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御覽/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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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刑上
編輯《易·蒙卦》曰:初六發蒙,利用刑人。《象》曰:利用刑人,以正法也。〈刑人之道,道所惡也。以正法制,故刑人也。〉
又《豫卦》曰:順以動,豫。聖人以順動,則刑罰清而民服。
又《噬嗑卦》曰:噬嗑亨,利用獄。〈噬,嚙也。嗑,合也。凡物之不親,由有間也,物之不齊,由有過也。有間與過,嚙而合之,所以通也。刑克以通,獄之利也。〉《象》曰:雷電噬嗑,先王以明罰勒法。
又曰《豐卦·象》曰:雷電皆至豐,《豐》君子以折獄致刑。〈文明以動,不失清理也。〉
《尚書·舜典》曰:象以典刑,〈象,法也。法用常刑,用不越法。〉流宥五刑,〈宥,寬也。以流放之法寬五刑。〉鞭作官刑,〈以鞭爲治官事之刑。〉朴則教刑,〈朴,夏楚也。不勤道業,則撻之。〉金作贖刑,〈金,黃金。誤而入刑,出金以贖罪。〉眚災肆赦,怙終賊刑。〈眚,過也。災,害也。肆,緩也。賊,煞也。過而有害,當緩赦之。怙奸自終,當型煞之。〉欽哉欽哉,惟刑之恤哉。〈舜陳典刑之義,敕天下使敬之,憂欲得中。〉
又《舜典》曰:帝曰:「皋陶!蠻夷猾夏,寇賊奸宄,〈猾,亂也。夏,華夏。群行攻劫曰寇,煞人曰賊。在外曰奸,在內曰宄。言無教之致。〉汝作士,五刑有服,〈士,治獄官也。五刑,墨劓非刂宮大辟。服,從也。言刑得輕重中正之法也。〉五服三就;〈旣從五刑,謂服罪也。行刑當就之處:大罪於原野、大夫於朝,士於市。〉五流有宅,五宅三居。〈謂不忍加刑則流放之,若四凶則有五刑之流,各有所居。五居之差有三等之居;大罪四裔,次九州之外,次千里之外也。〉惟明克允。」〈言皋陶能明信五刑,施之遠近。蠻夷猾夏,使咸信服,無敢犯之者。〉
又《大禹謨》曰:帝曰:「皋陶!惟茲臣庶,罔或幹予正。〈無有幹我正,言順耳。〉汝作士,明於五刑,以弼五教,期於予治,〈弼,輔也。期,當也。嘆其能以刑輔教,當於治體。〉刑期於無刑,民協於中,時乃功,懋哉。」〈雖成行刑以煞,止煞經無犯者。刑期於無所刑,民皆合於大中之道,是汝之功勉之。〉皋陶曰:「帝德罔愆,臨下以簡,御衆以寬。罰弗及詞,賞延於世。宥過無大,刑故無小。罪疑惟輕,功疑惟重。〈邢疑附輕,賞疑從重,忠厚之至。〉與其煞不辜,寧失不經,好生之德,洽於民心。茲用不犯於有司。」〈辜,罪也。經,常也。司,主也。皋陶因帝勉己,遂稱帝之德,所以期民不犯上也。寧失不常之罪,不枉不辜之善,仁愛之道。〉
又《皋陶謨》曰: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言天以五刑罰有罪,用五刑宜必當。〉
又《呂刑》曰:穆王訓夏贖刑,〈呂侯以穆王命作書,訓暢夏禹贖刑之法,更從輕矣。布告天下。〉作《呂刑》。呂刑,〈後爲甫侯,故或稱甫刑。〉惟呂命。王享國百年,耄荒,〈言呂侯見命爲卿時,穆王以享國百年,耄亂荒忽,穆王即位,過四十矣。言百年大期,雖志而能用賢以揚名。〉度作刑以詰四方。〈度時世所宜,訓作贖刑,以治天下四方之民。〉
