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33年)
←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30年) |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3年7月2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7月29日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8月10日 公布于民国33年8月10日 |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4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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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铨叙部掌理全国文职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二条
- 铨叙部设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三条
- 铨叙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员会:
- 一、甄核司。
- 二、考功司。
- 三、奖恤司。
- 四、典职司。
- 五、登记司。
- 六、总务司。
- 七、铨叙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
- 甄核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任免及升降转调审查事项。
- 二、关于备用人员叙资事项。
- 三、关于军用文职人员叙资审查事项。
- 四、关于其他人员任免升降迁调及叙资审查事项。
第五条
- 考功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考绩考成审查事项。
- 二、关于公务员叙级叙俸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其他成绩审查事项。
第六条
- 奖恤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奖勋审查事项。
- 二、关于公务员退休、抚恤及年金之审查事项。
- 三、关于公务员进修事项。
- 四、关于公务员保险及其他福利事项。
第七条
- 典藏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之审查事项。
- 二、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考核之拟议事项。
- 三、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及通讯、会报事项。
- 四、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储备、训练事项。
- 五、关于本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 登记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公务员调查、登记事项。
- 二、关于考取及挑选人员之登记及分发事项。
- 三、关于备用人员调查、登记事项。
- 四、关于其他人员调查、登记事项。
第九条
-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文书收发、保管及分配事项。
- 二、关于部令公布事项。
-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四、关于出纳及庶务事项。
- 五、不属于其他各司主管事项。
第十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掌关于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复核事项。
第十一条
- 铨叙部设参事二人至四人,简任;秘书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司长六人,简任。视察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科长十八人至二十五人,荐任。科员一百人至一百六十人,助理员四十人至六十人,均委任。
第十二条
- 铨叙审查委员会,以次长、参事、司长及有关之科长组织之,政务次长为主席。
第十三条
- 铨叙部于必要时,得聘用专门委员十人至十四人。
第十四条
- 铨叙部得酌用雇员。
第十五条
- 铨叙部设统计主任一人、会计主任一人,办理统计、岁计、会计事项,受铨叙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 统计室、会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铨叙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商决定之。
第十六条
-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考试院定之。
第十七条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