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112年)
←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90年立法91年公布) |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112年4月11日(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11日 中华民国112年(2023年)4月26日 公布于民国112年4月26日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951号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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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考试院为办理全国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升迁、褒奖之法制事项及公务人员之铨叙、抚恤、退休等业务,特设铨叙部(以下简称本部)。
第二条
- 本部掌理下列事项:
- 一、人事政策、人事制度、人事法规、人事管理之综合研议及规划。
- 二、公务人员任用、升迁、俸给、考绩、激励、服务、请假、协会、行政中立、医事人员、专门职业及技术人员转任公务人员、聘用人员、公教人员保险等有关法令之拟议及解释。
- 三、各机关组织法规之职称、官等、职等与各官等职等员额配置及各机关职务归系之审议。
- 四、公务人员任免、陞降、迁调、转调、叙级、叙俸、叙资、考绩、考成、职务评定、考核之铨叙审定。
- 五、公(政)务人员退休(职)、抚恤、资遣有关法令之拟议、解释及案件之审定。
- 六、公教人员保险业务之监理、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及个人专户制退抚储金之管理及监理。
- 七、人事、铨叙业务资讯化、数位治理之规划及管理。
- 八、其他有关本部掌理事项之研究发展、规划及管理。
第三条
- 本部置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一人,职务比照简任第十四职等;常务次长一人,职务列简任第十四职等。
第四条
- 本部置主任秘书,职务列简任第十二职等。
第五条
- 本部设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管理局,办理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之收支、管理、运用及其他依法令受委任或委托办理之事项。
第六条
- 本部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第七条
- 行政院及所属中央二级或相当二级机关及地方机关职务列等跨列简任第十一职等以上人事主管人员之派免、迁调,应由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先会商本部。
第八条
- 本法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