《尚書大傳》曰:子張曰:「堯舜之王,一人刑而天下治,何則h嗵誠而愛深也。今一夫而被此五刑。」子龍子曰:「未可謂能爲書。」〈二人俱罪呂侯之說刑也。被此五刑,喻犯數罪也。〉孔子曰:「不然也。五刑有此教。」〈教然耳。犯數罪猶以上一罪刑也。〉
又曰:子夏曰:「昔者三王愨然欲錯刑遂罰,〈錯,處也。遂,行也。〉平心而應之,和然後行之。然且曰:『吾意者以不平慮之乎?吾意者以不和平之乎?』如此者三,然後行之。此之謂慎罰。」
又曰:孔子曰:「古之刑者省之,今之刑者繁之。其教,古者有禮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也。今也反是,無禮而齊之以刑,是以繁也。」
《書》曰:伯夷降典禮,折民惟刑。謂有禮然後有刑也。
又曰:茲殷罰有倫,今也反是,諸侯不同聽,每君異法。〈聽,設獄也。〉聽無有倫,是故知法難也。
又曰:有過,赦。小罪勿增,大罪勿累。〈延罪無辜曰累。〉老弱不授刑,有過不授罰。故老而授刑謂之悖,弱者授之不克,不赦有過謂之賊。
《詩·小雅》曰:《菀柳》,刺幽王也。暴虐無親,而刑罰不中也。
《詩含神霧》曰:燁燁震電,不寧不令。此應刑政之大暴,故震雷驚人,使天下不安。
《周禮·地官上·大司徒》曰:以鄉八刑糾萬民。一曰不孝之刑,二曰不睦之刑,三曰不姻之刑,四曰不悌之刑,五曰不任之刑,六曰不恤之刑,七曰造言之刑,八曰亂民之刑。〈糾猶割祭也。不弟不敬,況師長也。造言,訛言惑衆。亂民,亂名改作,執左道以亂政也。任謂朋友相任也。恤謂相憂。〉
又《地官下·司市》曰:市刑:小刑憲罰,中刑徇罰,大刑樸罰。其附於刑者歸於士。〈徇,舉以示其地之衆也。樸,撻也。〉國君過市,則刑人赦;大人過市,罰一幕;世子過市,罰一帟;命夫過市,罰一蓋;命婦過市,罰一帷。〈謂諸侯及夫人世子過其國之市,大夫內子過其都之市也。市者,人所交利而行刑之處,君子無故不游觀焉,若游觀則拖惠以爲說。〉
又曰:《秋官上》曰: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國詰四方。〈典,法也。詰,謹也。《書》曰:穆王耄荒、度作詳刑以詰四方也。〉一曰刑新國用輕典;〈新國,新闢地立君之國也。用輕法者,爲其民之未習於教。〉二曰刑平國用中典;〈平國,承平守成之國。用中典者,常行之法。〉三曰刑亂國用重典。〈亂國,篡煞叛逆之國。用重典者,以其化惡,伐滅之也。〉以五刑糾萬民:一曰野刑,上功糾力;〈功,農。功力,勤力也。〉二曰軍刑,上命糾守;〈命,將命也。守,不失部伍也。〉三曰卿刑,上德糾孝;〈德,六德也。善父母爲孝也。〉四曰官刑,上能糾職;〈能,能其事也。職,職事修理也。〉五曰國刑,上願糾暴。〈願,愨慎也。暴爲當恭,字文誤也。〉
《禮》曰:刑不上大夫,禮不下庶人。
又曰:九十曰耄,七年十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焉。
又曰:刑者,亻刑也。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故君子盡心焉。
《傳》曰:先君周公作誓命曰:毀則爲賊,掩賊爲藏,竊藏爲盜,盜器爲奸。主藏之名,賴奸之用,爲大凶德,有常刑無赦,在九刑不忌。〈暫命己下,皆九刑之書。〉
又曰:晉侯之弟陽幹亂行於曲梁,〈行,陳。曲梁,地名。〉魏絳戮其僕。〈僕禦。〉晉侯怒,謂羊舌職曰:「合諸侯以爲榮,陽幹爲戮,何辱如之?必煞魏絳。」對曰:「絳無二志,事君不避難,有罪不逃刑。其將來辭,何辱命焉?」言終,魏絳至。
