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第091卷

經濟彙編 禮儀典 第九十卷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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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證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經濟彙編禮儀典

 第九十一卷目錄

 喪葬部總論十一

  杜佑通典秀孝為舉將服議 郡縣吏為守令服議 為廢疾子服議 罪惡絕服

  議 師弟子相為服議 朋友相為服議 除心喪議 周喪察舉議 改葬服議 嫡孫有

  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改葬反虞議 墓毀服議 三年而

  後葬變除議 久喪不葬服議 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 婦喪久不葬服議 招魂葬議

  疑墓議 緦不祭議 王侯在喪襲爵議 奪情議

禮儀典第九十一卷

喪葬部總論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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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佑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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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孝為舉將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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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景元元年,傅元舉將僕射陳公薨,以諮時賢。光祿 鄭小同云:「宜准禮而以情義斷之,服弔服,加麻可也, 三月除之。」司徒鄭公云:「昔王司徒為諫議大夫,遭舉 將喪,雖有不反服,今不同古,便制齊衰三月。」漢代名 臣皆然。

宋庾蔚之謂:「白衣舉秀孝,既未為吏,故不宜有舊君 之服。尊卑不同,則無正服,弔服加麻可也。今人為守 相刺史又無服,但身蒙舉達,恩深於常,謂宜如鄭小 同弔服加麻為允。今已違適為異,與舊君不通議論, 不奔弔故郡將喪。」

《郡縣吏為守令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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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令》曰:「官長卒官者,吏皆齊衰,葬訖除之。」

《蜀譙周》云:「大夫受畿內采邑,有家臣,雖又別典鄉遂之事,其下屬皆上相屬,其吏非臣也。秦漢無復采邑之家臣,郡縣吏權假斬衰,代至則除之。」

晉《喪葬令》曰:「長吏卒,官吏皆齊衰,以喪服理事。若代 者至,則除之。」武昌太守徐彥與征西桓溫牋云:「蔡徐 州薨,主簿服斬。王征北薨於京都,王丞相時在喪庭, 徐州主簿以服事諮公,公謂輕重可依。蔡侯時,北中 郎劉公薨於淮陰,州主簿相承持重。至郄。太宰薨,州 主簿改服齊衰。中興以來,江南皆從之。公卿以下至」 邑宰吏,服其君齊衰,則無從服之文。而由來多有從 服者。陶大司馬遭兄子喪,府州主簿從服。時卞光祿 經過,自說為太傅主簿,太傅喪母,己不從服。此是用 《晉令》也。郄太宰遭姊喪,吏服惟疑。郄問譙秀,言不應 從服,諸主簿仍便從服。既服君旁親,則服君,便應重 矣。乃二公之薨,府州主簿服齊衰。

宋庾蔚之謂:「《晉令》云:『代至而除,施之州郡縣員吏,宜 用齊、周之制。禮,代殊事異,理有大斷。今州府之君,既 不久居其位,暫來之吏,不得以為純臣,則齊周之制 不為輕也。君齊矣,豈有從乎?子妻其猶不從,本無義 於旁親,卞光祿所行是也。二公使吏從服,姪姊可謂 恢疏,其乖遠矣』。」

《為廢疾子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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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智《釋疑問》曰:「今有狂癡之子,不識菽麥,又能行 步,起止,了無人道,年過二十而死者,或以為禮無廢 疾之降,殺父當正服服之耶?以為殤之不服,為無所 知耶?此疾甚於殤,非禮服所加也。禮之所不及,以其 從例所知故也,不宜服矣。此二者將焉從?」智答曰:「無 服之殤,至愛過於成人,以其於生性自然未成,因斯」 而不服,以漸至於成人,順乎其理者也。至於廢疾,多 感外物而得之,父母養之,或不盡理而使之然。仁人 痛深,不忍不服,故禮不為作降殺,不得同殤例也。王 徽之問劉玢:「《廢疾兄女服記》云:『其夫有廢疾,又無子, 傳重者,舅為之服小功』。又云:『長子有廢疾,降傳重也』。 此二條皆以其廢疾降嫡從庶。」謂如此。雖非嫡長而 有廢疾,既無求婚許嫁禮,且慶弔烝嘗皆不得同之 於人,不知常制服不?劉玢答:若嫡子有廢疾,不得受 祖之重,則服與眾子,同在齊衰。蓋以不堪傳重,故不 加服,非以廢疾而降也。子婦之服,例皆小功,以夫當 受重,則加大功。若夫有廢疾,則居然小功,亦非降也。 《喪服經齊衰章》:「為君」之祖父《傳》曰:「絕服也。」鄭注曰:「為 君有祖之喪者,祖有廢疾不立也。」從服例,降本親一 等,君服斬,故從服周。唯孫不敢降祖。此亦是廢疾不 降之一隅也。

宋庾蔚之以為:「疾病者不愈而亡,彌加其悼,豈有禮 無降文,情無所屈,而自替其服者耶?殤服本階梯,以 至成人,豈可以病者准之?篤其愛者以病,彌可悲矣。 薄其恩者以病,則宜棄矣。病有輕重,參差萬緒,故立 禮者深見其情,杜而不言,無降之禮,略可知矣。嫡不 為後,是其去傳重之加,非降其本服。劉智、劉玢所言」, 近為得禮矣。

