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24/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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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5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以及最高法院其他法官在开始行使职能前,应宣读并签署附件六的《就职及效忠誓言》——
- (a)首席大法官应在国家元首面前进行;以及
- (b)其他法官应在首席大法官首面前进行,或者首席大法官不在场,则在最高法院地位次之的现有资深法官面前进行。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