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第091卷

经济汇编 礼仪典 第九十卷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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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证
钦定古今图书集成经济汇编礼仪典

 第九十一卷目录

 丧葬部总论十一

  杜佑通典秀孝为举将服议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 为废疾子服议 罪恶绝服

  议 师弟子相为服议 朋友相为服议 除心丧议 周丧察举议 改葬服议 嫡孙有

  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 改葬反虞议 墓毁服议 三年而

  后葬变除议 久丧不葬服议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 妇丧久不葬服议 招魂葬议

  疑墓议 缌不祭议 王侯在丧袭爵议 夺情议

礼仪典第九十一卷

丧葬部总论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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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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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孝为举将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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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景元元年,傅元举将仆射陈公薨,以谘时贤。光禄 郑小同云:“宜准礼而以情义断之,服吊服,加麻可也, 三月除之。”司徒郑公云:“昔王司徒为谏议大夫,遭举 将丧,虽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齐衰三月。”汉代名 臣皆然。

宋庾蔚之谓:“白衣举秀孝,既未为吏,故不宜有旧君 之服。尊卑不同,则无正服,吊服加麻可也。今人为守 相刺史又无服,但身蒙举达,恩深于常,谓宜如郑小 同吊服加麻为允。今已违适为异,与旧君不通议论, 不奔吊故郡将丧。”

《郡县吏为守令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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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令》曰:“官长卒官者,吏皆齐衰,葬讫除之。”

《蜀谯周》云:“大夫受畿内采邑,有家臣,虽又别典乡遂之事,其下属皆上相属,其吏非臣也。秦汉无复采邑之家臣,郡县吏权假斩衰,代至则除之。”

晋《丧葬令》曰:“长吏卒,官吏皆齐衰,以丧服理事。若代 者至,则除之。”武昌太守徐彦与征西桓温笺云:“蔡徐 州薨,主簿服斩。王征北薨于京都,王丞相时在丧庭, 徐州主簿以服事谘公,公谓轻重可依。蔡侯时,北中 郎刘公薨于淮阴,州主簿相承持重。至郄。太宰薨,州 主簿改服齐衰。中兴以来,江南皆从之。公卿以下至” 邑宰吏,服其君齐衰,则无从服之文。而由来多有从 服者。陶大司马遭兄子丧,府州主簿从服。时卞光禄 经过,自说为太傅主簿,太傅丧母,己不从服。此是用 《晋令》也。郄太宰遭姊丧,吏服惟疑。郄问谯秀,言不应 从服,诸主簿仍便从服。既服君旁亲,则服君,便应重 矣。乃二公之薨,府州主簿服齐衰。

宋庾蔚之谓:“《晋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县员吏,宜 用齐、周之制。礼,代殊事异,理有大断。今州府之君,既 不久居其位,暂来之吏,不得以为纯臣,则齐周之制 不为轻也。君齐矣,岂有从乎?子妻其犹不从,本无义 于旁亲,卞光禄所行是也。二公使吏从服,侄姊可谓 恢疏,其乖远矣’。”

《为废疾子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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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刘智《释疑问》曰:“今有狂痴之子,不识菽麦,又能行 步,起止,了无人道,年过二十而死者,或以为礼无废 疾之降,杀父当正服服之耶?以为殇之不服,为无所 知耶?此疾甚于殇,非礼服所加也。礼之所不及,以其 从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将焉从?”智答曰:“无 服之殇,至爱过于成人,以其于生性自然未成,因斯” 而不服,以渐至于成人,顺乎其理者也。至于废疾,多 感外物而得之,父母养之,或不尽理而使之然。仁人 痛深,不忍不服,故礼不为作降杀,不得同殇例也。王 徽之问刘玢:“《废疾兄女服记》云:‘其夫有废疾,又无子, 传重者,舅为之服小功’。又云:‘长子有废疾,降传重也’。 此二条皆以其废疾降嫡从庶。”谓如此。虽非嫡长而 有废疾,既无求婚许嫁礼,且庆吊烝尝皆不得同之 于人,不知常制服不?刘玢答:若嫡子有废疾,不得受 祖之重,则服与众子,同在齐衰。盖以不堪传重,故不 加服,非以废疾而降也。子妇之服,例皆小功,以夫当 受重,则加大功。若夫有废疾,则居然小功,亦非降也。 《丧服经齐衰章》:“为君”之祖父《传》曰:“绝服也。”郑注曰:“为 君有祖之丧者,祖有废疾不立也。”从服例,降本亲一 等,君服斩,故从服周。唯孙不敢降祖。此亦是废疾不 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为:“疾病者不愈而亡,弥加其悼,岂有礼 无降文,情无所屈,而自替其服者耶?殇服本阶梯,以 至成人,岂可以病者准之?笃其爱者以病,弥可悲矣。 薄其恩者以病,则宜弃矣。病有轻重,参差万绪,故立 礼者深见其情,杜而不言,无降之礼,略可知矣。嫡不 为后,是其去传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刘智、刘玢所言”, 近为得礼矣。