《罪惡絕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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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劉智《釋疑問》曰:「昆弟骨肉以罪惡徒流死者,諸侯 有服不?」智答曰:「凡以罪惡徒流者,絕之。國君於兄弟 有罪者,亦絕也。舊說,諸侯於兄弟有弔服,服衰絰。此 不服,則無衰絰,素服而已,不弔臨其喪也。諸侯之身, 體先君,奉祭祀,是以不得盡其情於所絕耳。然則不為父後者,則服之矣。」御史中丞裴祗兄弟等乞絕從 弟儀曹郎𥄦《喪服表》曰:「𥄦受性凶頑,往因品署未了, 怨恨親親,言語悖逆,讎絕骨肉。其兄司空秀二息從 纂、昶以下薨亡,𥄦皆不制服發哀。昔二叔放流,鄭、段 不弟,皆經典所絕,𥄦應見流徙,未及表聞之。頃𥄦憂 恚荒越,遂成狂病,前即檻閉,今以喪亡,罪匿彰聞,穢 辱宗冑。𥄦見周親以下,皆宜絕服,葬不列墓次,請處 斷。」戶曹屬韓壽議云:「祗表稱『二叔放流,鄭、段不弟,大 義滅親,至公之道。然猶作《䲭鴞》之詩。成王封其子胡 於蔡,明王篤愛,親親無已之意也。今𥄦真由病喪神, 故有悖言,非管、蔡、鄭、段之元惡,而祗等心棄,引致不 加痛傷,於禮不喪,於情不安』。」東閤祭酒李彝議:「昔公 孫敖為亂而亡,襄仲猶帥兄弟而哭。不廢親愛,《春秋》 所善也。𥄦狂疾積年,亡歿之後,追論往意,絕不為服, 竊所未安。」主簿劉維議以為:「先王制禮,因情而興。五 服之義,以恩為主。是以明親親之分,正恩紀屬。恩崇 則制重,意殺則禮降。昔周公誅管、蔡、鄭伯克、叔段,皆 正以王法,絕不為親。𥄦兇頑悖戾,背義忘親,存無歡 接之恩,絕無禮服之制,循名責實,不服當矣。宜如祗 所上。」記室督田岳議以為:「五服之制,本乎親屬,故賢 不加崇,愚不降禮。昔公孫敖既納襄仲之妻,又以幣 奔莒,至其卒也,仲欲勿哭。《傳》曰:『喪親之終也』。情雖不 同,無絕其愛,親親之道也。叛君為逆,納弟妻為亂,亂 逆之罪,猶不廢喪,故嗣子啟明,而唐堯不」絕,象之傲 佷,有虞加矜。周公戮弟,義先王室。鄭伯滅段,《傳》不全 與。議者稱此,皆非所據。又諸侯絕周,公族為戮,然猶 私喪之也。私喪猶言心喪「喪禮大制,動為典式,與其必疑,寧 居於重!」學官令徐亶議云:「昔閼伯、實沈,親尋干戈,而 遷於商、夏;朱象頑傲,凶國害家。然唐無絕姓之文,虞 有封鼻之厚,斯以重天性,篤所承也。周公刑叔,罪在 黨協祿父,欲周之亡,蓋為王室耳,非以流言毀公為 戮也。召公猶懼天下未解,特使兄弟之義薄,乃作《棠 棣》之詩,以示恩親」也。𥄦以凶愚命卒,骨肉所哀。夫行 過乎仁,喪過乎哀,未宜絕也。

宋庾蔚之謂:「夫聖人設教,莫不敦風尚俗,睦親糾宗 者也。每抑其侈薄之路,深仁悌之誨。公族有罪,素服 不舉,恩無絕也。若凶悖陷害,則應臨事議其罪,豈但 不服而已。裴𥄦以狂病致卒,無罪可論,田岳之議,足 為允也。」

《師弟子相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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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肅曰:「《禮》,師弟子無服以弔服,加麻臨之,哭之於 寢。」

蜀譙周曰:「為師,如本有服,降而無服者。其為師少長所成就者,雖服除,心喪皆三年。」 曹弁敏問曰:「弔服加麻者,幾時而除?」 鄭稱答曰:「凡弔服加麻者,三月除之。師、朋友、嫂叔、族姑、姊妹嫁者,皆弔服加麻者。為師出入常絰,出則變服。」

晉賀循謂:「如朋友之禮,異者雖出行猶絰,所以尊師 也。按《禮記》:『夫子之喪,門人疑所服』。子貢曰:『昔夫子喪 顏回,若喪子而無服。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於是 門人廬於墓所,心喪三年。蓋師徒之恩重也。無服者, 謂無正喪之服也。孔子之喪,二三子皆絰而出。注曰: 『為師也』。然則凡弔服加麻者,出則變服矣。」新禮:「弟子」 為師齊衰三月。摯虞駮曰:「仲尼聖師,止弔服加麻,心 喪三年。淺教之師,蹔學之徒,不可皆為之服。或有廢 興,悔吝生焉。宜定新禮,無服如舊。」范甯問曰:「《奔喪禮》, 師哭於廟門外。孔子曰:『師,吾哭之寢』。何邪?」徐邈答曰: 「蓋殷周禮異也。」

宋庾蔚之謂:「今受業於先生者,皆不執弟子之禮。唯 師氏之官,王命所置。故諸王之敬師,國子生之服祭 酒,猶粗依古禮,弔服加麻,既葬除之,但不心喪三年 耳。」

《朋友相為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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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制》《檀弓》云:曾子曰:「朋友之墓。有宿草而不哭焉。」 又曰:「朋友。吾哭寢門之外。」

漢戴德云:「以朋友有同道之恩,加麻三月。」

魏劉德議問曰:「《小記》云:『朋友虞祔而已』。此謂主幼而 為虞祔也。若都無主族,神不歆非類,當為虞祔不?」田 瓊答云:「虞,安神也。祔以死者祔於祖也。既朋友恩舊 歡愛,固當安之祔之,然後義備也。但後日不常祭之 耳。」又問:「『朋友死,無所歸於我殯若此者,當迎彼還己 館,皆當停柩於何所』?答曰:『朋友無所歸,故呼而殯之』」, 不謂已殯迎之也。「於己館而殯之」者,殯之而已,不於 西階也。

