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10年/蒋中正作品特别提删讨论页

已有结论的作品讨论转移储存至此处

因应Wikisource:写字间#蒋中正的因公作品,在此提议以下蒋中正作品:

  1. 若有非常充分的好理由保留,例如确定因公所作,不独占版权,就要用适当版权模板,像是{{PD-CN}}以及{{PD-TW}}。
  2. 若1922年或者更早发表,但不能确定因公所作,就移交元维基文库代收,预定2026年收回。
  3. 若以上皆非,但合乎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就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这模板已经停用,太多滥用。
  4. 若以上皆非,就建议删除。

中正文教基金会已经有总统 蒋公思想言论总集,能自行去阅读,所以我们应该从严审查蒋中正作品版权。举证的责任在于想要保留页面的用户,宁可错删,不可错放。以下依据发表先后顺序排列,编排方式不足以独占版权:--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07 (UTC)[回复]

另外,部份文章非属当时本文的要旨,或许不是蒋中正所作,而是后人所加,更有版权疑云。--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48 (UTC)[回复]
大部分(○)保留,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大部分是因公作品。--JerryofWong 2010年5月7日 (五) 11:55 (UTC)[回复]
那也要在个别段落指明保留何者,因为“大部分保留”不够清楚。--Jusjih 2010年5月8日 (六) 01:44 (UTC)[回复]
我觉得,蒋中正的言论,大可不必删除,只需将部分内容移入wikilivres中。--Goodmartin 2010年5月18日 (二) 13:20(UTC)
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四节第二款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著作权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蒋中正是在1975年逝世,故他的文作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总统 蒋公思想言论总集是中国国民党党史会编,中正文教基金会的近代中国出版社出版,除非取得许可,不然皆违反著作权法。--Sumpeter11 2011年8月7日 (日) 12:10(UTC)
说得非常好!若不能确定从无版权,或者因公版权过期,就要删除。已经全面结案。--Jusjih 2011年8月10日 (三) 13:27 (UTC)[回复]


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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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列出政党人员认不认为公务员的相关司法解释,从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搜寻司法解释,检索语词是“公务员&党”:

  • 司法院院字第2578号解释:“各级党部执监委员、县市党部书记长、干事及区分部书记,均为公务员,业经本院解释在案。(院字第一一三七号第一一四六号第二二三四号)”
  • 司法院院字第2757号解释:“所称中央或省县金融贸易机关人员,其机关及人员之名称未据说明,是否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尚难悬断,如系此种人员,则依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得兼任县参议员,又其服务机关有组织规程而不送请铨叙之人员,不得谓必非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公务员,虽可当选为县参议员,其得兼任与否仍难悬断,惟原呈所称社会服务处人员,如系党部所设社会服务处之人员,则非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参照院字第二○九七号解释),自非不得当选,并兼任县参议员。”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7号解释:“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新闻通讯社分社主任及其所雇用之摄影记者均非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 司法院释字第7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各级党部之书记长,不得认为公务员。”

从此看来,行宪之前政党人员像是公务员,但行宪后就不是,所以行宪后蒋中正以党总裁的著作不像是公务作品。--Jusjih 2010年8月4日 (三) 03:38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