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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编辑

6月 编辑

或许可以认为该内容在维基文库发布时已经默认同意以CC BY-SA 3.0授权。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6月30日 (五) 04:15 (UTC)回复[回复]

译者来了。我也不知道为什么我会用GFDL发布这个译文,英语原著的协议({{CLL}})只说过这个作品是“自由作品”,没有提及GFDL或CC BY-SA之类的协议,所以我应该从一开始就要用CC BY-SA的协议发布译文(好像是吧)。--ItMarki留言) 2023年6月14日 (三) 05:40 (UTC)回复[回复]
既然如此,我能以CC BY-SA重新发布译文吗?整个译文都是我自己写的。--ItMarki留言) 2023年7月18日 (二) 14:29 (UTC)回复[回复]
可以。而且我认为由于使用条款的要求,所有用户在维基文库发表的原创内容都已经自动以CC BY-SA协议授权了,无论用户是否在页面声明以GFDL协议授权。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7月18日 (二) 15:32 (UTC)回复[回复]

  • Translation:王室訓令_(1917年),同上。@Stomatapoll, Cypp0847:请确认。或许我们应该默认所有用户贡献翻译都以CC-BY-SA授权?--曾晋哲留言) 2023年6月13日 (二) 19:15 (UTC)回复[回复]
    编辑提交界面显示点击发布更改按钮以后,就表示您同意依据CC-by-sa-3.0和GFDL不可逆转地释出贡献。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6月14日 (三) 11:00 (UTC)回复[回复]
      支持,将版权模板改了以后应当就可以结案。 曾晋哲留言) 2023年6月17日 (六) 18:08 (UTC)回复[回复]
    我個人理解是以 CC-BY-SA 作為翻譯的授權條款。 Cypp0847留言) 2023年6月15日 (四) 09:29 (UTC)回复[回复]

  • 2022年度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推迟举行,中国人事考试网非行政机关,不具备公有特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6月30日 (五) 11:08 (UTC)回复[回复]
    这个情况个人认为与下面河南那个例子有一部分类似但情况要复杂些。中国人事考试网同样不属于任何著作权法界定的著作权人类别,它的主办单位是人社部人力考试中心,事业单位法人。事业单位的著作权判定绝对是复杂的,尤其是在此单位可能承担或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情况下。它们的网页介绍了这个单位的明定职能,相关于本件的应该是第一条中的“指导、协调、监督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而据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是“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行政部门确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考试”。综合以上,相信将该单位负担的这个考试的相关考务工作归类为行政职能中的“行政执行监督”不成问题(至于“行政执行监督”这个词的出处,可见[1]中的《关于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事实上,生态环境部自己也发过关于考务安排的通知,我想这也是内容上可以印证该文行政性的一点。据此,个人观点目前是倾向于  反对的。——不过,最重要的一点是:什么说理都不如一份《人事考试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来得有效,那就能直接看清这个事业单位的分类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6月30日 (五) 17:24 (UTC)回复[回复]


  • 各级疾控中心发布的文章。各级疾控中心均为事业单位,非行政机关,不具备公有特征。(由于该类文件在文库存量众多,若社群同意删除这些文章,我再弄个子页面列出,便于一并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6月30日 (五) 14:17 (UTC)回复[回复]
      支持,疾控中心的上级机构才有行政职责(例如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 曾晋哲留言) 2023年7月1日 (六) 04:22 (UTC)回复[回复]
  • 既然过了半个月没有反对意见,这几天我就把待讨论的名单列一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4日 (五) 09:32 (UTC)回复[回复]
    子页面已创建:/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疾控中心发布内容版权讨论页。———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4日 (五) 14:22 (UTC)回复[回复]
    然而个人忧虑,由于此类别有机会归属于“单纯事实消息”的情况,鉴于本地有关于此分类的讨论暂未见下文,法律规范上也尚需要更多信息(插句题外话,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啥时候赶紧出来啊...《著作权法》修订也有两年了,按上一代的时序,也该差不多了,但是现在新闻上好像也还是只见雷声),个人对此项提删暂时持搁置态度。--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15日 (六) 08:54 (UTC)回复[回复]
    以《2022年6月20日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调整风险等级的通报》中的按照《北京市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分级标准》这一小段为例,“按照”这个词,根据各人用词习惯不同,和各地的用词习惯不同,可以替换为“依照”“根据”“依据”等词。哪怕是一个多么微小的地方,换个说法依旧能表达相同或类似的意思。除非有相关的法院判决,说某文献属于“单纯事实消息”,否则我认为应一律按照非公有版权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5日 (六) 13:47 (UTC)回复[回复]
    “换个说法依旧能表达相同或类似的意思”这一段落,恕在下不明白阁下想要表达的内容。如果阁下是想要称因为能换词导致它不是单纯事实消息。那么““XX于XX年死亡。”这个简短,无感情描述,不具备独创性的段落将由于“死亡”可以替换成“身亡”而不能被判断为单纯事实消息,这显然与通常的认知有异。相反地,“换个说法依旧能表达相同或类似的意思”恐怕正表明它的不具备独创性。至于要求每一个文献都具备相关的法院判决,这从实务上是不现实的,而且很容易滑坡。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15日 (六) 16:46 (UTC)回复[回复]
    此外,我要指出,上文并不代表我对此类文献其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与否表达意见,而是中立转述可能存在的他人疑虑和立场,以供讨论诸公参考,也并未表达赞成或反对此案。所以各位可以不用说服我,因为我目前没立场2333因为我认为基于当下的法律文本时有关此问题存在相当大的说理空间,而暂时难以有任何不可辩驳的定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15日 (六) 16:54 (UTC)回复[回复]
    (!)意見:沉淀了一段时间,现在我有立场了。现有的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疾控中心发布内容版权讨论页里边涉及的几类内容,容在下各自陈述立场如下:
    1. “关于调整风险等级的通报”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信息,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2020年2月印发的《关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分区分级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指出: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动态调整辖区内低风险、中风险、高风险县(市、区、旗)名单。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这里有一份来源于2022年5月13日调整风险通报,而来源是北京卫健委,再对照前述法规,即可说明上述的意见并非虚言。就算是二十条发布后的2022年11月21日国务院联防联控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区划定及管控方案》也依然明晰高风险区、低风险区的划定由地市级疫情防控指挥部门组织专家组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的大小进行划定。以上,均可印证有关区域风险等级的划定、调整的决定权限和公布职责并不属于疾控,而是由各地人民政府(含疫情防控指挥部、卫生健康委)进行。其根本性的问题,在于录入者误读了“发布”和“作者”的含义(有关于微信公号这事我以前好像就提过,不要拿微信公号的名称当作者)。疾控发布(转发/找个人来念)了这篇通报,并非意味这篇通报出自疾控(吐槽:拜托,一个事业单位,能划疫区(或风险区)?牵涉大大小小的行政事项,疾控顶天了就有建议权)。综上,对此类的提删,个人表示  反对
    2. “病毒感染者情况及健康提示”类,同样源出于《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也是同样的传染病疫情信息,按法也是归卫生行政部门发布,而也同样在北京卫健委能找到一堆这些通报  反对
    3. “关于南新园小区居民集中隔离观察的意见书”,这篇我看不到原件(但里面又像是曾经有一个pdf),但如果落款确实是是疾控,那目前我是  支持的。
    4. “疾控中心...疫情周报”,带着  反对  支持(doge),缘由是这样的:以北京市疾控中心2022年第17周疫情周报为例,这份周报其实是北京市卫健委的周报(还是《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的另一款规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疫情信息)的节录——因此这些打着“疾控中心”名头的周报要(×)删除,但是如果是正儿八经的卫健委发布的,那就得保留了。
    5. 2019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进展和风险评估,基本倾向于(×)删除,在没有其他证据下,这就是一个正儿八经的学术报告,中疾控的著作权。--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21日 (五) 08:49 (UTC)回复[回复]
    PS:如果在下有幸不使各位觉得以上的看法虚无而居然能获得同意时,我同时提请批量对这些能保留但不当命名的文件进行批量重命名(虽然我不知道有没有机器人能干这活,还是先厚脸皮提请一下)。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21日 (五) 08:59 (UTC)回复[回复]
    既然这其中部分文件是贡献者错误标注作者,那我也同意批量重命名。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2日 (六) 01:44 (UTC)回复[回复]
    还得改header信息,也不知道有多少这类文件。(捂脸)但能留的,就应该留下来。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22日 (六) 05:09 (UTC)回复[回复]
    230908情况更新:“病毒感染者情况及健康提示”类基本打捞(修复)得差不多了。“北京市疾控中心XX年第XX周疫情周报”拟不打捞(打捞不过来了2333),请管理员协助删除。“关于调整风险等级的通报”拟打捞。--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8日 (五) 11:36 (UTC)回复[回复]