晉曹述初問:「有仁人義士,矜幼攜養積年,為之制服, 當無疑邪?」徐邈答曰:「禮緣情耳,同爨緦,又朋友麻」

《除心喪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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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蔡眇之問《徐野人》云:「從弟心喪,當除此月,不知猶 應設祭者,為應施床為地席耶?其大兄昔在西,知喪 晚,心制乃應除臘月。其妹先除,不知便可著綵衣不?」 徐答曰:「禫者,喪事之極也,故於此日設祭而告終。自爾之後,沈哀在心,故謂之心喪。外無節文,故服祭並 闕也。晦日唯哭以寫哀而已。既各盡其服,從禮而除 矣。著綵衣,無所疑。」

《周喪察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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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武帝太始中,楊旌有伯母服未除而應孝廉舉。天 水中正姜鋌言:「太常楊旌遭伯母之喪幾時而被孝 廉舉,又已葬未及為人後不?」按旌以去六年二月遭 伯母喪,其年十一月葬,十二月應舉,不為人後。鄉閭 之論,以孝廉四科,德行高妙,清白冠首,必不謂在哀 之人,禮之所責也。博士祭酒劉喜議:「《禮,周》之喪,卒哭 而從政,進貢達士,為政之務也。此敬君之命,為下之 順,禮因殺而順君命可也。今旌十二月被舉過,既葬 之後,因情哀殺而順君命,三年之喪,則終其服。周之 喪一月而已,明情有輕重也。」又按律令,無以喪廢舉 之限。博士爰幹議:「按《禮》,周喪之未可以弔人也,君子 之仕,行其義也。今以喪在四科之一,雖無善稱,亦應 無咎。」博士韓光議:「孝廉清白,剋讓為德。旌本周喪之 戚,猥當貢舉,不能辭退。詩人有言,受爵不讓,旌應貶 矣。」《毗陵內史論江南貢舉事》:江表初附,未與華夏同, 貢士之宜,與中國法異。前舉孝廉不避喪,孝亦受行 不辭以為宜。訪問餘郡,多有此比。按天水太守王孔 碩舉楊少仲為孝廉,「有周之喪而行,甚致清議。今欲 從舊,則中夏所禁;欲不舉,則方士所闕。闇塞意淺,甚 以為疑。」震議曰:本論無姓孝舉,古之名貢,尋名責實,模格 宜高。夫以宜高之姿,必以邁俗為稱,動擬清流,行顧 禮典。況齊衰之喪,身有伯叔之痛,腰麻貫絰,對而不 言,不處大夫之位,不統邑宰之官,時無盟戰,代無寇 戎,不受聘使之命,不率師旅之役,喪禮宜備,哀情宜 畢。古者周喪「過三月而從政」,謂若今之職司有公除 也。公除之制,蓋由近者多事在官,不復從禮,權宜之 事耳。今當舉者,咸出布衣,或在吏次。且貢選之道,在 不拘之地;推讓之宜,得順其心。官無推讓之刑,法無 必行之制,平日且猶遜讓,況周年之憂乎?若從公除, 則非正官之例也。若從高貢之舉,於情為慢喪,於舉 為昧榮,考之於禮,義則未聞。今戎車未息,禮制與古 不同。「今諸王官司徒吏未嘗在職者,其高足成有一 舉便登黃、散,其次中尚書郎被召,有周喪,止假一月 耳,何至孝廉獨不可乎?為孝廉之舉,美於黃、散耶?如 所論,以責孝廉之舉,則至朝臣復何以恕之?宜依據 《經禮》,分別州國之吏,與散官不同。」又議曰:「震以王官、 司徒吏皆先由州郡之貢,而後升在王廷」,冊名委質, 列為帝臣,選任唯命,義不得辭,故遭周喪,得從公奪 之制。周則迫命俯就,至於州郡之吏,未與王官同體。 其舉也,以孝順為名,以廉讓為務,在不制之限,於時 可得固讓,於宜可得不行,況兼周喪,焉可許乎?據情 責實,於義不通。苟居容退之地,雖小必讓;苟在不嫌 之域,雖大不辭。是黃散可受而孝廉可拒也。故孝在 得申之位,動則見恕。是以州國之與王官,不同之理, 在乎此矣。若乃權時制宜,越常從變,則孝非特命之 徵,舉非應務之首,慶代無縱橫之務,校《禮》則不睹其 事,唯宜折之以理,從其優者也。

《改葬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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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戴德云:「制緦麻具而葬,葬而除。謂子為父,妻妾為 夫,臣為君,孫為祖後也。無遣奠之禮,其餘親皆弔服。」

陳鑠問趙商云:「親見屍柩,不可吉服,既虞可除,何為乎三月?」 商答曰:「《經》云:『改葬,緦三月而除。三月一時,無佗變易。今既緦,無因便除,故待三月除,以順緦之數』。」

魏王肅云:「司徒文子改葬其叔父,問服於子思。子思 曰:『禮,父母改葬,緦而除。不忍無服送至親也』。肅又云: 『本有三年之服者,道有遠近,或有艱故,既葬而除,不 待有三月之服也。非父母無服,無服則弔服加麻』。」

吳徐整問《射慈》云:「改葬緦,其奠如大斂,從廟之廟,從墓之墓,禮宜同也。又此大斂謂如始死之大斂耶?從廟悉謂何廟?牲物何用?」 慈答:「奠如大斂奠,士大斂特豚,從禰廟之祖廟,從故墓之新墓,皆用特豚。大夫以上,其禮亡。以此推之,大夫奠用特豚,天子太牢,諸侯少牢。」

