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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4:28 (UTC)[回复]
申訴:@Midleading, Liuxinyu970226: 請注意w:美國在台協會#雇員組成及身分地位,不能說美國在臺協會完全不算美國國務院所管的,只是不能算正式使領館。至少w:臺灣關係法#外部链接已有可用鏈接到中譯版。--Jusjih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4:45 (UTC)[回复]
  支持PD-EdictGov明確提到豁免對象as well as "any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a government employe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即是包含政府雇員於公務所作之譯文。
AIT技術上並非美國國務院轄下機構,但這不影響其人員仍為政府雇員並依循本法(TRA)行使公務性質。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7:14 (UTC)[回复]
因為美國在臺協會成員在任職前會離任公職,仍無法確認譯者是否是現任美國政府雇員。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11 (UTC)[回复]
w:美國在台協會#雇員組成及身分地位所言,自2003年起,於AIT任職之雇員需離任公職已非要件。
君所持之理由,至該譯文出現的2010年6月前後時早已不適用。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46 (UTC)[回复]
我想各位应注意到的是,一个人是否具备政府雇员身份、一个职位是否属于政府职位、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具备政府雇员身份者基于政府雇员身份行使其权限内之公务,是三个独立的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56 (UTC)[回复]
折衷看法:元維基文庫或可代收,快要去問了。若可,本站此事我就算了。若中共主張美國在台協會不算“官方”,就是其譯文不算Template:PD-PRC-exempt的“官方正式译文”,而中共不接受較短期限規則,就足以因而造成美國在台協會譯文“在大陸版權限制”。但若如此,用模板:PD-US-no-notice以及模板:PD-US-no-renewal的作品,恐怕也要移出。--Jusjih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3:20 (UTC)[回复]
我倒没怎么看出来您这是“折衷看法”,倒像是“原创性看法”——版权首要判断性质时,该从其起源地来看,而不是在起源处都未看清时拿逻辑顺序上根本在其后的第三方问题说事,说得倒像是对这些文章的版权状况的讨论的出现完全是第三方的缘故——这样就离题了。现在的问题是:AIT是否有在美国的“官方”序列里、AIT的雇员身份是否政府雇员身份(注:这里不能用待遇“视同”作为判断依据,而要从授权路径和职权来看),其实就这么简单,因为只要上述问题为肯定答案,则第三方完全不重要;如果上述答案未能肯定,那也用不着第三方。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6:05 (UTC)[回复]
PS:事实上,从《台湾关系法》生效到AIT运作中间有相当时间间隙,期间完全有可能产生源自美国官方机构翻译的译本(包括这一译本为后来的AIT沿用,同样是可能的),我建议从这里入手会更容易。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7:07 (UTC)[回复]
何不靜候Midleading君一二日以待回應,何必急於一時?
AIT,一如過去的新華社香港分社等等,具有相當的模糊空間,故採嚴格審查處理也不為過,相信Midleading亦是善意。畢竟文庫由WMF營運,需要遵行所在地法律。
至於银色雪莉所提之問題,我試著來回答,看能否理出一些進展。
1. AIT是否有在美国的“官方”序列里?
AIT為一非營利性民間機構,並非美國聯邦機構。
2. AIT的雇员身份是否政府雇员身份?
AIT的雇員,首談處長。處長人選是由美國國務卿"建議"的政治任命。即"a political appointee is "any employee who is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the Vice President, or agency head"
美國國務卿為國務院之agency head,故AIT處長應具政府雇員身分。
再來是AIT的雇員,我是找不到AIT各組長、武官、參贊等是否持有國務院正式派令。故我無法確定其具有政府雇員身分與否。
但我認為"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具备政府雇员身份者基于此政府雇员身份行使其权限内之公务"這個條件充分與否,在此案例並不能影響,乃至無效該法的授權。
因依本法(TRA)第七條1.c款授權雇員行使外事業務(...by performing other acts such as are authorized to be performed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for consular purpose)。其性質由同條2.款決定,與在美國國內具有相同效力。
不過我也不能排除一種可能性,就是這份譯文純屬AIT雇員出於個人興趣,於業務之外私下繕寫,且未獲其上級授權逕自上傳到其所屬的民間機構網頁上。
至於银色雪莉您說的,可能存在官方机构翻译的译本,這個就有待在美的能人異士,看能不能在國會圖書館挖出個什麼了。還是您有門路?煩請給點明示暗示。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8:44 (UTC)[回复]
重新想了下,我是擴大解釋了,雪莉所言甚是本件判斷要點。還請容我劃去部分回覆。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10:42 (UTC)[回复]
@Aerotinge:您举的新华社香港分社例子实在是很精警的。我们没有可能去探究此文出自何自然人之手,而只能从其法人整体来看待此事——而AIT非政府的定位是TRA既定的。若从职位论,我目前看到的表述,暂没有任何能表明AIT处长(或其他雇员)职位是政府职位之处,大体原因是:
1、w:國會研究處表述(p.16):03年以前the U.S. government required that AIT employees not be U.S. government employees, so Foreign Service officers left government service temporarily to serve at AIT,03年以后authorizing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head of any other department or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detail employees to work for AIT,由此我们可以看到,03年以后,具备美国政府雇员身份者在不暂离公职的情况下可被“指派”到AIT工作(03年以前则需要暂离公职)。包括其法源即修正后的FOREIGN SERVICE ACT OF 1980第503条d款(p.35)The Secretary may assign a member of the Service, or otherwise detail an employee of the Department, for duty at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The head of any other department or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may,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he Secretary, detail an employee of that department or agency to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也说明这一点。
2、但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这只是说明你可以暂离或不暂离公职而赴任AIT职位,以及你的指派由何种级别进行(这实际上起到提高这一指派及其去向机构在现实政治上的重要性),但无法表明你被指派来赴任的这个职位是一个公职,因为政府雇员被指派到其他部门乃至非政府部门任职(这其中不乏noncareer或limited term的职位),这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并不是一件很罕见的事——但这显然并不意味着其限定式赴任将使这样的职位成为政府职位。
3、与此同时,TRA第11条第3款则明确指出“Employees of the Institute shall not be employees of the United States”,当我们结合前面来看这一条时,则显然我们只能把这一条的解释,限缩在“AIT雇员职位不是美国政府雇员职位”的这一定义上——因为政府雇员已经能够在不暂离公职的情况下被指派到AIT,那么这一句话的现实意义则只能被限缩在前述的解释里,否则,这句话就会引发法律上的冲突。
4、综上,我个人的看法是,上述只能说明,如今美国政府雇员无论是否暂离公职的情况下均可被指派到AIT任职,在政治上美国力图将AIT这一非营利法人的实际政治地位从一切可能的维度等同于通常的驻外使领馆——但这些都不能说明AIT职位是一个政府职位,因为那将与TRA第11条等表述相冲突。
因此,鉴于此路不通,目前又看不到像VOA那样的将AIT的著作权归入公有的途径,因此该译本的著作权应仍未入公有,这仅是由于其未能符合PD-USGov的缘故。至于您提到的其他途径,我也还在寻觅,但我或许有一个别的好消息:我找到了一个ROC外交部对本件的译本(这一判定见对应链接p.1-2的“台灣關係法案”英文原文及本部所備中譯文),基于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回应若是由我國政府機關自行將外國法規譯成中文,解釋上亦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對於法律、命令等所作成之翻譯物,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我认为可以把这一篇录入本地。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14:54 (UTC)[回复]
@银色雪莉:應該取什麼名字為好?抑或占據主標題?—— Eric Liu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06:30 (UTC)[回复]
@Ericliu1912:阁下是指我上面提的那个本子吗?留意到该件p3、4均有明言称“台灣關係法案”,认为即以此为标题即可,不需占据主标题。--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5月6日 (二) 17:58 (UTC)[回复]
找到一份收录于1994年出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的《与台湾关系法》,不知该译文满不满足PD-PRC-exempt或者PD-PRC-CPC和PD-edictGov。MarkZhou08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1:35 (UTC)[回复]
暫且回復台灣關係法,是要向w:维基百科:志愿者回复团队送交美國在臺協會依照美國國務院版權許可的電郵,不是車輪戰。請等此团队裁決。--Jusjih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22:25 (UTC)[回复]
這個問題的最佳解決方法,就是直接向AIT去信詢問,以AIT的說法為最終答案。 Taiwania Justo留言2025年2月7日 (五) 15:34 (UTC)[回复]
早就向AIT去信詢問,但提交志愿者回复团队未回答。--Jusjih留言2025年2月21日 (五) 00:13 (UTC)[回复]
中文志愿者回复团队未回答。已向w:en:Wikipedia:Donating copyrighted materials#Granting us permission to copy material already online的方式報告AIT版權許可。--Jusjih留言2025年3月29日 (六) 20:53 (UTC)[回复]
所以該會是否予以許可?—— Eric Liu留言 2025年4月27日 (日) 13:48 (UTC)[回复]
Hi,中文的 permission 那边没回应,然后英文的 permission 将其转至了 info-zh 这边(ticket:2025032910012551)。以下是 AIT 的网站管理员给出的信息:

Links to Department sites are welcomed. Unless a copyright is indicated, information on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Web Site is in the public domain and may be copied and distributed without permission. Citation of the U.S. State Department as source of the information is appreciated.

If a copyright is indicated on a photo, graphic, or other material, permission to copy these materials must be obtained from the original source. For photos without captions or with only partial captions, hold your cursor over the photo to view the "alt tag" for any copyright information.

Please note that the U.S. Government has an international copyright on Country Commercial Guides.

