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50年)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50年8月15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50年(1961年)8月15日 中华民国50年(1961年)8月26日 公布于民国50年8月26日 |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73年) |
|
第一条
- 财政部为清查处理并管理国有财产依财政部组织法第五条之规定设国有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
第二条
- 本局清查处理管理之国有财产如左:
- 一、一般国有财产。
- 二、特种国有财产。
- 前项各款国有财产之范围在国有财产法未制定前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条
- 本局设左列各科室分掌本局事务。
- 一、第一科掌理国有财产清查事项。
- 二、第二科掌理国有财产处理事项。
- 三、第三科掌理国有财产管理事项。
- 四、第四科掌理文书总务事项。
- 五、技术室掌理关于技术事项。
- 六、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项。
- 七、主计室掌理岁计会计统计等事项。
第四条
- 本局置局长一人简任承财政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并监督指挥所属机构及职员置副局长一人或二人简任襄助局长处理本局事务。
第五条
- 本局置秘书二人或三人荐任承长官之命综核文稿并办理机要及交办事项。
第六条
- 本局置技正二人简任专门委员二人简派科长四人技术室主任一人视察六人至八人技士四人至六人均荐任科员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五人至七人荐任馀委任助理员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
第七条
-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一人或二人助理员一人均委任。
第八条
- 主计室置主任一人荐任科员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得为荐任馀委任助理员六人至八人委任。
第九条
- 本局于重要地区得设办事处,其组织视业务需要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条
- 本局对外行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以本局名义行之。
- 一、遵照部令应行转饬事项。
- 二、遵照部令所定办法督属执行事项。
第十一条
- 本局办事细则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二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