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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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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4:28 (UTC)[回复]

duties.",即是包含政府雇員於公務所作之譯文。

  • AIT技術上並非美國國務院轄下機構,但這不影響其人員仍為政府雇員並依循本法(TRA)行使公務性質。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7:14 (UTC)[回复]
    因為美國在臺協會成員在任職前會離任公職,仍無法確認譯者是否是現任美國政府雇員。 Midleading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11 (UTC)[回复]
    w:美國在台協會#雇員組成及身分地位所言,自2003年起,於AIT任職之雇員需離任公職已非要件。
    君所持之理由,至該譯文出現的2010年6月前後時早已不適用。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46 (UTC)[回复]
    我想各位应注意到的是,一个人是否具备政府雇员身份、一个职位是否属于政府职位、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具备政府雇员身份者基于政府雇员身份行使其权限内之公务,是三个独立的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4日 (二) 08:56 (UTC)[回复]
    折衷看法:元維基文庫或可代收,快要去問了。若可,本站此事我就算了。若中共主張美國在台協會不算“官方”,就是其譯文不算Template:PD-PRC-exempt的“官方正式译文”,而中共不接受較短期限規則,就足以因而造成美國在台協會譯文“在大陸版權限制”。但若如此,用模板:PD-US-no-notice以及模板:PD-US-no-renewal的作品,恐怕也要移出。--Jusjih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3:20 (UTC)[回复]
    我倒没怎么看出来您这是“折衷看法”,倒像是“原创性看法”——版权首要判断性质时,该从其起源地来看,而不是在起源处都未看清时拿逻辑顺序上根本在其后的第三方问题说事,说得倒像是对这些文章的版权状况的讨论的出现完全是第三方的缘故——这样就离题了。现在的问题是:AIT是否有在美国的“官方”序列里、AIT的雇员身份是否政府雇员身份(注:这里不能用待遇“视同”作为判断依据,而要从授权路径和职权来看),其实就这么简单,因为只要上述问题为肯定答案,则第三方完全不重要;如果上述答案未能肯定,那也用不着第三方。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6:05 (UTC)[回复]
    PS:事实上,从《台湾关系法》生效到AIT运作中间有相当时间间隙,期间完全有可能产生源自美国官方机构翻译的译本(包括这一译本为后来的AIT沿用,同样是可能的),我建议从这里入手会更容易。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7:07 (UTC)[回复]
    何不靜候Midleading君一二日以待回應,何必急於一時?
    AIT,一如過去的新華社香港分社等等,具有相當的模糊空間,故採嚴格審查處理也不為過,相信Midleading亦是善意。畢竟文庫由WMF營運,需要遵行所在地法律。
    至於银色雪莉所提之問題,我試著來回答,看能否理出一些進展。
    1. AIT是否有在美国的“官方”序列里?
    AIT為一非營利性民間機構,並非美國聯邦機構。
    2. AIT的雇员身份是否政府雇员身份?
    AIT的雇員,首談處長。處長人選是由美國國務卿"建議"的政治任命。即"a political appointee is "any employee who is appointed by the President, the Vice President, or agency head"
    美國國務卿為國務院之agency head,故AIT處長應具政府雇員身分。
    再來是AIT的雇員,我是找不到AIT各組長、武官、參贊等是否持有國務院正式派令。故我無法確定其具有政府雇員身分與否。
    但我認為"一项行为是否属于具备政府雇员身份者基于此政府雇员身份行使其权限内之公务"這個條件充分與否,在此案例並不能影響,乃至無效該法的授權。
    因依本法(TRA)第七條1.c款授權雇員行使外事業務(...by performing other acts such as are authorized to be performed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for consular purpose)。其性質由同條2.款決定,與在美國國內具有相同效力。
    不過我也不能排除一種可能性,就是這份譯文純屬AIT雇員出於個人興趣,於業務之外私下繕寫,且未獲其上級授權逕自上傳到其所屬的民間機構網頁上。
    至於银色雪莉您說的,可能存在官方机构翻译的译本,這個就有待在美的能人異士,看能不能在國會圖書館挖出個什麼了。還是您有門路?煩請給點明示暗示。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08:44 (UTC)[回复]
