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1780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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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1781(2007)号决议 |
安全理事会,
- 重申其以往关于海地的各项决议,尤其是第1743(2007)号、第1702(2006)号、第1658(2006)号、第1608(2005)号、第1576(2004)号和第1542(2004)号决议,
- 重申坚决致力于维护海地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和统一,
- 欣见最近为在海地实现持久稳定与民主而采取的步骤,
- 欣见海地政治进程继续取得进展,包括于2007年4月29日和平举行了最后一轮地方和市政选举,并满意地注意到参与这一进程的妇女和青年人数众多,
- 确认海地境内各种挑战的相互关联性质,重申安全、法治和体制改革、全国和解及发展方面的可持续进展是相辅相成的,欣见海地政府和国际社会继续努力应对这些挑战,
- 确认尊重人权、适当法律程序和处理犯罪问题以及消除有罪不罚现象,对于确保海地的法治与安全至关重要,
- 确认近几个月来安全形势已大大改善,但指出安全形势仍然十分脆弱,
- 着重指出海地和邻国以及区域各国之间必须开展合作,本着控制海地边界的共同利益,有效地管理和控制这些边界,
- 强调国际贩运毒品和军火继续影响到海地的稳定,
- 赞扬联合国海地稳定特派团(联海稳定团)继续协助海地政府确保有一个安全稳定的环境,
- 强调区域组织在海地当前稳定与重建进程中的作用,吁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同美洲国家组织(美洲组织)和加勒比共同体(加共体)密切协作,
- 强调必须建立可信、有效和透明的治理,并鼓励海地政府进一步加强国家体制,
- 欣见已采取初始步骤,以期通过立法和行政部门之间的协作,为司法改革建立一个立法框架,
- 赞扬设立审前超期羁押问题咨询委员会,表示强烈支持就此问题以及为解决监狱人满为患问题而作出进一步努力,
- 吁请海地政府协同国际社会推动安全部门改革,尤其是继续实施海地国家警察(国家警察)改革计划,并努力改革至关重要的司法和惩教系统,
- 欢迎美洲组织为更新海地选举人登记册提供支助,吁请海地当局在各捐助方和区域组织以及联海稳定团和联合国系统的持续支助下,建立有效的常设选举机构,并举行符合海地宪法规定的选举,
- 强调需要迅速执行高效、能见度高的劳动密集型项目,以帮助创造就业和提供基本社会服务,
- 肯定海地当局和联海稳定团为满足灾民需要而做的可嘉的工作,欢迎今后在这方面开展协调行动,
- 表示感谢联海稳定团的部队和警察人员及其派遣国,并向在执行任务中牺牲或受伤的人员致敬,
- 欣见秘书长2007年8月22日的报告(S/2007/503),
- 认定尽管目前已取得进展,但海地局势继续对该区域的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
-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按第1542(2004)号决议执行部分第7段第一节所述采取行动,
- 1. 决定将第1542(2004)号、第1608(2005)号、第1702(2006)号和第1743(2007)号决议规定的联海稳定团任务期限延长至2008年10月15日,并打算继续延长;
- 2. 赞同秘书长按其报告(S/2007/503)第28和第29段中概述的构想提出的稳定团改组建议,同时考虑到有必要调整联海稳定团的构成以及重新安排其活动,以反映当地不断变化的形势和优先重点,决定联海稳定团将包含一个由最多7060名各级官兵组成的军事部分和一个共计2 091名警察的警察部分;
- 3. 表示全力支持秘书长特别代表,特别是支持他同海地政府密切合作,努力改善安全形势,并重申他有权协调和领导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在海地的所有活动;
- 4. 确认海地政府和人民在该国稳定的所有各方面享有自主权并负有首要责任,确认联海稳定团在支持海地政府在这方面所作努力的作用,并鼓励海地政府继续充分利用国际社会为增强其能力而提供的支持,因为这是联海稳定团持续取得成功所必不可少的;
- 5. 再次吁请联海稳定团支持海地目前开展的宪法和政治进程,包括进行斡旋,并同海地政府合作,以促进包容各方的政治对话与全国和解,为即将展开的选举进程提供后勤和安全方面援助;
- 6. 欣见联海稳定团继续协助海地政府努力在所有各级进行体制能力建设,吁请联海稳定团按照其任务规定,扩大此种支持的范围,以加强能够自我维持的国家机构,特别是在太子港以外地区,包括向各主要部委和机构提供专门知识,同时考虑到海地当局目前为打击一切形式犯罪而作的努力;