7月 编辑

  •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81)刑再字第50号刑事判决书,来源没有不说,页面内还含有地方中共组织文件,不在{{PD-PRC-CPC}}的豁免范围。———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日 (六) 04:12 (UTC)回复[回复]
    按{{PD-PRC-CPC}}的共识范围,地方中共组织的文件确实超过了范围。至于判决书的来源,或许可以先请贡献者补充。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7月1日 (六) 11:47 (UTC)回复[回复]
    如此要求非常無禮,如爾等聲論法律裁判書引用依據無法可依,爾等可繼續推進保護中共政權版權大龍鳳,關聯中共黨政機關及其機要首長之法定文書全部即可全交濫權管理員提刪,無需再冠冕堂皇維持文庫Longway22留言) 2023年7月3日 (一) 01:54 (UTC)回复[回复]
    法院判决书部分应属司法性质文件,此部分反对删除。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7月10日 (一) 03:43 (UTC)回复[回复]
    问题不在于文件是什么性质,而是该判决书没有来源,无法确认该文件真伪。而唯一的贡献者也拒绝提供来源,如此看来只能删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1日 (二) 04:19 (UTC)回复[回复]
  • 那就请贡献者@Longway22先提供一下来源吧。———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日 (日) 03:26 (UTC)回复[回复]
    另外,即使贡献者提供了来源以后确认该文可以收录,那也需要删除该页面重新创建。毕竟该页面的全部历史版本都含有地方中共组织文件。———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日 (日) 03:42 (UTC)回复[回复]
    管理员有权限隐藏单个历史版本,这个应该不算问题。 曾晋哲留言) 2023年7月2日 (日) 04:00 (UTC)回复[回复]
    嚴重反對閣下所謂以來源及延伸解釋名號,擅自宣佈法院裁定書及附屬文件不合規定。本編拒絕閣下如此無禮要求及堅持審查之決定。重申法律文書在將該中共機構決定書納入法律書寫範圍,既已屬於適用於法定豁免之法律文書範圍,不受閣下強推之無限版權規制,閣下如此嘲弄和超標擴大版權限制至法律文書,根本只能顯示現中文文庫根本已不合適收錄任何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黨政有關聯之法定文書Longway22留言) 2023年7月3日 (一) 01:50 (UTC)回复[回复]
    我真是不想和你讲话。。。维基文库:收錄方針里载明的文件應該注明來源,使他人可以驗証維基文庫上的版本正確無誤。都可以被你歪曲成无理(礼)要求。要不您自己去开个约克客文库得了,你爱收录什么就收录什么。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日 (一) 03:05 (UTC)回复[回复]
    另外,贡献者既已表明,拒绝提供来源的要求。那这篇文章也没必要继续讨论了,可以请管理员阁下直接删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日 (一) 03:08 (UTC)回复[回复]
    这里的话,还是需要存留一定时间的(这是本页面页首说的)——因为即便贡献者拒绝提供来源,仍有其他用户可能协助提供来源。
    客观讲公文类找来源有时并不容易,确实如此,大家也相信均不否认由于时间久远没有电子化、政治因素等方面的原因导致这样的不容易。——只是这并不意味着“提供来源以便查核”的要求是一件不对的事——百科也要来源啊,何况是收录原始文献的文库呢。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日 (一) 03:28 (UTC)回复[回复]
    行,那再等等呗。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日 (一) 03:55 (UTC)回复[回复]
  • 距离本条提出已有一个月,因贡献者拒绝提供来源,也没有其他用户能找出来源,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5日 (六) 05:42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删除,理由同上。———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日 (五) 07:44 (UTC)回复[回复]

  1. 索引: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
  2. 页面: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1
  3. 页面: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2
  4. 页面: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3
  5. 页面: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4
  6. 页面: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5
  7. 页面: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6
  8. 页面:吐鲁番市集中教育培训学校学员问答策略.pdf/7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4日 (二) 03:12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7月18日 (二) 15:42 (UTC)回复[回复]