晉袁准《正論》云:「喪無再服,然哀甚,不可無服。若終月 數,是再服也,道遠則過之可也,道近旬月可也。或問 何親服緦,大功以上可也。」

東晉賀循答傅純云:「鄭元云:三月者,以親睹屍柩,故 三月以敘其餘懷。但遲速不可限,故不在《三月章》也。 王氏虞畢而除,且無正文,鄭得從重,故《要記》從之。」殷 仲堪問范甯曰:「從兄道林營遷改事,先儒並不疑。緦 服代所多用,且當依行。至於釋除,王鄭不同,何者為 允?」甯答曰:「改葬者非常,故不在五服之章。葬遲者,自 當以畢事為斷,亦猶久喪服踰三年。」又云:「父喪未葬, 主喪者不除。」當其為主,五服皆然。苟有事故,葬必踰 期,此非常之通服也。成帝咸和四年,太尉庾亮改葬, 服齊衰。咸康三年,司空何充改葬亦然。蔡謨以為改葬斬衰。禮言緦者,謂緦親以上皆反服也。范汪《與江 惇書》曰:「孝子重睹靈櫬,哀心慟踴,何」以緦服?臨至親 之喪,三月而除,此乃《儀禮》數字,了無首尾。今人有疑 孫放改葬其祖,放開壙服斬衰,一門反服,從行者待 柩至,以衰絰迎於郊,二月事畢,放父四月晦除,放兄 弟三月晦除,此皆反服。

孟陋《難放》曰:「未嘗有斬服旬月而除者。」 放答曰:「《禮》亦有積年而無變,久喪是也;或再以表哀,親屬臨壙是也;或旬月而除,訖葬即吉是也;或服重而月促,齊衰三月是也。」

何琦云:「皇祖恩遠,猶不敢以輕服服之,況以緦臨父 母之葬乎?若傳重之孫,改葬其父,則為二斬,於禮亦 違。順鄭元三月之義,則進退有疑;從王肅虞除之文, 則就吉倉卒從蔡謨,則關於二斬。且《喪服》齊衰三月 之例,而緦無異條也。」王濛曰:「改葬緦,奪之以斬可也。 今若極重製於旬日,同至痛於始哀,而就吉不漸,於 禮有疑。」於濟答曰:「蔡謨云:『《傳》云:『不以兄弟之服服至 尊者』,乃始喪正服耳』。且斬衰之末,便自縞冠麻衣,乃 輕於緦麻,然猶以服至尊矣。」范宣曰:「斬衰既葬,則布 同於齊衰,既練則同大功。大祥之後,略如緦服,禮之 次序也。安得反服始服,不從其變?又改葬緦麻三月 者,非也,直訖葬為斷矣。若改葬不過」一旬,安可便脫 乎?《禮》雲「一時」,時踰思變,故取節焉。若道遠艱故,不得 時畢,則猶《禮》雲「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可待葬訖而 除。

宋庾蔚之謂:「改葬所以緦而不重者,當以送亡有已, 復生有節者,用始亡之服,則是死其親,故制緦以示 變吉。既有其服,若旬月而葬,則當如鄭元說,卒緦之 限三月而葬。若葬過三月者,須葬畢釋服,服為葬設 故也。」

《嫡孫有父喪未練改葬祖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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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段疑問:「嫡孫居父喪,未練而改葬,祖當何服?又出 養子居所生父喪,齊衰改葬當何服?」荀訥云:「《禮》,父母 喪偕葬,先輕後重,謂當以重服而葬也。若服重可以 臨葬,則為人後者亦當著齊衰耳。禮無的文,此意決 耳。」步熊問:「改葬但言臣子、妻為君父夫三者,而孫為 祖後,亦宜緦,不?審受重於祖,父亡後祖墓崩,不知雲」 何。許猛云:「按《經》文以謂諸有三年者皆當緦。如注意 舉此者,明唯斬者爾。今父卒,孫為祖後而葬祖,雖不 受重於祖,據為主,雖不為祖斬,亦制緦以葬也。」

《有小功喪及兄喪在殯改葬父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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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荀俁云:「有小功喪服,改葬父母,服以重包輕,宜便 服小功。」王肅以為宜服改葬緦,卒事反故服。

晉蔡謨《答或問》:「改葬服緦,今甲當遷葬,而先有兄喪 在殯,為當何服?」謨答:「亦應服緦。《禮》,三年之喪,既練,而 遭緦麻之喪,則服其服,往哭之。凡喪相易,皆以重易 輕,至於此事,則以輕易重。所以然者,臨其喪故也。卑 者猶然,況至尊乎?謂甲臨葬,應改服緦麻。」

《改葬父母出適女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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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庾龢問:「女子適人,今改葬,兒既服緦,女子當有服 不?」王翼答云:「《喪禮》改葬緦,鄭氏以為臣子妻。以例推 之,女子雖降父母,即亦子也。今男女皆緦,於義自通。」

《改葬前母及出母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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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胡濟《改葬前母服議》云:「今禮無其章,不復特為之 法,故取繼母服。准事目下,得申孝養之情。推此所奉, 前繼一也。以為前母改葬,宜從眾子之制。」又劉鎮之 問:父尚在,母出嫁亡,今改葬應有服不?徐廣答云:「改 葬服緦,唯施極重。此既出嫁,未聞兒有服之文。然緣 情立禮,令制服奉臨,就從重之義,合即心之理,亦當」 無疑於「不允」也。