但是邮件里提到的说很快会把这段文字加在页脚什么的我好像没看见就是了(--广雅 范 2025年5月7日 (三) 22:29 (UTC)[回复]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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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5年5月4日 (日) 22:05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月21日 (二) 02:23 (UTC)[回复]

  • 世卫组织发表的所有出版物(遵循CC BY-NC-SA 3.0 IGO许可协议);
  • 刊登在非世卫组织出版物中的由世卫组织工作人员撰写或联合撰写的文章或章节(遵循CC BY 3.0 IGO或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
  • 刊登在非世卫组织出版物中的由接受世卫组织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个人或机构撰写或联合撰写的文章或章节(遵循CC BY 3.0 IGO或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

并对翻译和改编有进一步的要求,请问是否应该新建版权模版页并根据世卫组织的要求规范相关标注。--MarkZhou08留言2025年1月22日 (三) 07:19 (UTC)[回复]

请注意本站不接受NC。根据我的理解,PD-UN只能用于带有联合国标识的作品。--曾晋哲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12:48 (UTC)[回复]
感谢阁下指出,Author:世界卫生组织的所有作品在世界卫生组织官网页面都有明确的版权所有标志,并遵循CC BY-NC-SA 3.0 IGO许可协议,现提删其所有作品。 MarkZhou08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14:30 (UTC)[回复]
可以建议@Coronantivirus:或其他贡献者参考c:Commons:World_Health_Organization请求授权。--Zy26留言2025年4月1日 (二) 05:45 (UTC)[回复]