  • 其中前两款列出的机构和机关,包含于PD-PRC-CPC已经明确;至于同在一条的第三款,是否适合列入,大家可以来根据PD-PRC-CPC依据的条令来源内容进行讨论(不过由于中共中央可在不同机构设立党组,而其他机构恐怕都无法完全符合680号,因此即便讨论,这个范围也大体上只限于在中央国家机关设立的党组(或党组性质党委))。其中,教育部党组即属于此款(因为党组与党委不同,不经选举,只能由党的中央或本级地方党委(在本案中是中央)设立或批准设立,故可推算出教育部党组的设立来源)。我暂时没有立场,主要是烦恼于此两通知是否符合680号案例——约束力部分而言似乎有微妙的相合之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5:52 (UTC)回复[回复]
    第一个文件废止了教育部2011年的同名文件,足以见其行政性质。 曾晋哲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5:51 (UTC)回复[回复]
    废止《实施办法》的,是《管理办法》,其实不是“第一个文件”(即通知)。《管理办法》自身当然没有问题,就是通知不好搞(详见上方)。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5:54 (UTC)回复[回复]
    这行使的完全是从前教育部的职能,显而易见的行政性质。文库老搞说文解字还挺无聊的。 Fire Ice 2023年8月3日 (四) 02:55 (UTC)回复[回复]
情况更新:《办法》本文已另建页面。现在各位可以仅根据《通知》本文部分进行讨论。--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6:12 (UTC)回复[回复]
推算算不上明确的证据,最好是有明确的证据才好判断版权。———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5日 (三) 06:58 (UTC)回复[回复]
哦,阁下是说关于教育部党组的设立来源的那个推算?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有说“党组的设立,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本级地方党委审批。有关管委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由本级党委授权管委会党工委审批。党组不得审批设立党组。”教育部的党组,它只能是中央设立了。国务院是没有党委的,也是党组,审批不了这个。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7:02 (UTC)回复[回复]
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是2019年的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1954年就已经有了,用2019年的文件判断1954年的状况,明显不合适。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5日 (三) 07:53 (UTC)回复[回复]
补充:当然,我认可《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可以作为本件的一个参考。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5日 (三) 07:59 (UTC)回复[回复]
准确而言,其实《工作条例》2015年就有试行本。“党组”其实是一个相当早的名词,至少七大它就已经章程化了(可见1945版党章),当时的说法是“党组干事会及书记,由所属党委指定之”;八大通过的党章则称“党组的成员由相当的党的委员会指定”(你大致上可以理解为七大指定的是常务人员、八大要求的是全指定)。事实上国务院长期是甚至不直接设置党的机构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中央人民政府系统各部门向中央请示报告制度及加强中央对于政府工作领导的决定把政务院(国务院)党组的功能实际上是移到了党的中央来做,同时也宣布了“政府各部门的党组工作必须加强,并应直接接受中央的领导。”。所以教育部党组的设置来头和隶属其实不是问题,这个是很清晰的。但是设立后的这些个党组或党组性质的党委(因为它们毕竟并不具备直属机构这么一个名头),它和它发出的文件大家是否认为符合680号,我想才会是问题的一个关键。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8:31 (UTC)回复[回复]
不过我觉得就这两件现阶段我只能不带立场地提供各方面资料了,暂时做不出个人决定来,头痛,感觉被卡到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7:08 (UTC)回复[回复]
如果有版权疑虑的话,那这些文件将被删除。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7月15日 (六) 13:09 (UTC)回复[回复]
目前看来似乎找不出其版权公有的理由。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5日 (六) 13:51 (UTC)回复[回复]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推荐性行业标准,明显不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行业标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6日 (日) 05:16 (UTC)回复[回复]

办公建筑设计标准,添加同类文献。经查询[2],该标准为推荐性行业标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6日 (日) 05:27 (UTC)回复[回复]
邮政普遍服务标准,添加同类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6日 (日) 06:11 (UTC)回复[回复]
  反对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提删。本文标准号显示YZ/T 0129-2009,2009年10月1日起生效,后被YZ/T0129-2016从2017年3月1日起取代。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_(1988年)仍然实行,其中第七条指出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该标准有效期内,陆续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_(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_(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_(2015年)三版《邮政法》及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08)及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2015)两版《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其中均有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不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应当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等字样,显系属前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范畴。综上,显应保留。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16日 (日) 18:04 (UTC)回复[回复]
那什么。。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不是这样判断的。。标准号里有“/T”的,这个就是推荐性标准,T是推的缩写。当然,你要是不信还有更直观的证据:[3],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明确标识了“邮政普遍服务”是推荐性标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7日 (一) 02:56 (UTC)回复[回复]
很遗憾我没能使阁下明白,我不是要表达它是强制性标准的意思(它当然不是),而是提醒阁下原法条释义中存在的真实意义分界。或者我引用这句话会使阁下更明白我的真意和相关条例的规定:1989年4月1日颁布实施、2018年3月6日废止的《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据此,在1989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被纳入指令性文件且具有行政强制力的行业标准,是具有强制性的标准。它是推荐性标准不假,但由于相关法条原意和释义,使其具备了强制性。“/T”能分类,但无法排除例外情况。这才是我的本意:各位在检查推荐性标准时要注意此类情况,不可因为“/T”而贸然定案。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17日 (一) 05:59 (UTC)回复[回复]
同意银色雪莉阁下对反对意见,我撤回对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7日 (一) 11:26 (UTC)回复[回复]




  •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是上海市教委下属的事业单位,但其负责「组织实施普通高校、成人高校、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和录取工作。」「组织实施高等教育(含中等专业教育)自学考试和国家学历文凭考试。」……[4]由此可见该组织事实上承担「组织……高校……招生考试……国家学历文凭考试」等职能,这应当属于行政职能。上述两通知均是行使此职能而产生的。参照前面的「中国人事考试网」讨论。-2023年9月17日 (日) 13:46 (UTC)

该文由「科技部火炬中心」送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要求这些单位「为各类科技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应当认为是行政性文书。--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46 (UTC)回复[回复]




  • 中央政治局会议文件(1984,2号),虽名为中央政治局文件,但实际上是由各种署名作品构成,包括:胡耀邦(1989年去世)个人作品,陈云(1995年去世)个人作品,孔丹(在世)和董志雄(在世)联名作品,均未过50年期限。应尽早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9日 (六) 14:01 (UTC)回复[回复]
  • 好几个个人作品的汇编,继续请求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日 (五) 07:44 (UTC)回复[回复]



  1. 在二〇一九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2. 在2020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3. 在二〇二二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4. 在二〇二一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

8月 编辑

陈全国书记2017年8 · 30视频会议讲话应知应会,根据Midleading阁下的建议,由删除讨论移交至此。疑似属于职務個人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2日 (三) 06:32 (UTC)回复[回复]



  • 江南煤田“没有开采价值”吗?,版权模板说是用的匿名或别名,但仅凭借“梅工”两个字并不能断定就是匿名或别名。———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4日 (一) 04:33 (UTC)回复[回复]
    “匿名或别名”的表述是为了修饰后面的关键句子——“确实作者身份不明”。“鲁迅”也是“匿名或别名”,就挂不上这模板,就是一个例子。“梅工”无法表明著作权人身份,即属于“身份不明”的“匿名或别名”。两岸法规在论述此问题时,关键均在是否“身份不明”而不在于是否“匿名或别名”。个人经验而言,“梅工”就是“煤工”——“煤炭工人”也,这是中国大陆的写作组或写作人员们很喜欢使用的一种化名方式。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11:39 (UTC)回复[回复]
    是,我知道,中国的官方宣传机构很喜欢弄这种谐音笔名来署名,比如“钟声”“钟纪轩”之类的,但在没有明确证据表明这个“梅工”是笔名之前,理应按照有利于版权人的原则处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5日 (二) 13:53 (UTC)回复[回复]
    那阁下对这一作者身份不明是否认可?如果阁下是认可的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_(2013年)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其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照这样算就过期了。如果阁下不认可的话,那可能就需要阁下示明ta的身份了。——其实还是那句话,这跟是不是笔名没有关系,是跟身份是否明确有关系;有利于版权人的原则也不是绝对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13:59 (UTC)回复[回复]
    不如我换个说法,某文章署名“张三”,这能否属于作者身份不明?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5日 (二) 14:09 (UTC)回复[回复]
    名字是一个代号,可以代表任何人,任何人也可以使用任意的名字,因此理论上仅凭名字无法确定一个人的身份,因此如果靠您现在给出来的信息,查证不了是哪一个特定的张三,因此在这一刻属于身份不明。但如果进一步的其他相关文献信息等信息使得此张三被确定为特定人,那就自然解除了身份不明的问题。《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后半部分也说了:“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注:现二十三条)的规定。”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15日 (二) 14:19 (UTC)回复[回复]
    实施条例这我还真没注意。认可阁下说法,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5日 (二) 15:01 (UTC)回复[回复]