《罪恶绝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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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刘智《释疑问》曰:“昆弟骨肉以罪恶徒流死者,诸侯 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恶徒流者,绝之。国君于兄弟 有罪者,亦绝也。旧说,诸侯于兄弟有吊服,服衰绖。此 不服,则无衰绖,素服而已,不吊临其丧也。诸侯之身, 体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尽其情于所绝耳。然则不为父后者,则服之矣。”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绝从 弟仪曹郎𥄦《丧服表》曰:“𥄦受性凶顽,往因品署未了, 怨恨亲亲,言语悖逆,仇绝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从 纂、昶以下薨亡,𥄦皆不制服发哀。昔二叔放流,郑、段 不弟,皆经典所绝,𥄦应见流徙,未及表闻之。顷𥄦忧 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槛闭,今以丧亡,罪匿彰闻,秽 辱宗胄。𥄦见周亲以下,皆宜绝服,葬不列墓次,请处 断。”户曹属韩寿议云:“祗表称‘二叔放流,郑、段不弟,大 义灭亲,至公之道。然犹作《䲭鸮》之诗。成王封其子胡 于蔡,明王笃爱,亲亲无已之意也。今𥄦真由病丧神, 故有悖言,非管、蔡、郑、段之元恶,而祗等心弃,引致不 加痛伤,于礼不丧,于情不安’。”东阁祭酒李彝议:“昔公 孙敖为乱而亡,襄仲犹帅兄弟而哭。不废亲爱,《春秋》 所善也。𥄦狂疾积年,亡殁之后,追论往意,绝不为服, 窃所未安。”主簿刘维议以为:“先王制礼,因情而兴。五 服之义,以恩为主。是以明亲亲之分,正恩纪属。恩崇 则制重,意杀则礼降。昔周公诛管、蔡、郑伯克、叔段,皆 正以王法,绝不为亲。𥄦凶顽悖戾,背义忘亲,存无欢 接之恩,绝无礼服之制,循名责实,不服当矣。宜如祗 所上。”记室督田岳议以为:“五服之制,本乎亲属,故贤 不加崇,愚不降礼。昔公孙敖既纳襄仲之妻,又以币 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传》曰:‘丧亲之终也’。情虽不 同,无绝其爱,亲亲之道也。叛君为逆,纳弟妻为乱,乱 逆之罪,犹不废丧,故嗣子启明,而唐尧不”绝,象之傲 佷,有虞加矜。周公戮弟,义先王室。郑伯灭段,《传》不全 与。议者称此,皆非所据。又诸侯绝周,公族为戮,然犹 私丧之也。私丧犹言心丧“丧礼大制,动为典式,与其必疑,宁 居于重!”学官令徐亶议云:“昔阏伯、实沈,亲寻干戈,而 迁于商、夏;朱象顽傲,凶国害家。然唐无绝姓之文,虞 有封鼻之厚,斯以重天性,笃所承也。周公刑叔,罪在 党协禄父,欲周之亡,盖为王室耳,非以流言毁公为 戮也。召公犹惧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义薄,乃作《棠 棣》之诗,以示恩亲”也。𥄦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 过乎仁,丧过乎哀,未宜绝也。

宋庾蔚之谓:“夫圣人设教,莫不敦风尚俗,睦亲纠宗 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诲。公族有罪,素服 不举,恩无绝也。若凶悖陷害,则应临事议其罪,岂但 不服而已。裴𥄦以狂病致卒,无罪可论,田岳之议,足 为允也。”

《师弟子相为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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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肃曰:“《礼》,师弟子无服以吊服,加麻临之,哭之于 寝。”

蜀谯周曰:“为师,如本有服,降而无服者。其为师少长所成就者,虽服除,心丧皆三年。” 曹弁敏问曰:“吊服加麻者,几时而除?” 郑称答曰:“凡吊服加麻者,三月除之。师、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吊服加麻者。为师出入常绖,出则变服。”

晋贺循谓:“如朋友之礼,异者虽出行犹绖,所以尊师 也。按《礼记》:‘夫子之丧,门人疑所服’。子贡曰:‘昔夫子丧 颜回,若丧子而无服。请丧夫子若丧父而无服’。于是 门人庐于墓所,心丧三年。盖师徒之恩重也。无服者, 谓无正丧之服也。孔子之丧,二三子皆绖而出。注曰: ‘为师也’。然则凡吊服加麻者,出则变服矣。”新礼:“弟子” 为师齐衰三月。挚虞駮曰:“仲尼圣师,止吊服加麻,心 丧三年。浅教之师,暂学之徒,不可皆为之服。或有废 兴,悔吝生焉。宜定新礼,无服如旧。”范甯问曰:“《奔丧礼》, 师哭于庙门外。孔子曰:‘师,吾哭之寝’。何邪?”徐邈答曰: “盖殷周礼异也。”

宋庾蔚之谓:“今受业于先生者,皆不执弟子之礼。唯 师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诸王之敬师,国子生之服祭 酒,犹粗依古礼,吊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丧三年 耳。”

《朋友相为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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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檀弓》云: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 又曰:“朋友。吾哭寝门之外。”

汉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魏刘德议问曰:“《小记》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谓主幼而 为虞祔也。若都无主族,神不歆非类,当为虞祔不?”田 琼答云:“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于祖也。既朋友恩旧 欢爱,固当安之祔之,然后义备也。但后日不常祭之 耳。”又问:“‘朋友死,无所归于我殡若此者,当迎彼还己 馆,皆当停柩于何所’?答曰:‘朋友无所归,故呼而殡之’”, 不谓已殡迎之也。“于己馆而殡之”者,殡之而已,不于 西阶也。

