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文库:版权讨论/存档/2010年/蒋中正作品特别提删讨论页
- 已有结论的作品讨论转移储存至此处
因应Wikisource:写字间#蒋中正的因公作品,在此提议以下蒋中正作品:
- 若有非常充分的好理由保留,例如确定因公所作,不独占版权,就要用适当版权模板,像是{{PD-CN}}以及{{PD-TW}}。
- 若1922年或者更早发表,但不能确定因公所作,就移交元维基文库代收,预定2026年收回。
若以上皆非,但合乎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就移交加拿大Wikilivres。这模板已经停用,太多滥用。- 若以上皆非,就建议删除。
中正文教基金会已经有总统 蒋公思想言论总集,能自行去阅读,所以我们应该从严审查蒋中正作品版权。举证的责任在于想要保留页面的用户,宁可错删,不可错放。以下依据发表先后顺序排列,编排方式不足以独占版权:--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07 (UTC)
- 另外,部份文章非属当时本文的要旨,或许不是蒋中正所作,而是后人所加,更有版权疑云。--Jusjih 2010年4月13日 (二) 03:48 (UTC)
- 大部分(○)保留,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大部分是因公作品。--JerryofWong 2010年5月7日 (五) 11:55 (UTC)
- 那也要在个别段落指明保留何者,因为“大部分保留”不够清楚。--Jusjih 2010年5月8日 (六) 01:44 (UTC)
- 我觉得,蒋中正的言论,大可不必删除,只需将部分内容移入wikilivres中。--Goodmartin 2010年5月18日 (二) 13:20(UTC)
- 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四节第二款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著作权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蒋中正是在1975年逝世,故他的文作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总统 蒋公思想言论总集是中国国民党党史会编,中正文教基金会的近代中国出版社出版,除非取得许可,不然皆违反著作权法。--Sumpeter11 2011年8月7日 (日) 12:10(UTC)
- 说得非常好!若不能确定从无版权,或者因公版权过期,就要删除。已经全面结案。--Jusjih 2011年8月10日 (三) 13:27 (UTC)
- 依据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四节第二款第三十条与第三十一条著作权存续于著作人之生存期间及其死亡后五十年。蒋中正是在1975年逝世,故他的文作还受到著作权法保护,且总统 蒋公思想言论总集是中国国民党党史会编,中正文教基金会的近代中国出版社出版,除非取得许可,不然皆违反著作权法。--Sumpeter11 2011年8月7日 (日) 12:10(UTC)
- 我觉得,蒋中正的言论,大可不必删除,只需将部分内容移入wikilivres中。--Goodmartin 2010年5月18日 (二) 13:20(UTC)
- 那也要在个别段落指明保留何者,因为“大部分保留”不够清楚。--Jusjih 2010年5月8日 (六) 01:44 (UTC)
- 大部分(○)保留,我粗略地看了一下,大部分是因公作品。--JerryofWong 2010年5月7日 (五) 11:55 (UTC)
概括保留早就不能受理,除非能证明版权许可。--Jusjih 2010年12月12日 (日) 19:51 (UTC)
- (○)保留,此外反对Jusjih的理由,除非Jusjih十分精通相关各国的版权法律。否则,Jusjih的疑虑完全只是建立在他不熟悉对相关国家的版权法的条文之基础的瞎猜。这些很明显是公共领域的历史文档[1](因为蒋介石写这些文章的身份基本都是国家领导人,即公职人员),一般都应当可作保留。如果真有不属于公共领域或有其他明确有效版权限制的文稿,自然有相关作者提出版权控告,法院的判决也必然会通知wikipedia的管理层。--SH9002 2010年6月21日 (一) 12:55 (UTC)
- 凡事都是相对而言的,因此私不赞成以上SH9002兄的意见。好比说,毛的为人民服务也可以勉强算是领导人的发言,但究其根本还是私人著作。因此不应该笼统的把公职人员的所有文章都保留。应该逐一进行分析。--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7:52 (UTC)
- SH9002兄的概括意见,说一般都应当可作保留,没有助益,而说“不熟悉对相关国家的版权法的条文之基础的瞎猜”更恐有人身攻击之嫌,所以要请SH9002对事不对人的讨论此事。因为何谓{{PD-TW}}的公文以及{{PD-CN}}的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双方都有灰色地带,所以不能概括主张保留。毛泽东作品也是如此。蒋、毛作者页面都已经提供收录大量作品的外部链接,所以更不能说“如果真有不属于公共领域或有其他明确有效版权限制的文稿,自然有相关作者提出版权控告,法院的判决也必然会通知wikipedia的管理层”。法文维基文库就是因为曾经严重侵犯他人版权,所以被关闭网站重开。请SH9002兄不要主张概括保留蒋中正作品而无视版权方针,何况加拿大Wikilivres:Template:宣言可以代收部份作品。--Jusjih 2010年6月22日 (二) 00:31 (UTC)
