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2号解释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3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4号解释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8日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1 页


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华民国最高法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查男女两造请求离婚祇须认定有无理由分别准驳无庸具备一定之条件又定婚主婚如与结婚自由并无妨害自应听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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