  •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央企公司章程,需要进一步明确版权信息。———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3日 (四) 07:00 (UTC)[回复]
    该司自1949年创建至1983年都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机构和,并于1983年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后改制为因此该章程在发表之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MarkZhou08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08:31 (UTC)[回复]
    勘正笔误:该司自1949年创建至1983年都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机构和,并于1983年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后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与上市公司,因此该章程在发表之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MarkZhou08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08:32 (UTC)[回复]
    不是你这么理解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4日 (五) 15:31 (UTC)[回复]
    MarkZhou08君说到点子上了。历史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很多是具有行政权的。如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加挂国家航天局牌子,具有民用航天的行政管理权;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具有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审批权。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保发〔1996〕233号),“中保集团的公文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颁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中保集团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或业务的规章制度;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从现代的眼光看,确实是有些难以想象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8日 (二) 18:05 (UTC)[回复]
    首先第一,你自己都说是加挂牌子了,我查了一下,维基百科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条目,该公司历史上并无加挂任何行政部门的牌子。其次第二,民营企业内部都会有“行政”部门,但民营企业的这个“行政”指的显然是“行内部的政”,而非“行国家的政”。中央企业亦是同理。再说了,就算他有“行国家的政”的权力,那也不代表他干啥都是在“行国家的政”啊。再再再再说了,这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作者也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啊。。。。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3:19 (UTC)[回复]
    (1)我刚才举的例子有两个……另一个例子是,原中国铁路总公司,没有加挂任何牌子,但是具有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审批权。
    (2)阁下提到,“再说了,就算他有“行国家的政”的权力,那也不代表他干啥都是在“行国家的政”啊。”这句话本身没问题,但提到的点很重要。由行政机关发布的组织法规,不论所涉及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权,都应当认为法规本身是公有领域文件。典型的案例是《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南科大暂行办法》”),南方科技大学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只在依据《学位法》授予大学学位时行使行政权。但由于《南科大暂行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涉及到对该校行政权行使的安排,所以属于行政性质文件。本讨论所涉的《章程》也可以视为类似情况。
    (3)阁下提到,“再再再再说了,这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作者也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啊。。。。”这个阁下确实说到点上了。本文从行文来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国务院批复的文件。其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是如假包换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行政机关。本章程作者的行政性质是毫无争议的。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13:12 (UTC)[回复]
    1.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当然,没有错,因为是地方政府规章,所以是公有。但是,你由此推论出,本讨论所涉的《章程》也可以视为类似情况。这就是我下面说的,因为你看到一个人,他在某一天,吃了一碗面,所以,你便由此得出,世界上每个人每天都吃面,不吃饭。
    2. 阁下也不是第一天参与版权讨论了,你应该知道,在过往案例中,是存在,即使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内容,一样被判定为不属于公有领域的例子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30日 (四) 06:00 (UTC)[回复]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是国务院行政性质文件《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的附件;
    (2)《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性质文件《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31号》的附件。
    请阁下解释一下,(2)的情形与(1)的情形有何不同?为何您认为(2)是公有,(1)不是呢?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6日 (四) 16:50 (UTC)[回复]
    1. 阁下似乎搞错了什么,《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具有行政性,是因为该文件是地方政府规章,跟该文件是不是什么附件,一点关系都没有。
    2. 我再来举个例子好了,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关于中东铁路沿线历史建筑保护问题的函》将“黑龙江日报记者曾一智来信”作为附件一并发送给黑龙江省文物局,请问“黑龙江日报记者曾一智来信”会因为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将其作为一份文件的附件而具有行政性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08:46 (UTC)[回复]
    ……文物局普查办的这篇函件(办普查函〔2009〕176号)写的是“现将曾一智同志来信复印件转去”,公文内文并无引用该信。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图9,规定了公文附件页的标准格式。办普查函〔2009〕176号文并无列出附件,“曾一智同志来信复印件”不是办普查函〔2009〕176号文的附件。
    公文意义上的“附件”,是类似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17年)》的情况,想必读者应该能看出上述《决定》跟办普查函〔2009〕176号文的明显区别。这样的附件作为公文一部分的附件,与公文正文具有不可分割性。这才是我上面讨论所指的公文意义上的“附件”。请阁下不要混淆概念。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7日 (五) 12:48 (UTC)[回复]
    所以呢。你还是没有证明“政府文件的附件同等拥有行政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14:37 (UTC)[回复]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九条,“公文一般由份号、密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志、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页码等组成
    附件是公文的一个组成部分,只要公文具有行政性质,其组成部分就自然具有行政性质。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13:10 (UTC)[回复]
    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3年#11月》的《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案件,便是党政公文《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的附件,但社群并不认可领导人讲话属于公有领域。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8日 (六) 16:28 (UTC)[回复]
    再还有,《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请问《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报告》是行政文件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8日 (六) 16:33 (UTC)[回复]
    再还有,《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转发《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请问《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是行政文件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8日 (六) 16:37 (UTC)[回复]
    强烈建议阁下认真阅读他人留言后再回复。我说过,“只要公文具有行政性质,其组成部分就自然具有行政性质。”附件是否具有行政性质,前提是公文本身是否具有行政性质。
    (1)《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毛泽东同志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本身是使用“法人作品到期”的版权模板,并非{{PD-PRC-exempt}}系列。拿这个出来只是混淆视听,故不作讨论。
    (2)《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国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的报告》的通知》,我个人是认为本报告本就不宜删除,原删除决定是错误的。《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章程》第七条规定,(该协会的任务包括)“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由此可见,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属于刑法上的“从事公务”。刑法是最严格的法律规范,如果一件事在刑法上属于“从事公务”,出了问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但反而这件事在著作权法上不属于“行政性质”,我认为是不恰当的。上述《报告》是就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政府从事计划生育工作而向国务院汇报、并就下一年度国家实施计划生育的措施提出方案的内容,理应认定为“行政性质”。
    (3)对于《中共中央统战部关于转发《关于民主党派组织发展若干问题座谈会纪要》的通知》附件,我认为在商务部2024年12月答复后,社群有必要对此重新评估。2024年12月16日商务部网站对公众留言的答复指出,“上述中国少年先锋队相关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既然权威理解认为规范中国少年先锋队建设的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那么上述《纪要》作为规范民主党派建设的规范性文件,也宜理解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
    另外,这里要同意一下本请求最下方银色雪莉的意见。本人特此请求红渡厨君如有反对意见,请直接引述法律规定和权威解释正面反驳。别再举例子了,举一堆不恰切的例子只会使得讨论越拉越远。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9日 (日) 10:23 (UTC)[回复]
    第二件“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和“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的概念显然有所区别,前者当中包含太多非公务的元素(看报告本身即可),而公务的外延又远大于“行政(立法、司法)性质的事务”(详据下《纪要》中的叙述),像我下边说的,您还是把过于直接地把两个外延范围存在差异的概念等同了。至于第三件倒是个值得探讨的话题,不过可能也不适宜在本件下展开。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9日 (日) 15:50 (UTC)[回复]
    “非公务的元素”是难以定义、生造出的概念。“公务的元素”有多少才是“行政性质文件”呢?如果一份规范性文件,90%的部分是倡议性内容,10%的内容是强制性规定,那么此文件能否收录进文库呢?这是一个无法回答的问题。因此,本人反对用“公务元素含量”来作为判断文件是否具有“三性质”的要素。
    《报告》中提及的“计划生育宣传”、“政府对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例如“希望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对计划生育协会加强领导”、“把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作为党政一把手对计划生育工作亲自抓、负总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显然都属于计划生育行政职权的一部分,都体现此《报告》具备行政性质。同时,国务院对该报告的“转发”,本身也具有对下级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指导工作的行政含义。个人认为,文件只要包含行政性质内容,不论内容占比多少,其全文都应当是行政性质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2日 (三) 05:40 (UTC)[回复]
    完全同意“文件只要包含行政性质内容,不论内容占比多少,其全文都应当是行政性质文件”,但我认为您误读了我的观点,即我从不打算用“非公务元素的占比”来判定一个文件是否具备行政性质。在此我愿重申:
    1、之所以提出“非公务元素”的观点,事实上是为了指出己见以为阁下观点中的可商榷之处。阁下以《解释》论称“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有关计划生育...工作”是行政性质,这一点不会有人有意见,但是“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与前者相去甚远,当中显然包含大量非三性质事务的元素,如阁下所指出的“计划生育宣传”,这就是典型的例子——与政府合作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银河沙数,若仅以协助政府即称其行为属行政性质,则是显然的扩大解释;具体而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七条也称“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然则是否企业在公司墙上搞个计生宣传亦足仅凭此而视为行政性质?答案是否定的。这样一来,显然根本不可能仅凭此与前句概念存在巨大差异的泛泛文句而强以前句之概念类比,不可能仅以此句而称一切涉及“协助政府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均属行政性质,而应该根据其具体单项行为的性质、授权关系和权限分野来个案判定其单项行为性质,而非划一而论。
    2、“政府对计划生育协会的领导”一点也同样如此,“领导”一词在相关司法辖区里的含义复杂,显然不能等同于行政权力的授权与被授权(群团并不天然具备行政性质,除非在某项事务上得到授权,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也只是仅限该项事务自身而言);国务院对该报告的转发这一行为具有行政含义不假,但这不代表该报告自身因而具备行政性,因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有权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匆匆数言,也许有未尽妥善之处,但请指出。此外,我并非不愿意讨论下去,但可能与本条原案渐行渐远,如果您有意就此案作进一步讨论,不妨移步Wikisource:删除讨论的恢复讨论,提出恢复案,在下很乐意与阁下继续讨论。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13日 (四) 05:48 (UTC)[回复]
    1. 阁下似乎不知道,中共中央的文件,按目前社群共识,是按{{PD-PRC-CPC}}被视为公有领域的。社群认为建国以后的中国共产党中央组织的文件,就是具有行政性。不知者不怪,这个就不说你什么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然后,你可以随便去找一个省份的公务员招考职位表,这些职位中,包括了地方党的组织、包括了政协组织。而,地方党的组织、政协组织,目前均被社群认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列举项。所以,你所谓“从事国家公务”等同著作权法上的“行政性质”的论断,根本就是错误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0日 (一) 05:29 (UTC)[回复]
    国家机关的权威解释显然优于“社群共识”,原社群共识认为公有领域文件不包括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等不具备行政性质,是由于没有国家机关的权威解释证实其具有行政性质。但是,2024年12月16日商务部网站对公众留言的答复已明确指出,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制定的《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队室(队角)建设细则(试行)》《中国少年先锋队鼓号队建设标准(试行)》等中国少年先锋队相关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根据这一新的变化,本人认为,行政性质文件的认定标准应该增加考虑该文件是否具有“规范性”的要素。
    本案所涉及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也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因此,公有领域文件以“规范性”或“约束力”作为评判标准,其实是一脉相承的。
    综上,根据最新权威解释,宜认为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政协组织、人民团体等机关(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应属于公有领域。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2日 (三) 03:46 (UTC)[回复]