晋曹述初问:“有仁人义士,矜幼携养积年,为之制服, 当无疑邪?”徐邈答曰:“礼缘情耳,同爨缌,又朋友麻”

《除心丧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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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蔡眇之问《徐野人》云:“从弟心丧,当除此月,不知犹 应设祭者,为应施床为地席耶?其大兄昔在西,知丧 晚,心制乃应除腊月。其妹先除,不知便可著彩衣不?” 徐答曰:“禫者,丧事之极也,故于此日设祭而告终。自尔之后,沈哀在心,故谓之心丧。外无节文,故服祭并 阙也。晦日唯哭以写哀而已。既各尽其服,从礼而除 矣。著彩衣,无所疑。”

《周丧察举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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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武帝太始中,杨旌有伯母服未除而应孝廉举。天 水中正姜铤言:“太常杨旌遭伯母之丧几时而被孝 廉举,又已葬未及为人后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 伯母丧,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应举,不为人后。乡闾 之论,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谓在哀 之人,礼之所责也。博士祭酒刘喜议:“《礼,周》之丧,卒哭 而从政,进贡达士,为政之务也。此敬君之命,为下之 顺,礼因杀而顺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举过,既葬 之后,因情哀杀而顺君命,三年之丧,则终其服。周之 丧一月而已,明情有轻重也。”又按律令,无以丧废举 之限。博士爰干议:“按《礼》,周丧之未可以吊人也,君子 之仕,行其义也。今以丧在四科之一,虽无善称,亦应 无咎。”博士韩光议:“孝廉清白,克让为德。旌本周丧之 戚,猥当贡举,不能辞退。诗人有言,受爵不让,旌应贬 矣。”《毗陵内史论江南贡举事》:江表初附,未与华夏同, 贡士之宜,与中国法异。前举孝廉不避丧,孝亦受行 不辞以为宜。访问馀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 硕举杨少仲为孝廉,“有周之丧而行,甚致清议。今欲 从旧,则中夏所禁;欲不举,则方士所阙。暗塞意浅,甚 以为疑。”震议曰:本论无姓孝举,古之名贡,寻名责实,模格 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迈俗为称,动拟清流,行顾 礼典。况齐衰之丧,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贯绖,对而不 言,不处大夫之位,不统邑宰之官,时无盟战,代无寇 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师旅之役,丧礼宜备,哀情宜 毕。古者周丧“过三月而从政”,谓若今之职司有公除 也。公除之制,盖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复从礼,权宜之 事耳。今当举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贡选之道,在 不拘之地;推让之宜,得顺其心。官无推让之刑,法无 必行之制,平日且犹逊让,况周年之忧乎?若从公除, 则非正官之例也。若从高贡之举,于情为慢丧,于举 为昧荣,考之于礼,义则未闻。今戎车未息,礼制与古 不同。“今诸王官司徒吏未尝在职者,其高足成有一 举便登黄、散,其次中尚书郎被召,有周丧,止假一月 耳,何至孝廉独不可乎?为孝廉之举,美于黄、散耶?如 所论,以责孝廉之举,则至朝臣复何以恕之?宜依据 《经礼》,分别州国之吏,与散官不同。”又议曰:“震以王官、 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贡,而后升在王廷”,册名委质, 列为帝臣,选任唯命,义不得辞,故遭周丧,得从公夺 之制。周则迫命俯就,至于州郡之吏,未与王官同体。 其举也,以孝顺为名,以廉让为务,在不制之限,于时 可得固让,于宜可得不行,况兼周丧,焉可许乎?据情 责实,于义不通。苟居容退之地,虽小必让;苟在不嫌 之域,虽大不辞。是黄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 得申之位,动则见恕。是以州国之与王官,不同之理, 在乎此矣。若乃权时制宜,越常从变,则孝非特命之 征,举非应务之首,庆代无纵横之务,校《礼》则不睹其 事,唯宜折之以理,从其优者也。

《改葬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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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戴德云:“制缌麻具而葬,葬而除。谓子为父,妻妾为 夫,臣为君,孙为祖后也。无遣奠之礼,其馀亲皆吊服。”

陈铄问赵商云:“亲见尸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为乎三月?” 商答曰:“《经》云:‘改葬,缌三月而除。三月一时,无佗变易。今既缌,无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顺缌之数’。”

魏王肃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问服于子思。子思 曰:‘礼,父母改葬,缌而除。不忍无服送至亲也’。肃又云: ‘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远近,或有艰故,既葬而除,不 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无服,无服则吊服加麻’。”

吴徐整问《射慈》云:“改葬缌,其奠如大敛,从庙之庙,从墓之墓,礼宜同也。又此大敛谓如始死之大敛耶?从庙悉谓何庙?牲物何用?” 慈答:“奠如大敛奠,士大敛特豚,从祢庙之祖庙,从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礼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豚,天子太牢,诸侯少牢。”

晋袁准《正论》云:“丧无再服,然哀甚,不可无服。若终月 数,是再服也,道远则过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问 何亲服缌,大功以上可也。”

