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2395号决议

2394(2017) 联合国安理会第2395(2017)号决议
S/RES/2395(2017)
2017年12月21日
发布机关:联合国安全理事会
239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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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 S/RES/2395 (2017)

安全理事会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7

第2395(201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2017年12月21日第8146次会议通过

安全理事会,

特别回顾与反恐委员会执行局(反恐执行局)有关的第1535(2004)号、1787(2007)、1805(2008)1963(2010)2129(2013)号决议,重申反恐怖主义委员会(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在确保充分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方面的关键作用,并重申安理会第1267(1999)1325(2000)1368(2001)1566(2004)1624(2005)1894(2009)2106(2013)2122(2013)2133(2014)2150(2014)2170(2014)2178(2014)2185(2014)2195(2015)2199(2015)2220(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09(2016)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8(2017)2370(2017)2379(2017)2388(2017)号决议和各项相关主席声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任何恐怖主义行为,不论其动机为何、在何时发生、由何人所为,都是不可开脱的犯罪行为,并继续决心进一步推动加强全球为消除这一祸害所作整体努力的成效,

认识到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要消除这一威胁,就要在尊重国际法和《联合国宪章》的基础上,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集体做出努力,

认识到仅凭军事力量、执法措施和情报行动无法打败恐怖主义,着重指出必须如《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A/RES/60/288)的第一和第四支柱所述,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蔓延的各种条件,这包括但不限于需要加强努力,成功预防及和平解决长期冲突,需要促进法治、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保护、善治、宽容和包容,以便为那些易被恐怖主义分子招募的人和易受激进化影响而从事暴力的人提供另一条可行的出路,

重申促进和保护所有人的人权及实行法治是反恐的必要组成部分,认识到有效的反恐措施与保护人权两个目标并不矛盾,而是相互补充、相辅相成的,并强调指出需要促进和保护恐怖主义受害者的权利,

重申会员国必须确保为反恐采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国际人权法、难民法和人道主义法等国际法为其规定的所有义务,特别指出有效的反恐措施与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相辅相成,都是反恐努力能获得成功的必要组成部分,并指出尊重法治对于有效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

重申不应将恐怖主义与任何宗教、国籍、文明或群体联系起来,

强调指出会员国在打击恐怖主义行为和打击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方面负有首要责任,

重申安理会根据《联合国宪章》尊重所有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

再次促请所有国家尽快成为各项国际反恐公约和议定书的缔约方,并充分履行所加入文书为其规定的义务,

特别指出联合国在全球打击恐怖主义方面的核心作用,并欢迎2016年7月1日对《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战略》)(A/RES/70/291号文件)进行的第五次审查,这次审查肯定了综合和均衡执行《战略》的所有四个支柱的重要性,并表示支持根据大会2017年6月15日第71/291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反恐怖主义办公室(反恐办公室)及其开展的活动,以及该办公室在促进均衡执行《战略》方面的核心作用,

特别指出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公室之间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协调与合作,无论是当它们在各自任务规定范围内开展工作,还是当它们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确保联合国与各会员国有效接触,更好地均衡执行《战略》以及其他反恐决议,并确保联合国与其他有关的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以及全球反恐论坛和相关的民间社会、学术界、智库以及私营部门等重要的反恐合作伙伴进行有效接触,并指出酌情与以妇女、青年和当地为重点的实体进行接触的重要性,

表示严重关切已加入伊黎伊斯兰国(也称达伊沙)、努斯拉阵线以及伊黎伊斯兰国或基地组织的其他基层组织、下属机构、小分化团体或衍生团体等实体的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可能正在寻求返回原籍国或国籍国,或迁往第三国,并回顾所有国家应根据相关国际义务,包括国际人权法,采取具体行动,应对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构成的威胁,另外特别指出亟需充分和立即执行第2178号决议,

欢迎国际、区域和次区域各级防止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的最新动态和举措,包括反恐委员会2015年的“马德里指导原则”,