《母非罪被出父亡後改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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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王澹王沈與其叔征南將軍親。《書》曰:「亡母少修婦 道事慈姑二十餘年不幸久寢篤疾會東郡君。」東郡君沈 父初到官而李夫人亡。李夫人沈祖母是時,亡母所苦困劇, 不任臨喪。東郡君自痛遠,不得嘗藥,而婦宜親侍疾, 而不得臨終。手書責遣,載病大歸,遂至殞亡。東郡君 後深悼恨之。「慈妣存無過行,沒荷出名。《春秋》之義,原 心定罪。乞迎亡母神柩,改葬墓田,上當先姑慈愛之 恩,次釋先君既往之恨,下蠲亡靈無負之恥。」博士薛 諝議以為:「《春秋》原心定罪,仲尼」稱「父有諍子。」然則論 罪不可以不原心,為子不可以不義諍。來書云:「尊親 以不幸遘疾,不任理喪。」《禮》疾則飲酒食肉,蓋急於性 命而權正禮也。夫厚養忘哀,禮之所許,況尊親嬰沈 篤疾,而被七出之罰乎?向使曩時,家有壯子,明證本 末,直道而爭,豈令慈母以非罪受不義哉?考諸典禮, 稽之原情,其昭「告先靈,還安兆域,使嚴父無違理之 舉,慈母雪沒代之恥,不亦可乎!」沈重與叔昶書述薛 議,其叔答許之。沈《祭先考東郡君文》云:「孝子沈敢昭 告烈考東郡君:沈亡母郭氏,恪勤婦道,齊孝之節,克 順於先姑,天降氛氣。鴈門太夫人遘疾歷旬,郭時又

遇篤疾,弗獲嘗禱。夫人不幸,遂至殞沒。烈考卒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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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憂慟荒迷,未詳聽察。謂郭供養有闕,遂載病大歸,

尋便殞亡,烈考深用悼恨。澹及沈,仰惟烈考舊心,鑒 亡妣素行不迎之議,考禮度哀,未及施行。澹不幸夭 沒,沈敢述澹意,謀之通儒,咨之邦族,咸以為亡妣宜 時改葬,沈轉受命於征南君。謂叔王昶謹詣鄴迎郭靈柩, 以某月某日安厝,庶順烈考之舊心,全祖親之慈愛 者也。

《改葬反虞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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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尚書下問改葬應虞與不。按王肅《喪服記》云:「改葬 緦,既虞而除之。」傅純難曰:「夫葬以藏形,廟以安神。改 葬之神,在廟久矣,安得退之於寢而虞之乎?若虞之 於寢,則當復還祔於廟,不得但虞而已。」國子祭酒荀 訥以為:「虞,安神之祭。神已在廟,改葬不應復虞,虞則 有主。」訥謂純言為當。韓虯問賀循曰:「按傅純曰:『問鄭 氏改葬三月,又譏王氏以既虞為節,雲改葬之神在 廟久矣,不應復虞。見府君所答,唯雲宜三月,謂王氏 為短,鄭為長,而不答應虞之義,此為應虞不也』?」循答 曰:「凡移葬者必先設祭,告墓而開塚,從墓至墓皆設 奠,如將葬朝廟之禮,意亦有疑。既設奠於墓所以終 其事必爾者,雖非正虞,亦似虞之一」隅也,但不得如 常虞,還祭殯宮耳,故不甚非。王氏但不許其便除。然 禮無正文,是以不明言也。殷仲堪問范甯曰:「荀訥議 太后改葬,既據言不虞,朝廷所用。《賀要記》雲『三月便 止』,何也?」甯答曰:「賀無此文,或好事者為之耶?」不見馬 鄭賀范說「改葬有虞,神已在廟,虞何為哉?」

吳射慈《答徐整問》:「改葬,《虞》曰不在殯宮,又不為位,何反虞之有?」

宋庾蔚之謂:「神已在廟,無所復虞。但先祭而開墓,將 定而奠,事畢而祭靈,遂毀靈座。若棺毀更斂,則宜有 大斂之奠。若移喪遠葬,又有祖奠、遣奠也。」

《墓毀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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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問曰:「曾祖墓、從祖墓毀發,哭制云何?」范宣曰:「《禮》不 見在遠,直聞墓發,制唯經見改葬緦。此施臣子妻,是 承嫡者,當依此禮。非嫡有降,但三日哭,從祖一日哭 可也。」

宋庾蔚之謂:「人子之情無可輟,聖人以禮斷之,故改 葬所服,不過於緦,緦,服雖輕而用情甚重。意謂聞其 親屍柩毀露,及更葬便應制服奔往,縱已修復,亦應 臨赴。苟途路阻礙,猶宜制服,緦依三月而除,豈可以 不及葬事,便晏然不服乎!」

《三年而後葬變除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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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杜元凱云:「自天子諸侯以下,若赴時速葬,則赴虞, 至於平坐,必須其哀殺也。若過時不葬,則以麻終喪 而除。至葬復修服。既祔,明一月練而祭,又明一月大 祥而祭。必再祭者,象本當再歲故也。若二十五月而 葬,則便祥除,不復練也。」束晳問步熊曰:「『三年喪不葬, 五年後復葬,當練不』?熊答曰:『《禮》雲『練祥之間必異月』』。」 與此同也。袁准《正論》曰:「先儒以為再祭,小祥大祥也。 而喪者已祥則除,大祥不應服禫。且虞在既葬,不在 日月,禫在喪中,不在早晚,故宜禫不宜祥。」虞喜《釋疑》 曰:「若如鄭意,既祔明月練而祭,又明月祥,此則葬至 祥合為三月,適足為一時,何得言不同時而除?練祥 皆周之正數,再祭當為練祥,不得闕而用禫。又按袁 准云:『有練無祥。失之矣。鄭元言練祥是也』。」余謂喪服 既終,葬已踰月,然猶再祭者,存其大制耳。此二祭蓋 同日而異時。時謂日也,非三月之時。《禮》亦有一日再 祭。《檀弓》云:「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王薈問范甯曰:「人 有父在遭母喪,十七月乃葬,便當頓除,更復練祥耶?」 答曰:「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練、祥之祭也。主喪不除, 未葬不變也。十七月。既祥即除服,不禫可知也。」 宋庾蔚之《問答》曰:「有葬在小祥之月,此月復有虞祔 之禮,便用晦祥,於理為速。此與久喪復異,取後月祥 練,於情允不?」答曰:「三年後葬,祥不在葬月耳。今未為 絕久祥,理取後月也。」又問曰:「葬與練祥三事各月,猶 未足申漸」殺之情,況乃練祥三變,而可共在一月耶? 虞喜之言,不近人情。盧、鄭、王皆以此不同時日,良有 由也。言各有當,亦不嫌同辭。春夏秋冬既各為一時, 一日有十二時,然十二月何為不得各為一時之言 也?

