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9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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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0月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524 頁 | |
解釋文
編輯異姓幼女由養親撫養者其養親自得為該女刑法上之監護人
全文內容
編輯民國17年10月1日最高法院復河北高等法院電
編輯異姓幼女,由養親撫養者,其養親自得為該女刑法上之監護人。
附河北高等法院代原電
編輯最高法院院長鈞鑒。查民法尚未頒行,現在刑法上之監護人指定何人為限,幷無規定,如家主撫養異姓十一歲之幼女,家主可否即為其身體上利益之監護人。事關適用法律疑義,懸案以待,相應電請鈞院迅賜解釋見覆,俾便遵循。河北高等法院院長 邵修文叩眞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