东晋贺循答傅纯云:“郑元云:三月者,以亲睹尸柩,故 三月以叙其馀怀。但迟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 王氏虞毕而除,且无正文,郑得从重,故《要记》从之。”殷 仲堪问范甯曰:“从兄道林营迁改事,先儒并不疑。缌 服代所多用,且当依行。至于释除,王郑不同,何者为 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迟者,自 当以毕事为断,亦犹久丧服逾三年。”又云:“父丧未葬, 主丧者不除。”当其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逾 期,此非常之通服也。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 服齐衰。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谟以为改葬斩衰。礼言缌者,谓缌亲以上皆反服也。范汪《与江 惇书》曰:“孝子重睹灵榇,哀心恸踊,何”以缌服?临至亲 之丧,三月而除,此乃《仪礼》数字,了无首尾。今人有疑 孙放改葬其祖,放开圹服斩衰,一门反服,从行者待 柩至,以衰绖迎于郊,二月事毕,放父四月晦除,放兄 弟三月晦除,此皆反服。

孟陋《难放》曰:“未尝有斩服旬月而除者。” 放答曰:“《礼》亦有积年而无变,久丧是也;或再以表哀,亲属临圹是也;或旬月而除,讫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齐衰三月是也。”

何琦云:“皇祖恩远,犹不敢以轻服服之,况以缌临父 母之葬乎?若传重之孙,改葬其父,则为二斩,于礼亦 违。顺郑元三月之义,则进退有疑;从王肃虞除之文, 则就吉仓卒从蔡谟,则关于二斩。且《丧服》齐衰三月 之例,而缌无异条也。”王濛曰:“改葬缌,夺之以斩可也。 今若极重制于旬日,同至痛于始哀,而就吉不渐,于 礼有疑。”于济答曰:“蔡谟云:‘《传》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 尊者’,乃始丧正服耳’。且斩衰之末,便自缟冠麻衣,乃 轻于缌麻,然犹以服至尊矣。”范宣曰:“斩衰既葬,则布 同于齐衰,既练则同大功。大祥之后,略如缌服,礼之 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从其变?又改葬缌麻三月 者,非也,直讫葬为断矣。若改葬不过”一旬,安可便脱 乎?《礼》云“一时”,时逾思变,故取节焉。若道远艰故,不得 时毕,则犹《礼》云“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可待葬讫而 除。

宋庾蔚之谓:“改葬所以缌而不重者,当以送亡有已, 复生有节者,用始亡之服,则是死其亲,故制缌以示 变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则当如郑元说,卒缌之 限三月而葬。若葬过三月者,须葬毕释服,服为葬设 故也。”

《嫡孙有父丧未练改葬祖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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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段疑问:“嫡孙居父丧,未练而改葬,祖当何服?又出 养子居所生父丧,齐衰改葬当何服?”荀讷云:“《礼》,父母 丧偕葬,先轻后重,谓当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 临葬,则为人后者亦当著齐衰耳。礼无的文,此意决 耳。”步熊问:“改葬但言臣子、妻为君父夫三者,而孙为 祖后,亦宜缌,不?审受重于祖,父亡后祖墓崩,不知云” 何。许猛云:“按《经》文以谓诸有三年者皆当缌。如注意 举此者,明唯斩者尔。今父卒,孙为祖后而葬祖,虽不 受重于祖,据为主,虽不为祖斩,亦制缌以葬也。”

《有小功丧及兄丧在殡改葬父母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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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荀俣云:“有小功丧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轻,宜便 服小功。”王肃以为宜服改葬缌,卒事反故服。

晋蔡谟《答或问》:“改葬服缌,今甲当迁葬,而先有兄丧 在殡,为当何服?”谟答:“亦应服缌。《礼》,三年之丧,既练,而 遭缌麻之丧,则服其服,往哭之。凡丧相易,皆以重易 轻,至于此事,则以轻易重。所以然者,临其丧故也。卑 者犹然,况至尊乎?谓甲临葬,应改服缌麻。”

《改葬父母出适女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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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庾龢问:“女子适人,今改葬,儿既服缌,女子当有服 不?”王翼答云:“《丧礼》改葬缌,郑氏以为臣子妻。以例推 之,女子虽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缌,于义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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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胡济《改葬前母服议》云:“今礼无其章,不复特为之 法,故取继母服。准事目下,得申孝养之情。推此所奉, 前继一也。以为前母改葬,宜从众子之制。”又刘镇之 问: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应有服不?徐广答云:“改 葬服缌,唯施极重。此既出嫁,未闻儿有服之文。然缘 情立礼,令制服奉临,就从重之义,合即心之理,亦当” 无疑于“不允”也。

