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安理會第2395號決議

2394(2017) 聯合國安理會第2395(2017)號決議
S/RES/2395(2017)
2017年12月21日
發布機關:聯合國安全理事會
2396(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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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 S/RES/2395 (2017)

安全理事會 Distr.: General
21 December 2017

第2395(2017)號決議

安全理事會2017年12月21日第8146次會議通過

安全理事會,

特別回顧與反恐委員會執行局(反恐執行局)有關的第1535(2004)號、1787(2007)、1805(2008)1963(2010)2129(2013)號決議,重申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反恐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在確保充分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方面的關鍵作用,並重申安理會第1267(1999)1325(2000)1368(2001)1566(2004)1624(2005)1894(2009)2106(2013)2122(2013)2133(2014)2150(2014)2170(2014)2178(2014)2185(2014)2195(2015)2199(2015)2220(2015)2242(2015)2249(2015)2253(2015)2309(2016)2322(2016)2331(2016)2341(2017)2347(2017)2354(2017)2368(2017)2370(2017)2379(2017)2388(2017)號決議和各項相關主席聲明,

重申一切形式和表現的恐怖主義是對國際和平與安全的最嚴重威脅之一,任何恐怖主義行為,不論其動機為何、在何時發生、由何人所為,都是不可開脫的犯罪行為,並繼續決心進一步推動加強全球為消除這一禍害所作整體努力的成效,

認識到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威脅,要消除這一威脅,就要在尊重國際法和《聯合國憲章》的基礎上,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集體做出努力,

認識到僅憑軍事力量、執法措施和情報行動無法打敗恐怖主義,着重指出必須如《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A/RES/60/288)的第一和第四支柱所述,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蔓延的各種條件,這包括但不限於需要加強努力,成功預防及和平解決長期衝突,需要促進法治、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保護、善治、寬容和包容,以便為那些易被恐怖主義分子招募的人和易受激進化影響而從事暴力的人提供另一條可行的出路,

重申促進和保護所有人的人權及實行法治是反恐的必要組成部分,認識到有效的反恐措施與保護人權兩個目標並不矛盾,而是相互補充、相輔相成的,並強調指出需要促進和保護恐怖主義受害者的權利,

重申會員國必須確保為反恐採取的任何措施都符合國際人權法、難民法和人道主義法等國際法為其規定的所有義務,特別指出有效的反恐措施與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相輔相成,都是反恐努力能獲得成功的必要組成部分,並指出尊重法治對於有效防止和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性,

重申不應將恐怖主義與任何宗教、國籍、文明或群體聯繫起來,

強調指出會員國在打擊恐怖主義行為和打擊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方面負有首要責任,

重申安理會根據《聯合國憲章》尊重所有國家的主權、領土完整和政治獨立,

再次促請所有國家儘快成為各項國際反恐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方,並充分履行所加入文書為其規定的義務,

特別指出聯合國在全球打擊恐怖主義方面的核心作用,並歡迎2016年7月1日對《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戰略》)(A/RES/70/291號文件)進行的第五次審查,這次審查肯定了綜合和均衡執行《戰略》的所有四個支柱的重要性,並表示支持根據大會2017年6月15日第71/291號決議設立的聯合國反恐怖主義辦公室(反恐辦公室)及其開展的活動,以及該辦公室在促進均衡執行《戰略》方面的核心作用,

特別指出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公室之間必須要有強有力的協調與合作,無論是當它們在各自任務規定範圍內開展工作,還是當它們發揮各自不同的作用,確保聯合國與各會員國有效接觸,更好地均衡執行《戰略》以及其他反恐決議,並確保聯合國與其他有關的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以及全球反恐論壇和相關的民間社會、學術界、智庫以及私營部門等重要的反恐合作夥伴進行有效接觸,並指出酌情與以婦女、青年和當地為重點的實體進行接觸的重要性,

