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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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2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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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第二条
- 蒙藏委员会掌理之事务如左:
- 一、关于蒙藏行政事项。
- 二、关于蒙藏之各种兴革事项。
第三条
- 蒙藏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由国民政府任命之委员长为特任职。
第四条
- 蒙藏委员会得在北平设办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荐任,其办事处规则另定之。
第五条
- 蒙藏委员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如有必要时,召集临时会。
- 前项议决案之执行及处理会内事务,以委员长名义行之。
- 委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委员长代理之。
第六条
- 蒙藏委员会会议如与各院部会有关系时,各院部会得派员到席。
第七条
- 蒙藏委员会置参事二人简任,秘书二人至四人,二人简任,二人荐任。
第八条
- 蒙藏委员会设左到各处:
- 一、总务处。
- 二、蒙事处。
- 三、藏事处。
第九条
- 总务处掌理文书会计等事务。
第十条
- 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务。
第十一条
- 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务。
第十二条
- 总务处蒙事处、藏事处,各置处长一人,简任,科长科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 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聘任或委派熟悉蒙藏情形及语言文字者,为专门委员翻译员或调查员。
第十四条
- 蒙藏委员会因缮写文件或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五条
- 蒙藏委员会得设招待所。
第十六条
- 蒙藏委员会办事细则,由蒙藏委员会议定,呈请国民政府核准行之。
第十七条
- 本组织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