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8年)

国民政府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17年6月)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废止)
立法于民国18年1月26日(非现行条文)
1929年1月26日
1929年2月7日
公布于民国18年2月7日
蒙藏委员会组织法 (民国21年)

中华民国 18 年 1 月 26 日 制定17条
中华民国 18 年 2 月 7 日公布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21 年 7 月 8 日 修正全文22条
中华民国 21 年 7 月 25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9, 15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5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9、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9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条
中华民国 29 年 12 月 16 日公布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15 日 修正第19条
中华民国 31 年 4 月 27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3 年 11 月 18 日 修正全文28条
中华民国 33 年 12 月 2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8 条
中华民国 36 年 6 月 27 日 修正第3, 4, 13, 18, 21条
中华民国 36 年 7 月 16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3、4、13、18、2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2, 23条
中华民国 36 年 10 月 4 日公布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2、23 条条文
中华民国 69 年 12 月 26 日 修正第1条
中华民国 70 年 1 月 12 日公布总统(70)台统(一)义字第 0185 号令修正第 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106 年 11 月 28 日 废止28条
中华民国 106 年 12 月 13 日公布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0600149551号令

第一条

  蒙藏委员会依据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二项及行政院组织法第一条第十二款之规定组织之。

第二条

  蒙藏委员会掌理之事务如左:
  一、关于蒙藏行政事项。
  二、关于蒙藏之各种兴革事项。

第三条

  蒙藏委员会设委员长、副委员长各一人,委员九人至十五人,由国民政府任命之委员长为特任职。

第四条

  蒙藏委员会得在北平设办事处,置处长一人简任,副处长一人荐任,其办事处规则另定之。

第五条

  蒙藏委员会每星期开常会一次,如有必要时,召集临时会。
  前项议决案之执行及处理会内事务,以委员长名义行之。
  委员长因事故不能执行职务时,以副委员长代理之。

第六条

  蒙藏委员会会议如与各院部会有关系时,各院部会得派员到席。

第七条

  蒙藏委员会置参事二人简任,秘书二人至四人,二人简任,二人荐任。

第八条

  蒙藏委员会设左到各处:
  一、总务处。
  二、蒙事处。
  三、藏事处。

第九条

  总务处掌理文书会计等事务。

第十条

  蒙事处掌理关于蒙古事务。

第十一条

  藏事处掌理关于西藏事务。

第十二条

  总务处蒙事处、藏事处,各置处长一人,简任,科长科员若干人。

第十三条

  蒙藏委员会于必要时,得聘任或委派熟悉蒙藏情形及语言文字者,为专门委员翻译员或调查员。

第十四条

  蒙藏委员会因缮写文件或其他事务,得酌用雇员。

第十五条

  蒙藏委员会得设招待所。

第十六条

  蒙藏委员会办事细则,由蒙藏委员会议定,呈请国民政府核准行之。

第十七条

  本组织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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