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73年)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50年)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73年4月20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73年(1984年)4月20日
中华民国73年(1984年)4月30日
公布于民国73年4月30日
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2173 号令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组织条例 (民国86年)

中华民国 50 年 8 月 15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50 年 8 月 26 日公布1.总统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条
中华民国 73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3条
中华民国 73 年 4 月 30 日公布2.总统(73)华总(一)义字第 2173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条
中华民国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4条
中华民国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3.总统(86)华总(一)义字第 860008785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8 日 废止14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4.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6481号令公布废止

第一条

  本条例依财政部组织法第十一条及国有财产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制定之。

第二条

  财政部国有财产局(以下简称本局)掌理左列事项:
  一、关于国有财产清查事项。
  二、关于国有财产处理事项。
  三、关于国有财产管理事项。
  四、关于国有财产法令与法务案件之研议及处理事项。
  五、关于其他国有财产事项。

第三条

  本局设三组,分别掌理前条所列事项,并得分科办事。

第四条

  本局设秘书室,掌理文书、印信、出纳、庶务、议事、编印、核稿、研究发展、管制考核及不属于其他各组事项。

第五条

  本局置局长一人,承财政部部长之命综理局务;副局长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务,职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职等。

第六条

  本局置主任秘书一人,专门委员一人,组长三人,职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职等;室主任一人,秘书二人,科长七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视察二人,专员七人至九人,职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职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职等;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员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职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职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员十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职等;办事员十四人至二十人,职位列第三或第四职等;书记三人至五人,职位列第一至第三职等。

第七条

  本局设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八条

  本局设会计室,置会计主任一人,职位列第六至第九职等;依法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并兼办统计事项。
  会计室所需工作人员,就本条例所定员额内派充之。

第九条

  第五条至第八条所定各职称人员,其职位之职系,依公务职位分类法职系说明书,就一般财政及财务管理、财产管理、地政、测量、林业行政、一般行政管理、公共关系、文书、事务管理、出纳、会计、统计、人事行政、法制及其他有关职系选用之。

第十条

  本局视业务需要,得于重要地区设办事处;其组织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条

  本局对外公文以财政部名义行之。但关于左列事项,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应行监督事项。
  二、遵照部指示应行转知事项。
  三、其他经报部核准事项。

第十二条

  本局办事细则,由局拟订,报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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