《母非罪被出父亡后改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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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王澹王沈与其叔征南将军亲。《书》曰:“亡母少修妇 道事慈姑二十馀年不幸久寝笃疾会东郡君。”东郡君沈 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李夫人沈祖母是时,亡母所苦困剧, 不任临丧。东郡君自痛远,不得尝药,而妇宜亲侍疾, 而不得临终。手书责遣,载病大归,遂至殒亡。东郡君 后深悼恨之。“慈妣存无过行,没荷出名。《春秋》之义,原 心定罪。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上当先姑慈爱之 恩,次释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灵无负之耻。”博士薛 谞议以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称“父有诤子。”然则论 罪不可以不原心,为子不可以不义诤。来书云:“尊亲 以不幸遘疾,不任理丧。”《礼》疾则饮酒食肉,盖急于性 命而权正礼也。夫厚养忘哀,礼之所许,况尊亲婴沈 笃疾,而被七出之罚乎?向使曩时,家有壮子,明证本 末,直道而争,岂令慈母以非罪受不义哉?考诸典礼, 稽之原情,其昭“告先灵,还安兆域,使严父无违理之 举,慈母雪没代之耻,不亦可乎!”沉重与叔昶书述薛 议,其叔答许之。沈《祭先考东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 告烈考东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妇道,齐孝之节,克 顺于先姑,天降氛气。雁门太夫人遘疾历旬,郭时又

遇笃疾,弗获尝祷。夫人不幸,遂至殒没。烈考卒承大
考证
变,忧恸荒迷,未详听察。谓郭供养有阙,遂载病大归,

寻便殒亡,烈考深用悼恨。澹及沈,仰惟烈考旧心,鉴 亡妣素行不迎之议,考礼度哀,未及施行。澹不幸夭 没,沈敢述澹意,谋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为亡妣宜 时改葬,沈转受命于征南君。谓叔王昶谨诣邺迎郭灵柩, 以某月某日安厝,庶顺烈考之旧心,全祖亲之慈爱 者也。

《改葬反虞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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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尚书下问改葬应虞与不。按王肃《丧服记》云:“改葬 缌,既虞而除之。”傅纯难曰:“夫葬以藏形,庙以安神。改 葬之神,在庙久矣,安得退之于寝而虞之乎?若虞之 于寝,则当复还祔于庙,不得但虞而已。”国子祭酒荀 讷以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庙,改葬不应复虞,虞则 有主。”讷谓纯言为当。韩虬问贺循曰:“按傅纯曰:‘问郑 氏改葬三月,又讥王氏以既虞为节,云改葬之神在 庙久矣,不应复虞。见府君所答,唯云宜三月,谓王氏 为短,郑为长,而不答应虞之义,此为应虞不也’?”循答 曰:“凡移葬者必先设祭,告墓而开冢,从墓至墓皆设 奠,如将葬朝庙之礼,意亦有疑。既设奠于墓所以终 其事必尔者,虽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 常虞,还祭殡宫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许其便除。然 礼无正文,是以不明言也。殷仲堪问范甯曰:“荀讷议 太后改葬,既据言不虞,朝廷所用。《贺要记》云‘三月便 止’,何也?”甯答曰:“贺无此文,或好事者为之耶?”不见马 郑贺范说“改葬有虞,神已在庙,虞何为哉?”

吴射慈《答徐整问》:“改葬,《虞》曰不在殡宫,又不为位,何反虞之有?”

宋庾蔚之谓:“神已在庙,无所复虞。但先祭而开墓,将 定而奠,事毕而祭灵,遂毁灵座。若棺毁更敛,则宜有 大敛之奠。若移丧远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墓毁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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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问曰:“曾祖墓、从祖墓毁发,哭制云何?”范宣曰:“《礼》不 见在远,直闻墓发,制唯经见改葬缌。此施臣子妻,是 承嫡者,当依此礼。非嫡有降,但三日哭,从祖一日哭 可也。”

宋庾蔚之谓:“人子之情无可辍,圣人以礼断之,故改 葬所服,不过于缌,缌,服虽轻而用情甚重。意谓闻其 亲尸柩毁露,及更葬便应制服奔往,纵已修复,亦应 临赴。苟途路阻碍,犹宜制服,缌依三月而除,岂可以 不及葬事,便晏然不服乎!”

《三年而后葬变除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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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杜元凯云:“自天子诸侯以下,若赴时速葬,则赴虞, 至于平坐,必须其哀杀也。若过时不葬,则以麻终丧 而除。至葬复修服。既祔,明一月练而祭,又明一月大 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当再岁故也。若二十五月而 葬,则便祥除,不复练也。”束晳问步熊曰:“‘三年丧不葬, 五年后复葬,当练不’?熊答曰:‘《礼》云‘练祥之间必异月’’。” 与此同也。袁准《正论》曰:“先儒以为再祭,小祥大祥也。 而丧者已祥则除,大祥不应服禫。且虞在既葬,不在 日月,禫在丧中,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虞喜《释疑》 曰:“若如郑意,既祔明月练而祭,又明月祥,此则葬至 祥合为三月,适足为一时,何得言不同时而除?练祥 皆周之正数,再祭当为练祥,不得阙而用禫。又按袁 准云:‘有练无祥。失之矣。郑元言练祥是也’。”余谓丧服 既终,葬已逾月,然犹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盖 同日而异时。时谓日也,非三月之时。《礼》亦有一日再 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丧祭。”王荟问范甯曰:“人 有父在遭母丧,十七月乃葬,便当顿除,更复练祥耶?” 答曰:“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练、祥之祭也。主丧不除, 未葬不变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宋庾蔚之《问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复有虞祔 之礼,便用晦祥,于理为速。此与久丧复异,取后月祥 练,于情允不?”答曰:“三年后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为 绝久祥,理取后月也。”又问曰:“葬与练祥三事各月,犹 未足申渐”杀之情,况乃练祥三变,而可共在一月耶? 虞喜之言,不近人情。卢、郑、王皆以此不同时日,良有 由也。言各有当,亦不嫌同辞。春夏秋冬既各为一时, 一日有十二时,然十二月何为不得各为一时之言 也?