表示嚴重關切已加入伊黎伊斯蘭國(也稱達伊沙)、努斯拉陣線以及伊黎伊斯蘭國或基地組織的其他基層組織、下屬機構、小分化團體或衍生團體等實體的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可能正在尋求返回原籍國或國籍國,或遷往第三國,並回顧所有國家應根據相關國際義務,包括國際人權法,採取具體行動,應對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構成的威脅,另外特別指出亟需充分和立即執行第2178號決議,

歡迎國際、區域和次區域各級防止和制止國際恐怖主義的最新動態和舉措,包括反恐委員會2015年的「馬德里指導原則」,

還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團體的流動,特別是實行有效的邊界管制,並在這方面敦促會員國迅速交換情報,改進主管當局之間的合作,以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進出其領土、為恐怖主義分子提供武器及資助恐怖主義分子和恐怖主義團體,並着重指出為恐怖主義分子提供庇護所仍然是令人嚴重關切的問題,所有會員國都必須為打擊恐怖主義全力合作,以便查出任何支持、協助、參與或企圖參與資助、策劃、籌備或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安全庇護的人,使其無法得到庇護,並將其繩之以法、引渡或起訴,

強調指出,發展和維持公平有效的刑事司法系統,並在法治框架內充分尊重和承諾人權及基本自由,必須成為任何預防和打擊恐怖主義的成功戰略的核心,並指出會員國觀點的重要性,同時注意到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聯合國區域間犯罪和司法研究所(犯罪和司法研究所)與聯合國其他有關機構和相關利益攸關方協調發揮的重要作用、在經會員國請求的能力建設方面的領導力以及具有的專門知識,並鼓勵反恐執行局與這些實體密切合作,

表示關切恐怖主義團體正在積極設法破壞或規避航空安全保障措施,並申明國際民用航空組織(民航組織)作為負責制定國際航空安全標準、監測各國執行標準的情況和協助各國遵守這些標準的聯合國組織的作用,並歡迎民航組織核准的《全球航空安全計劃》作為增進航空安全的全球框架,並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國際民航組織密切合作,

認識到會員國在管理監禁中的恐怖主義分子嫌疑人和被定罪的恐怖主義分子方面所面臨的挑戰,鼓勵會員國就妥善管理的監管環境進行合作和交流最佳做法,確保在該環境中尊重人權,並努力對被定罪的恐怖主義分子進行恢復正常生活的改造,使其重新融入社會,同時注意到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犯罪和司法研究所以及其他相關利益攸關方在這方面的工作,

表示關切在某些情況下恐怖主義與非法販運毒品、武器和人員以及洗錢等跨國有組織犯罪有關,強調有必要加強地方、國家、分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根據國際法以及通過刑事司法和執法系統應對這一嚴重挑戰工作的協調,並充分尊重人權、基本自由和法治,

強調指出需要有效打擊伊黎伊斯蘭國、基地組織及相關聯的個人、團體、企業和實體利用宣傳煽動和招募他人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各種辦法,在這方面,還回顧第2354(2017)號決議以及載有建議採取的準則及良好做法的「反擊恐怖主義宣傳的綜合性國際框架」(S/2017/375),

重申會員國有義務防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並把本國國民或在本國領土內以任何手段直接或間接地故意提供或籌集資金、意圖將這些資金用於恐怖主義行為或知曉資金將用於此種目的的行為定為犯罪行為,又重申會員國有義務立即凍結那些實施或試圖實施恐怖主義行為,或參與或協助實施恐怖主義行為的個人或實體的資金或其他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還重申會員國有義務禁止本國國民或在本國境內的任何個人或實體直接或間接提供任何資金、金融資產或經濟資源,或金融或其他相關服務,供恐怖主義組織或恐怖主義分子用於任何用途,包括但不限於這些人直接或間接擁有或控制的實體、代表這些人和實體或按其指示行事的個人或實體的招募、培訓或旅行,即便這些活動與某一具體恐怖主義行為無關,

