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8/2024
← | 第十七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一章:公民权之获得 第十八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 有效期:(待颁布日期)至今 |
第十九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24 · 1966 · 1963-2 · 1963-1 · 1962 · 1957 |
- 第一款 在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之前,无任何已满十八岁之人士可在本宪法下登记成为公民。
- 第一A款 任何未满十八岁之人士已登记成为公民者,需在满十八岁以后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如果他在满十八岁之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没有宣誓,则其公民身份将被取消。
- 第二款 除了联邦政府批准之外,任何已在本宪法下放弃或者被褫夺公民权之人士、或者在独立日前已于《1948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下放弃或被褫夺联合邦公民权或联邦公民权之人士,则不得在本宪法下登记成为公民。
- 第三款 在本宪法下登记成为公民之人士,从其登记之日起既是公民。
- 第四款 (已废除)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设第一A款:“任何未满十八岁之人士已登记成为公民者,需在满十八岁以后依照附件一所述宣誓,如果他在满十八岁之后的四十八个月内没有宣誓,则其公民身份将被取消。”——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第2节,(待颁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