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訴管轄第十九條所稱上級審判衙門係就廣義立言地方廳管轄區域內只一初級廳則關於本條聲請移轉管轄自應直接向高等廳為之無庸經由地方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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