肯定聯合國實體及其他多邊機構和論壇,包括金融行動任務組和反洗錢金融行動任務組形式的區域組織,為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進行的重要工作,並鼓勵反恐執行局與這些實體密切合作,

回顧安理會決定,各國應切斷恐怖主義分子的小武器和輕武器等各類武器的供應,而且要求各國想方設法加緊和加速交換有關武器販運活動的業務信息,加強國家、次區域、區域和國際各級的協調工作,並為此敦促各國充分執行第2370(2017)號決議所載的措施,

認識到會員國必須利用基於風險的方法防止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和慈善組織被恐怖主義分子濫用或被濫用於幫助恐怖主義分子,促請非政府組織、非營利組織和慈善組織通過減輕風險措施酌情防止和反對恐怖主義分子濫用其地位,同時回顧指出充分尊重民間社會中的個人表達自由和結社自由權利以及宗教或信仰自由權利的重要性,並注意到金融行動任務組的有關建議和指導文件,並重申各國應當查明那些被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組織利用或在知情情況下支持恐怖主義分子或恐怖主義組織的非營利組織,並對這些組織採取有效和適度的行動,同時考慮到案件的具體情況,

注意到全球反恐論壇為支持《戰略》的均衡實施而開展的工作,特別是公布了一些框架文件和良好做法,包括在打擊有助於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邊境安全、軟目標、受激進化影響而走向暴力的個人或受到外國恐怖主義分子指令的個人、受害者、刑事司法和法治、外國恐怖主義作戰人員及其隨行家屬的回返和遷移、本土恐怖主義分子、非洲的能力建設、起訴、恢復正常生活和重返社會以及綁架勒索贖金等領域的工作,對聯合國有關反恐實體在這些領域的工作起到補充作用,並鼓勵反恐執行局繼續與全球反恐論壇進行互動,促進全面執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號決議和其他有關反恐的各項決議,

認識到民間社會,包括以社區為基礎的民間社會組織、私營部門、學術界、智囊團、媒體、青年、婦女以及文化、教育和宗教領袖,在提高對恐怖主義威脅的認識及更有效地應對這些挑戰方面的重要性,

表示關切恐怖主義分子及其支持者在全球化社會中更多地利用新的信息和通信技術,特別是因特網,來進行招募和煽動實施恐怖主義行為,資助、策劃和籌備其活動,着重指出會員國需要協力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利用技術、通信和資源來煽動對恐怖主義行為的支持,同時需要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遵守國際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強調指出會員國需要協作防止恐怖主義分子利用信息和通信技術,而且會員國需要繼續與私營部門和民間社會開展自願合作,制訂並執行更有效的辦法,制止為恐怖主義目的使用因特網,包括為此編寫反恐宣傳材料並採用技術解決方案,同時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遵守國內法和國際法,表示注意到行業主導的全球互聯網反恐論壇,呼籲全球互聯網反恐論壇繼續擴大與各國政府和全球技術公司的互動,並認識到聯合國反恐執行局-信通技術促進和平基金會反恐技術倡議的擬訂,以及該倡議努力推動與包括較小規模技術公司在內的技術行業、民間社會、學術界和政府代表之間的協作,以破壞恐怖主義分子利用互聯網推進恐怖主義目的的能力,同時也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

敦促會員國和聯合國系統根據國際法採取措施,消除有利於恐怖主義和那些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蔓延的條件,還強調,打擊那些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包括防止激進化、招募和動員個人加入恐怖主義團體,是按照《戰略》規定的均衡方式消除恐怖主義對國際和平與安全構成的威脅的一項基本要素,

重申需要在開展有關恐怖主義行為對國際和平與安全造成的威脅的所有工作中更加關注婦女和青年,並指出必須在制定打擊恐怖主義和可能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戰略的過程中酌情讓婦女和青年參與,