《久喪不葬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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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石渠《禮議》:「『『蕭太傅云:『以麻終月數者,以其未葬,除 無文節,故不變其服為稍輕也。已除喪服未葬者,皆 至葬反服。庶人為國君亦如之』。宣帝制曰:『會葬服喪 衣』是也』。或問蕭太傅:『久而不葬,唯主喪者不除』。今則 或十年不葬,主喪者除不』?答云:『所謂主喪者,獨謂子 耳,雖過期不葬,於義不可以除』。」《鄭志》:「趙商問主喪者 不除,且以今言之,人去邦族,假葬異國,禮不大備,要 亦有反舊土之意,三年闋矣,可得除不?明為改葬緦 之例乎?為久不葬也?或雲葬者送亡之終,假葬法。後 代巧偽,反可以難禮乎?」

晉陳氏問劉世明曰:「『『其餘以麻終月數者』,注云:『謂旁親,不指言眾子當除也』。然人皆分斷之,於意不耳』。劉 答云:『父謂眾子為庶子,庶子不謂父為庶父也。父得 卑其庶子而降之,庶子不得降其父也。然子之於親, 體同服等,非旁親之謂也。《喪服大功章》『女子之嫁者, 降伯叔父母及姑姊妹』。注謂此旁親,而經無降父之』」 文,明眾子及女,雖不承嫡,猶非旁親也。故《記》云:「兄弟 之喪內除,親喪外除。」外除者,謂由外設飾以散其哀 也。故靈柩未安,則服不變,服不變則哀未衰,未衰之 喪,不可卒除也。然則未葬而除,自謂旁親得以麻終 者耳。又問:久而不葬,葬後幾月日便可除?世人有踰 月者,有既虞便除者。夫改葬猶三月乃除,情為不輕 於改葬也。若應三月乃除者,廬帳亦當三月乃毀,復 有先後耶?答曰:「《記》云:『三年而後葬者,必再祭』。注云:『謂 練祥也』。」葬月虞明月,又明月祥,計此亦得三月,不為 輕於改葬也。《禮》:虞而柱楣翦屏,練而毀,廬居堊室,祥 而席,禫而床。今此虞及練祥,雖為侷促,猶追償其事。 若在異月,以其本異「歲也。練祥之服,變徐之宜,宜如 其節也。」又問云:「三年而後葬,及父在為母過期乃葬, 亦當復日中反虞,安神位與不?」答云:「凡久而不葬,則 苞諸過葬節者也。為母既周,亦為久而不葬矣。夫虞 所以安神也。葬者動棺舉柩,新離常處,懼鬼神無所 依歸,所以將定之間,奠於墓左,成壙而歸,虞於殯宮, 不忍」一日未有歸也。今久而不葬,棺槨動移,鬼神不 安,無以為異。練祥皆追,此亦宜然。又《記》雲「葬日虞」,是 明文也。毀除之節,在《士虞禮》,練而後遷廟,不復在殯。 今此既葬,明月練,亦當以其月遷廟。

東晉徐靈期問張憑云:「親喪未葬,出適女應除不?」答 曰:「『《禮》去久喪不葬,主喪者不除』。又云:『主人不除』。此無 緣獨施男子正嫡一人,故當總謂男女眾子耳。又無 明文別言已出之女,猶應除也。今論者據已服周,故 謂宜從除例。然緣情處意,獨有所疑,女隨外出,降從 周制,至於居喪之例,同於重者,誠以天性難可盡奪」, 本重不得頓輕,何必既降,盡與周同?禮者人情而已, 疑則從重。若當釋衰絰以處殯宮,襲吉服以對棺柩, 非孝子之所安也。

梁劉昭《難劉世明》云:「喪無二孤,廟無二主,受弔之禮, 唯喪主拜稽顙,餘人哭踴而已。諸言喪主,唯謂一人, 不斥眾子。」世明答云:「若屍柩無所葬者,則為後者與 眾同除矣。」

《父母死亡失屍柩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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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漢桓翱問氾閣云:「久喪不除者,為當眾子盡然耶? 故質焉爾。」答云:「『昔嘗送鄭君到代陵,代陵有人,其父 死,不得其屍,其子行喪,隨制降殺。閣與亡者相知而 往弔之。還問鄭君所駮異義之事:不孝莫大於無後, 終身不除,此為絕先人之統,無乃重乎』?鄭君答云:『庶 子自可攝祭』。閣覆云:『無庶子當何以』?又云:『族人可以 其倫代之』。」閣又覆言云無族人云何,則不復相答。推 此而詳,但使一嫡子不除耳。