- 凡事都是相对而言的,因此私不赞成以上SH9002兄的意见。好比说,毛的为人民服务也可以勉强算是领导人的发言,但究其根本还是私人著作。因此不应该笼统的把公职人员的所有文章都保留。应该逐一进行分析。--痞子狒狒 2010年6月21日 (一) 17:52 (UTC)
- (○)保留,身为国家领袖的讲演、公文均应视为公有领域--晨之晖 2010年7月15日 (四) 12:18 (UTC)
(○)保留,- 1. 没有版权,祗有著作财产权,即英文的Moral rights。
2. Jusjih的说明:“中正文教基金会已经有总统 蒋公思想言论总集,能自行去阅读,所以我们应该从严审查蒋中正作品版权。”不成立。- 2.1 维基文库收录的数位化公版著作,不以它处无收录为前题。
- 2.2 维基文库的所有内容,本来就应从严审查。甲)未经审查/不收录,或乙)经审查才收录,二选一,必须是通例,不能有例外。被著作财产权拥有人指认后,经过查证,才能够删除;未经查证,必须保留条目,内容另存,若有使用者申诉,再进入讨论程序。
- 2.3 这是为了保证维基文库的中立性,不让任何人,借由著作财产权的宣示,隐瞒或打击特定著作。
以上,请指教(没有签名,仅有主张概括保留,不予受理。)
- (○)保留,此外反对Jusjih的理由,除非Jusjih十分精通相关各国的版权法律。否则,Jusjih的疑虑完全只是建立在他不熟悉对相关国家的版权法的条文之基础的瞎猜。这些很明显是公共领域的历史文档[1](因为蒋介石写这些文章的身份基本都是国家领导人,即公职人员),一般都应当可作保留。如果真有不属于公共领域或有其他明确有效版权限制的文稿,自然有相关作者提出版权控告,法院的判决也必然会通知wikipedia的管理层。--SH9002 2010年6月21日 (一) 12:55 (UTC)
- 必须指明保留何作品,学习痞子狒狒个别评论存废。继续在此主张概括保留蒋中正作品,一律不受理。另外,加拿大Wikilivres经费有限,所以除非有足够捐款者,否则不受理移交文章。不便之处敬请见谅。最后,蒋中正1975年逝世,未达50年,所以有理由质疑作品是否因公所作时,举证的责任在于想要保留文章者,不是想要移除文章者。--Jusjih 2010年7月19日 (一) 21:25 (UTC)
(○)保留,一体保留,这是无聊、无意义的动议及投票。--sakamoto tiki 2010年7月25日 (日) 14:18 (UTC)
- 阁下可作提醒或作废票,本人从未见过有任何一个投票管理者可以将投票者的票擅自拿去,而且阁下是对人不对事,本人之本文已获授权,且对此事无关,本人不明阁下此举之目的,但本人不会亦无意因阁下之误导而引起骂战。另外,本人不知阁下是否意图以维基之规条威胁或恐吓本人,请阁下自重,本人希望吾等应合作而非针对。--Kelvin Kent Oliver 2010年7月27日 (二) 04:25 (UTC)
- (○)保留,除非与公务无关。鉴于当时党国一体的现实,公务作品的目的就是让世人皆知,版权保护的目的根本相反。--苹果派.留言 2010年8月3日 (二) 12:12 (UTC)
- 那就请试图指明保留哪些,删除哪些。--Jusjih 2010年8月4日 (三) 03:21 (UTC)
- 先写结论, “祗要署名为蒋中正的作品, 都<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即属于公版著作;”, 祗有日记等物, 才有自己的权利.
请参考 《著作权法》, 民国 99 年 02 月 10 日 第 9 条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以上未签名的留言由Maolins(对话|贡献)加入。
相关司法解释
编辑在此列出政党人员认不认为公务员的相关司法解释,从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搜寻司法解释,检索语词是“公务员&党”:
- 司法院院字第2578号解释:“各级党部执监委员、县市党部书记长、干事及区分部书记,均为公务员,业经本院解释在案。(院字第一一三七号第一一四六号第二二三四号)”
- 司法院院字第2757号解释:“所称中央或省县金融贸易机关人员,其机关及人员之名称未据说明,是否公务员服务法第二十四条所称公营事业机关服务人员,尚难悬断,如系此种人员,则依同法第十四条之规定不得兼任县参议员,又其服务机关有组织规程而不送请铨叙之人员,不得谓必非适用公务员服务法之公务员,虽可当选为县参议员,其得兼任与否仍难悬断,惟原呈所称社会服务处人员,如系党部所设社会服务处之人员,则非公务员服务法上之公务员(参照院字第二○九七号解释),自非不得当选,并兼任县参议员。”
- 司法院院解字第3717号解释:“中国国民党中央宣传部新闻通讯社分社主任及其所雇用之摄影记者均非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 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
- 司法院释字第7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各级党部之书记长,不得认为公务员。”
从此看来,行宪之前政党人员像是公务员,但行宪后就不是,所以行宪后蒋中正以党总裁的著作不像是公务作品。--Jusjih 2010年8月4日 (三) 03:3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