注意到反恐執行局在聯合國內部發揮的關鍵作用,及其在評估反恐問題、支持擬訂並推廣知情的反恐對策方面的專門知識,敦促反恐辦公室和所有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在執行其各項方案和任務時考慮到反恐執行局的建議和分析,

歡迎反恐執行局、國際民航組織、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以及所有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和國際刑警組織在反恐努力方面的持續合作,尤其是有關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的合作,大力鼓勵它們進一步與反恐辦公室互動,以確保聯合國系統反恐努力的整體協調和一致,

表示注意到反恐執行局更新的《執行安全理事會第1373(2001)號決議和其他有關決議的技術指南》,

1. 着重指出反恐委員會的總體目標是確保充分執行第1373號決議,回顧反恐執行局在支持反恐委員會完成其任務方面發揮的核心作用;

2. 決定反恐執行局將在2021年12月31日終了期間內繼續作為接受反恐委員會政策指導的一項特別政治任務開展運作,還決定在2019年12月31日前開展一次中期審查;

3. 歡迎「反恐怖主義委員會為安全理事會全面審議反恐怖主義委員會執行局2014-2017年工作提交給安理會的報告」獲得通過,並讚揚該報告;

4. 特別指出反恐執行局的核心職能是對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情況進行中立的專家評估,源自這些評估的分析和建議是協助會員國查明並消除執行和能力方面差距的寶貴資源,促請反恐辦公室、所有其他相關的聯合國基金和方案、會員國、捐助方和受援方在籌劃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工作,包括在推動均衡落實《戰略》的所有四個支柱時使用這些專家評估;

5. 歡迎反恐執行局與國際民航組織、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其他相關聯合國機構和國際刑警組織以及相關區域組織開展的合作,敦促反恐執行局繼續確保邀請這些機構的代表參與其評估工作,以便他們繼續推動為建設會員國在最緊迫領域的能力而擬訂優先建議的工作;

6. 確認在會員國、反恐委員會、其他聯合國實體及相關夥伴組織啟動國家行為體與整個聯合國系統和相關夥伴組織反恐專家之間的持續對話期間,反恐執行局的國家訪問、全面評估及相關後續活動對各方發揮互利作用;

7. 指示反恐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每年確定一份反恐執行局為開展評估而應該就其訪問徵得對方同意的會員國清單,並特別指出應該採取基於風險的辦法編制清單,承認現有差距、新出現的問題、趨勢、活動和分析,同時還考慮到會員國原先的請求、原先表示過的同意以及從未訪問過的會員國數量,還特別指出反恐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可在清單通過後根據需要就修改清單構成作出決定,同時強調訪問規劃和後續報告編制工作要透明;

8. 指示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公室協調並在其支助下,根據《聯合國全球反恐戰略》,通過其訪問、評估和有關新出現問題、趨勢和動態的分析工作,支持會員國和聯合國各實體根據國際法採取措施,消除滋生恐怖主義和那些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條件;

9. 指示反恐執行局至遲於2018年3月30日向反恐委員會報告加強評估進程的可能途徑,包括為此考慮將有針對性和側重點的後續訪問作為反恐執行局全面評估的補充,酌情並考慮到反恐執行局的全球任務,採用基於風險的辦法來應對不斷變化的威脅以及儘可能縮短起草和審查報告的時限等問題,同時牢記會員國能力的差異,更加公平一致地適用評估工具,在被評估會員國的請求下,與民間社會、學術界、智庫和私營部門反恐專家互動,包括在訪問會員國和對其進行評估期間,以此來補充與會員國行為體進行的主要互動,使這些行為體能強調指出具有效果的反恐努力,從而使評估更有助益、更便於使用並且更針對具體受眾;