《久丧不葬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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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石渠《礼议》:“‘‘萧太傅云:‘以麻终月数者,以其未葬,除 无文节,故不变其服为稍轻也。已除丧服未葬者,皆 至葬反服。庶人为国君亦如之’。宣帝制曰:‘会葬服丧 衣’是也’。或问萧太傅:‘久而不葬,唯主丧者不除’。今则 或十年不葬,主丧者除不’?答云:‘所谓主丧者,独谓子 耳,虽过期不葬,于义不可以除’。”《郑志》:“赵商问主丧者 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异国,礼不大备,要 亦有反旧土之意,三年阕矣,可得除不?明为改葬缌 之例乎?为久不葬也?或云葬者送亡之终,假葬法。后 代巧伪,反可以难礼乎?”

晋陈氏问刘世明曰:“‘‘其馀以麻终月数者’,注云:‘谓旁亲,不指言众子当除也’。然人皆分断之,于意不耳’。刘 答云:‘父谓众子为庶子,庶子不谓父为庶父也。父得 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于亲, 体同服等,非旁亲之谓也。《丧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 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谓此旁亲,而经无降父之’” 文,明众子及女,虽不承嫡,犹非旁亲也。故《记》云:“兄弟 之丧内除,亲丧外除。”外除者,谓由外设饰以散其哀 也。故灵柩未安,则服不变,服不变则哀未衰,未衰之 丧,不可卒除也。然则未葬而除,自谓旁亲得以麻终 者耳。又问:久而不葬,葬后几月日便可除?世人有逾 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犹三月乃除,情为不轻 于改葬也。若应三月乃除者,庐帐亦当三月乃毁,复 有先后耶?答曰:“《记》云:‘三年而后葬者,必再祭’。注云:‘谓 练祥也’。”葬月虞明月,又明月祥,计此亦得三月,不为 轻于改葬也。《礼》:虞而柱楣翦屏,练而毁,庐居垩室,祥 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练祥,虽为局促,犹追偿其事。 若在异月,以其本异“岁也。练祥之服,变徐之宜,宜如 其节也。”又问云:“三年而后葬,及父在为母过期乃葬, 亦当复日中反虞,安神位与不?”答云:“凡久而不葬,则 苞诸过葬节者也。为母既周,亦为久而不葬矣。夫虞 所以安神也。葬者动棺举柩,新离常处,惧鬼神无所 依归,所以将定之间,奠于墓左,成圹而归,虞于殡宫, 不忍”一日未有归也。今久而不葬,棺椁动移,鬼神不 安,无以为异。练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记》云“葬日虞”,是 明文也。毁除之节,在《士虞礼》,练而后迁庙,不复在殡。 今此既葬,明月练,亦当以其月迁庙。

东晋徐灵期问张凭云:“亲丧未葬,出适女应除不?”答 曰:“‘《礼》去久丧不葬,主丧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无 缘独施男子正嫡一人,故当总谓男女众子耳。又无 明文别言已出之女,犹应除也。今论者据已服周,故 谓宜从除例。然缘情处意,独有所疑,女随外出,降从 周制,至于居丧之例,同于重者,诚以天性难可尽夺”, 本重不得顿轻,何必既降,尽与周同?礼者人情而已, 疑则从重。若当释衰绖以处殡宫,袭吉服以对棺柩, 非孝子之所安也。

梁刘昭《难刘世明》云:“丧无二孤,庙无二主,受吊之礼, 唯丧主拜稽颡,馀人哭踊而已。诸言丧主,唯谓一人, 不斥众子。”世明答云:“若尸柩无所葬者,则为后者与 众同除矣。”