又曰:聲子謂楚令尹子木曰:「善爲國者,賞不僭而刑不濫賞。僭則懼及淫人,刑濫則懼及善人。若不幸而過,寧僭無濫。與其失善,寧其利淫。無善人則國從之。〈從之亡也。〉古之治民者,勸賞而畏刑,恤民而不倦。賞以春夏,刑以秋冬。是以將賞,爲之加膳,則飫賜,以此知其勸賞也;將刑,爲之不舉,不舉則徹樂,以此知其畏刑也。」
又曰:初,景公欲更晏子之宅,曰:「子之宅近市,湫隘囂塵,不可以居。〈湫,下;隘,小;囂,聲;塵,土。〉請更諸爽塏者。」〈�爽,明;蓊,燥。〉辭曰:「君之先臣容焉,〈先臣,晏子之先人。〉臣不足以詞之。於臣巢。」公笑曰:「子近市,識貴賤乎?」對曰:「旣利之,敢不識乎?」公曰:「何貴何賤?」於是景公繁於刑,有鬻踴者。故對曰:「踴貴屨賤。」景公爲是省於刑。君子曰:「仁人之言,其利博哉!晏子一言而齊侯省刑。」
又曰:鄭人鑄刑書。〈鑄刑書於鼎,以爲國之常法。〉叔向使謂子産曰:「昔先王議事以制,不爲刑辟,懼民之有爭心也。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夏商之亂者,禹湯之法。言不能議事以制。〉周有亂政,而作《九刑》。〈周之衰,亦爲刑書,謂之九刑。〉三辟之興,皆叔世也。〈言制書不起於始全盛之世。〉今吾子相鄭國,作封洫,立謗政,制三辟,鑄刑書,〈制三辟,謂用三代之末法。〉將以靖民,不亦難乎!」
又曰:爲刑罰威獄,使民畏忌,以類其震曜煞戮。〈雲電震曜,天地咸也,刑獄以象類之。〉
《論語》曰:導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
又曰: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
《孝經》曰:五刑之屬三千,而罪莫大於不孝。
《家語》曰:閔子騫問政於孔子。孔子對曰:「以德以法。夫德法者,禦民之具,猶御馬之有銜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轡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執其轡策而己乎。」閔子騫曰:「敢問古之爲政。」孔子曰:「古者天子以內史爲左右手,以德法爲銜勒,以百官爲轡,以刑罰爲策,以萬人爲馬,以禦天下,數百年而不失也。」又曰:有父子訟者。孔子同狴執之,三月不別,其父請止。夫子赦焉,曰:「上失其道,獄犴不治,不可刑也。
《書》曰:義刑義煞勿庸,以即汝心。三尺之限,空車不能登者何?峻故也。百刃之山,重載陟焉何?陵遲也。俗之陵遲久矣。雖有刑法,人能勿逾乎?」
《國語》曰:臧文仲曰:「大刑用兵甲,次刑用斧鉞,中刑用刀鋸,薄刑用鞭樸,以威民也。」
《孔叢子》曰:仲弓問古之刑教與今之刑教。孔子曰:「古之刑教省,今之刑教繁。古教有禮,然後有刑,是以刑省。今無禮以教,而齊之以刑,是以刑繁。」
《史記》曰:胡亥立,以趙高爲郎中令。令更變律,有罪者相坐收族。又群盜起,胡亥責李斯。斯懼,上書請行督責,刑者相半。其後趙高譖斯,具五刑,腰斬,夷三族。
又曰:申不害、韓非好刑名法術之學,以爲儒者以文亂法,俠者以武犯禁。
《漢書·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曰:天生五材,民幷用之,廢一不可。鞭樸不可弛於家,刑罰不可廢於國,征伐不可偃於天下。用之有本末,行之有逆順耳。