    现行社群共识是,地方党的组织、政协组织,均被社群认为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列举项。若阁下要修改社群共识,请到写字间发起新的讨论。在共识修改以前,我只按照现行社群共识判断版权状况。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2日 (三) 07:16 (UTC)[回复]
    完全赞成“国家机关的权威解释显然优于‘社群共识’”,但我得指出的是,本地的相关著作权事宜共识也向来基于网站所在地和各文件起源国的司法相关条文形成。至于商务部的答复,我提一个“暴论”;
    1、在效力上,这不如成文文件。这并非否认它的权威性,而是:(1)仅依据这种形式的答公众问作为说理依据在各种文件尤其在司法文件中都很少见;(2)讲句诛心之论,这种形式的答公众问,它五时花六时变,你也是拦不住的——这并非说它不权威,也并非说成文的就有多万世不变,然而这确实是客观存在的因素。
    2、在精度上,它不应该被阁下扩大解释。“规范性文件”自来无精确划一定义,因此简单扩大到一切规范性文件都公有是站不住脚的。这个回复的说法是“中国少年先锋队相关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其说理逻辑是“少先队文件”→“规范性文件”→“公有”,但是回到著作权法上来,这个“规范性文件”只有在“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一项下时,才能据第五条公有(它显然不属于其他项),而“三性质”的权力归向本身在宪法上是明晰而不归于少先队(或事业单位、CPC等等)的,因此要判定它为“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就需要证明例外的证据:授权给事业单位做行政事务的文件是证据,判例称中央文件视同三性质的是证据,答复称少先队文件是公有的也是证据——但我们不能因为这些例外证据就将其扩大解释,那就成了“‘社群共识’基于国家机关的权威解释而OR”甚至是“‘社群共识’优于国家机关的权威解释”了。
    3、当然,若仅按字面解释处理,肯定也会有问题,譬如说何以少先队行而共青团不行,就是一例;对此,我个人的看法是倾向于从已有的条令或文件中寻找依据——例如《共青团章程》称“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受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领导”——又或者其他授权依据,在整理好全局授权关系后,再据此修正——说起来,相关辖区内不少“人民团体”类的组织其实都可以细细勘察一番。
    4、说句题外话:其实这三个文件也只有《章程》似乎真的需要这个答复,后两者都是教育部联名制发的,本来就不成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13日 (四) 06:19 (UTC)[回复]
    需要指出,“譬如说何以少先队行而共青团不行”,商务部答复并无指出共青团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公有领域。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06:18 (UTC)[回复]
    但是它也没有指出共青团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我的表述主要基于这一点,并且如果您留意到我前述第二点的说法,应该能理解我的思路——诚然,我并不认为我的思路一定正确。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07:12 (UTC)[回复]
    保留,据《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该章程是人行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并非由该央企自己制定。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5:19 (UTC)[回复]
    人行制定归人行制定,并不等于就一定有行政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7日 (一) 03:52 (UTC)[回复]
    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显具行政性。否则无需上报国务院批准。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27日 (一) 08:36 (UTC)[回复]
    那还是举例吧,GB/T50966-2024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但该标准由住建部批准。[5]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7日 (一) 11:41 (UTC)[回复]
    您举的这个例子还真有强制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本标准用词说明”一章中规定:“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上述规定的授权法源是2021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令第52号)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简而言之,《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明面上看是使用推荐性标准的编号,但其实标准内还有小部分内容是“强制性条文”,具有强制力。所以您这个例子本身不合适,建议替换成其他例子。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8日 (二) 17:01 (UTC)[回复]
    阁下似乎混淆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一个标准里面有“强制性条文”或“推荐性条文”,都不会影响他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叙述的主语都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所以,判断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是根据其属于“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来判断,而非根据该标准采用了“强制性条文”或“推荐性条文”来判断。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4:38 (UTC)[回复]
    (1)法律也分为“强制性规定”和“倡议性规定”。最典型的例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这就属于典型的倡议性规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显然,社群共识都认为法律全文属于公有领域。
    (2)您提到,“判断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是根据其属于“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来判断”。这句话明显错误。《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近期值得关注的2024年12月16日商务部网站对公众留言的答复也提到,“上述中国少年先锋队相关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文件,显然应以该文件是否具有“行政约束力”、是否具有“规范性”来判断。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13:16 (UTC)[回复]
    你提到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属于例外情况,请证明前文提到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被纳入指令性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30日 (四) 06:04 (UTC)[回复]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令第52号)属于国务院部门规章,自然属于《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所指的“指令性文件”。住建部令第52号明确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那么《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中所包含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强制性条文,当然具有“指令性”、“规范性”及“强制性”。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6日 (四) 16:46 (UTC)[回复]
    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只能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去确定。这与《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八竿子打不着。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09:06 (UTC)[回复]
    哦对了,我差点忘了,《标准化法条文解释》2018年3月6日废止,《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标准化法条文解释》根本就管不着《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09:09 (UTC)[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018年1月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释义》(以下简称“《〈标准化法〉释义》”)指出,“目前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例如,《环境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涉及领域有环境保护、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医药卫生等,这些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强制性行业标准或者强制性地方标准按现有模式管理。“国务院决定”是指《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国发〔2015〕13号)。
    工程建设领域依据国务院决定“暂按现有(指2015年)模式管理”。因此在工程建设领域,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规定,“强制性标准可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因此,《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属于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标准,是毫无争议的行政性质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7日 (五) 12:32 (UTC)[回复]
    https://www.baidu.com/s?wd=GB%2FT%E6%98%AF%E4%BB%80%E4%B9%88%E6%84%8F%E6%80%9D&ie=UTF-8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14:52 (UTC)[回复]
    使用GB/T编号的国家标准、使用XX/T编号的行业标准也可能是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标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水科院组织编制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年版)》第138页(附录 标准名称及强制性条文索引)明确指出: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地质勘察规范》(GB/T 50487-2008)、环境行业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水利水电工程》(HJ/T 88-2003)均是条文强制形式的强制性标准。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13:00 (UTC)[回复]
    睁大你的眼睛好好看看,138页哪里写了“强制性标准”这五个字?请你停止睁着眼睛说瞎话。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8日 (六) 15:46 (UTC)[回复]
    “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说法不妥。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2000年)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现行的也是如此),显示在此领域中“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即视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Patlabor Ingram阁下发出的《强制性条文汇编》就是水利部出的,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颁布以前,该领域的强制性条文没有像一般情况地要求说明及标黑,而是透过汇编的形式公布。在指令性文件及相关资料直接表明已以一定方式将T标(无论全篇还是局部)纳入其中时,否认这份T标在公有则是不妥的。但同时,我得指出,《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我没有看到汇编或者说明或标黑表明其存在强制性条文,也还没有看到它被纳入任何指令性文件,也许Patlabor Ingram阁下能告知一二?否则,这样是无法推定该标准能沿类似路径进行判断的(PS:这个标准里,没有“必须”或“严禁”——如果我没看漏的话)。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16:52 (UTC)[回复]
    同意银色雪莉的上述意见。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9日 (日) 12:28 (UTC)[回复]
    所以你现在是否同意,行政机关对于一份文件的批准,并不会赋予该文件行政(注:此处指行国家的政)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0日 (一) 04:04 (UTC)[回复]
    这一点我从一开始就是认同的。我只是指出你的例子可能不当。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2日 (三) 06:09 (UTC)[回复]
    所以你现在亦同意我的当时举例的GB/T50966-2024例子没问题?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3日 (四) 04:30 (UTC)[回复]
    同意。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06:26 (UTC)[回复]
    非常感谢。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5日 (六) 07:07 (UTC)[回复]
    说回该企业本身,行政法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33号):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在全国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营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经营各类保险与再保险业务;(二)向其他保险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三)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四)国家授权经营的其它业务。可见1980年代,对该企业的规范确实具有行政性质。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06:42 (UTC)[回复]
    没看明白,这是从哪里能看出来有行政性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7:56 (UTC)[回复]
    喔,好像看懂了,你是在说,一个人,他在某一天,吃了一碗面,所以,你便由此得出,他每天都吃面,不吃饭。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8:06 (UTC)[回复]
    他指的应该是“(三)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这个属于外交权。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13:11 (UTC)[回复]
    那么大的“根据国家授权”6个字,你自己也引用了这6个字,你是想告诉我你没看见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6日 (四) 08:21 (UTC)[回复]
    ……所以您既然看到了“那么大的“根据国家授权”6个字”,还有什么好问我的呢?国发〔1985〕33号第十一条表明,国家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代表国家行使保险领域的部分外交权。因此,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组织法规,显然是该机构行使外交权等行政权的重要依据之一,国务院印发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自然具有行政性质。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6日 (四) 16:42 (UTC)[回复]
    啊?你是怎么通过“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得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自然具有行政性质的?请你详细解释一下你的前后逻辑关系,我没看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08:50 (UTC)[回复]
    顺便,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这句话的意思是,国家授权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有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换句话说,国家不授权给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就无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12:19 (UTC)[回复]
    你说的这个跟我所要论述的内容并不冲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是规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构设置的规范性文件。外交等国家行为属于毫无争议的行政性质,作为根据国家授权可以行使保险领域外交权的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据以存在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文件,该《章程》当然具有行政性质。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7日 (五) 12:54 (UTC)[回复]
    这么说吧,只要国家乐意,他甚至可以授权给红渡厨,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红渡厨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所以红渡厨的任何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你觉得这对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7日 (五) 15:02 (UTC)[回复]
