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7年)
← | 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民国35年) | 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废止) 立法于民国37年3月13日(非现行条文) 1948年3月13日 1948年3月26日 公布于民国37年3月26日 |
行政院卫生署麻醉药品经理处组织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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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隶属于卫生部掌理左列事项:
- 一、关于麻醉药品之保管及稽核事项。
- 二、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及销售事项。
- 三、关于麻醉药品原药及其制剂之鉴定及制造事项。
第二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设左列三组:
- 一、制造组。
- 二、业务组。
- 三、总务组。
第三条
- 制造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麻醉药品之制造事项。
- 二、关于原料及成品之鉴定事项。
- 三、关于麻醉药品制造之技术研究事项。
第四条
- 业务组掌左列事项:
- 一、关于成品之销售、稽核事项。
- 二、关于成品之包装保管事项。
- 三、关于麻醉药品之输入事项。
第五条
- 总务组掌理左列各项:
- 一、关于文书撰拟、收发及案卷之保管事项。
- 二、关于典守印信事项。
- 三、关于物料之采购及保管事项。
- 四、关于现金出纳事项。
- 五、关于庶务及不属其他各组事项。
第六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处长一人,副处长一人,处长综理处务,并监督指挥所属职员,副处长襄助处长处理处务。
第七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组主任二人,总务主任一人,承处长之命,分掌各组事务。
第八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组员四人至八人,事务员三人至五人,办事员三人至五人,承长官之命,办理指定事务。
第九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技师二人至四人,技术员四人至六人,技术佐理员六人至十人,承长官之命,分掌各项技术事务。
第十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得用雇员十五人至二十六人。
第十一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人员之任用,依卫生事业人员任用条例之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会计员一人,佐理员一人,统计员一人,依法律之规定,办理岁计、会计、统计事务。
第十三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置人事管理员一人,依人事管理条例之规定,办理人事管理事务。
第十四条
- 麻醉药品经理处办事细则,由处拟订,呈请卫生部核定之。
第十五条
- 本条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