    重新想了下,我是擴大解釋了,雪莉所言甚是本件判斷要點。還請容我劃去部分回覆。Aerotinge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10:42 (UTC)[回复]
    @Aerotinge:您举的新华社香港分社例子实在是很精警的。我们没有可能去探究此文出自何自然人之手,而只能从其法人整体来看待此事——而AIT非政府的定位是TRA既定的。若从职位论,我目前看到的表述,暂没有任何能表明AIT处长(或其他雇员)职位是政府职位之处,大体原因是:
    1、w:國會研究處表述(p.16):03年以前the U.S. government required that AIT employees not be U.S. government employees, so Foreign Service officers left government service temporarily to serve at AIT,03年以后authorizing the Secretary of State and the head of any other department or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to detail employees to work for AIT,由此我们可以看到,03年以后,具备美国政府雇员身份者在不暂离公职的情况下可被“指派”到AIT工作(03年以前则需要暂离公职)。包括其法源即修正后的FOREIGN SERVICE ACT OF 1980第503条d款(p.35)The Secretary may assign a member of the Service, or otherwise detail an employee of the Department, for duty at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The head of any other department or agency of the United States may, with the concurrence of the Secretary, detail an employee of that department or agency to the American Institute in Taiwan也说明这一点。
    2、但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这只是说明你可以暂离或不暂离公职而赴任AIT职位,以及你的指派由何种级别进行(这实际上起到提高这一指派及其去向机构在现实政治上的重要性),但无法表明你被指派来赴任的这个职位是一个公职,因为政府雇员被指派到其他部门乃至非政府部门任职(这其中不乏noncareer或limited term的职位),这甚至在世界范围内都并不是一件很罕见的事——但这显然并不意味着其限定式赴任将使这样的职位成为政府职位。
    3、与此同时,TRA第11条第3款则明确指出“Employees of the Institute shall not be employees of the United States”,当我们结合前面来看这一条时,则显然我们只能把这一条的解释,限缩在“AIT雇员职位不是美国政府雇员职位”的这一定义上——因为政府雇员已经能够在不暂离公职的情况下被指派到AIT,那么这一句话的现实意义则只能被限缩在前述的解释里,否则,这句话就会引发法律上的冲突。
    4、综上,我个人的看法是,上述只能说明,如今美国政府雇员无论是否暂离公职的情况下均可被指派到AIT任职,在政治上美国力图将AIT这一非营利法人的实际政治地位从一切可能的维度等同于通常的驻外使领馆——但这些都不能说明AIT职位是一个政府职位,因为那将与TRA第11条等表述相冲突。
    因此,鉴于此路不通,目前又看不到像VOA那样的将AIT的著作权归入公有的途径,因此该译本的著作权应仍未入公有,这仅是由于其未能符合PD-USGov的缘故。至于您提到的其他途径,我也还在寻觅,但我或许有一个别的好消息:我找到了一个ROC外交部对本件的译本(这一判定见对应链接p.1-2的“台灣關係法案”英文原文及本部所備中譯文),基于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的回应若是由我國政府機關自行將外國法規譯成中文,解釋上亦屬於中央或地方政府對於法律、命令等所作成之翻譯物,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我认为可以把这一篇录入本地。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5日 (三) 14:54 (UTC)[回复]
    找到一份收录于1994年出版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研究局编《台湾问题文献资料选编》的《与台湾关系法》,不知该译文满不满足PD-PRC-exempt或者PD-PRC-CPC和PD-edictGov。MarkZhou08留言2024年12月26日 (四) 01:35 (UTC)[回复]
    暫且回復台灣關係法,是要向w:维基百科:志愿者回复团队送交美國在臺協會依照美國國務院版權許可的電郵,不是車輪戰。請等此团队裁決。--Jusjih留言2024年12月27日 (五) 22:25 (UTC)[回复]