    这很对,假设今天国务院任命“红渡厨”为“中国保险事务特使”,授权你对外代表国家开展外交谈判、会见外宾等保险领域国际活动。你的所有行为未必都是行政行为(如吃饭、睡觉),但只要部分被授权的行为是行政行为。那么为你行使外交权服务的“红渡厨特使办公室”的“三定”规定、组织章程就理所应当是行政性质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13:06 (UTC)[回复]
    1. 请证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是服务于该公司行使外交权(或其他行政权力);
    2.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根本就不是“三定”规定,2020年9月1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2020年11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三定”规定制定和实施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党的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群团机关、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等“三定”规定的制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该办法亦指出“三定”规定根本就没有企业单位的事儿。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8日 (六) 16:07 (UTC)[回复]
    这种情况下,只有与授权直接相关的文件可以被视为公有,而不会延展到其他文件,因为授权与被授权的关系在该对应事务直接相关的文件中已经完成了三性质权力关联的逻辑闭环,至于被授权方的内部规程则不在这个闭环中。这样的推论是站不住脚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16:38 (UTC)[回复]
    如果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那么确实应认定为“内部规程”。但本《章程》并非是由公司内部制定,就不应当认为是“内部规程”。结合该《章程》的情况看,这篇文本仅是名为“章程”,跟今日民营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企业股东大会自行制定的章程完全是两回事。
    实际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是由行政机关拟定并批准的(82)国函字282号文国务院原则同意你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并批准你们拟订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表明了《章程》的拟定主体是中国人民银行),是由行政机关(外部)加诸于经济实体之上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权限的产物。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49号)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既然“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都被权威解释认为系“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即,权威解释认为“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国有企业工作”本身是“公务”)。那么,正如上方所言,刑法是最严格的法律规范,“举重以明轻”,如果一件事在刑法上属于“公务”,在著作权法上就更应认为系“行政性质”。
    综上所述,该《章程》本质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之行政职权所产生的、用以“约束、规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运行,确定该公司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认为是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9日 (日) 12:23 (UTC)[回复]
    您对于“公务”的理解似乎在将其直接等同于“具备行政(立法、司法)性质的事务”,而这是不准确的,如《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所指出的那样: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从此即可见到:“公务”的概念比“具备行政(立法、司法)性质的事务”的概念的外延要广;同时,人在某单位从事公务不能推出这单位具有三性质。在国企做一个会计管理国有资产是公务,在事业单位当一个领导也是公务,但那不代表当领导的“公务”及其任何相关文书就必然具有三性质,也不代表可以由此引申国企或事业单位及其任何事务和文书就具有三性质。
    尽管如此(即我反对第三段的观点),我并不反对阁下沿“由行政机关(外部)加诸于经济实体之上的规范性文件,是国务院及中国人民银行行使其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权限的产物”的推论路径,但我认为这需要更充分的资料厘清逻辑关联。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9日 (日) 15:16 (UTC)[回复]
    (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立时还处于计划经济时代,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管理仍具有指令性计划性质。如《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规定,“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主要采取经济办法进行管理。各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对人民银行或人民银行理事会作出的决定必须执行,否则人民银行有权给予行政或经济的制裁。”此时的中保公司需要完全遵从人民银行的指令,显然不能把它当做一个自由竞争的市场主体。
    (2)上面引述刑法上“公务”的含义,其意在明确“行政、立法、司法”的边界,“监督、管理国有财产”职责本身属于行政、立法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商务部答复的精神,行政机关在监督、管理国有资产方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属于公有领域文件。
    (3)延伸一下,《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3〕167号)对于是否“从事公务”作了区分性的解释,“公务主要表现为与职权相联系的公共事务以及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属于从事公务。那些不具备职权内容的劳务活动、技术服务工作,如售货员、售票员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因此,个人认为,在国企会计管理国有资产中形成的文件,要看其是属于“职权活动”还是“劳务活动、技术服务”,例如《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2024年部门预算》涉及到财政资金的使用,属于“职权活动”,应当认为具有行政性质。第(3)点意见属抛砖引玉性质,供商榷。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2日 (三) 05:18 (UTC)[回复]
    我之前已经看过《决定》,认为《决定》是很好的依据,因为提到“决定必须执行,否则...行政或经济的制裁”,这就为人行为人保制定章程提供了权力逻辑的说明;但我没有提这一点的原因《决定》的时间在《章程》之后,若仅凭它,在证据链条上可能有瑕疵,这也是我一直呼吁进一步确认更多资料的缘故。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13日 (四) 06:27 (UTC)[回复]
    根据《中国共产党组织史资料(附卷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权组织)》第984页,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4年1月1日才独立建置,成立依据是《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作为独立建制企业的中保公司首任董事长尚明1984年任命,首任总经理秦道夫1984年11月任命。
    因此,1983年及以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即便存在,也只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外加挂的牌子。结合《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 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人民日报1979年12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79〕银保字第16号),证明1979年恢复保险业务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名义仍存在。
    另根据论文《保险史上的1979年》(载于《保险理论与实践》2020年第10期)记载,“1959年1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召开第七次全保会,贯彻落实国内保险业务停办精神,并布置善后清理工作。1月15日,国务院第五办公室批转了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停办后的善后清理工作和国外业务一律由中国人民银行接办的报告》。从1959年起,全国的国内保险业务除个别省份继续维持了一段时间外,其余各地全部停办。国外保险业务继续办理。在组织机构上,从1959年起,人保公司从财政部划归人民银行领导,成为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下设的保险处,对外联系业务时仍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保险公司、太平保险公司三家公司的名义。
    综上所述,本公文发布时,“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对外保留的牌子,属于行政机关。
    (以上推论相信可以结束本讨论,在此感谢银色雪莉留言对证明思路的启迪)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06:25 (UTC)[回复]
    “因为是保留牌子,所以属于行政机关”的这套逻辑丝毫站不住脚。你都没搞明白人家为什么要加挂牌子。此处我复制一下《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条目:所谓一个机构,就是一个法人代表、一个财务账号、一套领导班子和一个队伍。所谓两块牌子,是指机构有两个名称,根据工作需要,以不同的名义对外使用相应的名称。“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使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名义,说明他不想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的职能,而是作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这个企业进行活动。若是按你理解的,换了名义仍然还是行政机关,那他换名义干什么!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5日 (六) 07:38 (UTC)[回复]
    1、保险处这事儿到1965年就翻篇了,1965年《关于将我行国外局保险处改组成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通知》就将其改为局一级结构,再次独立建制,参见《不忘来时路》(下称编年史)(p.384)。此后,根据编年史,(总公司)应该就没有再以这种形式出现了,地方上倒是与中国银行有些勾连,见1979《关于恢复国内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目前各地保险公司系属中国银行的一个科(组)或者与中国银行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这也是1960年起分出的,见编年史p.382)。这些时期,说该公司或该处其是国有专营金融机构固然为真,直接说是“行政机关”则恐过犹不及(这需要考虑到人行当时金融管理和一般银行业务的双重属性,通俗言之,公司(处)是业务处,管这个公司(处)的才是行政机关)——当然,考虑其时的经济体制,若以“其他具备三性质”则仍有讨论空间。(PS:尽管如此,红渡厨阁下的理解恐仍有相当值得商榷处,这不是加挂牌子,是直接改组成业务处,对外(出于业务需要)保留了保险公司的牌子,因此并不存在什么“不想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保险处’的职能”,而是其实就是同一个职能,即国家专营保险。)
    2、感谢与诸位的思维碰撞,在下谨引一文,以为个人看法之依据,即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 ,该文在本案所涉件之前不久,而等到1983年人行才再次改变体制(拔掉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因此我认为以该文来作为本案所需佐证在时间线和效力关系上是适宜的——中国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和主要任务...(四)审核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确定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工,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管理金融市场;据此,我认为本件所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的制定,即属审核金融机构的设置和撤并,确定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分工,协调和稽核各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等人行行使央行职权之列,据此应(○)保留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15日 (六) 13:33 (UTC)[回复]
    同意阁下给出的《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银行的中央银行职能及其与专业银行的关系问题的请示的通知》佐证,我认可该文属于公有领域,对本讨论  撤回请求。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6日 (日) 09:36 (UTC)[回复]
    政协人员还是国家公务人员呢,你什么时候见过政协文件被认定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而成为公有领域内容的?(早期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责的时候的文件除外)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10日 (一) 04:10 (UTC)[回复]
    商务部最近刚刚把中国少年先锋队全国工作委员会的文件认定为公有领域文件(详情见上)。原先社群不收录政协等组织的规范性文件只是因为没有权威解释证实,现在有了。此前把中共中央的规范性文件列为三性质文件,地方党委机关具有类似强制力的规范性文件不列入,反而是逻辑上无法自洽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2月12日 (三) 03:49 (UTC)[回复]
    根据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公司章程不属于版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列,不适用版权法。--古海岸遗址留言2025年1月27日 (一) 04:12 (UTC)[回复]
    后面文段写错了,写成版权法了 古海岸遗址留言2025年1月27日 (一) 04:14 (UTC)[回复]
    这显然是文字作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7日 (一) 04:27 (UTC)[回复]
    未必如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判决某合同不是文字作品,可见并非由文字组成就是文字作品。 曾晋哲留言2025年4月1日 (二) 15:16 (UTC)[回复]
    (!)意見:我认为诸位(不论持何种观点)可能太多地利用了类比法,但不完全贴合具体情况的类比可能无法解决特定问题,也可能会造成离题,不如打住。我个人认为这是需要更对口且直接的资料的(不论疑虑或保留)。根据1982年3月的国务院关于全国性专业公司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p273),对人保作为专业公司的“不同于行政管理机构”和“不套用行政管理机构级别”都做出了定义(这里也顺便回应一点,即人保在章程时点是“局级经济实体”,但不能因为“局级”就认为它具备行政机构身份),但同时也提出了已成立的全国性专业公司中,有些实际上带有相当程度的行政性质,一套机构两块牌子,经费开支是行政和企业分摊,在改革机构体制中,应逐步划清行政管理和生产经营的职责,使专业性公司真正成为企业性的经济实体的客观问题——这里需要指出一点的是,人保有没有两块牌子、何时有何时无其实是一个非常需要考究的问题,在1983年人行剥离其他属性专事央行职责以前,在相当时间内保险公司是对外称,对内则尚有人行挂在储蓄那边的保险处。因此愚见以为这是一个相当需要考究时间节点、机构沿革和权限的问题,而不是靠类比就可决定其保留或删除的(也许是在下浅陋,至今我也尚在梳理),我无意打击诸位的讨论热情,但我提议诸位把精力多放在审视对口资料会较好。(PS:上述有些说法,因懒,未附资料,如需要时,请告知)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8日 (六) 06:09 (UTC)[回复]
    @银色雪莉:其實是不是可以綜合上面討論得出一些法理疑慮,拿去那個什麼「中國保護知識產權網」提問?—— Eric Liu留言 2025年2月14日 (五) 15:24 (UTC)[回复]
    @Ericliu1912:让子弹飞一会儿,希望有答复。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2月14日 (五) 16:46 (UTC)[回复]
    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认为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公司章程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所以属于公有领域。 Midleading留言2025年4月8日 (二) 02:39 (UTC)[回复]
    @Midleading:若是如此,本人認為可以保留。—— Eric Liu留言 2025年4月20日 (日) 09:12 (UTC)[回复]
    我在上方已表明对本案撤回请求,但坚决反对以所谓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为依据,他们不是法院,给的理由也经不起推敲。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4月20日 (日) 09:26 (UTC)[回复]
    他们是商务部,商务部确实能也有权处理这个,虽说答公众问的形式在效力上尚可斟酌,但结合Wikisource:写字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对公众留言的回复著作权问题讨论中曾晋哲阁下提供的说理和判例,预计相关问题在本地应还有进一步探讨空间,“经不起推敲”倒是不至于的。不过我想本案就按此前的讨论结束也已经足够,这与那边的探讨可以并行不悖。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0日 (日) 16:55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月30日 (四) 10:00 (UTC)[回复]


