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为民刑事混合裁判之案如因刑事上诉兼及民事而管辖各异时刑事案件不得因民事纠葛停止进行
私诉部分上级审若以行政程序发交无管辖公诉权之衙门应不受其拘束
抗告之件无论是否合法或有无理由均须加以裁判然必以管辖权限为前提
知事审理诉讼章程所为之批谕何者属于公判范围何者属于侦查处分系事实问题应就各案进行程度认定不能为抽象的解释
违法驳回公诉之判决未经撤销不能就本案内容再为裁判如案经确定非合于再审者无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