使徒信经,译者、译者卒年、翻译时间均不明,无法确定版权状况。--曾晋哲留言2024年11月9日 (六) 05:38 (UTC)[回复]

网络搜索下似乎未见完全吻合文本的版本,贡献者也是只出现过一次,还是十几年前了。个人看法,可以重建,因为似乎本件也不止一个可用版本(例如[2]p.431——说起来,这个版本和本件其实还挺接近),就是看删后重建还是直接替换。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1月25日 (一) 19:54 (UTC)[回复]
@银色雪莉:有自由著作權的版本,則可以直接替換。—— Eric Liu留言 2024年12月11日 (三) 12:53 (UTC)[回复]
@Ericliu1912:我的意思是是否需要移除版权状况不明的历史版本?留意到以前似乎有类似处理,因此确认,等各位没有其他补充处理后我再录入吧。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11日 (三) 13:12 (UTC)[回复]
若未有顯著影響,則留置歷史版本無妨。—— Eric Liu留言 2024年12月12日 (四) 18:36 (UTC)[回复]
好,那我整理一下。 银色雪莉留言2024年12月23日 (一) 05:16 (UTC)[回复]

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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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月21日 (二) 02:23 (UTC)[回复]

  • 世卫组织发表的所有出版物(遵循CC BY-NC-SA 3.0 IGO许可协议);
  • 刊登在非世卫组织出版物中的由世卫组织工作人员撰写或联合撰写的文章或章节(遵循CC BY 3.0 IGO或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
  • 刊登在非世卫组织出版物中的由接受世卫组织全部或部分资助的个人或机构撰写或联合撰写的文章或章节(遵循CC BY 3.0 IGO或CC BY-NC 3.0 IGO许可协议)。

并对翻译和改编有进一步的要求,请问是否应该新建版权模版页并根据世卫组织的要求规范相关标注。--MarkZhou08留言2025年1月22日 (三) 07:19 (UTC)[回复]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央企公司章程,需要进一步明确版权信息。———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3日 (四) 07:00 (UTC)[回复]