晉劉智《釋疑》云:「問者曰:『久而不葬,喪主不除。若其父 遠征,軍敗,死於戰場,亡失骸骨,無所葬,其服如何』?智 云:『此禮文所不及也。以理推之,凡禮使為主者不除, 不謂眾子獨可無哀。誠以既變,人情必殺,喪雖在殯, 不為主者可以無服。然則為主者之服,可以哀獨多 也。以喪柩在,不可無凶事之主故也。今無所葬,是無』」 屍柩也。凶服無施,則為後者宜與眾子同除矣。「訖葬 而變」者,喪之大事畢也。若無屍柩,則不宜有葬變。寒 暑一周,正服之終也,是以除首絰而練冠也。亡失親 之骸骨,孝子之情所欲崇也。可令因周練乃服變衰 絰,雖無故事,而制之所安也。

《婦喪久不葬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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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夏侯盛議曰:「婦喪既周而未葬,服當除不?」答云:「凡 婦喪,夫為主子不以杖即位,避父之尊也。主喪不變, 禮有明文,然子亦不除。」魏孟叔難盛曰:「嫡子婦死,舅 亦為喪主,家貧,經年不葬,舅及子孫並不得除耶?豈 可為一嫡婦,使三代累載不釋服乎?」盛答:仲由傷貧 之言:「啜菽飲水盡其歡,還葬而無槨,豈有非之者哉! 若知禮者自當不淹久。」魏又難曰:「舊時夫為妻杖,居 倚廬,服並如三年之制。今人通所不行,即自宜隨時 而除,何應以喪主為斷?」盛答曰:「棄先王之教,而令隨 俗,意所未可。今人不禫不杖,蓋失禮耳。」顧氏問王虞 云:「從外弟婦亡,未葬,今服訖又無子,其夫便是喪主, 當時除服不?」答曰:「《禮》云:『主喪者不除』。」其文不別喪之 輕重,須俟葬訖。不知世人有妻喪,用此禮不?杜挹問 徐邈曰:「亡婦遂未得葬,挹服便周,既無別喪主,多雲 未應得除,今定云何?」答曰:「無子為主,按《禮》,夫不應除, 即於下流,多不能備禮。今且宜變,至葬反服,亦無不 可之理也。」

宋蔡廓問雷次宗云:「《禮》稱『唯主喪不除』,恐此正施於 嫡傳重者耳。按漢蕭太傅云:『所喪獨謂子也』。又按王 肅云:『斬衰之喪未葬,直雲主喪不除』。而王舉重為言, 明正謂孝子不變,餘皆除也。今世人為妻亦不除主喪,將宜除耶?」雷次宗曰:「不言三年而雲主喪,是不必 唯施子孫也。吉凶異道,不得相干。殯柩尚在,豈可弁 冕臨奠?夫主妻喪,以本重故也,謂不宜除。」庾蔚之曰: 「《喪服小記》云:『為兄弟既除喪,及葬,反服其服』。此是至 葬反服之明文,未解漢宣帝何故復為祥制?《集禮》論 者不記至葬反服之禮,而載諸變除以明之,可謂棄 本逐末。《雜記》云:『姑姊妹之夫死,而夫黨無兄弟,使夫 之族人主喪。妻之黨雖親,不為主。夫』」若無族,則東西 家;若又無,則里尹主之。《喪大記》云:「喪有無後,無無主。」 此皆謂喪事之主也。《服問》云:「君所主夫人妻,太子嫡 婦。」此謂君雖尊,統一家,但為嫡者主喪耳。而《小記》又 云:「久喪不葬者不除」,是居周功之喪也。若女子適人 及男子為人後者,皆隨其服而釋除,緣其出有所屈 故也。素服心喪,以至過葬。但今世輕於下流之喪,妻 猶去其杖禫,不容復有未葬不除也。議者疑不得以 下流之未葬,以廢祖禰之烝嘗,且未葬亦可十年五 歲。嘗試言之,夫子許貧者便葬而無槨,是明亡者急 於送往,不容甚久可知。若事遲過於服限,亦不得停 殯在宮,而響樂在廟,既吉凶不可以相干,亦在心所 不忍也。

《招魂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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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譙周《論》或曰:「有人死而亡其屍者,為招魂葬,何如?」 曰:「夫葬所以藏屍柩也,若魂氣則無不之,焉,得與藏諸。」

宋庾蔚之《論》:「『葬以藏形,廟以饗神,季子所云魂氣無 不之』,寧可得招而葬乎。」

《疑墓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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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王肅《聖證論》曰:孔子少孤,不知其墓。肅解曰:「聖人 而不知其父死之與生,生不求養,死不奉祭,斯不然 矣。」

晉賀循論以為防是舊墓也。夫子葬,又新其墳,故謂 之修,非墓崩後之言也。墳新雨甚故頹毀,頹毀故悵 怛不應耳。所以言不修墓者,言由已修之,故倒毀也。 又蔡謨論曰:「學者疑此久矣。」王氏又以為不然。謨以 為聖人雖鑒照,至於訓世言行,皆不聖之事也。故咨 四岳,訪箕子,考蓍龜,每事問,皆其類也。不知墓者,謂 「兆域之間耳。防墓崩者,謂墳土耳。言古不修墓者,謂 本不崩,無所修,非崩而不修也。今崩而後修,故譏焉。 此自譏崩,非譏修也。夫子言此者,稱古以責躬也。」又 《范宣禮二墓論》曰:「《史記》及孔安國說,皆為實錄,未生 之前,不可以逆責夫子也。既長謁墓,固以識其外矣。 但母不告其內,義無強請,然祔葬宜」詳,是以問焉。《記》 但言「不知其墓」,非都不知也。所以不應者,欲言非禮, 則弟子有忘敬之情;欲言是禮,則墓不須防而固。然 言及宅兆,是以流涕耳。防亦防虞,此豈地名,猶《傳》言 文公之入也。「無衛」,非無康叔之國也。

齊張融評:孔子既得合葬於防,言既得,明未葬時未 知墓處也。雖仲由之言,亦孔子不知其墓。若徵在見 娉,則當言墓以告孔子,何得不知其墓?