还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团体的流动,特别是实行有效的边界管制,并在这方面敦促会员国迅速交换情报,改进主管当局之间的合作,以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进出其领土、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武器及资助恐怖主义分子和恐怖主义团体,并着重指出为恐怖主义分子提供庇护所仍然是令人严重关切的问题,所有会员国都必须为打击恐怖主义全力合作,以便查出任何支持、协助、参与或企图参与资助、策划、筹备或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提供安全庇护的人,使其无法得到庇护,并将其绳之以法、引渡或起诉,

强调指出,发展和维持公平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统,并在法治框架内充分尊重和承诺人权及基本自由,必须成为任何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的成功战略的核心,并指出会员国观点的重要性,同时注意到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联合国区域间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与联合国其他有关机构和相关利益攸关方协调发挥的重要作用、在经会员国请求的能力建设方面的领导力以及具有的专门知识,并鼓励反恐执行局与这些实体密切合作,

表示关切恐怖主义团体正在积极设法破坏或规避航空安全保障措施,并申明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民航组织)作为负责制定国际航空安全标准、监测各国执行标准的情况和协助各国遵守这些标准的联合国组织的作用,并欢迎民航组织核准的《全球航空安全计划》作为增进航空安全的全球框架,并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国际民航组织密切合作,

认识到会员国在管理监禁中的恐怖主义分子嫌疑人和被定罪的恐怖主义分子方面所面临的挑战,鼓励会员国就妥善管理的监管环境进行合作和交流最佳做法,确保在该环境中尊重人权,并努力对被定罪的恐怖主义分子进行恢复正常生活的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同时注意到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以及其他相关利益攸关方在这方面的工作,

表示关切在某些情况下恐怖主义与非法贩运毒品、武器和人员以及洗钱等跨国有组织犯罪有关,强调有必要加强地方、国家、分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根据国际法以及通过刑事司法和执法系统应对这一严重挑战工作的协调,并充分尊重人权、基本自由和法治,

强调指出需要有效打击伊黎伊斯兰国、基地组织及相关联的个人、团体、企业和实体利用宣传煽动和招募他人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各种办法,在这方面,还回顾第2354(2017)号决议以及载有建议采取的准则及良好做法的“反击恐怖主义宣传的综合性国际框架”(S/2017/375),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防止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并把本国国民或在本国领土内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间接地故意提供或筹集资金、意图将这些资金用于恐怖主义行为或知晓资金将用于此种目的的行为定为犯罪行为,又重申会员国有义务立即冻结那些实施或试图实施恐怖主义行为,或参与或协助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个人或实体的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还重申会员国有义务禁止本国国民或在本国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直接或间接提供任何资金、金融资产或经济资源,或金融或其他相关服务,供恐怖主义组织或恐怖主义分子用于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于这些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代表这些人和实体或按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的招募、培训或旅行,即便这些活动与某一具体恐怖主义行为无关,

肯定联合国实体及其他多边机构和论坛,包括金融行动任务组和反洗钱金融行动任务组形式的区域组织,为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进行的重要工作,并鼓励反恐执行局与这些实体密切合作,

回顾安理会决定,各国应切断恐怖主义分子的小武器和轻武器等各类武器的供应,而且要求各国想方设法加紧和加速交换有关武器贩运活动的业务信息,加强国家、次区域、区域和国际各级的协调工作,并为此敦促各国充分执行第2370(2017)号决议所载的措施,

认识到会员国必须利用基于风险的方法防止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被恐怖主义分子滥用或被滥用于帮助恐怖主义分子,促请非政府组织、非营利组织和慈善组织通过减轻风险措施酌情防止和反对恐怖主义分子滥用其地位,同时回顾指出充分尊重民间社会中的个人表达自由和结社自由权利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权利的重要性,并注意到金融行动任务组的有关建议和指导文件,并重申各国应当查明那些被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组织利用或在知情情况下支持恐怖主义分子或恐怖主义组织的非营利组织,并对这些组织采取有效和适度的行动,同时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

注意到全球反恐论坛为支持《战略》的均衡实施而开展的工作,特别是公布了一些框架文件和良好做法,包括在打击有助于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边境安全、软目标、受激进化影响而走向暴力的个人或受到外国恐怖主义分子指令的个人、受害者、刑事司法和法治、外国恐怖主义作战人员及其随行家属的回返和迁移、本土恐怖主义分子、非洲的能力建设、起诉、恢复正常生活和重返社会以及绑架勒索赎金等领域的工作,对联合国有关反恐实体在这些领域的工作起到补充作用,并鼓励反恐执行局继续与全球反恐论坛进行互动,促进全面执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反恐的各项决议,

