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民國87年)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87年5月29日(非現行條文) 1998年5月29日 1998年6月24日 公布於民國87年6月24日 總統(87)華總(一)義字第 8700123960 號令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組織條例 (民國9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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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條例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第六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下列事項:
- 一、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二、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三、獸醫公共衛生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四、植物防疫、檢疫人員與獸醫師管理政策、法規、方案、計畫之擬訂、執行及督導。
- 五、動植物防疫、檢疫科技之研究、發展及技術服務。
- 六、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技術、程序、方法之研議、執行及督導。
- 七、國內、外動植物防疫、檢疫、肉品檢查之疫情報告、資訊蒐集、風險分析、諮商、糾紛處理及諮詢服務。
- 八、輸出入動物與畜、水產品疫病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 九、輸出入植物與植物產品之有害生物之精密檢查及處理。
- 十、動物用藥品與動物衛生資材檢驗之策劃、執行及督導。
- 十一、輸出入動植物與其產品檢疫證明書及肉品檢查證明書之簽發、查核、管理及督導。
- 十二、動植物防疫、檢疫及肉品檢查人員之訓練。
- 十三、其他有關動植物之防疫、檢疫事項。
第三條
-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機要、文書、法制、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及其他不屬於各組、室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五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第六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一人或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科長十六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秘書一人或二人,技正三十三人至四十七人,視察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十五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專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技士十六人至二十二人,科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三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三人至五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一人或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得於全國重要港口、航空站及農產品主要產銷地區設置分局;其組織通則,另定之。
第十一條
- 本局因業務需要,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同意,得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二條
-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三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本局擬訂,報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定之。
第十四條
- 本條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