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23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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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解字第239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11月5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531 页 | |
解释文
编辑查第一点凡窃盗诈取侵占他人所有物无论自己有无共有关系均应依刑法各该条款论科
第二点意图奸淫诱拐未满二十岁之女子其父母虽已亡故若有监护人或保佐人仍应成立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之罪意图帮助而收受藏匿此项被诱人者则据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项处断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被诱人包括被和诱人在内与第三百十五条之情形不同设意图帮助而收受藏匿第三百十五条之被诱人即系该条之共犯
第三点见本院二百零四号解释
第四点罚金因犯贫得减至五分之一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定有明文此项减轻乃法院之职权毌须当事人之声请更不应延至执行时始行裁定凡科处罚金之案法院得参照刑法第四十九条第五款定其额数犯罪人是否贫困祇须于判决理由内加以说明毌须在主文中表示
全文内容
编辑民国17年11月5日最高法院复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函
编辑查第一点:凡窃盗、诈取、侵占他人所有物,无论自己有无共有关系,均应依刑法各该条款论科。
第二点:意图奸淫诱拐未满二十岁之女子,其父母虽已亡故,若有监护人或保佐人,仍应成立刑法第257条第2项之罪。意图帮助而收受、藏匿此项被诱人者,则据同法第258条第2项处断。又刑法第257条之被诱人,包括被和诱人在内,与第315条之情形不同。设意图帮助而收受、藏匿第315条之被诱人,即系该条之共犯。
第三点:见本院204号解释。
第四点:罚金因犯贫得减至五分之一,刑法第49条第5款定有明文。此项减轻乃法院之职权,毌须当事人之声请,更不应延至执行时始行裁定。凡科处罚金之案,法院得参照刑法第49条第5款定其额数,犯罪人是否贫困,祇须于判决理由内加以说明,毌须在主文中表示。
附浙江高等法院首席检察官原呈
编辑呈为转请解释事。案据金华地方法院衢县分院首席检察官郑澧呈称:
“查新刑法并无如暂行新刑律第377条、第390条、第396条之规定,凡窃盗、诈取、侵占共有物者,是否依前大理院统字第1197号、第1330号解释例以他人所有物论,抑依法无科罚明文,应不为罪,应请解释者一。
新刑法略诱未满二十岁之男女与略诱妇女,分别规定于妨害家庭罪及妨害自由罪。兹有意图奸淫而略诱十六岁以上未满二十岁父母双亡尚未嫁人之女子,如依刑法第257条第2项处断,嫌与法条脱离享有亲权之人云云规定未合,如依第315条第2项处断,则对于意图帮助而收受藏匿被诱人者,又无法加以惩罚。又刑法第257条被诱人,为未满二十岁之男女,处刑反较第315条略诱满二十岁以上妇女为轻,而意图帮助收受藏匿第315条之被诱人者,依法又无处罚明文,究应如何适用,以济其平,应请解释者二。
刑法第77条酌减依第84条规定,至少减轻二分之一,依文理解释,法院自得酌量情形减轻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甚至减至十分之九。兹有犯刑法第283条第一二项人犯,主刑为死刑或无期徒刑,如须减轻四分之三或三分之二,应如何计算,应请解释者三。
罚金因犯贪得减至五分之一,为刑法第49条所明定,此项减轻是否应与刑罚同时谕知,抑或判决后检察官或被告人得依据该条声请酌减,如须与刑罚同时谕知,则主文内是否如易科监禁之例记明,如犯贪得减几分之几,确定后,检察官应先执行谕知之全金额,如查系贫困再依减得之数执行,抑应于谕知时即确定应减几分之几,使执行时无可伸缩,如系前例,则贫困与否,事实上颇不易认定,易启争议,对于解决此种争议之方法,法无规定,极感困难。如系后例,则刑法于罚金之最低额并无限定,法院既察知犯贪,自可依第76条科以低度之罚金,而第49条第5款但书之规定,实际上等于虚设,若谓该但书之适用,仅限于谕知罚金一元之案件,则第55条第3项但书,何以又有易科监禁以减得之数比例计算之规定,应请解释者四。
以上四点,职院疑莫能释,拟垦转请解释示遵”等情。
据此,除指令外,理合转请钧院迅予解释,以凭饬遵。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