认识到民间社会,包括以社区为基础的民间社会组织、私营部门、学术界、智囊团、媒体、青年、妇女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领袖,在提高对恐怖主义威胁的认识及更有效地应对这些挑战方面的重要性,

表示关切恐怖主义分子及其支持者在全球化社会中更多地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特别是因特网,来进行招募和煽动实施恐怖主义行为,资助、策划和筹备其活动,着重指出会员国需要协力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技术、通信和资源来煽动对恐怖主义行为的支持,同时需要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其他义务,

强调指出会员国需要协作防止恐怖主义分子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而且会员国需要继续与私营部门和民间社会开展自愿合作,制订并执行更有效的办法,制止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因特网,包括为此编写反恐宣传材料并采用技术解决方案,同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遵守国内法和国际法,表示注意到行业主导的全球互联网反恐论坛,呼吁全球互联网反恐论坛继续扩大与各国政府和全球技术公司的互动,并认识到联合国反恐执行局-信通技术促进和平基金会反恐技术倡议的拟订,以及该倡议努力推动与包括较小规模技术公司在内的技术行业、民间社会、学术界和政府代表之间的协作,以破坏恐怖主义分子利用互联网推进恐怖主义目的的能力,同时也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

敦促会员国和联合国系统根据国际法采取措施,消除有利于恐怖主义和那些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蔓延的条件,还强调,打击那些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包括防止激进化、招募和动员个人加入恐怖主义团体,是按照《战略》规定的均衡方式消除恐怖主义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的威胁的一项基本要素,

重申需要在开展有关恐怖主义行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的威胁的所有工作中更加关注妇女和青年,并指出必须在制定打击恐怖主义和可能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战略的过程中酌情让妇女和青年参与,

注意到反恐执行局在联合国内部发挥的关键作用,及其在评估反恐问题、支持拟订并推广知情的反恐对策方面的专门知识,敦促反恐办公室和所有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在执行其各项方案和任务时考虑到反恐执行局的建议和分析,

欢迎反恐执行局、国际民航组织、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以及所有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刑警组织在反恐努力方面的持续合作,尤其是有关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的合作,大力鼓励它们进一步与反恐办公室互动,以确保联合国系统反恐努力的整体协调和一致,

表示注意到反恐执行局更新的《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73(2001)号决议和其他有关决议的技术指南》,

1. 着重指出反恐委员会的总体目标是确保充分执行第1373号决议,回顾反恐执行局在支持反恐委员会完成其任务方面发挥的核心作用;

2. 决定反恐执行局将在2021年12月31日终了期间内继续作为接受反恐委员会政策指导的一项特别政治任务开展运作,还决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开展一次中期审查;

3. 欢迎“反恐怖主义委员会为安全理事会全面审议反恐怖主义委员会执行局2014-2017年工作提交给安理会的报告”获得通过,并赞扬该报告;

4. 特别指出反恐执行局的核心职能是对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中立的专家评估,源自这些评估的分析和建议是协助会员国查明并消除执行和能力方面差距的宝贵资源,促请反恐办公室、所有其他相关的联合国基金和方案、会员国、捐助方和受援方在筹划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工作,包括在推动均衡落实《战略》的所有四个支柱时使用这些专家评估;

5. 欢迎反恐执行局与国际民航组织、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其他相关联合国机构和国际刑警组织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开展的合作,敦促反恐执行局继续确保邀请这些机构的代表参与其评估工作,以便他们继续推动为建设会员国在最紧迫领域的能力而拟订优先建议的工作;

6. 确认在会员国、反恐委员会、其他联合国实体及相关伙伴组织启动国家行为体与整个联合国系统和相关伙伴组织反恐专家之间的持续对话期间,反恐执行局的国家访问、全面评估及相关后续活动对各方发挥互利作用;

