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4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5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6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5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6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解释文 编辑

  查所述情形(寡妾犯奸应否由正妻行使监督权使妾丧失家属身分)应以乙说为是(乙说刑事以维持国家公益为原则民事以保护个人私益为原则普通无夫奸罪所以不处罚者以无主张夫权者为之告诉法律上祇得放任其行为而不为论究耳非谓其根本不害公益也我国家族制度尚未废除家长亦有维持家政之责寡妾犯奸有妨家庭安全正妻行使其监督权主张丧失该妾家属身分自系维持家政应有之道故该寡妾在刑事上虽免罚则仍不能不负民事上之责)

全文内容 编辑

民国17年10月15日最高法院复江苏高等法院函 编辑

  查所述情形,应以乙说为是。

附江苏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

  迳启者。案据泰县承审员贺鸣冈呈称:

  “为适用法律发生疑义呈垦转请解释示遵事。窃查前大理院6年上字852号判例‘家属关于家事,均应受家长之监督,正妻得监督夫妾,尤属当然之理(中略)家长故后,若妾于夫家无义绝之情状者,如犯奸之类,即不致丧失家属身分’等语。依此而推,寡妾犯奸是已达于义绝之状,经正妻行使监督权,出为主张,自应丧失家属身分,但《刑律补充条例》既已明令废止,是寡妾犯奸已不负刑事上之责任。惟究否依上开判例负民事上之责,有甲乙二说:

  甲说:世界文朋各国,大都不处罚无夫奸罪,故普通犯奸,除本夫外,不与何人以告诉权,正妻对于寡妾犯奸,既无告诉权,寡妾在刑事上无责任,民事方面亦当然不受何种制裁,上开判例,已不适用。

  乙说:刑事以维持国家公益为原则,民事以保护个人私益为原则,主义不同,应用斯异。普通无夫奸罪所以不处罚者,以无主张夫权者为之告诉,法律上祇得放任其行为而不为论究耳,非谓其根本不害公益也。我国家族制度,尚未废除,家长亦有维持家政之责,寡妾犯奸,有妨家庭安全,正妻行使其监督权,主张丧失该妾家属身分,自系维持家政应有之道。故该寡妾在刑事上虽免罚则,仍不能不负民事上之责,上开判例,犹宜沿用。

  二说究以何者为是,案关法律疑义,理合呈垦转请解释示遵”等情到院。

  事关法律疑义,相应函请贵院解释见覆,以凭饬遵。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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