该司自1949年创建至1983年都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机构和,并于1983年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后改制为因此该章程在发表之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MarkZhou08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08:31 (UTC)[回复]
勘正笔误:该司自1949年创建至1983年都为中国人民银行下属机构和,并于1983年成为国务院直属局级机构,后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与上市公司,因此该章程在发表之时,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 MarkZhou08留言2025年1月23日 (四) 08:32 (UTC)[回复]
不是你这么理解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4日 (五) 15:31 (UTC)[回复]
MarkZhou08君说到点子上了。历史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很多是具有行政权的。如原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加挂国家航天局牌子,具有民用航天的行政管理权;原中国铁路总公司具有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审批权。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公文处理办法》(保发〔1996〕233号),“中保集团的公文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颁布规章制度,施行行政措施……中保集团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 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或业务的规章制度;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构不适当的决定。”从现代的眼光看,确实是有些难以想象的。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8日 (二) 18:05 (UTC)[回复]
首先第一,你自己都说是加挂牌子了,我查了一下,维基百科的《中国人民保险集团》条目,该公司历史上并无加挂任何行政部门的牌子。其次第二,民营企业内部都会有“行政”部门,但民营企业的这个“行政”指的显然是“行内部的政”,而非“行国家的政”。中央企业亦是同理。再说了,就算他有“行国家的政”的权力,那也不代表他干啥都是在“行国家的政”啊。再再再再说了,这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作者也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啊。。。。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3:19 (UTC)[回复]
(1)我刚才举的例子有两个……另一个例子是,原中国铁路总公司,没有加挂任何牌子,但是具有地方铁路建设项目审批权。
(2)阁下提到,“再说了,就算他有“行国家的政”的权力,那也不代表他干啥都是在“行国家的政”啊。”这句话本身没问题,但提到的点很重要。由行政机关发布的组织法规,不论所涉及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权,都应当认为法规本身是公有领域文件。典型的案例是《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南科大暂行办法》”),南方科技大学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只在依据《学位法》授予大学学位时行使行政权。但由于《南科大暂行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涉及到对该校行政权行使的安排,所以属于行政性质文件。本讨论所涉的《章程》也可以视为类似情况。
(3)阁下提到,“再再再再说了,这个《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作者也不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啊。。。。”这个阁下确实说到点上了。本文从行文来看,是由中国人民银行起草,国务院批复的文件。其作者中国人民银行是如假包换的国务院组成部门、正部级行政机关。本章程作者的行政性质是毫无争议的。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13:12 (UTC)[回复]
  1. 《南方科技大学管理暂行办法》是深圳市人民政府规章,当然,没有错,因为是地方政府规章,所以是公有。但是,你由此推论出,本讨论所涉的《章程》也可以视为类似情况。这就是我下面说的,因为你看到一个人,他在某一天,吃了一碗面,所以,你便由此得出,世界上每个人每天都吃面,不吃饭。
  2. 阁下也不是第一天参与版权讨论了,你应该知道,在过往案例中,是存在,即使由行政机关发布的内容,一样被判定为不属于公有领域的例子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30日 (四) 06:00 (UTC)[回复]
保留,据《国务院对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成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董事会的报告》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章程》给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复》,该章程是人行制定的,并经国务院批准。并非由该央企自己制定。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26日 (日) 05:19 (UTC)[回复]
人行制定归人行制定,并不等于就一定有行政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7日 (一) 03:52 (UTC)[回复]
国务院批准的文件,显具行政性。否则无需上报国务院批准。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27日 (一) 08:36 (UTC)[回复]
那还是举例吧,GB/T50966-2024为推荐性国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不属于公有领域。但该标准由住建部批准。[6]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7日 (一) 11:41 (UTC)[回复]
您举的这个例子还真有强制性。《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本标准用词说明”一章中规定:“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上述规定的授权法源是2021年《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住建部令第52号)规定,“本规定所称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简而言之,《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明面上看是使用推荐性标准的编号,但其实标准内还有小部分内容是“强制性条文”,具有强制力。所以您这个例子本身不合适,建议替换成其他例子。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8日 (二) 17:01 (UTC)[回复]
阁下似乎混淆了“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一个标准里面有“强制性条文”或“推荐性条文”,都不会影响他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叙述的主语都是“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所以,判断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是根据其属于“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来判断,而非根据该标准采用了“强制性条文”或“推荐性条文”来判断。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4:38 (UTC)[回复]
(1)法律也分为“强制性规定”和“倡议性规定”。最典型的例子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这就属于典型的倡议性规定,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显然,社群共识都认为法律全文属于公有领域。
(2)您提到,“判断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是根据其属于“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来判断”。这句话明显错误。《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近期值得关注的2024年12月16日商务部网站对公众留言的答复也提到,“上述中国少年先锋队相关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因此,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文件,显然应以该文件是否具有“行政约束力”、是否具有“规范性”来判断。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13:16 (UTC)[回复]
你提到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属于例外情况,请证明前文提到的《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标准》(GB/T 50966-2024)被纳入指令性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30日 (四) 06:04 (UTC)[回复]
说回该企业本身,行政法规《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国发〔1985〕33号):第十一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是在全国经营保险、再保险业务的国营企业。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从事下列业务活动:(一)经营各类保险与再保险业务;(二)向其他保险企业提供咨询服务;(三)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四)国家授权经营的其它业务。可见1980年代,对该企业的规范确实具有行政性质。 曾晋哲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06:42 (UTC)[回复]
没看明白,这是从哪里能看出来有行政性质?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7:56 (UTC)[回复]
喔,好像看懂了,你是在说,一个人,他在某一天,吃了一碗面,所以,你便由此得出,他每天都吃面,不吃饭。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9日 (三) 08:06 (UTC)[回复]
他指的应该是“(三)根据国家授权,代表国家参加有关保险业务的国际活动;”这个属于外交权。 Patlabor Ingram留言2025年1月29日 (三) 13:11 (UTC)[回复]
那么大的“根据国家授权”6个字,你自己也引用了这6个字,你是想告诉我你没看见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2月6日 (四) 08:21 (UTC)[回复]
根据著作权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视听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公司章程不属于版权法规定的作品一列,不适用版权法。--古海岸遗址留言2025年1月27日 (一) 04:12 (UTC)[回复]
后面文段写错了,写成版权法了 古海岸遗址留言2025年1月27日 (一) 04:14 (UTC)[回复]
这显然是文字作品。 ——— 红渡厨留言贡献2025年1月27日 (一) 04:27 (UTC)[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2025年1月30日 (四) 10:00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