7. 指示反恐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的支持下,每年确定一份反恐执行局为开展评估而应该就其访问征得对方同意的会员国清单,并特别指出应该采取基于风险的办法编制清单,承认现有差距、新出现的问题、趋势、活动和分析,同时还考虑到会员国原先的请求、原先表示过的同意以及从未访问过的会员国数量,还特别指出反恐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的支持下可在清单通过后根据需要就修改清单构成作出决定,同时强调访问规划和后续报告编制工作要透明;

8. 指示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公室协调并在其支助下,根据《联合国全球反恐战略》,通过其访问、评估和有关新出现问题、趋势和动态的分析工作,支持会员国和联合国各实体根据国际法采取措施,消除滋生恐怖主义和那些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条件;

9. 指示反恐执行局至迟于2018年3月30日向反恐委员会报告加强评估进程的可能途径,包括为此考虑将有针对性和侧重点的后续访问作为反恐执行局全面评估的补充,酌情并考虑到反恐执行局的全球任务,采用基于风险的办法来应对不断变化的威胁以及尽可能缩短起草和审查报告的时限等问题,同时牢记会员国能力的差异,更加公平一致地适用评估工具,在被评估会员国的请求下,与民间社会、学术界、智库和私营部门反恐专家互动,包括在访问会员国和对其进行评估期间,以此来补充与会员国行为体进行的主要互动,使这些行为体能强调指出具有效果的反恐努力,从而使评估更有助益、更便于使用并且更针对具体受众;

10. 反恐委员会主席邀请被评估会员国的高级官员出席反恐委员会相关会议,还请主席邀请被评估会员国在执行反恐执行局建议方面与反恐执行局和反恐办公室协调,并由反恐执行局在初步评估报告提出后12个月之内向反恐委员会报告为执行评估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同时牢记能力差异和现有资源,以及在执行一些建议中的技术援助需要,指示反恐执行局酌情向反恐委员会提出有关是否需要开展更多后续活动的建议,以促进执行评估建议,包括酌情提供更多的技术援助;

11. 指示反恐执行局及时地定期或者在反恐委员会有此要求时,以口头和(或)书面通报方式向委员会报告反恐执行局的工作,内容包括反恐执行局对会员国的访问、与相关联合国机构协调的情况、与相关非联合国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开展评估的情况、代表反恐委员会出席各种国际和区域会议的情况以及其他活动,包括规划阶段的情况,并对各项活动进行一次年度审查和预测,以推动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的执行,在这方面,请反恐委员会在反恐执行局的支持下,继续为所有会员国定期举行会议,包括区域或专题重点会议,并特别指出反恐执行局的工作对反恐委员会的重要性,为此期待着举行一次特别会议,纪念第1373(2001)号决议通过二十周年和反恐委员会设立二十周年;

12. 反恐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主席,至少每年一次向安理会报告反恐委员会和反恐执行局的总体工作状况,报告可酌情结合安全理事会第1267(1999)号和第1989(201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和第1540(200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主席的报告提出,同时考虑到其在加强与联合国其他机构的协调、协助获得会员国对国家访问和报告的认可以及更好地执行建议方面的努力,并考虑到其评估和分析工作如何推动了会员国改进反恐的工作,表示打算至少每年举行一次有关反恐委员会工作的非正式磋商;

13. 指示反恐执行局将国家评估、建议、调查和分析产品提供给整个联合国系统,尤其是反恐办公室和与反恐有关的联合国各机构、基金和方案,以使联合国的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能更好地弥补反恐执行局查明的执行和能力方面的差距,支持均衡地执行《战略》,但是被评估会员国要求将特定资料保密的情况除外,还指示反恐执行局酌情并在与反恐委员会协商后与会员国以及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全球反恐论坛、学术界、智库、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的相关反恐伙伴更好地分享其调查结果,包括为此改善网络接入、外联、讲习班和公开通报会,并利用反恐执行局的全球资源网络,同时指出该网络地域多样性的重要性;

14. 重申反恐执行局在联合国内部如下领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作用:确定和评估与执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号决议及其他相关决议有关的问题、趋势和动态,与反恐办公室合作,支持均衡落实《战略》,并就会员国执行这些决议的实际办法向反恐委员会提出建议,还重申必须与相关伙伴在这一领域开展合作,包括通过全球资源网进行合作;