  • 中華蘇維埃中央政府對內蒙古人民宣言,“中華蘇維埃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 主席 毛澤東”名义的作品,时间是1935年12月20日,挂的却是PD-PRC-exempt模板,需要讨论版权状况。———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6日 (三) 15:45 (UTC)回复[回复]
    从作品名称来看,可能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代表法人意志”的法人作品,适用PD-anon模版。 曾晋哲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6:34 (UTC)回复[回复]
    公文有带职衔的署名再正常不过,一如我们不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由国家主席签发而将其视为国家主席个人作品一样。PD-PRC-exempt是不妥,建议改PD-anon。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2日 (二) 08:47 (UTC)回复[回复]
    已经改为PD-anon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8日 (一) 02:22 (UTC)回复[回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时间是1947年10月10日,(名义上的)作者是朱德(1976年去世)和彭德懷(1974去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6日 (三) 15:45 (UTC)回复[回复]
    从作品名称来看,可能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代表法人意志”的法人作品,适用PD-anon模版。 曾晋哲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6:34 (UTC)回复[回复]
    公文有带职衔的署名再正常不过,一如我们不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由国家主席签发而将其视为国家主席个人作品一样,建议改PD-anon。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2日 (二) 08:48 (UTC)回复[回复]
    已经改为PD-anon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8日 (一) 02:19 (UTC)回复[回复]

  • 敦促杜聿明等投降書,时间是1948年12月17日,毛泽东(1976年去世)作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6日 (三) 15:45 (UTC)回复[回复]
    需要仔细阅读落款,落款是中野和华野司令部。毛是起草人,但不是署名人。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16日 (三) 15:54 (UTC)回复[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为作者,且该作品上存在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6日 (三) 16:12 (UTC)回复[回复]
    第十一条: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作者。这里显然满足法人作品的特征。 曾晋哲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6:24 (UTC)回复[回复]
    十二条列出的是著作权归属判断上的简易路径,即“署名→作者→著作权人”。这个路径当然有很多的例外可能会被打破,但打破后重新进行判断时,也不能绕过其他著作权法规的规定,例如第十一条第三款。“视为作者”,就是一例。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2日 (二) 08:51 (UTC)回复[回复]
  • 已挂{{PD-anon}}。———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0日 (日) 03:01 (UTC)回复[回复]

  • 中国人民解放军布告,时间是1949年4月25日,作者是朱德(1976年去世)和毛泽东(1976年去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6日 (三) 15:45 (UTC)回复[回复]
    从作品名称来看,可能属于《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代表法人意志”的法人作品,适用PD-anon模版。 曾晋哲留言) 2023年8月18日 (五) 06:35 (UTC)回复[回复]
    公文有带职衔的署名再正常不过,一如我们不能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由国家主席签发而将其视为国家主席个人作品一样,建议改PD-anon。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2日 (二) 08:51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8月30日 (三) 19:32 (UTC)回复[回复]
有劳。已删后重建。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30日 (三) 20:34 (UTC)回复[回复]

  • 羅福星烈士革命事蹟,作者w:邱文光,1990年逝世。--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4日 (四) 09:08 (UTC)回复[回复]
    補充:1、該文不屬於現行著作權法第九條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關於此,可參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網站登載的政府機關(含國營事業)辦公室涉及著作權疑義解析公文綜合前述公文相關法令及著作權法規定,應該指政府機關之間、政府機關內部、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間,因各種政府業務產生往來、依職權製作或發生一定效果的文稿);2、而根據智著字第09500022370號函,受雇人(含公務員)之著作(此處指非第九條的部分),在民81年(1992年)6月11日以前完成者(注:本件1974年(民63年)創作),受雇人如未與雇用人另外約定著作權之歸屬時,雇用人(包括機關)對該著作享有著作財產權;其保護期間自著作完成時起算30年...其保護期限如於81年6月10日前...未屆滿30年,則其保護期間依現行法規定計算之。照這樣算,除非受雇人與雇用人另外約定著作權,否則那就是完成年(1974)+50,應該是2025年1月1日進公有。(我對台灣的著作權法不那麼熟,還請熟悉此部分的用戶朋友多指教,在此先道謝。)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4日 (四) 20:02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8月30日 (三) 19:31 (UTC)回复[回复]

  • 中国内部审计准则,该页面中每一个页面及该页面本身。作者为中国内部审计协会。是由具有一定内部审计力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从事内部审计相关工作的人员自愿结成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13]。———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27日 (日) 07:31 (UTC)回复[回复]

9月 编辑

  • 論聯合政府,作者w:毛泽东,1976年逝世。———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日 (六) 10:42 (UTC)回复[回复]
    論聯合政府是1944年2月24日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决定由毛泽东代表中央委员会向七大作的政治报告,草案此前在六届七中全会上经讨论通过。它跟1956年八大上刘少奇代表中央委员会向代表大会作的政治报告本身性质和著作权信息特征没有任何区别。即使PD-PRC-CPC在经对680号案例的说理逻辑的考量后把适用时段调整为1949年10月1日后,这并不会导致本文本身符合党内公文特征的情況发生变化。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4日 (一) 08:07 (UTC)回复[回复]
    补充一点:由于本文原始发表与收入毛选时的面貌有一定差异,收入毛选时经过相当程度的修改(尤其是毛本人的修改),所以我认为修改后的《论联合政府》(也就是本页面现有面貌)因其出现改编、整理等情节而可能有著作权上的疑虑而不宜收录,但可以收录1945年发表的书面报告版本。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4日 (一) 08:14 (UTC)回复[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的意见,撤回本条提删。同时认可银色雪莉阁下关于收录版本的意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9:35 (UTC)回复[回复]



  • 2022年卢氏县医疗卫生系统引进专业人才公告,根据[15],署名作者是“卢氏县医疗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严格来说这个署名并不能判断出这篇文献是否具有行政性,好,其实说到这已经可以删了。不过为了谨慎一些不妨再来做一些“合理”的推测:根据各种机关的职权来说,“卢氏县医疗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这个“马甲”的真身可能在当地组织部,也可能在当地卫健委。组织部自不必说,超出{{PD-PRC-CPC}}的豁免范围,删除;再说卫健委,该文中有这样一句:卢氏县卫健委党工委办公室(地址:卢氏县莘源西路与迎宾路交叉口东20米,联系电话:0398--7188098)作为本次人才引进的咨询服务地点,接受有关事宜咨询。也就是说即使在卫健委也是党的机构。好了,又是超出{{PD-PRC-CPC}}的豁免范围,删除。
综上,删除。———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3:53 (UTC)回复[回复]
(○)保留:页面为政府信息公开页面。署名「卢氏县医疗卫生系统人才引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标注「发文机关 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来源:卢氏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从内容看显然是行政文书。--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39 (UTC)回复[回复]
补充「真身可能在当地组织部,也可能在当地卫健委」:在哪里都不影响它的行政属性。「卫健委也是党的机构」:各级卫建委有权根据《行政处罚法》签发具有法律效力行政处罚,不可能不被认为是行政机关。类似地,省委组织部负责管理全省各级组织、大小党政官员、普通公务员的人事工作(公务员工作);省委编办负责全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还负责起草机构编制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规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0:12 (UTC)回复[回复]
地方党组织文件不属于{{PD-PRC-CPC}}的豁免范围是当初基于模板讨论:PD-PRC-CPC#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其它文件得来的社群共识。阁下虽然嘴上说着“没有计划参与对一般性原则的讨论”,却一条一条找着针对于地方党组织文件的提删做出反驳,您这是何必呢。在社群共识没有改变以前,针对于某个具体文献的反驳是毫无意义的。您若想保留相关文件,不如就此发起针对于地方党组织文件的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0:46 (UTC)回复[回复]
我没有精力去参与冗长的一般性原则的讨论。问题在于我没有看到现行成文的共识与我这里提出的理据有悖,所以我在这里尝试理清这一处的问题。--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23 (UTC)回复[回复]
那我现在已经指出了这一共识的来源,模板讨论:PD-PRC-CPC#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其它文件,对于这个共识阁下是否有疑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3:54 (UTC)回复[回复]



