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3號解釋
←最高法院解字第32號解釋 | 中華民國《最高法院 解字第33號解釋》 |
最高法院解字第3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91 頁 | |
查男女兩造請求離婚祇須認定有無理由分別准駁無庸具備一定之條件又定婚主婚如與結婚自由並無妨害自應聽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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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2月28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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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男女兩造請求離婚祇須認定有無理由分別准駁無庸具備一定之條件又定婚主婚如與結婚自由並無妨害自應聽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