15. 确认反恐执行局与会员国、相关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学术界、智库、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有关专家和从业人员的关系,并表示注意到这些专家和从业人员能在通报会、讲习班、全球资源网和公开会议上支持反恐委员会推动执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反恐决议,并能促进对新出现的威胁、趋势和动态作出分析;

16. 鼓励会员国考虑根据国际法规定的义务制定全面综合的国家反恐战略和有效的执行机制,包括注意有利于恐怖主义的条件,并进一步鼓励反恐执行局应会员国、国际、区域和次区域组织及其他相关伙伴的请求与它们合作,就制定全面综合的国家和区域反恐战略及其执行机制进行评估并提供咨询意见,同时与反恐办公室、联合国其他相关机构和联合国外地办事处密切合作,包括酌情与开发署协作,确保作出协调一致和相辅相成的努力,在进一步执行第1373(2001)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反恐决议时避免任何重复工作,并支持均衡落实《战略》;

17. 回顾反恐执行局根据第2129(2013)号决议向反恐委员会提供关于第1373(2001)1624(2005)号决议全球执行情况评估报告,表示注意到在执行上述决议方面已查明的不足之处,指示反恐执行局编制这些全球执行情况调查的最新版本,还指示反恐执行局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反恐委员会提交一份报告,就全球执行情况调查、执行情况详细调查、执行情况调查概要等调查工具提出建议,以提高这些工具对会员国、捐助方、受援国、反恐办公室和联合国其他机构在提供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支助方面的效用,并该报告考虑到相关决议为反恐执行局规定的新任务,精简问题的数量,并考虑如何最有效地利用定性和定量数据;

18. 强调指出反恐执行局和反恐办公室主管应定期举行会议,讨论共同关心的领域,以及如何将反恐执行局的建议和分析纳入反恐办公室的工作,特别是在实施技术援助和能力建设时纳入这些建议和分析,并指示反恐办公室和反恐执行局在2018年3月30日前起草一份联合报告,列出两个机构为确保将反恐执行局的建议和分析纳入反恐办公室的工作应采取的实际步骤,供反恐委员会和大会在审查《战略》时进行审议;

19. 鼓励反恐委员会主席邀请反恐办公室最高层每年两次向反恐委员会通报反恐办公室的工作情况,特别是通报在执行其方案和任务过程中纳入反恐执行局建议和分析的进展情况,还鼓励反恐委员会主席在反恐执行局的协助下,与反恐办公室召开关于与反恐执行局协调工作的后续会议,并请反恐办公室定期参加关于相关问题的会议;

20. 鼓励反恐执行局也为反恐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为此向该办公室的领导层提供咨询,协助他们收集将与秘书长和联合国其他高级领导共享的反恐信息,并酌情支持和协助反恐办公室的领导共同筹备、参加和主办讲习班和会议;

21. 提醒会员国注意打击恐怖主义及可能助长恐怖主义的暴力极端主义的有效措施与尊重人权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并对取得成功至关重要,指出尊重法治对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性,欢迎相关民间社会、学术界、智库和私营部门,特别是以妇女、青年和当地为重点的行为体在这方面发挥的作用,鼓励反恐执行局进一步开展活动,以确保与执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号决议和其他相关决议有关的所有人权和法治问题作为反恐执行局国家访问、评估和分析新出现的问题、趋势和动态及促进技术援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解决;

22. 重申会员国有义务不主动或被动向与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实体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通过禁止招募恐怖主义团体成员和切断恐怖主义分子的武器供应等办法履行义务,并鼓励反恐执行局继续在其全部活动中充分考虑到这项义务,强调充分有效执行相关决议的重要性,妥善处理与未能有效执行有关的问题;

23. 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公室密切合作,继续在与会员国的对话中密切注意第1624(2005)号决议,并与会员国合作,按照第1624(2005)号决议和《战略》的要求,根据国际法为会员国规定的义务制定战略,其中包括制止出于暴力极端主义和不容忍动机煽动恐怖主义行为,协助为该决议的执行工作提供技术援助;

24. 表示大力声援恐怖主义的受害者及其家人,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反恐办公室密切合作,考虑到受害者及其网络包括其声音所具有的公信力在打击恐怖主义方面可发挥的重要作用;

