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禠奪終身全部公權除喪廉逆倫犯外對於其他罪犯之應否禠奪及期限一任審判官之裁量
刑律三三一條內三二六條之六字顯係一字誤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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