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道部十五 太平御览
卷六百三十五.刑法部一
刑法部二 

叙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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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蒙卦》曰:初六发蒙,利用刑人。《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恶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又《豫卦》曰:顺以动,豫。圣人以顺动,则刑罚清而民服。

又《噬嗑卦》曰:噬嗑亨,利用狱。噬,啮也。嗑,合也。凡物之不亲,由有间也,物之不齐,由有过也。有间与过,啮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狱之利也。《象》曰:雷电噬嗑,先王以明罚勒法。

又曰《丰卦·象》曰:雷电皆至丰,《丰》君子以折狱致刑。文明以动,不失清理也。

《尚书·舜典》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宽也。以流放之法宽五刑。鞭作官刑,以鞭为治官事之刑。朴则教刑,朴,夏楚也。不勤道业,则挞之。金作赎刑,金,黄金。误而入刑,出金以赎罪。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眚,过也。灾,害也。肆,缓也。贼,煞也。过而有害,当缓赦之。怙奸自终,当型煞之。钦哉钦哉,惟刑之恤哉。舜陈典刑之义,敕天下使敬之,忧欲得中。

又《舜典》曰:帝曰:“皋陶!蛮夷猾夏,寇贼奸宄,猾,乱也。夏,华夏。群行攻劫曰寇,煞人曰贼。在外曰奸,在内曰宄。言无教之致。汝作士,五刑有服,士,治狱官也。五刑,墨劓非刂宫大辟。服,从也。言刑得轻重中正之法也。五服三就;既从五刑,谓服罪也。行刑当就之处:大罪于原野、大夫于朝,士于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谓不忍加刑则流放之,若四凶则有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远近。蛮夷猾夏,使咸信服,无敢犯之者。

又《大禹谟》曰:帝曰:“皋陶!惟兹臣庶,罔或干予正。无有干我正,言顺耳。汝作士,明于五刑,以弼五教,期于予治,弼,辅也。期,当也。叹其能以刑辅教,当于治体。刑期于无刑,民协于中,时乃功,懋哉。”虽成行刑以煞,止煞经无犯者。刑期于无所刑,民皆合于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皋陶曰:“帝德罔愆,临下以简,御众以宽。罚弗及词,赏延于世。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邢疑附轻,赏疑从重,忠厚之至。与其煞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辜,罪也。经,常也。司,主也。皋陶因帝勉己,遂称帝之德,所以期民不犯上也。宁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爱之道。

又《皋陶谟》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言天以五刑罚有罪,用五刑宜必当。

又《吕刑》曰:穆王训夏赎刑,吕侯以穆王命作书,训畅夏禹赎刑之法,更从轻矣。布告天下。作《吕刑》。吕刑,后为甫侯,故或称甫刑。惟吕命。王享国百年,耄荒,言吕侯见命为卿时,穆王以享国百年,耄乱荒忽,穆王即位,过四十矣。言百年大期,虽志而能用贤以扬名。度作刑以诘四方。度时世所宜,训作赎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尚书大传》曰:子张曰:“尧舜之王,一人刑而天下治,何则h嗵诚而爱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龙子曰:“未可谓能为书。”二人俱罪吕侯之说刑也。被此五刑,喻犯数罪也。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教然耳。犯数罪犹以上一罪刑也。

又曰:子夏曰:“昔者三王悫然欲错刑遂罚,错,处也。遂,行也。平心而应之,和然后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虑之乎?吾意者以不和平之乎?’如此者三,然后行之。此之谓慎罚。”

又曰:孔子曰:“古之刑者省之,今之刑者繁之。其教,古者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无礼而齐之以刑,是以繁也。”

《书》曰:伯夷降典礼,折民惟刑。谓有礼然后有刑也。

又曰:兹殷罚有伦,今也反是,诸侯不同听,每君异法。听,设狱也。听无有伦,是故知法难也。

又曰:有过,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延罪无辜曰累。老弱不授刑,有过不授罚。故老而授刑谓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过谓之贼。

《诗·小雅》曰:《菀柳》,刺幽王也。暴虐无亲,而刑罚不中也。

《诗含神雾》曰:烨烨震电,不宁不令。此应刑政之大暴,故震雷惊人,使天下不安。

《周礼·地官上·大司徒》曰:以乡八刑纠万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悌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乱民之刑。纠犹割祭也。不弟不敬,况师长也。造言,讹言惑众。乱民,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也。任谓朋友相任也。恤谓相忧。

又《地官下·司市》曰:市刑:小刑宪罚,中刑徇罚,大刑朴罚。其附于刑者归于士。徇,举以示其地之众也。朴,挞也。国君过市,则刑人赦;大人过市,罚一幕;世子过市,罚一帟;命夫过市,罚一盖;命妇过市,罚一帷。谓诸侯及夫人世子过其国之市,大夫内子过其都之市也。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处,君子无故不游观焉,若游观则拖惠以为说。

又曰:《秋官上》曰: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典,法也。诘,谨也。《书》曰:穆王耄荒、度作详刑以诘四方也。一曰刑新国用轻典;新国,新辟地立君之国也。用轻法者,为其民之未习于教。二曰刑平国用中典;平国,承平守成之国。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乱国用重典。乱国,篡煞叛逆之国。用重典者,以其化恶,伐灭之也。以五刑纠万民:一曰野刑,上功纠力;功,农。功力,勤力也。二曰军刑,上命纠守;命,将命也。守,不失部伍也。三曰卿刑,上德纠孝;德,六德也。善父母为孝也。四曰官刑,上能纠职;能,能其事也。职,职事修理也。五曰国刑,上愿纠暴。愿,悫慎也。暴为当恭,字文误也。

