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50年)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50年8月15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50年(1961年)8月15日
中華民國50年(1961年)8月26日
公布於民國50年8月26日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組織條例 (民國73年)

中華民國 50 年 8 月 15 日 制定12條
中華民國 50 年 8 月 26 日公布1.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2 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20 日 修正全文13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30 日公布2.總統(73)華總(一)義字第 2173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3 條
中華民國 86 年 3 月 21 日 修正全文14條
中華民國 86 年 4 月 16 日公布3.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08785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14 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廢止14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3 日公布4.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36481號令公布廢止

第一條

  財政部為清查處理並管理國有財產依財政部組織法第五條之規定設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本局)。

第二條

  本局清查處理管理之國有財產如左:
  一、一般國有財產。
  二、特種國有財產。
  前項各款國有財產之範圍在國有財產法未制定前由行政院定之。

第三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掌本局事務。
  一、第一科掌理國有財產清查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國有財產處理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國有財產管理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文書總務事項。
  五、技術室掌理關於技術事項。
  六、人事室掌理人事管理事項。
  七、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統計等事項。

第四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簡任承財政部部長之命綜理局務並監督指揮所屬機構及職員置副局長一人或二人簡任襄助局長處理本局事務。

第五條

  本局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薦任承長官之命綜核文稿並辦理機要及交辦事項。

第六條

  本局置技正二人簡任專門委員二人簡派科長四人技術室主任一人視察六人至八人技士四人至六人均薦任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其中五人至七人薦任餘委任助理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委任。

第七條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一人或二人助理員一人均委任。

第八條

  主計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五人至七人其中二人得為薦任餘委任助理員六人至八人委任。

第九條

  本局於重要地區得設辦事處,其組織視業務需要由行政院定之。

第十條

  本局對外行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以本局名義行之。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遵照部令所定辦法督屬執行事項。

第十一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財政部定之。

第十二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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