  • 军队党组织发展党员工作规定,作者w: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6:00 (UTC)回复[回复]
    总政归军委管,我不太明白阁下此处的提删依据。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4日 (一) 08:10 (UTC)回复[回复]
    新华社还归国务院管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8:38 (UTC)回复[回复]
    阁下没有回复问题。新华社是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总政是军委机关的组成部门,这两者并不能类比等同。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4日 (一) 08:47 (UTC)回复[回复]
    因为军队并不等同行政机关啊。———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9:35 (UTC)回复[回复]
    军委是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中央军委的两块牌子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总政就是这个机构的机关组成部门。如果一定要抠字眼说军队不是行政机关,当然如此;但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国务院、全国人大、监察委一样,都是列于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下的机关,其文书总体地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显然是没有问题的。举个不恰当的例子好了,监察委也不是行政机关,那么它的文书难道就不能保留于本站?显然不是如此的。回到总政,总政是军委机关的“四总部”之一,是军委的具体职能部门,同样地其文书没有理由不符合著作权法第五条。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4日 (一) 10:06 (UTC)回复[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意见,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10:25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1:58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1:58 (UTC)回复[回复]

  • 为避让老人,总价超10000000元的三辆宾利车连环撞,贡献者在编辑摘要中声称根据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9)闽0582民初8302号及(2019)闽0582民初8367号裁定书裁定,本作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但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2019)闽0582民初8302号[20],判决书中写着:
据此,贡献者是在明知该文已被法院作出判决,是一篇侵权作品,仍然睁着眼睛说瞎话,欺骗社群该文属于公有领域。应尽快删除该文。———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6:00 (UTC)回复[回复]
两篇判决均认定文字部分属于旧法中的时事新闻不受保护,因此没有问题。还请阁下再次参阅判决。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9月4日 (一) 09:29 (UTC)回复[回复]
抱歉,还真是我看错了。法院的“涉案文章”指的是文字、图片、视频组成的文章,是我没看仔细。也向贡献者说声抱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4日 (一) 09:57 (UTC)回复[回复]


  • 需要提删的:
  1. 分类:海峽兩岸協議中所有作者为W:海峡两岸关系协会W: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的文献
  2. 模板:汪辜会谈协议模板:辜汪會談協議
  3. 模板:陈江会谈协议模板:江陳會談協議

理由:

  1. 海峡两岸关系协会是于1991年12月16日在北京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22];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更不必说,名字已说明其性质;
  2. 即使是在模板:汪辜会谈协议中所指出的1993年4月29日会谈协议:汪辜会谈共同协议中,也清晰地阐明了该会议性质:本次会议为民间性、经济性、事务性与功能性之会谈。

(PS.台湾的部分还需要烦请熟悉台湾法律的用户帮我再复核一下,提前表示感谢!)——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4:05 (UTC)回复[回复]

这理由恐怕站不住脚。套用Fire and Ice阁下在前面的一句话(当然,这不代表我当时认同他那句话):“文库老搞说文解字还挺无聊的。”(虽然我不时可能也干他心目中的“说文解字”这事2333)两岸的情况使得根本不可能有任何字面上的行政权力来表面性地参与到两岸各类协议中来,而只能透过两个民间性的组织为外壳,但谈的无一不是需要治权为后盾的内容。举个例子,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这也是海协会和海基会签署的协议,但例如像里面规定的“交換涉及犯罪有關情資,協助緝捕、遣返刑事犯與刑事嫌疑犯”,这是民间性的组织能签订而发生效力的事情吗?显然不是。又如,几乎此类协议里面不时都有“联系主体”这一类的条款,里面大体也会这样说:“本協議議定事項,由各方主管部門指定之聯絡人聯繫實施。”试问没有治权的实质内涵,海协会海基会何德何能签署协议而规定“主管部门”(如果照共打协议来看,这主管部门就是指两岸的执法、司法等部门)的交流渠道方式等职权类别事项?再如,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里有“雙方各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授權的機構應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和承諾。”也是同义:如果不以治权为后盾,两个“民间性”的机构如何代两岸业务主管部门约束自身遵守承诺?总之,如果对两岸关系在实务上有所认识,就会意识到这实际上是符合双方的第五条或第九條的。此外,之所以有这些单独的协议模板,在我看来,其好处就是同样地规避了两岸的公有主模板的“政府性”。PS:说白了,这事儿要真的那么“民间”,台湾方面也就不用经行政院核定,送立法院备查了。综上,拟  反对。--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5:39 (UTC)回复[回复]
当然,可能有朋友觉得上面都是推论;那我想,c:File: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海峡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司法互助案件的规定.pdf总不该是推论:“为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5:56 (UTC)回复[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6:22 (UTC)回复[回复]



一并提删:

  1. 索引: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
  2. Pag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1
  3. Pag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2
  4. Pag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3

同时需要@曾晋哲阁下,能够协助去维基共享资源那边帮忙提删File:关于开展9・18特大交通事故舆情导控工作的通告.pdf,提前表示感谢!———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5:31 (UTC)回复[回复]