10. 反恐委員會主席邀請被評估會員國的高級官員出席反恐委員會相關會議,還請主席邀請被評估會員國在執行反恐執行局建議方面與反恐執行局和反恐辦公室協調,並由反恐執行局在初步評估報告提出後12個月之內向反恐委員會報告為執行評估所載建議而採取的措施,同時牢記能力差異和現有資源,以及在執行一些建議中的技術援助需要,指示反恐執行局酌情向反恐委員會提出有關是否需要開展更多後續活動的建議,以促進執行評估建議,包括酌情提供更多的技術援助;

11. 指示反恐執行局及時地定期或者在反恐委員會有此要求時,以口頭和(或)書面通報方式向委員會報告反恐執行局的工作,內容包括反恐執行局對會員國的訪問、與相關聯合國機構協調的情況、與相關非聯合國行為體之間的互動、開展評估的情況、代表反恐委員會出席各種國際和區域會議的情況以及其他活動,包括規劃階段的情況,並對各項活動進行一次年度審查和預測,以推動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的執行,在這方面,請反恐委員會在反恐執行局的支持下,繼續為所有會員國定期舉行會議,包括區域或專題重點會議,並特別指出反恐執行局的工作對反恐委員會的重要性,為此期待着舉行一次特別會議,紀念第1373(2001)號決議通過二十周年和反恐委員會設立二十周年;

12. 反恐委員會通過委員會主席,至少每年一次向安理會報告反恐委員會和反恐執行局的總體工作狀況,報告可酌情結合安全理事會第1267(1999)號和第1989(2011)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和第1540(2004)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主席的報告提出,同時考慮到其在加強與聯合國其他機構的協調、協助獲得會員國對國家訪問和報告的認可以及更好地執行建議方面的努力,並考慮到其評估和分析工作如何推動了會員國改進反恐的工作,表示打算至少每年舉行一次有關反恐委員會工作的非正式磋商;

13. 指示反恐執行局將國家評估、建議、調查和分析產品提供給整個聯合國系統,尤其是反恐辦公室和與反恐有關的聯合國各機構、基金和方案,以使聯合國的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能更好地彌補反恐執行局查明的執行和能力方面的差距,支持均衡地執行《戰略》,但是被評估會員國要求將特定資料保密的情況除外,還指示反恐執行局酌情並在與反恐委員會協商後與會員國以及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全球反恐論壇、學術界、智庫、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的相關反恐夥伴更好地分享其調查結果,包括為此改善網絡接入、外聯、講習班和公開通報會,並利用反恐執行局的全球資源網絡,同時指出該網絡地域多樣性的重要性;

14. 重申反恐執行局在聯合國內部如下領域發揮着必不可少的作用:確定和評估與執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號決議及其他相關決議有關的問題、趨勢和動態,與反恐辦公室合作,支持均衡落實《戰略》,並就會員國執行這些決議的實際辦法向反恐委員會提出建議,還重申必須與相關夥伴在這一領域開展合作,包括通過全球資源網進行合作;

15. 確認反恐執行局與會員國、相關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學術界、智庫、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有關專家和從業人員的關係,並表示注意到這些專家和從業人員能在通報會、講習班、全球資源網和公開會議上支持反恐委員會推動執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號決議和其他相關反恐決議,並能促進對新出現的威脅、趨勢和動態作出分析;

16. 鼓勵會員國考慮根據國際法規定的義務制定全面綜合的國家反恐戰略和有效的執行機制,包括注意有利於恐怖主義的條件,並進一步鼓勵反恐執行局應會員國、國際、區域和次區域組織及其他相關夥伴的請求與它們合作,就制定全面綜合的國家和區域反恐戰略及其執行機制進行評估並提供諮詢意見,同時與反恐辦公室、聯合國其他相關機構和聯合國外地辦事處密切合作,包括酌情與開發署協作,確保作出協調一致和相輔相成的努力,在進一步執行第1373(2001)號決議和其他相關反恐決議時避免任何重複工作,並支持均衡落實《戰略》;

