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组织条例
← | 司法行政部司法官训练所组织条例 | 法务部司法官训练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69年7月18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69年(1980年)7月18日 中华民国69年(1980年)8月1日 公布于民国69年8月1日 总统(69)台统(一)义字第 4355 号令 |
废止,法务部司法官学院组织法 (民国1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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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立法依据)
- 法务部依法务部组织法第六条规定,设司法官训练所(以下简称本所)。
第二条 (司法官训练委员会之组成)
- 司法官及其他司法人员之训练,其方针、计画及与训练有关重要事项,应经司法官训练委员会决定,由本所执行。
- 前项委员会,除本所所长为当然委员外,由行政院及司法院各指派四人组成,并互推一人为召集人,均为无给职。
第三条 (所长之设置)
- 本所置所长一人,简任,综理所务。
第四条 (秘书之设置)
- 本院置秘书一人,荐任或简任,办理机要、审核文稿及各单位之协调、联系等事项。
第五条 (教务训导总务三组之编制)
- 本所设教务、训导、总务三组,各置组长一人,教务组组长简任,训导组组长荐任或简任,总务组组长荐任;置专员三人至九人,荐任;组员四人至十二人,委任;分掌各项事务。
第六条 (专任讲座之设置)
- 本所得置专任讲座三人至五人,简任,担任教学及研究工作;并置兼任讲座若干人,担任教学,酌支钟点费。
第七条 (导师之设置)
- 本所置导师五人至七人,荐任,住宿所内与学员共同生活,负训导之责。
第八条 (待遇)
- 所长、专任讲座、教务组组长、训导组组长、导师具有推事、检察官资格者,得给与推事、检察官之待遇;其服务年资视为推事、检察官之年资。
第九条 (人事管理员及会计员之设置)
- 本所置人事管理员及会计员各一人,委任;助理员一人,佐理员一人,委任;分掌人事管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十条 (雇员任用)
- 本所得酌用雇员十人至十四人。
第十一条 (司法人员以外训练之举办)
- 法务部得视事实需要,核定由本所举办第二条第一项以外人员之训练。
第十二条 (行政章则之拟定)
- 本所各项行政章则,由所拟订,报请法务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施行日)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