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禠夺终身全部公权除丧廉逆伦犯外对于其他罪犯之应否禠夺及期限一任审判官之裁量
刑律三三一条内三二六条之六字显系一字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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