《父母死亡失尸柩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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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汉桓翱问氾阁云:“久丧不除者,为当众子尽然耶? 故质焉尔。”答云:“‘昔尝送郑君到代陵,代陵有人,其父 死,不得其尸,其子行丧,随制降杀。阁与亡者相知而 往吊之。还问郑君所駮异义之事:不孝莫大于无后, 终身不除,此为绝先人之统,无乃重乎’?郑君答云:‘庶 子自可摄祭’。阁覆云:‘无庶子当何以’?又云:‘族人可以 其伦代之’。”阁又覆言云无族人云何,则不复相答。推 此而详,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晋刘智《释疑》云:“问者曰:‘久而不葬,丧主不除。若其父 远征,军败,死于战场,亡失骸骨,无所葬,其服如何’?智 云:‘此礼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礼使为主者不除, 不谓众子独可无哀。诚以既变,人情必杀,丧虽在殡, 不为主者可以无服。然则为主者之服,可以哀独多 也。以丧柩在,不可无凶事之主故也。今无所葬,是无’” 尸柩也。凶服无施,则为后者宜与众子同除矣。“讫葬 而变”者,丧之大事毕也。若无尸柩,则不宜有葬变。寒 暑一周,正服之终也,是以除首绖而练冠也。亡失亲 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练乃服变衰 绖,虽无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妇丧久不葬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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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夏侯盛议曰:“妇丧既周而未葬,服当除不?”答云:“凡 妇丧,夫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主丧不变, 礼有明文,然子亦不除。”魏孟叔难盛曰:“嫡子妇死,舅 亦为丧主,家贫,经年不葬,舅及子孙并不得除耶?岂 可为一嫡妇,使三代累载不释服乎?”盛答:仲由伤贫 之言:“啜菽饮水尽其欢,还葬而无椁,岂有非之者哉! 若知礼者自当不淹久。”魏又难曰:“旧时夫为妻杖,居 倚庐,服并如三年之制。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随时 而除,何应以丧主为断?”盛答曰:“弃先王之教,而令随 俗,意所未可。今人不禫不杖,盖失礼耳。”顾氏问王虞 云:“从外弟妇亡,未葬,今服讫又无子,其夫便是丧主, 当时除服不?”答曰:“《礼》云:‘主丧者不除’。”其文不别丧之 轻重,须俟葬讫。不知世人有妻丧,用此礼不?杜挹问 徐邈曰:“亡妇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无别丧主,多云 未应得除,今定云何?”答曰:“无子为主,按《礼》,夫不应除, 即于下流,多不能备礼。今且宜变,至葬反服,亦无不 可之理也。”

宋蔡廓问雷次宗云:“《礼》称‘唯主丧不除’,恐此正施于 嫡传重者耳。按汉萧太傅云:‘所丧独谓子也’。又按王 肃云:‘斩衰之丧未葬,直云主丧不除’。而王举重为言, 明正谓孝子不变,馀皆除也。今世人为妻亦不除主丧,将宜除耶?”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云主丧,是不必 唯施子孙也。吉凶异道,不得相干。殡柩尚在,岂可弁 冕临奠?夫主妻丧,以本重故也,谓不宜除。”庾蔚之曰: “《丧服小记》云:‘为兄弟既除丧,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 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汉宣帝何故复为祥制?《集礼》论 者不记至葬反服之礼,而载诸变除以明之,可谓弃 本逐末。《杂记》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党无兄弟,使夫 之族人主丧。妻之党虽亲,不为主。夫’”若无族,则东西 家;若又无,则里尹主之。《丧大记》云:“丧有无后,无无主。” 此皆谓丧事之主也。《服问》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 妇。”此谓君虽尊,统一家,但为嫡者主丧耳。而《小记》又 云:“久丧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丧也。若女子适人 及男子为人后者,皆随其服而释除,缘其出有所屈 故也。素服心丧,以至过葬。但今世轻于下流之丧,妻 犹去其杖禫,不容复有未葬不除也。议者疑不得以 下流之未葬,以废祖祢之烝尝,且未葬亦可十年五 岁。尝试言之,夫子许贫者便葬而无椁,是明亡者急 于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迟过于服限,亦不得停 殡在宫,而响乐在庙,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 不忍也。

《招魂葬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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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谯周《论》或曰:“有人死而亡其尸者,为招魂葬,何如?” 曰:“夫葬所以藏尸柩也,若魂气则无不之,焉,得与藏诸。”

宋庾蔚之《论》:“‘葬以藏形,庙以飨神,季子所云魂气无 不之’,宁可得招而葬乎。”

《疑墓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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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肃《圣证论》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肃解曰:“圣人 而不知其父死之与生,生不求养,死不奉祭,斯不然 矣。”

晋贺循论以为防是旧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坟,故谓 之修,非墓崩后之言也。坟新雨甚故颓毁,颓毁故怅 怛不应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已修之,故倒毁也。 又蔡谟论曰:“学者疑此久矣。”王氏又以为不然。谟以 为圣人虽鉴照,至于训世言行,皆不圣之事也。故咨 四岳,访箕子,考蓍龟,每事问,皆其类也。不知墓者,谓 “兆域之间耳。防墓崩者,谓坟土耳。言古不修墓者,谓 本不崩,无所修,非崩而不修也。今崩而后修,故讥焉。 此自讥崩,非讥修也。夫子言此者,称古以责躬也。”又 《范宣礼二墓论》曰:“《史记》及孔安国说,皆为实录,未生 之前,不可以逆责夫子也。既长谒墓,固以识其外矣。 但母不告其内,义无强请,然祔葬宜”详,是以问焉。《记》 但言“不知其墓”,非都不知也。所以不应者,欲言非礼, 则弟子有忘敬之情;欲言是礼,则墓不须防而固。然 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防亦防虞,此岂地名,犹《传》言 文公之入也。“无卫”,非无康叔之国也。

齐张融评:孔子既得合葬于防,言既得,明未葬时未 知墓处也。虽仲由之言,亦孔子不知其墓。若征在见 娉,则当言墓以告孔子,何得不知其墓?