17. 回顧反恐執行局根據第2129(2013)號決議向反恐委員會提供關於第1373(2001)1624(2005)號決議全球執行情況評估報告,表示注意到在執行上述決議方面已查明的不足之處,指示反恐執行局編制這些全球執行情況調查的最新版本,還指示反恐執行局在2018年6月30日前向反恐委員會提交一份報告,就全球執行情況調查、執行情況詳細調查、執行情況調查概要等調查工具提出建議,以提高這些工具對會員國、捐助方、受援國、反恐辦公室和聯合國其他機構在提供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支助方面的效用,並該報告考慮到相關決議為反恐執行局規定的新任務,精簡問題的數量,並考慮如何最有效地利用定性和定量數據;

18. 強調指出反恐執行局和反恐辦公室主管應定期舉行會議,討論共同關心的領域,以及如何將反恐執行局的建議和分析納入反恐辦公室的工作,特別是在實施技術援助和能力建設時納入這些建議和分析,並指示反恐辦公室和反恐執行局在2018年3月30日前起草一份聯合報告,列出兩個機構為確保將反恐執行局的建議和分析納入反恐辦公室的工作應採取的實際步驟,供反恐委員會和大會在審查《戰略》時進行審議;

19. 鼓勵反恐委員會主席邀請反恐辦公室最高層每年兩次向反恐委員會通報反恐辦公室的工作情況,特別是通報在執行其方案和任務過程中納入反恐執行局建議和分析的進展情況,還鼓勵反恐委員會主席在反恐執行局的協助下,與反恐辦公室召開關於與反恐執行局協調工作的後續會議,並請反恐辦公室定期參加關於相關問題的會議;

20. 鼓勵反恐執行局也為反恐辦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為此向該辦公室的領導層提供諮詢,協助他們收集將與秘書長和聯合國其他高級領導共享的反恐信息,並酌情支持和協助反恐辦公室的領導共同籌備、參加和主辦講習班和會議;

21. 提醒會員國注意打擊恐怖主義及可能助長恐怖主義的暴力極端主義的有效措施與尊重人權相輔相成,相互促進,並對取得成功至關重要,指出尊重法治對有效打擊恐怖主義的重要性,歡迎相關民間社會、學術界、智庫和私營部門,特別是以婦女、青年和當地為重點的行為體在這方面發揮的作用,鼓勵反恐執行局進一步開展活動,以確保與執行第1373(2001)1624(2005)2178(2014)號決議和其他相關決議有關的所有人權和法治問題作為反恐執行局國家訪問、評估和分析新出現的問題、趨勢和動態及促進技術援助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得到解決;

22. 重申會員國有義務不主動或被動向與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實體或個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包括通過禁止招募恐怖主義團體成員和切斷恐怖主義分子的武器供應等辦法履行義務,並鼓勵反恐執行局繼續在其全部活動中充分考慮到這項義務,強調充分有效執行相關決議的重要性,妥善處理與未能有效執行有關的問題;

23. 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公室密切合作,繼續在與會員國的對話中密切注意第1624(2005)號決議,並與會員國合作,按照第1624(2005)號決議和《戰略》的要求,根據國際法為會員國規定的義務制定戰略,其中包括制止出於暴力極端主義和不容忍動機煽動恐怖主義行為,協助為該決議的執行工作提供技術援助;

24. 表示大力聲援恐怖主義的受害者及其家人,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反恐辦公室密切合作,考慮到受害者及其網絡包括其聲音所具有的公信力在打擊恐怖主義方面可發揮的重要作用;

25. 認識到金融行動任務組在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方面的專門知識,特別是在查明戰略反洗錢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不足之處並就此與會員國進行合作方面的專門知識,歡迎金融行動任務組題為《資助恐怖主義的新風險》的報告(2015年)和金融行動工作組關於對資助恐怖主義的行為定罪的指導意見(2016年),以及金融行動工作正在進行的與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工作,促請金融行動任務組進一步開展工作,查明如何改進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措施在全球範圍內的執行情況,強烈敦促所有會員國執行金融行動任務組關於打擊洗錢及資助恐怖主義和擴散的四十項修訂建議中所體現的綜合國際標準,鼓勵反恐執行局與金融行動任務組密切合作,推動有效執行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各項建議,特別是執行關於對恐怖主義和資助恐怖主義行為進行定向金融制裁的建議6,並使會員國更好地利用這一打擊資助恐怖主義行為的關鍵工具;