  • 大祓詞,譯文來源之出版日為1961-09-25,明顯還未進入公有領域。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13日 (四) 08:53 (UTC)[回复]

日本2018年延长保护期(50年到70年),已过期的不再延长。神道史學會非自然人,从发表开始算50年还没到2018年。可能并不“明显”。 Teetrition留言2025年3月13日 (四) 16:41 (UTC)[回复]
確實是不夠明顯。
補充資訊,譯文來源為該書其中一篇"大祓詞の「天津祝詞の太祝詞事」について",該篇作者為青木紀元,青木氏於平成17年(西曆2005年)過世。望能進一步釐清癥結。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14日 (五) 00:54 (UTC)[回复]
  支持(×)删除 Teetrition留言2025年3月14日 (五) 02:01 (UTC)[回复]

  • 北蒼,來源不明的北大漢簡整理彙編,最早的出版件年份為2012年。
  • 倉頡篇,本地既有的倉頡篇也有部分簡篇內容存在版權疑慮。除了「居延漢簡」的部分與史語所藏居延漢簡資料庫的釋文一致,屬於CC0。在此之外的釋文來源簡篇出土時間至今皆未滿50年,遑論釋文。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14日 (五) 02:55 (UTC)[回复]

出土時間不等於創作時間,應該按創作超過100年的作品處理。整理可能產生版權,但是如果整理出來的文字與原件完全相同則沒有獨創性且可認為屬於公有領域。 Midleading留言2025年3月14日 (五) 03:45 (UTC)[回复]
釋文視為創作超過100年的作品處理。我知道了。
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及部分子頁面總該屬是產生新版權的整理件,抑或不屬?在此提請討論。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27日 (日) 15:31 (UTC)[回复]
看如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尹誥中这些注,虽然还未有机会查对应著作,但若一经确认是今人注,必然产生新版权,这不会有疑义。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29 (UTC)[回复]
同时在此知会贡献者@黑白055120阁下:据阁下编辑摘要所见,阁下录入内容中包含有今人有整理注释版权之文字,与本地版权方针不符,请停止录入此类文献。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31 (UTC)[回复]
如本篇各注皆由我親自打上的?
整理注視版權之文字是指注的部分?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56 (UTC)[回复]
需要请教阁下的是,这些注的文字,是否来自于阁下在编辑摘要中所提及的“馮勝君,清華簡《尚書》類文獻箋釋,上海古籍,2022年”一书?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7:59 (UTC)[回复]
不是,內容字句是自己打的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8:01 (UTC)[回复]
如經確定,我這邊所寫各注仍牴觸於版權,望請處置。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8:00 (UTC)[回复]
問一下,如果確定這邊所做注釋不是自新版權抄來的,還能錄入此類文獻嗎?
雖然預計之後幾篇要看較多資料,想試著寫更多,要之後才會找時間錄入。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8:27 (UTC)[回复]
您好,您的意思是相关的注释是您的个人创作是吗?一般而言,根据Wikisource:收錄方針,文库主要用于收录已出版的文献,虽然不是完全排斥注解,但是这种注解的范围和表现形式都是有所限定的(见Wikisource:收錄方針#註解);我个人的建议,如果您是想录入清华简仅原文的内容,那么仍然是可以录入的;至于说您添加的注释(如果它们是阁下自己创作的)是否合适于本地收录范围,则需要视乎内容和展示形式而定:如《金縢》中的版本差異比較就并不适合录入,而一些竹简原字形的说明在不涉及原创研究的情况下可能可以考虑以平行展示的模板方式录入——当然,前提是它们并非来自于有版权的著作。我个人建议您在文库还是以录入纯原文为主,因为文库的用途并非用于发表个人研究,那些可能更适合于如维基学院一类的计划。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9:41 (UTC)[回复]
很感謝您的回覆。
不過金滕篇並沒有將《尚書》或《清華簡》全文具引,的確不合適嗎?這部分似乎看起來也非註釋,而是古代原文?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9:48 (UTC)[回复]
本地收录原文面貌(在技术允许的范围内),我相信“版本差異比較”等内容并非《金滕篇》的原文面貌吧?那么便是不合适的。您可以看看Wikisource:收錄方針里有一句话:“維基文庫是...把這些作品忠實地存放在維基技術網站”。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19:53 (UTC)[回复]
如此,十分感謝賜教。已作更動。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20:04 (UTC)[回复]
而正文隨註的部分,只能另尋時間改動。十分感謝您的提問。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20:07 (UTC)[回复]
客气。其他用户也可能协助调整,其实我前述也说到,就连这些注被移除的可能性还是很大的——我尝试举一个例子膏兰室札记/卷一,您可以看看里面带色块的内文,把鼠标悬停在上面就能看到一些注解,您也许通过此可以了解到本地接受的注解的内容是很窄的——生僻字字形(的不加以研究的直观描述——这是考虑到技术上各读者电脑系统可能不能准确识别部分僻字,因此在录入中保留原字的同时而作的调和措施)、错字(需要是明显得毫无争议的)等,且都不干扰原文版式。总的而言,本地接受的这些注解都是技术性而非研究性的。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20:19 (UTC)[回复]
粗查了一下对应著作,可以确定相关注解并非自其抄袭而来(如果需要书影以作查对的话请提出,不过可能须稍等几日,此刻正外游中,有未便处),其中有一部分算是黑白055120阁下的创作(这里的“创作”无关是否依据学人研究成果,而是它显然不是原貌内容),如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金縢中有按他篇之考究可改定為乎,又他處幾篇解讀為吾,这种显然不宜收录,应予移除;另一种是像豫,作左疒右余,这种其实是简文的严格隶定(我没有校对所有,但照理说它们都来自于清华的整理本,是本就有的内容),如果大家没有其他领域的疑虑而认为可以保留的话,我建议以本地常用的平行展示的方式改善保留——不过这些严式隶定有些入了unicode有些没有,那么使用模板时似应统一展示面貌,将这些严式隶定统一放在模板后端,以免出现前端过于乱糟糟的情况。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8日 (一) 09:01 (UTC)[回复]
不考慮版權,清華大學藏戰國竹簡等古文字作品算是最難錄入的。維基文庫常説的「保存原貌」,不同編者有不同理解。就外觀而言,原貌可能是「特定版本,特定用字」,「特定版本,規範用字」,或「匯集各版本,規範用字」。就内容而言,可能是「特定版本,保留錯誤」,「匯集各版本,恢復出版者的原意」,「匯集各版本,恢復原作者的原意」,更可能是「匯集各版本,替換為現代語匯,加以編者注釋,以便理解」。 黑白055120閣下的行内注解,和展示方式,符合古代中國出版、校雠、和評點傳統。維基文庫起源是對古登堡計劃的維基仿製,其設計是校對維基化,架構符合西式哲學,即作品和對作品本身的meta描述嚴格分開在不同頁和命名空間),最小化編者對作品頁内容的主觀增減。惟考察以上兩個維度,和中式傳統都在遙遠的不同兩端。中文維基文庫社群的理解,本人觀察都似都在中間的位置。
另外,可能還沒有一個能收錄編者主觀的讀書心得的維基計劃。維基文庫是圖書館而不是書商,維基教科書禁止原創;惟有維基學院勉强合適,然如果有值得在學院展示的内容,爲何不付梓出版,主張版權?文庫也極少有關於作品内容的討論,更不用提合作校雠(而不是校對),可能從未有過。一方面本站的設計來自英文,沒有這種考慮;另一方面,後起的同類網站,如「中國哲學書電子化計劃」,也沒有這樣的設計。希望黑白055120閣下不要因此失望。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6:34 (UTC)[回复]
很感謝兩位的幫助及指教。
主要是之前試著將已經錄過的幾篇放上來看行不行得通。曾參考《繫年》,並以為可以做各比較於原文旁,此番有所誤會。有違於社群的目標,深感遺憾。但也感謝關懷,且竊為表示尚未灰心。
如允為言,個人接下來會想試著把更多篇章先弄完,再付諸作業。關於如何註作文字差異的表示,尋思之後錄上其他篇章時同時嘗試更改,並延及錄入的篇章。
再一次道感謝。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07:53 (UTC)[回复]
至於出版或創作,也並非此意。最初是擔心依任何特定書籍錄其整理為付諸閱讀的文字(並僅此),會有被指責抄襲「版權原文字編排」的擔憂;加之簡文文字版本及可閱讀文字版本差異極大,故以此穿插的方式希望避免於抄襲排版或一類問題的困擾。如是相關問題無礙,改正是的確無妨。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08:10 (UTC)[回复]
@Andayunxiao@黑白055120:两位,我在Wikisource:沙盒做了一个样子,想征求两位意见(请忽略色块问题和模板选择问题,前者似乎已在写字间逐步走向解决,后者不是大事,我只是想体现一个效果,即前端展示宽式隶定,后端显示严式隶定)。PS:这是不是该回写字间讨论233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17:28 (UTC)[回复]
感謝閣下特別製作樣例。本人談不上能有意見,這已經是社群有共識的的編者注解錄入方式。樣式上,幾個字連續注釋可能不易區分,但因技術問題,也難有大的改進,此情況下,單字的注文重複原字,可幫助讀者。本人不瞭解古文字研究。如果重文符號需要可見或以單獨字符錄入,可協助開發模板;如果合字需要特別標注,也可使用特別模板。w:表意文字描述序列適合描述隸書結構,可在維基詞典查找單字以熟悉其語法。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5月1日 (四) 06:17 (UTC)[回复]
感谢您的建议,我尝试再做些调整。重文等符号可能可以以符号形式出现,可惜近日外游未便检索,当容后处置。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5月3日 (六) 06:50 (UTC)[回复]
感謝您的示例。這部分借用電腦端來看,的確簡潔有力。不過第一次用手機看時,不論怎麼點也無法顯示註釋,這部分比較難說。 黑白055120留言2025年5月1日 (四) 07:17 (UTC)[回复]
手機端還不能顯示{{}}等模板的注釋。這是頗爲上游的技術問題(見英文維基百科Tooltip模板説明)。本地有不同原理的{{UnO}}模板可在手機端顯示,但亦有缺陷(如溢出頁面邊界),還需調試。各維基媒體計劃的手機頁面支持,老實說可提升處甚多。十分感謝閣下的意見。如需樣式,排版幫助,盡可提出。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5月1日 (四) 07:57 (UTC)[回复]
是的,移动端颇为不便,像我近日外游,即基本只能做回复,且还需使用浏览器桌面版网页模式,体验感才稍好。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5月3日 (六) 06:52 (UTC)[回复]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22日 (六) 04:22 (UTC)[回复]

《賜姓始末》在《行朝錄》中有,此外也有《明季稗史彙編》和《梨洲遺著彙刊》等叢書所錄的本子。在下擬擇後二者之一作覆蓋(日後有同好有餘力錄入各本時可再移動,此頁作版本頁;不選用《行朝錄》的本子,是因為那邊編排另有脈絡,就不必重複了),不知@Aerotinge閣下以為妥否?若社群諸位認為可行,在下就動手。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1日 (二) 08:29 (UTC)[回复]
賜姓始末_(明季稗史彙編本)我已有錄入,可直接取用。當時就是一校對下去發現差異有些多,才從而發現台銀本實際是編校過的版本。
而原頁面要直接蓋過或用作版本頁我皆不反對。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1日 (二) 08:42 (UTC)[回复]
感谢您的提醒,既然如此,我拟将其改成版本页。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1日 (二) 09:48 (UTC)[回复]

  • 西藏独立宣言,來源為《喇嘛王国的覆灭》,Melvyn Goldstein著,杜永彬譯,北京时事出版社1994年出版。譯文版權非處在公有領域。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3月29日 (六) 02:05 (UTC)[回复]

  支持,已核无误,事实上就连戈尔茨坦本人都应尚在世(2020年尚能见到关于他的新闻),更不要说杜了。另外,此文尚有一个更早些的译本,即社科院1978年由李有义翻译的夏格巴著《西藏政治史》,李2015年去世。照以上看,此文汉译没有太多收录空间。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3月29日 (六) 15:29 (UTC)[回复]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19日 (六) 00:10 (UTC)[回复]

