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34号解释
←最高法院解字第33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4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2 页 | |
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系前司法行政委员会令行广东广西湖南各省高等审检厅在未制定颁布男女平等法律以前关于妇女诉讼应根据上项决议案法律方面之原则而为裁判按上开令文以财产论应指未出嫁女子与男子同有继承权方符法律男女平等之本旨否则女已出嫁无异男已出继自不适用上开之原则
←最高法院解字第33号解释 | 中华民国《最高法院 解字第34号解释》 |
最高法院解字第35号解释→ |
解释日期:民国17年2月28日 | |
资料来源:司法院解释汇编 第 5 册 3492 页 | |
查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妇女运动决议案系前司法行政委员会令行广东广西湖南各省高等审检厅在未制定颁布男女平等法律以前关于妇女诉讼应根据上项决议案法律方面之原则而为裁判按上开令文以财产论应指未出嫁女子与男子同有继承权方符法律男女平等之本旨否则女已出嫁无异男已出继自不适用上开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