《缌不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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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荆州刺史殷仲堪问:“《礼》文如是,此指释有缌麻服 而犹得祭者也,当不普言新丧之亲于所祭者耶?”别 驾庾叡、功曹滕。请帮助识别此字。主簿刘恬答:“寻《礼》文,当是指明有 缌服可以祭耳,不以新丧之亲,于所祭者有服为疑。 今世中传重者,而有从祖小功之服,服既除,恐不得 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

宋庾蔚之谓:“殷庾《释文》句甚允,但未统立言大意,《记》 所明重。其已与神交而不终外丧,尸殡不在此,可得 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陈,笾豆既设,内丧小 功缌麻,外丧齐衰以下行特为已与神交,故随轻重, 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异缌不祭者,如大夫有小 功缌麻皆废,故郑云‘然则士不得成礼者十一也’。又’” 云“于所死者无服则祭”者,言所异于未与神交时有 此,则外内之丧通废,士卑故也。言有始末,义统有本, 寻《礼》者多断取义,不辩已与神交之异,故申之云。

《王侯在丧袭爵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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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尚书奏:“以故汉献帝嫡孙杜氏乡侯刘康袭爵,假 授使者,拜授康素服。”秦静议:“按《周礼》,天子公卿诸侯 吉服,皆元冕朱里,元衣𫄸裳。有丧凶则变之,麻冕黼 裳,邦君麻冕蚁裳。云麻冕者,则素冕麻不加采色,又 变其裳,亦非纯吉,亦不纯凶。汉氏承秦,改六冕之制, 以元冠绛衣一服而已。有丧凶之事,则变吉服,以从” 简易。故诸王薨,遣使者拜嗣子为王,则元冠衰绖,服 素以承诏命,事讫,然后反丧服。考之前典,则差《周书》, 论之汉室,则合常制。王肃议:尊者临卑,不制衰麻,故 为之素服。今康据三年丧,在衰绖之中,若因丧以命 之,则无复素服;若以尊崇王命,则吉服以拜受。按《尚 书》,康王受策命,吉服而受之。事毕,又“以吉服出应门 内,以命诸侯。皆出,然后王释冕服。故臣以为诸侯受 天子之命,宜以吉服。又《礼》,处三年之丧,而当除父兄 之丧服。除服卒事,然后反丧服,则受天子命者亦宜服其命服。使者出,反丧服,即位而哭,即合于礼,又合 人情。”诏从之。

《夺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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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王崩,康王即位,上宗奉《同瑁》,王再拜三祭。

按:郑元曰:“即位必醴之者,以神之哜成之也。” 以醴哜成之者,醴浊饮至齿不入口曰。

行其礼而不取其味

“又《礼》,始冠加爵,亦皆礼之所以加崇以成其尊也。又 《汉旧仪》,诸王嫡子嗣位,受拜毕,立于门外。使者既出, 拜送还升哜醴讫,又再拜。正与康王即位事同。古今 相参,事无违者。”王肃又议:“凡奏神祭祀则有受祚之 爵,嘉庆事则有醮醴之仪。若君薨而太子即位,孤之 位无醮醴之仪。成王病困,乃召群臣,训以敬保元子”, 明日成王崩,既大殓,群臣以策书宣成王命,以命康 王,是为受顾命之戒,非即位之事。王从三宿,三祭上 宗曰飨而不哜醴也。此王者随时之礼,非常行之典, 不可以为拜诸侯嫡子之仪。袭爵之日,乃孝子孝孙, 所以增哀戚之怀,非礼之所施。且谓之王命所加,而 使者又既出,谓之受神之醴,复非馈“奠之时。”按拜陈 思王子志为济北王,又与今异,犹须王哜醴毕,然后 使者出。今据郑元说,即位醴之,以成其礼,犹愈于使 者既出,不设馈奠而独哜醴,臣犹以为非礼之衷。今 京师廷拜诸侯嗣子,无事有哜礼。天子赐诸侯大夫 冕弁服于太庙,归设奠服,于斯有冠醮而无冠醴,此 谓诸侯大夫以平吉“受赐服于天子太庙,归设祭于 其庙,服赐服而受冠醴之礼也。可依此。使者既出,公 犹服命服,设奠而告。又《礼》,小祥之祭,然后哜之。此自 告其庙,非王命之所加,如礼不哜。既告,反服即位而 哭,既合于礼,又合人情。”诏从之。高堂隆议:“拜受仪,按 旧典,天子遣使者赍车服策命,命诸侯嗣位之礼。上 卿为使者,嗣君遣上卿吉服迎于境,自吉服劳于郊 馆宗庙,致飧饩,告期日,受命于祖庙。设丧主,布几筵 于户牖之前,命车设于庭西上,安车、驷马皆在其车 之东。使者奉策,服印绶,加设板策于其上,升自西阶, 东面,内史在右。嗣君端委以入,升自阼阶,西面立。使 者以皇帝命命冕,内史赞之。嗣君降于两”阶间,北面 再拜稽首。使者宣命曰:“无下拜。”嗣君升成拜,内史加 诏板,策命于服上以东,嗣君进而西,迓受于两楹间, 皆旋复位。嗣君释端委服降,升成拜如初。使者降,出 升车,嗣君拜送于门外,修飨赠饯之礼。使者归,嗣君 送至于境。嗣君释冕服,素弁葛环,衰绖袲袂,修奠祭 之礼。告于殡宫讫,乃释弁“绖,反丧服。”此其大略也。其 他则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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