《緦不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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晉荊州刺史殷仲堪問:「《禮》文如是,此指釋有緦麻服 而猶得祭者也,當不普言新喪之親於所祭者耶?」別 駕庾叡、功曹滕。請幫助識別此字。主簿劉恬答:「尋《禮》文,當是指明有 緦服可以祭耳,不以新喪之親,於所祭者有服為疑。 今世中傳重者,而有從祖小功之服,服既除,恐不得 以二祖服近而不祭也。」

宋庾蔚之謂:「殷庾《釋文》句甚允,但未統立言大意,《記》 所明重。其已與神交而不終外喪,屍殯不在此,可得 少申其事。故大夫之祭,鼎俎既陳,籩豆既設,內喪小 功緦麻,外喪齊衰以下行特為已與神交,故隨輕重, 各有所行。又云:『士之所以異緦不祭者,如大夫有小 功緦麻皆廢,故鄭雲『然則士不得成禮者十一也』。又』」 雲「於所死者無服則祭」者,言所異於未與神交時有 此,則外內之喪通廢,士卑故也。言有始末,義統有本, 尋《禮》者多斷取義,不辯已與神交之異,故申之雲。

《王侯在喪襲爵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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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尚書奏:「以故漢獻帝嫡孫杜氏鄉侯劉康襲爵,假 授使者,拜授康素服。」秦靜議:「按《周禮》,天子公卿諸侯 吉服,皆元冕朱裏,元衣纁裳。有喪凶則變之,麻冕黼 裳,邦君麻冕蟻裳。雲麻冕者,則素冕麻不加采色,又 變其裳,亦非純吉,亦不純凶。漢氏承秦,改六冕之制, 以元冠絳衣一服而已。有喪凶之事,則變吉服,以從」 簡易。故諸王薨,遣使者拜嗣子為王,則元冠衰絰,服 素以承詔命,事訖,然後反喪服。考之前典,則差《周書》, 論之漢室,則合常制。王肅議:尊者臨卑,不制衰麻,故 為之素服。今康據三年喪,在衰絰之中,若因喪以命 之,則無復素服;若以尊崇王命,則吉服以拜受。按《尚 書》,康王受策命,吉服而受之。事畢,又「以吉服出應門 內,以命諸侯。皆出,然後王釋冕服。故臣以為諸侯受 天子之命,宜以吉服。又《禮》,處三年之喪,而當除父兄 之喪服。除服卒事,然後反喪服,則受天子命者亦宜服其命服。使者出,反喪服,即位而哭,即合於禮,又合 人情。」詔從之。

《奪情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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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成王崩,康王即位,上宗奉《同瑁》,王再拜三祭。

按:鄭元曰:「即位必醴之者,以神之嚌成之也。」 以醴嚌成之者,醴濁飲至齒不入口曰。

行其禮而不取其味

「又《禮》,始冠加爵,亦皆禮之所以加崇以成其尊也。又 《漢舊儀》,諸王嫡子嗣位,受拜畢,立於門外。使者既出, 拜送還升嚌醴訖,又再拜。正與康王即位事同。古今 相參,事無違者。」王肅又議:「凡奏神祭祀則有受祚之 爵,嘉慶事則有醮醴之儀。若君薨而太子即位,孤之 位無醮醴之儀。成王病困,乃召群臣,訓以敬保元子」, 明日成王崩,既大殮,群臣以策書宣成王命,以命康 王,是為受顧命之戒,非即位之事。王從三宿,三祭上 宗曰饗而不嚌醴也。此王者隨時之禮,非常行之典, 不可以為拜諸侯嫡子之儀。襲爵之日,乃孝子孝孫, 所以增哀戚之懷,非禮之所施。且謂之王命所加,而 使者又既出,謂之受神之醴,復非饋「奠之時。」按拜陳 思王子志為濟北王,又與今異,猶須王嚌醴畢,然後 使者出。今據鄭元說,即位醴之,以成其禮,猶愈於使 者既出,不設饋奠而獨嚌醴,臣猶以為非禮之衷。今 京師廷拜諸侯嗣子,無事有嚌禮。天子賜諸侯大夫 冕弁服於太廟,歸設奠服,於斯有冠醮而無冠醴,此 謂諸侯大夫以平吉「受賜服於天子太廟,歸設祭於 其廟,服賜服而受冠醴之禮也。可依此。使者既出,公 猶服命服,設奠而告。又《禮》,小祥之祭,然後嚌之。此自 告其廟,非王命之所加,如禮不嚌。既告,反服即位而 哭,既合於禮,又合人情。」詔從之。高堂隆議:「拜受儀,按 舊典,天子遣使者齎車服策命,命諸侯嗣位之禮。上 卿為使者,嗣君遣上卿吉服迎於境,自吉服勞於郊 館宗廟,致飧餼,告期日,受命於祖廟。設喪主,布几筵 於戶牖之前,命車設於庭西上,安車、駟馬皆在其車 之東。使者奉策,服印綬,加設板策於其上,升自西階, 東面,內史在右。嗣君端委以入,升自阼階,西面立。使 者以皇帝命命冕,內史贊之。嗣君降於兩」階間,北面 再拜稽首。使者宣命曰:「無下拜。」嗣君升成拜,內史加 詔板,策命於服上以東,嗣君進而西,迓受於兩楹間, 皆旋復位。嗣君釋端委服降,升成拜如初。使者降,出 升車,嗣君拜送於門外,修饗贈餞之禮。使者歸,嗣君 送至於境。嗣君釋冕服,素弁葛環,衰絰袲袂,修奠祭 之禮。告於殯宮訖,乃釋弁「絰,反喪服。」此其大略也。其 他則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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