@Njzjz, 红渡厨:在zh:w: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政策下,此文标题署名「中共贵阳市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即是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该单位既是中共组织,也属于政府部门序列,与没有独立行政地位的中共内部组织不同。从内容看,此文件也属具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系该单位行使其行政职能。我认为应该属于{{PD-PRC-exempt}}--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1:55 (UTC)回复[回复]
我不太认可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判断版权的依据。但即使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作为依据,参照国务院《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 (2018年)》: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网信办也是同样属于党的机构。查阅贵阳政府官网[23],网信办同样未列入“市政府工作机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2:19 (UTC)回复[回复]
@红渡厨:此链接下指向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页面。我不清楚为什么没有列入,可能事务没有多到要公开,又或者忘记列出或有意不想进行政府信息公开;又或者此单位其实归属党委管理。「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构序列。」、「属于党的机构」是模糊的说法。例如,省委编委、市委编办自然属于省委、市委,却能管理「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工作」。又比如说,下级政府职能部门的公文甚至条例中,时常会出现“根据市委宣传部”、“根据市委政法委”的“要求”、“部署”、“安排”、“决策”这样的说法,因为这些党组织同时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这块牌子属于政府序列,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这块牌子属于党组织。这个机构有时通称为「市委网信办」或「网信办」。正是因为作为党组织的网信办没有政府行政职能,所以才会同时是「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由此获得政府行政职能。由此产生的具行政效力的文书不该受到版权限制。--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3:13 (UTC)回复[回复]
我支持阁下就此观点对{{PD-PRC-CPC}}的适用范围进行讨论,但在社群共识认可这一观点以前,地方中共组织的文件,社群不认可他们属于公有领域。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3:25 (UTC)回复[回复]
我没有计划参与对一般性原则的讨论。现行的共识的不能覆盖这个情形。我认为上述讨论已能明确相关文件属于行政文书。--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9 (UTC)回复[回复]
是有的。具体请阁下参看模板讨论:PD-PRC-CPC#中共地方委员会的其它文件。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9:47 (UTC)回复[回复]
@虹易: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是事业单位,不属于行政单位,见[24]中共贵阳市委宣传部预算单位包括:行政单位1个(中共贵阳市委宣传部机关)和2个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贵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贵阳孔学堂文化传播中心)曾晋哲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23:52 (UTC)回复[回复]
@Njzjz:《网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二条 网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网信部门,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处罚法》: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2018年中共贵阳市委宣传部部门预算及“三公”经费预算公开说明...反映行政单位(包括实行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关于它为什么可以是事业单位:国务院所属部门、单位实施公务员制度的范围包括哪些?具有部分行政职能或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某些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行政类事业单位。即承担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主要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等行政职权,并以自身名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事业单位。此类单位承担的职能属于政府职能范畴,不能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不收取任何服务费用,由财政全额保障。此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只能来源于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解释、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或中央有关政策规定(仅限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文件)的明确授权。行政类事业单位逐步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转为行政机构。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事业单位。--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2:26 (UTC)回复[回复]
上面《2018年预算》的链接里面明确指出该单位在职实有人数24人(事业编制),因此不可能实行国家公务员管理,不然得是行政编制。如果该单位只是依法被授予某项行政职能,那么与该职能无关的其它职能也不会因此而具有行政效力。 曾晋哲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3:16 (UTC)回复[回复]

(!)意見:人民日报社是中共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意见”是公文的一类。--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20:16 (UTC)回复[回复]
中共中央直属,那他也是事业单位,而且人民日报社本质是媒体,跟行政八竿子打不着。回到本条提删中说到的这个意见,纵观全文,也只是在说人民日报想要增加一个海外版,属于他们自己的内部事务。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0日 (三) 02:44 (UTC)回复[回复]


  • 李克强向澳大利亚新任总理阿尔巴尼斯致贺电(2022-05-23),实为人日新华社作品[25]。———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6:06 (UTC)改错。———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6日 (三) 08:05 (UTC)回复[回复]
    可不可以是,新華社全文轉載外交部新聞稿呢? RZuo留言) 2023年9月14日 (四) 07:18 (UTC)回复[回复]
    看时间就知道了,[26]新华社18点52分发的;[27]外交部22点20分发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4日 (四) 08:49 (UTC)回复[回复]
    而且新华社长期作为这类官方消息的官方指定报道媒体,很难想象是新华社copy别人家的报道。后面一大串提删文献同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4日 (四) 08:58 (UTC)回复[回复]
    我原來認為,很難想象政府部門新聞稿抄新聞社的。難道新華社的人比外交部更清楚外交部嗎?不過兩個時間證明中國如此滑稽。 RZuo留言) 2023年9月15日 (五) 13:28 (UTC)回复[回复]
    刚发现这类提删中,也存在部分内容,外交部发布时间早于新华社,所以我撤回之前通过时间来判断的言论。不过由于外交部和新华社都分别对他们的报道声明了版权(外交部网站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版权所有”;“新华社某地某月某日电”)将本条提删以及下方同类提删的提删理由更换为:版权归属不明。———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5日 (五) 14:08 (UTC)回复[回复]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press release。由外交部写好知会新华社刊出,而后下级报纸媒体会跟进。不是互相抄袭的问题。所以每天的时间才会有先有后。--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11 (UTC)回复[回复]
    “全都是外交部通稿”“由外交部写好知会新华社刊出”请给出这两个说法的依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3:58 (UTC)回复[回复]













新华社该文位于应当外交部网站的「外交动态 > 领导人活动」板块,与一般新闻网站不同,不太可能是未署名转载[41]。按照我的经验,应该外交部向各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下发的通稿(press release),而非新华社作品。另外,完全一样的文字亦经由CCTV的晚间新闻播报[42]。--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复[回复]
“不太可能”“我的经验”。如果阁下的理由仅仅是这些,恕我不会回复阁下的这些评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4:04 (UTC)回复[回复]

同上。位于「外交部长活动」板块,应为外交部通稿。另:新华社(百家号)发文时间2022-05-08 23:25;新华社(主站)发文时间 2022-05-08 23:21:42[44];外交部网站发文时间2022-05-08 21:06[45]。--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复[回复]

位于「重要新闻」板块。不明确是否是外交部通稿。--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13:06 (UTC)回复[回复]

同上。位于「外交部长」活动板块,应为外交部通稿。外交部发文时间 2022-05-25 13:25[48]。新华社发文时间2022-05-25 13:49:06[49]
请问哪条规定写了位于哪个板块就是“外交部通稿”?还是说这就是您自己猜的?至于发文时间,虽然我之前也根据时间认为,谁发得早就是谁写的,不过鉴于这类消息有时候是外交部早有时候是新华社早,推测认为是有某个部门专门负责写外交口的新闻通稿,至于这个部门是外交部还是新华社,还是哪个藏在背后的其他部门,这个无从判断。所以按版权归属不明给这类内容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1:30 (UTC)回复[回复]
(×)删除,理由可以参考第一个特别提删页:印度尼西亚不接受较短期限法则,有较大概率要求70年版权期。 Liuxinyu970226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3:11 (UTC)回复[回复]
虽然这条是我提删的,但我不支持这条提删理由。新华社的稿子里写的很清楚了“新华社北京5月25日电”。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3:42 (UTC)回复[回复]