《礼》曰: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亻刑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尽心焉。

《传》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藏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刑无赦,在九刑不忌。暂命己下,皆九刑之书。

又曰:晋侯之弟阳干乱行于曲梁,行,陈。曲梁,地名。魏绛戮其仆。仆御。晋侯怒,谓羊舌职曰:“合诸侯以为荣,阳干为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绛。”对曰:“绛无二志,事君不避难,有罪不逃刑。其将来辞,何辱命焉?”言终,魏绛至。

又曰:声子谓楚令尹子木曰:“善为国者,赏不僭而刑不滥赏。僭则惧及淫人,刑滥则惧及善人。若不幸而过,宁僭无滥。与其失善,宁其利淫。无善人则国从之。从之亡也。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将赏,为之加膳,则饫赐,以此知其劝赏也;将刑,为之不举,不举则彻乐,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嚣尘,不可以居。湫,下;隘,小;嚣,声;尘,土。请更诸爽垲者。”爽,明;蓊,燥。辞曰:“君之先臣容焉,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词之。于臣巢。”公笑曰:“子近市,识贵贱乎?”对曰:“既利之,敢不识乎?”公曰:“何贵何贱?”于是景公繁于刑,有鬻踊者。故对曰:“踊贵屦贱。”景公为是省于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齐侯省刑。”

又曰:郑人铸刑书。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叔向使谓子产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惧民之有争心也。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夏商之乱者,禹汤之法。言不能议事以制。周有乱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为刑书,谓之九刑。三辟之兴,皆叔世也。言制书不起于始全盛之世。今吾子相郑国,作封洫,立谤政,制三辟,铸刑书,制三辟,谓用三代之末法。将以靖民,不亦难乎!”

又曰:为刑罚威狱,使民畏忌,以类其震曜煞戮。云电震曜,天地咸也,刑狱以象类之。

《论语》曰: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

又曰: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孝经》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家语》曰:闵子骞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己乎。”闵子骞曰:“敢问古之为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内史为左右手,以德法为衔勒,以百官为辔,以刑罚为策,以万人为马,以御天下,数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讼者。孔子同狴执之,三月不别,其父请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狱犴不治,不可刑也。

《书》曰:义刑义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车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载陟焉何?陵迟也。俗之陵迟久矣。虽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国语》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钺,中刑用刀锯,薄刑用鞭朴,以威民也。”

《孔丛子》曰:仲弓问古之刑教与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礼,然后有刑,是以刑省。今无礼以教,而齐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记》曰:胡亥立,以赵高为郎中令。令更变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盗起,胡亥责李斯。斯惧,上书请行督责,刑者相半。其后赵高谮斯,具五刑,腰斩,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韩非好刑名法术之学,以为儒者以文乱法,侠者以武犯禁。

《汉书·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幷用之,废一不可。鞭朴不可弛于家,刑罚不可废于国,征伐不可偃于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顺耳。

又曰:孝武即位,征发烦数,百姓贫穷,民被酷吏,击奸断宄不胜。于是招进张汤、赵禹之属,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临,以刻为明。深者获功名,平者多后患。谚曰:鬻棺者欲岁之疫,非憎人欲煞之,利在于人死。

又曰:贡禹上言:“孝文皇帝时,贵廉洁,贱贪污,贾人、赘婿及吏坐赃者皆禁锢,不得为吏。无赎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内大化。武帝始临天下,尊贤用士,开地广境,自见功大,遂纵嗜欲。乃一时之变,使犯法者赎罪,入谷者补吏。是以官乱民贫,盗贼幷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论其父母妻子同产坐之,及收贳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幷收其家也。罪疑者与人,”从轻断之。于是刑罚大省,断狱四百。

又曰:秦始皇专任刑罚,躬操文墨,昼断狱,夜理书。

又曰:于定国为廷尉,季秋后请谳。时上常幸宣室,斋而居,决事刑狱,号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云︰“阳为德,阴为刑。阳常居大夏,而生养育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虚空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幷为盗贼,断狱一岁八十万数。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满堂饮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则一堂不乐。王者之于天下,犹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为之凄怆。今郡国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气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狱刑所以蕃者,《书》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礼法以道,人人习之,礼然后用刑也。言制礼以止刑,犹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迟,礼制未立;死刑过制,生刑易犯。饥寒幷至,穷斯滥溢。豪杰擅私为之囊橐,言容隐奸刑,若櫜盛物。奸邪所隐,则狃而浸广。狃,串习也。浸,渐。狃音女九切。

《后汉书》曰:光武留心庶狱。然自王莽之后,旧章不存,法纲弛纵,尾惩肃。梁统上疏曰:“臣硬为刑罚在衷,无取于轻,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诛,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为除去乱也。高帝定法,传之后代。遭世康平,因时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几平。武帝值中国全盛,征伐远方,百姓罢弊,豪杰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纵之律。宣帝履要道以御海内,臣下奉宪,不失绳墨,天下称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浅,丞相王嘉等猥以数年之间亏除先帝旧约,穿令断律凡百馀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条奏,伏谓择其善而从之,以定不易之典。”时廷尉议以为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务,遂罢之。

又曰:梁统对尚书问议刑曰:“圣帝明王制立刑罚,故虽尧舜之盛,犹诛四凶。《经》曰:‘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于刑之衷,孔子曰:‘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为言不轻不重之谓也。《春秋》之诛,不避亲戚,所以防患救乱,全安众庶,岂无仁爱之恩,贵绝残贼之路也。”

又曰:郎𫖮上书言:“今立春之后,火卦事用,所当温而寒,违反时节,由功赏不至而刑罚必加也。宜须立秋顺气行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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