  支持,显然如此。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0日 (日) 16:31 (UTC)[回复]
  中立。即便編輯者是現代人,但編輯對象之文本乃古人創作作品,其著作權應屬古人才對。
如果僅僅因為古文加工編輯者是現代人,就觸發產生版權問題,那本人所錄入的不少作品都不合格。甚至文庫不少作品也不合格。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1日 (一) 01:14 (UTC)[回复]
本件討論的是「弁言」,用白話來說就是「編輯的話」。是1960年代為了該書出版所寫,跟古人作品無關。
一如您的{{中國地方史作品(台灣)}}模板一樣,將這些內容與古文放在一起,不會就使得其成為古文的一部分,也不會影響或消滅該內容的著作權狀態。
另外就古文加工編輯,如斷句、加標、圈點、校字等行為,在沒有原創性內容參與的情況下,不會形成新的著作權。
的確,文庫不少作品,在作品主文參雜貢獻者個人見解、註釋、讀書心得等等的,是不合格沒錯。不過不合格原因更多是違反收錄方針,將原創內容與古人作品混合重製。
要對古文編輯,重製成具有新著作權的作品,可能還不太簡單,我能想到的,大概就是翻譯成當代白話這類行為才會觸發。君所貢獻過的內容似乎沒有這種傾向?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21日 (一) 02:13 (UTC)[回复]
本地更接受這些改動不大的「混合重製」,不似英文文庫有嚴格限制en:Wikisource:Annotations
文庫尚有更加偏離原始文獻的作品,多爲原文流傳多個不兼容版本,沒有最正確版本,而文庫僅錄入一個今人匯編本到無消歧義作品頁,又不標注文字來源。不提可能的版權問題,這些錄入版本占據了主位,卻沒有足夠影本證據及校對來支持其「最正確版本」的實際效果,是在誤導讀者。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4月21日 (一) 07:44 (UTC)[回复]
臺灣通志全書結構不佳,二級子頁的正文不該包含嵌入到一級子頁,如臺灣通志/疆域,使得下載的電子書内所嵌入文字重現兩次。 Andayunxiao留言2025年4月21日 (一) 07:59 (UTC)[回复]
之前誤會了,我以為你要求刪除整本書籍。而非「弁言」部分。
如果僅針對「弁言」部分予以刪除,我是讚同的。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1日 (一) 10:11 (UTC)[回复]
(×)删除:此篇本身為今人作品,著作權尚未到期。—— Eric Liu留言 2025年4月21日 (一) 04:47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4月22日 (二) 03:05 (UTC)[回复]


  • 诫曾玉璟,如內文註腳屬實,則出自中华书局1976年出版《洪秀全选集》,作者署名為"扬州师范学院中文系",法人作品。考作者應為祁龙威,2013年11月24日逝世。至少注釋等內容非處在公有領域。
  • 斬邪留正詩,理由同上。或需回退並將編輯歷史清理到先前版本。
    本作品亦可見於非宇館文存彙編本。蕭一山著,1978年過世。依然有尚未進入公有領域可能性。以上兩件盼望能有確定存在公有領域的適當底本可用,愚找資料的功夫還不夠。
  • 原道醒世訓原道救世歌原道覺世訓,當前版本我已改由版權在公有領域之底本錄入。但同樣需將編輯歷史清理出。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23日 (三) 16:20 (UTC)[回复]

@Aerotinge诫曾玉璟已校出,據太平天國印《太平天日》校(其景印本見《太平天國官書十種》(p327));斬邪留正詩兩版本,前一版(即《選集》版)出自太平天國印《欽定軍次實錄》(同前,p482),後一版則同時見於台北故宮藏洪仁玕親筆自述[6]及1854年w:韓山明著 The visions of Hung-Siu-tshuen, and origin of the Kwang-si insurrection (後者與洪仁玕有所往來,原著為英語,但詩詞是中文,見[7],想來此詩亦由洪提供)。另外,此二詩原無標題,標題均來自於《洪秀全選集》的編者所擬。現在有一個問題,那就是《斬》我已做了版本頁,也錄了第一個版本,但第二個版本應該具體以何消歧義?我不擅長此事,請閣下和各位給些意見。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3日 (三) 19:02 (UTC)[回复]
不知文庫命名慣例,以下僅就我的意見出發。對無題詩作,我認為標題可用:
考慮到有消歧頁需求,"無題"在此不合適。竊以為第二個版本可仿斩邪留正诗_(欽定軍次實錄本),作斩邪留正诗_(逆酋洪仁玕親供)(或斩邪留正诗_(1854),如果用Hamberg作品做來源)。
愚在錄入原道救世歌時,末段也多出一段歌文,首句"百正歌"。當時愚亦曾思量,是否該拆出一篇百正歌
但最後也僅通篇錄入就完事了。相信這些詩作,如果不是摘抄成單篇,亦無需考量題名作何名。
古人詩言志,總愛順手撇畫幾筆,重在過程;說到給個名分,那倒不是要緊事。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24日 (四) 07:01 (UTC)[回复]
说句玩笑话,《无题》的另一个不合适的因素可能是因为洪搞不好有几百首这种诗doge像是别人给他编的集子就是如此。1854在本件可能有些让人误会是作诗时间,“逆酋”云云又太npov了(我知道这不是必需品,只是这么一说),我想我还是录成斩邪留正诗 (洪仁玕親供)吧,留个名就是了。感谢您的建议,给我不少启发。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4日 (四) 07:58 (UTC)[回复]
PS:有关侵权历史版本问题,我核对了一下《选集》:诫曾玉璟是要移除相关版本历史的,与选集注完全重复;斬邪留正詩可不必,Grabon123321阁下所录与《选集》并不相同(选集只有军次实录本)并加入了自注;另外三件的情况和《斬》相同,是其自注,应亦可不必。说起来有个题外话,关于后面三首《原》,程演生《史料》的本子是重刻过的,与c:File:SSID-12335087 太平天國印書 上 第9冊.pdf《印书》的本子比可能后者更佳(毕竟后者是太平天国自己刻印的,1852年的重刻本,据《选集》说初刻本与此文字还有异,不过在下未有缘得见,而且重刻本也是通行本),不知道阁下是否有兴趣换个底本?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4日 (四) 08:27 (UTC)[回复]
我稍微看了一下《印书》跋裡提到的幾個版本差異,我發現程本所收的底本是符合其所說的「初刻本」特徵的。
至於《选集》,我沒看過,也不能就其內容作考證。
回到三首《原》作品頁面,確實是可以都改作版本頁,然後以程本作初刻本、印書作重刻本分置。使兩版皆得呈現。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2025年4月24日 (四) 15:26 (UTC)[回复]
我看了一下,程本是从法国抄录的印书回来,如此说来我还是武断了,一下子没想起查它的来处。赞成您的改版本页分列的意见,不过毕竟是重新抄录,程本还是叫程本,我们也不知道它与初刻本有多少差异。程演生1955年逝世,本地甚至可以整本《史料》录入——当然这是后话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4日 (四) 16:02 (UTC)[回复]

粵省議會請全國討孫文電救粵聯合會聲討孫文電蓋棺論定之孫文陸榮廷等聲討孫文電

此四文內容均涉及中國近代歷史中享有極佳國際名譽、同極高歷史地位,且由兩岸三地主流華人社會公認之革命建國領袖。

然四文均對其評價甚為負面。文庫收錄此敏感作品,尚屬首次。

竊以為收錄此類頗具爭議之作,恐需加倍謹慎,應令錄入者附帶標明準確詳盡之文本來源,確保其非今人偽作,方予收錄。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6日 (六) 21:05 (UTC)[回复]

