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诉管辖第十九条所称上级审判衙门系就广义立言地方厅管辖区域内只一初级厅则关于本条声请移转管辖自应直接向高等厅为之无庸经由地方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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