26. 認識到反恐執行局致力於打擊利用互聯網和社交媒體推動恐怖主義目的,同時尊重人權和基本自由,並考慮到會員國遵守國際法規定的適用義務,表示注意到需要保持全球連通和自由安全的信息流通,以促進經濟發展、交流、參與和獲得信息,並強調指出在此過程中與民間社會和私營部門合作的重要性;

27. 歡迎反恐執行局與1267委員會分析支助和制裁監測組之間的協作,重申需要加強反恐委員會、反恐執行局和聯合國安全理事會反恐機構(包括第1267和1989號決議所設委員會及第1540號決議所設委員會)之間及其各自專家組之間的現有合作,包括通過加強分享信息,協調對各國的訪問,協調對技術援助的促進和監測以及其他合作措施,以協助會員國為遵守相關決議規定的各項義務作出努力;

28. 再次呼籲反恐執行局將性別平等作為貫穿各領域的問題納入其各項活動,包括列入國別評估和報告、對會員國的建議、對會員國的技術援助和對安全理事會的情況通報,鼓勵反恐執行局與婦女和婦女組織進行協商,以便在工作中考慮到她們的意見,並敦促反恐執行局與婦女署合作,就婦女由激進化演變為恐怖主義的驅動因素以及反恐戰略對婦女人權和婦女組織的影響開展對性別問題有敏感認識的研究,並收集相關數據;

29. 鼓勵反恐執行局酌情將恐怖主義對兒童和兒童權利的影響納入其工作中,特別是在與回返和遷移外國作戰人員的家屬有關的問題上;

30. 鼓勵國際民航組織和反恐執行局繼續開展更密切的合作,特別是合作查明在反恐和航空安全方面存在的差距和脆弱性,加強各機構的工作和所使用的工具,並就反恐執行局所作的評估和制訂建議密切協調,注意到國際民用航空公約》附件9和附件17所載關於發現和防止與民用航空有關的恐怖主義威脅的標準與推薦做法,包括貨物篩檢,歡迎國際民航組織關於為會員國使用預報旅客資料系統建立標準的決定,並重申會員國開發處理旅客姓名記錄數據能力的重要性,確保由相關國家主管當局使用旅客姓名記錄數據,同時充分尊重人權,以便防止、偵查和調查恐怖主義罪行;

31. 鼓勵反恐執行局同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及反恐辦公室等相關夥伴合作,並通過與反恐委員會協商,防止重複工作,支持加強國際執法和司法合作的努力,其中包括查明可以在哪些適當領域應會員國要求向它們提供技術援助,如培訓檢察官、法官和其他參與國際合作的相關官員,特別是提供關於能力差距的分析並根據反恐執行局的評估和分析提出建議,包括就指定中央主管當局或指定參與法律互助和引渡活動的其他相關刑事司法當局提供建議,並確保這些機關獲得充足的資源、經過充分培訓並具有足夠的法律權威,尤其是在處理與恐怖主義有關的罪行方面;

32. 鼓勵反恐執行局支持會員國制訂或進一步改進旨在減少關鍵基礎設施和軟目標遭受恐怖主義襲擊風險的戰略,其中包括評估和更好地認識相關風險,採取能有效應對此類襲擊的措施等各項防備措施,並加強互操作性,回顧全球反恐論壇通過的《關於在反恐背景下保護軟目標的安塔利亞備忘錄》,並鼓勵反恐執行局考慮該備忘錄,包括在協助向會員國提供技術援助時加以考慮;

33. 決定繼續積極處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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