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6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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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止,台北市政府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民国63年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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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组织规程
编辑第一条
- 本规程依台北市政府组织规程第十七条及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设置办法第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
- 本局置局长,承市长之命综理局务并指挥监督所属职员暨辖区内所属各机关学校。
第三条
- 本局设左列各处科室:
- 一、秘书室:掌理文书、机要、新闻、研考等事项。
- 二、民政处:掌理行政、社政、马上服务等事项。
- 三、建设处:掌理工商、建筑管理、公共工程养护、都市计划等事项。
- 四、财政科:掌理财务、税务、财产管理等事项。
- 五、教育科:掌理中等教育、国民教育、社会教育等事项。
- 六、兵役科:掌理编练、征集、勤务、管理等事项。
- 七、农林科:掌理农务、林务、畜产、农会辅导等事项。
- 八、地政科:掌理地籍、地价、地权、地用等事项。
- 九、总务科:掌理事务、出纳、营缮、实物配给等事项。
第四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专门委员、处长、秘书、科长、主任、技正、视察、督学、专员、课长、股长、技士、科员、课员、办事员、技佐及书记。
第五条
- 本局设主计室,置主任、股长、科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项。
第六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副主任、视察、股长、科员、助理员、办事员、书记,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及人事查核事项。
第七条
- 本局人员之任用,除主计、人事人员另有规定外,其馀人员依左列规定办理:
- 一、第十职等以上人员由本局遴报市政府转呈核派,并由市政府依法送审及请任。
- 二、第六职至第九职等人员由本局遴员派代后,报由市政府依法送审及请任。
- 三、第三职至第五职等人员由本局遴员派代后,报由市政府依法送审及任命。
- 四、第二职等以下由本局依法任用,并呈报市政府备案。
第八条
- 本局设警察总所、士林、北投区公所、卫生院、阳明医院、结核病防治所、税捐稽征处、地政事务所、公园管理处、家畜疾病防治所、垃圾堆肥处理场、养护工程队、自来水厂、图书馆、公墓火葬场管理所、敬老院、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九条
- 本局视实际需要,得设各种委员会,其组织规程另定之。
第十条
- 本局为便利处理局务,得设局务会议,并以左列人员组成之:
- 一、局长。
- 二、主任秘书。
- 三、科室主管(处长、科长、主任)。
- 四、警察总所所长。
- 五、卫生院院长。
- 六、税捐稽征处处长。
- 七、北投、士林两区区长。
- 八、其他由局长指定之人员。
第十一条
-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十二条
- 本局办事细则另定之。
第十三条
- 本规程自公布日施行。
台北市阳明山管理局编制表
编辑职称 | 职等 | 员额 | 备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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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 | 第十二至第十三职等 | 1 | ||
主任秘书 | 第十至第十一职等 | 1 | ||
专门委员 | 第十至第十一职等 | 1 | ||
秘书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5 | ||
处长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2 | ||
科长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6 | ||
技正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4 | ||
视察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2 | ||
督学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2 | ||
专员 | 第七至第八职等 | 2 | ||
课长 | 第六至第七职等 | 7 | ||
股长 | 第六至第七职等 | 28 | ||
技士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17 | 内三人得列第六至第七职等 | |
科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23 | 内五人得列第六至第七职等 | |
课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7 | ||
办事员 | 第三至第四职等 | 24 | ||
技佐 | 第三至第四职等 | 20 | ||
书记 | 第一至第三职等 | 41 | ||
主计室 | 主任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1 | |
股长 | 第六至第七职等 | 4 | ||
科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6 | ||
办事员 | 第三至第四职等 | 3 | ||
书记 | 第一至第三职等 | 2 | ||
人事室 | 主任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1 | |
副主任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1 | ||
视察 | 第八至第九职等 | 1 | ||
股长 | 第六至第七职等 | 6 | ||
科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6 | 内一人得列第六至第七职等 | |
助理员 | 第四至第五职等 | 3 | ||
办事员 | 第三至第四职等 | 2 | ||
书记 | 第一至第五职等 | 2 | ||
合计 | 231 |
附注:表列所列之职等范围,如与依公务职位分类法归级结果不一致时,应以公务职位分类法所定职级规范所归等职级为准。俟适当时期再行修正本表,以资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