25. 认识到金融行动任务组在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方面的专门知识,特别是在查明战略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不足之处并就此与会员国进行合作方面的专门知识,欢迎金融行动任务组题为《资助恐怖主义的新风险》的报告(2015年)和金融行动工作组关于对资助恐怖主义的行为定罪的指导意见(2016年),以及金融行动工作正在进行的与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有关的工作,促请金融行动任务组进一步开展工作,查明如何改进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措施在全球范围内的执行情况,强烈敦促所有会员国执行金融行动任务组关于打击洗钱及资助恐怖主义和扩散的四十项修订建议中所体现的综合国际标准,鼓励反恐执行局与金融行动任务组密切合作,推动有效执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各项建议,特别是执行关于对恐怖主义和资助恐怖主义行为进行定向金融制裁的建议6,并使会员国更好地利用这一打击资助恐怖主义行为的关键工具;

26. 认识到反恐执行局致力于打击利用互联网和社交媒体推动恐怖主义目的,同时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并考虑到会员国遵守国际法规定的适用义务,表示注意到需要保持全球连通和自由安全的信息流通,以促进经济发展、交流、参与和获得信息,并强调指出在此过程中与民间社会和私营部门合作的重要性;

27. 欢迎反恐执行局与1267委员会分析支助和制裁监测组之间的协作,重申需要加强反恐委员会、反恐执行局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反恐机构(包括第1267和198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及第154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之间及其各自专家组之间的现有合作,包括通过加强分享信息,协调对各国的访问,协调对技术援助的促进和监测以及其他合作措施,以协助会员国为遵守相关决议规定的各项义务作出努力;

28. 再次呼吁反恐执行局将性别平等作为贯穿各领域的问题纳入其各项活动,包括列入国别评估和报告、对会员国的建议、对会员国的技术援助和对安全理事会的情况通报,鼓励反恐执行局与妇女和妇女组织进行协商,以便在工作中考虑到她们的意见,并敦促反恐执行局与妇女署合作,就妇女由激进化演变为恐怖主义的驱动因素以及反恐战略对妇女人权和妇女组织的影响开展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研究,并收集相关数据;

29. 鼓励反恐执行局酌情将恐怖主义对儿童和儿童权利的影响纳入其工作中,特别是在与回返和迁移外国作战人员的家属有关的问题上;

30. 鼓励国际民航组织和反恐执行局继续开展更密切的合作,特别是合作查明在反恐和航空安全方面存在的差距和脆弱性,加强各机构的工作和所使用的工具,并就反恐执行局所作的评估和制订建议密切协调,注意到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9和附件17所载关于发现和防止与民用航空有关的恐怖主义威胁的标准与推荐做法,包括货物筛检,欢迎国际民航组织关于为会员国使用预报旅客资料系统建立标准的决定,并重申会员国开发处理旅客姓名记录数据能力的重要性,确保由相关国家主管当局使用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同时充分尊重人权,以便防止、侦查和调查恐怖主义罪行;

31. 鼓励反恐执行局同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及反恐办公室等相关伙伴合作,并通过与反恐委员会协商,防止重复工作,支持加强国际执法和司法合作的努力,其中包括查明可以在哪些适当领域应会员国要求向它们提供技术援助,如培训检察官、法官和其他参与国际合作的相关官员,特别是提供关于能力差距的分析并根据反恐执行局的评估和分析提出建议,包括就指定中央主管当局或指定参与法律互助和引渡活动的其他相关刑事司法当局提供建议,并确保这些机关获得充足的资源、经过充分培训并具有足够的法律权威,尤其是在处理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方面;

32. 鼓励反恐执行局支持会员国制订或进一步改进旨在减少关键基础设施和软目标遭受恐怖主义袭击风险的战略,其中包括评估和更好地认识相关风险,采取能有效应对此类袭击的措施等各项防备措施,并加强互操作性,回顾全球反恐论坛通过的《关于在反恐背景下保护软目标的安塔利亚备忘录》,并鼓励反恐执行局考虑该备忘录,包括在协助向会员国提供技术援助时加以考虑;

33. 决定继续积极处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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