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民国87年)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立法于民国87年5月29日(非现行条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于民国87年6月24日 总统(87)华总(一)义字第 8700123960 号令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组织条例 (民国90年) |
|
第一条
- 本条例依行政院农业委员会组织条例第六条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动植物防疫检疫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下列事项:
- 一、动植物防疫、检疫及肉品检查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 二、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 三、兽医公共卫生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 四、植物防疫、检疫人员与兽医师管理政策、法规、方案、计画之拟订、执行及督导。
- 五、动植物防疫、检疫科技之研究、发展及技术服务。
- 六、动植物防疫、检疫及肉品检查技术、程序、方法之研议、执行及督导。
- 七、国内、外动植物防疫、检疫、肉品检查之疫情报告、资讯搜集、风险分析、谘商、纠纷处理及谘询服务。
- 八、输出入动物与畜、水产品疫病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 九、输出入植物与植物产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检查及处理。
- 十、动物用药品与动物卫生资材检验之策划、执行及督导。
- 十一、输出入动植物与其产品检疫证明书及肉品检查证明书之签发、查核、管理及督导。
- 十二、动植物防疫、检疫及肉品检查人员之训练。
- 十三、其他有关动植物之防疫、检疫事项。
第三条
- 本局设五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机要、文书、法制、印信、出纳、庶务、公共关系、研考及其他不属于各组、室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五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三职等,综理局务;副局长二人,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襄理局务。
第六条
-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组长五人,职务均列简任第十一职等;副组长五人,职务列简任第十职等;专门委员一人或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至简任第十职等;科长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秘书一人或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视察一人或二人,职务均列荐任第八职等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职务得列简任第十职等;专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荐任第七职等至第八职等;技士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科员五人至七人,职务均列委任第五职等或荐任第六职等至第七职等;技佐二人至三人,职务列委任第四职等至第五职等,其中二人,职务得列荐任第六职等;办事员三人至五人,职务列委任第三职等至第五职等;书记一人或二人,职务列委任第一职等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 本局设政风室,置主任一人,职务列荐任第九职等,依法办理政风事项;其馀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得于全国重要港口、航空站及农产品主要产销地区设置分局;其组织通则,另定之。
第十一条
- 本局因业务需要,经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同意,得设各种委员会;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十二条
- 第五条至第九条所定列有官等、职等人员,其职务所适用之职系,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八条之规定,就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三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本局拟订,报请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核定之。
第十四条
- 本条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