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17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216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217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218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0月17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27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查行政处分管辖业经本院第八五号解释有案来函所述情形(琼崖财政处招投逆产深八十八呎横五十九呎之地某甲投得缴价后财政处突发长二百馀呎阔八十九呎地段之执照侵入某乙执契管业之地某乙以地被侵占向琼崖财政处呈诉经财政处查核属实令某甲将该执照缴销并确认八十八呎以外之地属某乙所有旋某甲亦以地被侵占呈由琼崖财政处转呈广东财政厅奉批为增加国库收入起见著某甲再行补缴地价一千元遂连八十呎以外之地(即共长二百馀呎阔八十九呎之地)发给管业执照交与某甲而某乙遂以瞒领八十八呎以外之地侵害所有权向法院起诉乃某甲到庭坚以案属行政不属司法为抗辩而广东财政厅复据某甲呈请转函法院毋庸受理)应以乙说为是(乙说八十八呎以外之地既由某甲呈请官厅发给执照则某甲即为假官厅之行政处分为侵权行为之人况所有权争执应受私法拘束当然属法院管辖早已著有先例虽接有财政厅之函而司法为纯粹独立机关照现行法例行政官厅无干涉之权仍应归法院受理)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10月17日最高法院复广东高等法院函
编辑查行政处分管辖,业经本院第85号解释有案。来函所述情形,应以乙说为是。
附广东高等法院原函
编辑迳启者。现据琼崖律师公会会长冯运蔚等呈称:
“案查本月4日,职会临时会议,据冯会员锦江临时提议称:
‘现会员办理甲乙争地基涉讼一案。缘琼崖财政处招投逆产深八十八呎、横五十九呎之地。某甲投得缴价后,财政处突发长二百馀呎、阔八十九呎地段之执照,侵入某乙执契管业之地。某乙以地被侵占,向琼崖财政处呈诉。经财政处查核属实,令某甲将该执照缴销,并确认八十八呎以外之地属某乙所有。旋某甲亦以地被侵占,呈由琼崖财政处转呈广东财政厅奉批,为增加国库收入起见,着某甲再行补缴地价一千元,遂连八十呎以外之地(即共长二百馀呎、阔八十九呎之地)发给管业执照,交与某甲。而某乙遂以瞒领八十八呎以外之地侵害所有权,向法院起诉。乃某甲到庭,坚以案属行政,不属司法为抗辩,而广东财政厅复据某甲呈请转函法院,毋庸受理各等由,于此有二说焉:
甲说:八十八呎以外之地,原由官厅招收,而八十八呎以外之地,虽非官厅照投,系据某甲呈请而发给,但既经广东财政厅连八十八呎以外之地作为一起发给执照,亦属行政处分之一种,况有财政厅来函表示属行政范围,则法院似不应受理。
乙说:八十八呎以外之地,既由某甲呈请官厅发给执照,则某甲即为假官厅之行政处分为侵权行为之人,况所有权争执,应受私法拘束,当然属法院管辖,早已著有先例,虽接有财政厅之函而司法为纯粹独立机关,照现行法例,行政官厅无干涉之权,仍应归法院受理。
以上二说,以何说为是,不无疑义,拟请本会呈请解释’等语。
当经多数评议表决,应照转呈请求解释在案。理合备文呈请钧院查核,伏乞准予转呈最高法院解释赐示,俾有遵循”等情。
据此,事关法律解释,相应备函转请贵院查核,解释见复,以便饬遵,实纫公谊。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