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73年)
←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50年)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3年4月20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4月30日 公布於民國73年4月30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2173 號令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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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第二條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 一、關於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 二、關於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 三、關於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 四、關於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 五、關於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第三條
-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五條
-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二人,科長七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視察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十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財產管理、地政、測量、林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