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33年)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30年) 铨叙部组织法
立法于民国33年7月29日(非现行条文)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7月29日
中华民国33年(1944年)8月10日
公布于民国33年8月10日
铨叙部组织法 (民国46年)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 制定12条
中华民国 17 年 12 月 17 日公布1.国民政府制定公布
中华民国 22 年 2 月 17 日 修正第2, 9, 10条
中华民国 22 年 2 月 24 日公布2.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2、9、10 条条文
中华民国 25 年 10 月 2 日 修正第4, 9条
中华民国 25 年 11 月 4 日公布3.国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4、9 条条文
中华民国 30 年 7 月 10 日 修正全文16条
中华民国 30 年 8 月 21 日公布4.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6 条
中华民国 33 年 7 月 29 日 修正全文17条
中华民国 33 年 8 月 10 日公布5.国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17 条
中华民国 46 年 7 月 12 日 修正第3, 4, 5, 10, 13, 15条
中华民国 46 年 7 月 26 日公布6.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3、4、5、10、13、15 条条文
中华民国 76 年 6 月 2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76 年 7 月 8 日公布7.总统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6 日 修正第12条
中华民国 78 年 1 月 23 日公布8.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12 条条文
中华民国 84 年 12 月 15 日 修正全文21条
中华民国 85 年 1 月 10 日公布9.总统(85)华总(一)义字第 8500004680 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21 条
中华民国 90 年 12 月 28 日 增订第7之1条
修正第2, 11, 21条
中华民国 91 年 1 月 30 日公布10. 总统(91)华总一义字第 09100018770 号令修正公布第 2、11、21 条条文;并增订第 7-1 条条文
中华民国 91 年 3 月 1 日施行中华民国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考试院(91)考台组贰一字第 0910001374 号令发布自九十一年三月一日施行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11 日 修正全文8条
中华民国 112 年 4 月 26 日公布11. 总统华总一义字第11200033951号令修正公布全文 8 条;施行日期,由考试院定之
中华民国一百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考试院考台组贰一字第11207000341号令发布除第 2 条第 6 款有关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业务自一百十二年六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二年四月三十日施行

第一条

  铨叙部掌理全国文职公务员之铨叙,及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事项。

第二条

  铨叙部设部长一人,特任,综理部务,监督所属职员及机关;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简任,辅助部长处理部务。

第三条

  铨叙部置左列各司及委员会:
  一、甄核司。
  二、考功司。
  三、奖恤司。
  四、典职司。
  五、登记司。
  六、总务司。
  七、铨叙审查委员会。

第四条

  甄核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员任免及升降转调审查事项。
  二、关于备用人员叙资事项。
  三、关于军用文职人员叙资审查事项。
  四、关于其他人员任免升降迁调及叙资审查事项。

第五条

  考功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员考绩考成审查事项。
  二、关于公务员叙级叙俸审查事项。
  三、关于公务员其他成绩审查事项。

第六条

  奖恤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员奖勋审查事项。
  二、关于公务员退休、抚恤及年金之审查事项。
  三、关于公务员进修事项。
  四、关于公务员保险及其他福利事项。

第七条

  典藏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人事机构设置及变更之审查事项。
  二、关于人事管理人员任免、考核之拟议事项。
  三、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工作督导及通讯、会报事项。
  四、关于人事管理人员储备、训练事项。
  五、关于本部人事管理事项。

第八条

  登记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公务员调查、登记事项。
  二、关于考取及挑选人员之登记及分发事项。
  三、关于备用人员调查、登记事项。
  四、关于其他人员调查、登记事项。

第九条

  总务司掌左列事项:
  一、关于文书收发、保管及分配事项。
  二、关于部令公布事项。
  三、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四、关于出纳及庶务事项。
  五、不属于其他各司主管事项。

第十条

  铨叙审查委员会掌关于第四条至第六条、第八条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复核事项。

第十一条

  铨叙部设参事二人至四人,简任;秘书四人至六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司长六人,简任。视察八人至十二人,其中二人简任,馀荐任。科长十八人至二十五人,荐任。科员一百人至一百六十人,助理员四十人至六十人,均委任。

第十二条

  铨叙审查委员会,以次长、参事、司长及有关之科长组织之,政务次长为主席。

第十三条

  铨叙部于必要时,得聘用专门委员十人至十四人。

第十四条

  铨叙部得酌用雇员。

第十五条

  铨叙部设统计主任一人、会计主任一人,办理统计、岁计、会计事项,受铨叙部长之指挥监督,并依国民政府主计处组织法之规定直接对主计处负责。
  统计室、会计室需用佐理人员名额,由铨叙部及主计处,就本法所定委任人员及雇员名额中,会商决定之。

第十六条

  铨叙部处务规程,由考试院定之。

第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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