  1. 东部战区位台岛周边海空域组织多军兵种联合战备警巡和实战化演练
  2. 东部战区在台岛周边海空域组织的联合军事行动成功完成各项任务
  3. 东部战区已开始一系列联合军事行动
  4. 东部战区火箭军部队对台岛东部外海预定海域实施常导火力突击,全部精准命中目标
  5. 东部战区继续位台岛周边海空域进行实战化联合演训 (8月5日)
  6. 东部战区继续位台岛周边海空域​进行实战化联合演训
  7. 东部战区继续位台岛周边海空域进行实战化联合演训 (8月8日)
  8. 东部战区陆军部队对台湾海峡东部特定区域实施远程火力实弹射击,取得预期效果
这些都是战区机关的发布。战区机关直属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法》比较具体地规定了这一关系:“第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六)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体制和编制,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单位的任务和职责”,所以我不太明白阁下认为这里的著作权问题在于哪里。--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9日 (六) 15:42 (UTC)回复[回复]
规定其任务和职责所以呢?那就又回到之前的讨论了,新华社还归国务院管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0日 (日) 02:51 (UTC)回复[回复]
阁下老提新华社,但“管”跟“管”是不同的,新华社与国务院的关系,显然和战区与军委的关系显著不同。新华社是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从性质到职权上一般都不具备“三性质”,这是明码标价。军事机关呢?国防是理所当然的国家事务,《国防法》说得很清楚了:“第二条 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以及与军事有关的政治、经济、外交、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活动,适用本法。”军事活动由国家进行,当然是具有“三性质”的;而包含战区在内的各类各级军事机关、部队,就是具体承担国防这一国家事权的机构或组织,它们发布的文献怎么会不具有“三性质”呢?那上面各文献中涉及的事务难道不属于“国家为防备和抵抗侵略,制止武装颠覆和分裂,保卫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所进行的军事活动”类别?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0日 (日) 07:31 (UTC)回复[回复]
同意軍事機關屬於國家機關。
同意此類軍事機關文件具有行政性質。
所以我認為此類文件應屬於公有領域。 RZuo留言) 2023年9月14日 (四) 07:27 (UTC)回复[回复]


  1. Page:亚运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号).pdf/1
  2. Page:亚运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杭州分中心指令(第22号).pdf/2
不是常设机构。根据该指令内容,以及少量公开资料(例如:「最后,竺恒峰强调,要进一步完善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组织架构,省市加强对接沟通,结合上海进博会和北京冬奥会提出最优组织架构,实现省市一体的扁平化结构」[50]),我认为有理由假定这是具有行政效力的正式公文。至于该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也许这个机构自己都不清楚。--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6:24 (UTC)回复[回复]
阁下自己都认为该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不清不楚,判断版权更是无从谈起。而“假定”更不是一个合适的版权判断标准。据此,应(×)删除。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8:36 (UTC)回复[回复]
上文来源已可说明该机构是政府下属机构。「署名机构的具体组织架构及从属不清不楚」不是充分理据。--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7日 (日) 09:27 (UTC)回复[回复]
哪个上文来源?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09:32 (UTC)回复[回复]
阁下还没回复这边呢,您指的是哪个来源?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7日 (日) 14:05 (UTC)回复[回复]
联系杭州市政府办公厅、编办,有关事宜获如下答复:
  • 市委网信办/网信办属党口部门,算作行政机关,签发文件具有行政性质,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
  • 疾控中心属卫健委下属行政性事业单位,签发文件具有行政性质,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
  • 亚运会环境质量保障指挥中心是临时性机构,可能由各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组织构成不明确,签发的有关行政指令(企业生产、交通控制等)文件具有行政性,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范畴。
  • 编办或组织部等法律模糊,甚至有可能矛盾:是「党口」部门,却可以认为有行政职能,但它们原则上不会接受依《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提出的申请。另一方面,组织部加挂市公务员局的牌子,(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列明的「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虹易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03:29 (UTC)回复[回复]
1、对应信息请回复至对应的讨论;2、请出示相关答复来源,否则无法鉴别其真实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04:31 (UTC)回复[回复]

  支持。--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20:16 (UTC)回复[回复]