“首次”倒不是首次,見,与阁下所提件中第二文均可见(惟标题未知出处);第一文则可查华字日报发行《广东扣械潮》(其他没看到原件,不赘)。在此请本件数文贡献者@MoAiSang阁下基于本地方针Wikisource:版权信息/全文为各文加入适当版权模板,并建议在header模板from参数中填入文献来源,谢谢(其实本地向来鼓励协作,在下既查得资料,本应代劳录入部分信息,惟此番有未便之处,见谅)。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05:17 (UTC)[回复]
PS:模板利用详情请参见Help:模板#版權相關Help:版权标记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05:22 (UTC)[回复]
已在四文中添加{{No source}}模板。
對政治人物之評價,無論其出自何人,無論讚同抑或是反對,只要不涉嫌違法行為,乃個人言論自由。私當然早已認同。
僅提醒文庫,對此類同主流價值觀念相悖之小眾作品,在相關背景關審查上應更為細緻嚴苛。不致在此生傳訛之惡因、結誹謗之惡果。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8日 (一) 01:01 (UTC)[回复]
已添加来源,并去除Template:No source模板。感谢提醒 MoAiSang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08:09 (UTC)[回复]
閣下錄入之蓋棺論定之孫文一文,余以為給出之來源信息依舊不充分,存在侵權嫌疑。前已將相關理由已在寫入討論中,望能給出進一步詳盡來源。
至於針對孫文及西關事件,閣下實有發表個人看法之言論自由,余雖無法認同但充分尊重之。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09:36 (UTC)[回复]
感謝提醒,已根據版權狀況,將正文遷移至多語言維基文庫,並移除正文。 MoAiSang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0:51 (UTC)[回复]
閣下客气了。
目前來看,刊載自《討赤旬報》之作品似乎都存在版權問題。
如這篇討赤救粵同志會宣言,亦來自該報,如無法找到其他來源,恐將同樣面臨版權問題。
閣下如確有需要將該報刊之作品導入本站文庫,可影印或拍攝相關作品上傳至wikicommoninternetarchive,再行錄入。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1:35 (UTC)[回复]
内容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已經附加上紐約公共圖書館的鏈接,可以直接查看原文 MoAiSang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1:46 (UTC)[回复]
閣下所指是該鏈接麼?本人打開後,並未找到瀏覽原文之入口。
相反在頁面中出現一條提示信息:This item is not available online — Limited - search only — due to copyright restrictions.
討論中所提到的信息一樣。由於版權問題,僅供檢索。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1:57 (UTC)[回复]
可能因爲您的IP不在美國,美國IP可以直接點開查看掃描版全件 MoAiSang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1:59 (UTC)[回复]
閣下所言非虛,換成美國ip後的確可查看該作品之原始pdf文檔。
如果可以的話,可否將原始文檔從該線上圖書館下載再上傳至wikicommons備份,以便形成wiki站群間之內部關聯?
如同閣下已上傳之《廣東扣械潮》。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2:15 (UTC)[回复]
可以 MoAiSang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3:02 (UTC)[回复]
个人看法,《盖》文业经确认来源,版权信息可以厘清,而因为本文由确实身份无法得悉者发表于1926年香港,是适用Template:PD-anon-expired,可以在本地显示;《讨》文查原件目录及内文似并无作者标注(梁的署名,从原件去看似乎属于其他文献),观其落款,应属以组织名义发表,亦发表于1926年香港,仍可沿用Template:PD-anon-expired,唯其中“本报通电”,与前似非同一文,此一节则应移出另行录入(且以梁身份已知而卒年不明情况看,须适用本地容忍,按发表年+50(香港期限)+50,到27年可以展示于本地。)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3:41 (UTC)[回复]
扯句題外話:
閣下所言乃小事,同MoAiSang君為構建粵族之想象共同體,今日終於開誠布公,奮筆疾書闡發大義相比,完全不值一提。
然僕不敏,閱史甚少,觀其大作,至今尚不明其構建之本土粵史何以將「倒孫不倒汪,反清不反滿,親英又親日。」這三組內部自相矛盾之政治立場在暴日親華時統一起來。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4:13 (UTC)[回复]
我想在版权讨论页面的话,在下所谈的虽然不免鄙陋,不过应该不算小事哈哈。文库收录已出版文献,我则关注其收录是否合乎方针,仅此而已。至于其他,恕在下学识浅薄,就不参与讨论了——我想这些讨论可能发生于其他讨论页更为适宜。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4:20 (UTC)[回复]
既然是由於異地ip引發導致無法訪問網站之原文文稿,那即刻恢復還原相關作品是理所當然的事。
本站主題自然是錄入文獻,而非其他。這次討論確實談了不少無關話題。今後本人也會注意。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4:36 (UTC)[回复]
我并未提及任何政治立場,僅僅是輯錄補充被各個時代主流忽略的聲音(并無贊成之意),請勿過多發揮。 MoAiSang留言2025年4月29日 (二) 14:21 (UTC)[回复]
辛苦辛苦。
無論閣下目的為何,無論錄入的這些人在近代歷史上是否積極反赤,現如今都已是臭名昭著的反面教材。
要是哪天他們都能被洗白,那china得比今天敗壞幾百倍不止。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5月1日 (四) 17:44 (UTC)[回复]
@银色雪莉:所以應該分成幾頁(話說「討」是指哪一篇文啊)?—— Eric Liu留言 2025年4月30日 (三) 06:28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
1、如方便,请为《蓋棺論定之孫文》一文加Template:PD-anon-expired,并将其header中from信息以Template:textinfo移入讨论页,editions改参数yes,谢谢,在下因对此文的私人见解而不便就此文作任何编辑,此因私忘公之事尚祈见谅,但各项信息均经复数位用户核实(来源可参见此前MoAiSang阁下提供的[8](自p13起,请使用美国IP)),并无疑虑,不必担忧;
2、「討」指的是討赤救粵同志會宣言,此文见[9](p53-55,美国IP),由来源可见,这实际上是两篇文章,“宣言”(落款是“廣東討赤救粵同志會”)保留原地,加Template:PD-anon-expired等信息(已处理);“本报通电”(可从编辑历史中取出)虽然从原刊排版符号上看可能属附录,但因有单独落款“梁太仓”,还是应视为两个作品,而其身份可知是致公党人[10],只是生卒年不详,照本地此类容忍事项,要到2027,因此有劳阁下或其他用户先移动到多语言文库(我不太熟悉那边,抱歉);
3、此外还顺便提出一件:孫傳芳等推張作霖為安國軍總司令電是联名电,要算共同作者中最后一人离世者,我算了一下,是w:商震,1978年离世,这样的话也要移动到多语言,2029年移回。此事副知@MoAiSang阁下。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08:54 (UTC)[回复]
@银色雪莉:多語言那邊我沒有權限,這得問問Jusjih君。—— Eric Liu留言 2025年5月2日 (五) 07:16 (UTC)[回复]
题外话:任何人都总有负面评价的(姑不论是否正确),何况《华字日报》立场反孙也不是新鲜事——不过这不是版权问题,似可不在此展开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27日 (日) 05:20 (UTC)[回复]
對孫公之政治理想「天下為公」,自可抱持不同看法,由眾人評說。
然其一生所推崇並踐行之革命精神,乃人類固有之積極進取精神于政治分野之具現。如佔特定階級立場惡意詆毀全盤否定,此理性之惡。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4月28日 (一) 01:13 (UTC)[回复]
孫文於日本東京、中國廣州、
中國澳門創立同盟會,
成立中國國民黨。
其後孫文於中國澳門、中國香港,
扶植中國共產黨。
毛澤東主席就是孫文拉攏。
中國北京天安門毛澤東遺體,
穿著上“中山裝”。
孫文是中國共產黨,
與中國國民黨的“神主牌”。
扳倒孫文無疑給中共,
以及毛主席一記響亮耳光。 黎用先留言2025年5月2日 (五) 09:39 (UTC)[回复]
毛主席千錯萬錯,發動文化革命搞黨內階級鬥爭絕對沒錯。並且“毀黨”效果極佳。
單論戰績戰果一百個討赤張作霖加剿匪蔣介石也比不過他老人家。
閣下反毛,要麼根本不懂大陸社會,生搬硬套西人理論自以為能解決問題。
要麼就是當年被整肅的幹部群體,因利益受損對文革經歷至今耿耿於懷。
要麼就是今日既得利益集團,懼怕社會運動,被革命群眾清算。
至於孫文,此人已位列聖賢,近世罕有。於今華夏亙古未見之污濁顛倒之世,其在世行跡反遭跳樑之污衊誹謗,方才合理。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2025年5月4日 (日) 03:23 (UTC)[回复]
提醒诸位,本页为“维基文库:版权讨论”页,余以为诸位应坚持有关版权问题的讨论,并且遵守维基媒体基金会的行为准则,维护维基文库的的中立性。
“任何介绍及解释内容应持中立观点。” MarkZhou08留言2025年5月4日 (日) 04:25 (UTC)[回复]
@MarkZhou08:基本上你可以先看這句就好,其他多數都屬於政治意見交換,對討論版權意義不大。—— Eric Liu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7:30 (UTC)[回复]
黃老道家不反毛,
名形法術勢行高;
秦皇兵霸漢王號,
四經一史未殊途。 黎用先留言2025年5月4日 (日) 09:53 (UTC)[回复]
@黎用先,请阁下停止在维基文库讨论与维基文库无关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写诗、发表政治观点等。维基文库是一个由志愿者在线收集自由内容文本的站点。而非做他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5月4日 (日) 12:21 (UTC)[回复]
中國大陸IP,
訪問維基文庫,
違反法律嗎? 黎用先留言2025年5月4日 (日) 13:16 (UTC)[回复]
違反法律?不違反法律?
不清楚是否違反法律,會主動瞭解?
不清楚是否違反法律,不會主動瞭解? 黎用先留言2025年5月11日 (日) 04:18 (UTC)[回复]
依據银色雪莉的意見,將「蓋棺論定之孫文」一文保留,其餘請社群續議。—— Eric Liu留言 2025年5月4日 (日) 07:43 (UTC)[回复]
另外三文都已经由各用户补充来源,版权疑虑应该已厘清了:两篇组织作品,时间都在PD-anon-expired内,应该无碍;一篇共同作者作品,三人身份及生卒清晰,最晚的1928(陸榮廷),一人(李靖誠)身份似乎不明(在下力有未逮,若各位有新资料请告知),但照身份不明规则,发表时间1921+50,也已到期了。 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5月4日 (日) 13:19 (UTC)[回复]

ᡥᠣᡵᠣᠩᡤᠣ ᠶᠠᠩᠰᠠᠩᡤᠠ ᡩᡝᠶᡝᠨ ᡳ ᠪᡳᡨᡥᡝ ᠸᡝᡳᠯᡝᡵᡝ ᠪᠠ ᠠᡳᠰᡳᠯᠠᡵᠠ ᠪᡳᡨᡥᡝᠰᡳ ᡝᡵᡤᡝᠨᠯᡝᠣᠯᡝᠪᡠᠮᠪᡳ

结合[11][12],则此文的来源可能源自北加里曼丹共产党前领导人之一的洪楚廷,但来源不等同于作者,这种宣言通常按匿名名义算——马来西亚似乎没有类似组织或法人名义这种计算(我不够熟悉当地法律,只是看WIPO展示的法律文本和commons的介绍)——如果没有其他问题,那就会是发表后五十年。2011年的讨论中Peter2006son阁下提出两个问题,一是“政党的纲领性文件的法律地位如何”,我想有前面的法律规定应该可以解决,即就看成普通匿名文件;二是语言问题,这确实是有争论的,因为北加共甚至马共的领导者似乎都是以华人为主,那么他们在这些文件上使用的到底是中文、英文、马来文,甚至可能几语并用?这是个疑点,如不能解决此疑点,建议仍删除,因为这当中可能牵涉是否有译本著作权需要考量的问题。--银色雪莉留言2025年4月30日 (三) 09:34 (UTC)[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2025年5月16日 (五) 14:55 (UTC)[回复]

其中广东暂行县长选举条例草案广东暂行县议会议员选举条例草案同本人錄入主題幾乎一樣,但大概因其為法律草案,並未正式形成決議文本。故兩者內容依然有不小區別,如本人錄入的廣東暫行縣議會議員選舉條例內容更多,包括對當時廣東省境內各縣規模大小的劃分,在文中均予以列出。並且提供詳盡來源。

對這些來源不明簡體版本的法律草案文本該如何處理?是否應要求原作者提供切實的來源信息,之後予以保留? #Kill the zombies in zh.wikisource.org, it's very important.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