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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审法
沿革
中华民国法律
中华民国 24 年 6 月 7 日
制定11条
中华民国 24 年 6 月 21 日公布
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1 条;并自三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施行
中华民国 35 年 3 月 15 日施行
中华民国 37 年 4 月 15 日
修正全文10条
中华民国 37 年 4 月 26 日公布
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0 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第1, 3, 4, 6, 9条
中华民国 88 年 12 月 15 日公布
总统(88)华总(一)义字第 8800299070 号令修正公布第 1、3、4、6、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2 年 12 月 24 日
修正全文12条
中华民国 103 年 1 月 8 日公布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300000651号令
修正公布全文 12 条;并自公布后六个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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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法律
,依据《
著作权法
》第九条,
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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