又曰:孝武即位,徵發煩數,百姓貧窮,民被酷吏,擊奸斷宄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修定法令。
又曰:古之知法者,能省刑本也。今之知法者,不失有罪,上下相臨,以刻爲明。深者獲功名,平者多後患。諺曰:鬻棺者欲歲之疫,非憎人慾煞之,利在於人死。
又曰:貢禹上言:「孝文皇帝時,貴廉潔,賤貪污,賈人、贅婿及吏坐贓者皆禁錮,不得爲吏。無贖罪之法,欲令行禁止,海內大化。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開地廣境,自見功大,遂縱嗜欲。乃一時之變,使犯法者贖罪,入穀者補吏。是以官亂民貧,盜賊幷起。」
又曰:文帝制:「人有己論其父母妻子同産坐之,及收貰律令宜除之,〈孥,子也。秦法:一有罪,幷收其家也。〉罪疑者與人,」〈從輕斷之。〉於是刑罰大省,斷獄四百。
又曰:秦始皇專任刑罰,躬操文墨,晝斷獄,夜理書。
又曰:於定國爲廷尉,季秋後請讞。時上常幸宣室,齋而居,決事刑獄,號平反也。〈反音番。〉
又曰:董仲舒雲︰「陽爲德,陰爲刑。陽常居大夏,而生養育長爲事;陰常居大冬,而積於虛空不用之處。以此見天之任德不任刑也。」
又曰:秦用商鞅之法,故帝王之道,刑戮妄行,人不聊生,逃亡山野,幷爲盜賊,斷獄一歲八十萬數。
又曰:《刑法志》曰:古人有言:滿堂飲酒,有一人向隅而泣,則一堂不樂。王者之於天下,猶一堂之上也。一人不得平,爲之淒愴。今郡國被刑,或冤死者多,此和氣所以未洽者也。原夫獄刑所以蕃者,《書》曰:「伯夷降典,折民惟刑。」〈言伯夷示禮法以道,人人習之,禮然後用刑也。〉言制禮以止刑,猶堤防之溢水也。今堤防陵遲,禮制未立;死刑過制,生刑易犯。饑寒幷至,窮斯濫溢。豪傑擅私爲之囊橐,〈言容隱奸刑,若櫜盛物。〉奸邪所隱,則狃而浸廣。〈狃,串習也。浸,漸。狃音女九切。〉
《後漢書》曰:光武留心庶獄。然自王莽之後,舊章不存,法綱弛縱,尾�懲肅。梁統上疏曰:「臣硬�爲刑罰在衷,無取於輕,是以五帝有流殛放煞之誅,三王有大辟刻肌之刑,所以爲除去亂也。高帝定法,傳之後代。遭世康平,因時施恩,去肉刑相坐之法,天下幾平。武帝值中國全盛,征伐遠方,百姓罷弊,豪傑犯禁,奸吏弄法,故重首匿之科,著知縱之律。宣帝履要道以禦海內,臣下奉憲,不失繩墨,天下稱安。孝元、孝哀即位日淺,丞相王嘉等猥以數年之間虧除先帝舊約,穿令斷律凡百餘事。臣取其尤妨政者條奏,伏謂擇其善而從之,以定不易之典。」時廷尉議以爲崇刑峻法,非明王急務,遂罷之。
又曰:梁統對尚書問議刑曰:「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又曰:爰制百姓於刑之衷,孔子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措,置也。〉衷之爲言不輕不重之謂也。《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全安衆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
又曰:郎顗上書言:「今立春之後,火卦事用,所當溫而寒,違反時節,由功賞不至而刑罰必加也。宜須立秋順氣行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