- 7. 请联海稳定团继续视需要支持国家警察,以确保海地的安全,并鼓励联海稳定团和海地政府继续采取协调的威慑行动,以减少暴力事件;
- 8. 欣见在执行国家警察改革计划方面取得进展,请联海稳定团按照其任务规定,继续协助海地政府进行国家警察改革和改组,特别是支持监督、辅导、培训和审查警察人员及加强体制能力的工作,同时努力招聘足够的警官担任国家警察的教官和辅导员,以此配合其总体战略,按照海地国家警察改革计划,逐步将地域和职能上的责任移交给海地警察,协助国家警察从事常规的治安任务;
- 9. 请会员国,包括邻国和区域各国,与联海稳定团合作,同海地政府一道取缔跨界非法贩运毒品和军火及其它非法活动,并帮助加强国家警察在这些领域的能力;
- 10. 请联海稳定团提供技术知识,支持政府努力推行全面的边界管理办法,以国家能力建设为侧重点,并强调需要为政府的这一领域努力提供协调的国际支持;
- 11. 确认联海稳定团需要在海陆边界地区沿线开展巡逻,以支持国家警察的边界安全活动,并鼓励联海稳定团继续同海地政府和有关会员国进行讨论,以评估海地海陆边界沿线存在的威胁;
- 12. 请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同时也吁请所有相关人道主义和发展行为体,开展各种活动以切实改善相关居民的生活条件,从而配合海地政府在联海稳定团支持下开展的安全行动,并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实施速效项目;
- 13. 谴责任何针对联海稳定团人员的攻击,要求不得对联合国人员和有关人员或从事人道主义、发展或维持和平工作的其他国际组织和人道主义组织进行恐吓或施加暴力;
- 14. 欣见为改革法治机构而采取的步骤,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在这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并鼓励海地当局特别是在改组司法和公安部、对治安法官进行认证、向最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以及革新主要立法等领域,充分利用这种支持;
- 15. 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实施其减少社区暴力的办法,包括向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国家委员会提供支持,并将其工作集中于劳动密集型项目,编制武器登记册,修改关于进口和持有军火的现行法律,改革武器许可证制度;
- 16. 重申联海稳定团负有人权任务,吁请海地当局继续努力增进和保护人权,并吁请联海稳定团继续向海地国家警察和包括惩教部门在内的其他相关机构提供人权培训;
- 17. 严厉谴责严重侵害受武装暴力影响的儿童的行为,以及普遍存在的强奸女童和对女童实施其他性辱虐行为,请联海稳定团按照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和第1612(2005)号决议的规定,继续促进和保护妇女和儿童权利;
- 18. 鼓励联海稳定团和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加强相互协调以及同海地境内各发展行为体协调,以确保提高发展工作的效率,处理紧迫的发展问题;
- 19. 吁请联合国系统和国际社会,尤其是捐助国和捐助机构,同海地当局合作,组建和支持新的援助协调系统,这个系统应以彼此互担责任为基础,将侧重于当前的需求以及长期的重建和减贫工作,并鼓励捐助方加快支付认捐款项,以促进海地的发展与稳定;
- 20. 欣见联海稳定团在执行传播和公众宣传战略方面取得进展,并请其继续进行这些活动;
- 21. 请秘书长继续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联海稳定团全体人员全面遵守联合国对性剥削和性辱虐的零容忍政策,并随时向安理会通报情况,敦促部队派遣国确保涉及本国人员的行为受到适当调查和惩处;
- 22. 请秘书长每半年,且至迟在联海稳定团任期结束前45天,向安理会报告联海稳定团执行任务的情况,其中应考虑到对联海稳定团活动和构成所作的一次审查、其与联合国国家工作队和其他发展行为体进行的协调、就海地安全所受威胁进行的一次全面评估以及本任务期间同海地政府协商制定的一项订有适当指标以衡量和追踪进展情况的巩固计划;
- 23. 决定继续处理此案。
第5758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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