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73年)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50年)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73年4月20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73年(1984年)4月30日
公布於民國73年4月30日
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2173 號令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86年)

中華民國 50 年 8 月 15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50 年 8 月 26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30 日公布2.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2173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3.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78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8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本條例依財政部組織法第十一條及國有財產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關於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關於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關於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事項。
  五、關於其他國有財產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三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印、核稿、研究發展、管制考核及不屬於其他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襄理局務,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專門委員一人,組長三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室主任一人,秘書二人,科長七人,技正二人或三人,視察二人,專員七人至九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一人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技士二人至四人,科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三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一人,科員十二人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四人至二十人,職位列第三或第四職等;書記三人至五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人事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位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會計室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九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職系說明書,就一般財政及財務管理、財產管理、地政、測量、林業行政、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文書、事務管理、出納、會計、統計、人事行政、法制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十條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於重要地區設辦事處;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十一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依法令應行監督事項。
  二、遵照部指示應行轉知事項。
  三、其他經報部核准事項。

第十二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報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三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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