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7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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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4 页 | |
解释文
编辑异姓幼女由养亲抚养者其养亲自得为该女刑法上之监护人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复河北高等法院电
编辑异姓幼女,由养亲抚养者,其养亲自得为该女刑法上之监护人。
附河北高等法院代原电
编辑最高法院院长钧鉴。查民法尚未颁行,现在刑法上之监护人指定何人为限,幷无规定,如家主抚养异姓十一岁之幼女,家主可否即为其身体上利益之监护人。事关适用法律疑义,悬案以待,相应电请钧院迅赐解释见覆,俾便遵循。河北高等法院院长 邵修文叩真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