  • 招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且招标中标公告发在这里有广告的嫌疑。据此,提删以下招标文献:
  1. 关于2019年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 关于2019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提删该文还有一个理由:没有实际内容)
  3.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9 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一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提删该文还有一个理由:没有实际内容)
  4.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
  5.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6.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评标结果公示
  7. 渑池县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评标结果公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回复[回复]
“招标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和著作权判定有什么必然的因果关系吗?这七篇都是政府部门的文件,内容也都是行政事项。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12:13 (UTC)回复[回复]
换句话说,民事法律行为不是行政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12:54 (UTC)回复[回复]
阁下对政府行政行为中出现的民行交织情况恐怕没有太留意。政府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完全可能伴随发生民事行为或承担民事责任。
  1. 头两份公告,是有关于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出口配额制度,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八条: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出口配额制度的存在及其执行,其自体就是政府行政许可权限的反映;而其后的第十九条则指出: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已指明出口配额的分配办法由国务院规定。进一步地,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第七、第八条中,指明了对配额分配的具体办法(招标)执行中的领导、监督和管理是外经贸部(已经由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为商务部)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的职责——其中即明确指出了发布配额招标的各类通知、公告、决定等一项职责。综上,发布公告这一行为属于行政行为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地,招标公告属于要约邀请,固然是招标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之一环,但这并不影响它由其产生即带有的行政许可、行政管理等行政属性的烙印。
  2. 三、四两份通知,情况同上,不过环节移动到了中标后的公告通知;此外,这两份连“民”字都不沾:出口主管单位通知你领/发出口配额许可证还能是民事行为啊?
  3. 后面三份评(中)标结果公示,三份公示的作者都是水利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都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管理。根据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属于其中的第二条“(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等水利基础设施项目”类别,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要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另外,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三条也指出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行政职权管理的事务,即便其中环节存有部分民事行为要素,但就依法公开相关信息这一部分行为而言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那么请问这一行为“三性质”何处缺失?
我的个人意见是,阁下在推论中可能把行政行为流程中客观存在或夹杂的部分民事行为环节、性质或因素过度扩大到了整个行政行为流程,其中,特别是对于政府信息公开这一部分显著属于行政事项的内容进行这种扩大推论,恐怕不太妥当。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19:37 (UTC)回复[回复]
前两个认可,水利局的不认可。阁下引用的法条都是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招标”这事儿要公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并没有说这事本身是一个行政行为。举例来说,我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告诉我这事要公示,要走什么样的程序,要怎么样怎么样,但这并不代表“我去政府机关办事”这事儿他是一个行政行为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3 (UTC)回复[回复]
既然你去政府机关办事,政府机关为你办事是不是行政过程?既然政府告诉你这行政过程的结果要公示,那政府对这事的公示文书,是不是行政文书?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4:56 (UTC)回复[回复]
阁下明显是混淆了我举的这个例子中的“政府机关”与“水利局”,在这个例子中,“去政府机关办事”的是“水利局”,“政府机关”为“水利局”办事当然是行政过程,但这是“政府机关”的行政过程,跟“水利局”半点关系都没有。“政府机关”要求“水利局”公示,这其中“政府机关的要求”是行政行为,但并不代表“水利局”公示的内容就属于行政性的东西。前段时间我恰好陪朋友跑了一趟行政审批局帮他弄公司注销的事情,行政审批局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行政审批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跟他说公司注销这个事情要公示”这个事情当然是行政审批局的行政行为,但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是正儿八经的民事法律行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5 (UTC)回复[回复]
我只有一个问题:阁下说的“他公示公司注销的行为”的“他”,指的是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7 (UTC)回复[回复]
指的是我朋友。类比到本案,指的是水利局。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36 (UTC)回复[回复]
阁下朋友公司注销被要求公示,和水利局搞招标的结果被要求公示,虽然都是“被要求”,但这恐怕是难以类比的。
首先,从整体的层面而言。这个工程本身是(主体是国家机关的水利局)政府采购的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就是动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提到的“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水利的话,应该是专项的资金预算),也就是说,整个采购的流程,总体而论都是涉及政府收支的行为——行政行为吧?而一家公司从设立到解散,假设不考虑特殊情况,基本上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来界定这个事情,基本上是纯粹的民事行为。
其次,从具体环节的层面而言。水利局采购工程在招标这个环节,基于上述的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对这个环节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招标投标法是规管一切招标投标活动,这些活动本身是民事活动没有问题,包括在这个法的层面上要求的公示,也是民事内容。但是,对于水利局参与到招标投标活动中去时存在的公示要求,其法源同时还包括来自于仅用于约束政府机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个我就不列条文了)、《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也就是说,水利局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公示,不是单纯的民事上的行为,而是兼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特征的行为。相对地,阁下朋友去进行一个公示这个行为,显然是一个单纯的民事的行为,因为它并不受到这些约束政府权限职能的法律的要求或制约,而仅仅是基于《公司法》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的要求。
其实,阁下认为水利局“去政府机关办事”跟公司“去政府机关办事”可以来一个类比;诚然在某些场合,这个或许不能完全被否认,就像公示,它当然都是法律(包含依照这些法律发出通告或指令的单位)要求这些机构(无论公私)的一种义务;但由于适用法律的不同(包括部分重叠),导致了这种义务的性质划分不同(包括部分重叠)。而这种义务性质上的不同,导致了对公示文件的性质划分,也是不同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8:03 (UTC)回复[回复]
阁下的第一大段话完全是废话,政府需要花钱的时候,钱不从财政来还能从哪来?若要以此判定,那政府的任何行为莫不都成了行政行为?比如说政府去给自己的职工们买个晚饭,难道就因为这个钱是从财政的口袋里出的,买卖行为就成了行政行为吗?这个结论显然是荒唐可笑的。
第二大段话,XX法律跟水利局说,这事情要公示,跟,XX法律跟XX公司说,这事情要公示。这两件事情,他除了行为主体不同,难道还有其他区别吗?招标投标法或者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约束了水利局,对,没错,但公示注销这个行为,仍然有公司法或是其他法律在约束。
或者,我把话说得再简单一些:任何行为都会被法律约束,但是,任何法律的约束,都改变不了这件行为的本质。
另:附上全国人大网发布的《现行有效法律目录》供阁下参考:[52]。在该目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被归类于“民法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被归类于“经济法”,均不属于行政法范畴。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9:30 (UTC)回复[回复]
一、“废话”这个表述是诉诸情绪和人身的。阁下如果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那么可能遭到进一步的提报。阁下此前不是第一次被(包括其他用户在内)提醒注意这一点了。
二、我前面已经提到过,水利使用专项的资金预算。就本案而言,使用的是水土保持专项资金,这一点各级财政都有列出,阁下可以去查。如果阁下忽视这一点而截取式地称这等同于“政府给自己的职工买个晚饭”,那么显然并没有体现出专注于讨论的态度而仍然是诉诸情绪。
三、“买晚饭”往往是一个活动或事务中杂项开支的一部分,一旦这一行为由财政支出,那么往往说明这一活动——提供晚饭的活动——涉及政府事务,否则这一活动的餐费支出就无法从活动单位的财政性资金来支出了。而本件中整个工程主要事务的开支——鉴于上述第二点,显然主要都是财政收支。因此阁下的这个类比,恐怕不是很恰当。
四、单行法律只管辖属于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对应事务。我们不会用公司法来管辖婚姻关系或行政关系。因此某一法律能够调整某一关系或约束某一行为的时候,必然是因为这种关系或行为属于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事务,从而也就说明了这种关系或行为具备该法律所辖范围内的对应事务的定义和性质要求。因此,阁下不是该把话讲得简单一点,而是该把事情想得复杂一点:没有人在改变这件行为的本质,但阁下可能没有完全看清这件行为的复合或交织的本质。
五、如果阁下要引用《现行有效法律目录》的分类(当然对于这一分类的观点是一个学术问题了),我建议阁下同时阅读全国人大网提供的《经济法包括哪些法律》:“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经济法,是用于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时所应用的法律法规。没有人说过《政府采购法》是《现行有效法律目录》里的行政法,《现行有效法律目录》下的“行政法”的“行政”和我们在谈及政府行政权时的“行政”,并不是相同的概念。但我很想问阁下的是,阁下是否认为“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不属于行政权的范畴?因为我们在讨论著作权第五条的“立法、行政和司法性质”时,这些性质,显然对应的是——具体权力的性质。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0:12 (UTC)回复[回复]
我也仿效阁下简单一点讲好了:当用于规范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的经济法能够对一项事务做出管辖或规范时,这必然建立在该事务具备“国家对经济进行宏观管理或调控”性质的前提上——还是阁下认为“宏观管理或调控”,不是行政权限?本件中我从不否认它受到招标投标法(民商法)的具体管辖和规范——因此我认为它具有民事行为性质;但同时它又收到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经济法)的具体管辖和规范——所以这一行为又同时具有行政行为性质。以上。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0:26 (UTC)回复[回复]
我想我已经在上文中极其清晰地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再说一遍显得啰嗦,不讲了。在网上搜了一些相关的观点,放这里供社群以及银色雪莉阁下参考:[53][54][55][56][57]。说是民事还是行政还是混合的都有。有一点是能够肯定的,这事儿在法学界同样有争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15:02 (UTC)回复[回复]
以及诉诸人身这种话我劝阁下还是免了,毕竟要是想把对方讲的话拿出来扩大化解释参对方一本,那可多了去。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15:33 (UTC)回复[回复]
我欢迎阁下回到正常讨论的路径上来。不管对本件的性质的观点是持混合观点的还是持单一观点的,只要正常讨论而不把对方置于“废话”地位上,那么都是正常的法学或法律观点讨论。阁下找到的几个资料,据我看在介绍各种观点中,有不少在态度倾向上肯定类似事件中行政属性的存在或至少是不否定行政力介入的存在(或其介入的可能性),这确实与我的认知和经验相符;当然也有认为纯属民事情况的,不过这些观点同时似乎也试图表达在特定此类事件中的一种“特殊性”。因此,我相信对即便持民事观点、行政观点或者混合观点的各方而言,这种“特殊性”确实是当前这些文献存在的最低共识观点。如果阁下后续能找到认为此类件完全无涉于行政的观点说理,请随时提出,我仍非常欢迎,因为只要有一理在,便应从中汲取养分,而不是一味指斥之,即便也许与自己的见解不同,甚或引起纷争,但这纷争仍是应对事且不具情绪攻击性的。
但对于阁下最后的好意奉劝,我只好回应一句“有劳免劝”:因为“废话”这个词,到哪儿都用不着扩大化,诉诸情绪的倾向是显然的;至于是否诉诸人身,我以过去与阁下打交道的经验,完全愿意相信阁下并无恶意,但我仍希望阁下此后注意言辞——过去也有别的用户对阁下提出这种劝告。当然了,如果阁下认为我过去或未来的言辞有恶意冒犯或者攻击人身处而已经不能容忍的,也请作出合规的任何操作——这样,大家心里都有分寸,都能知道注意言辞。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5:53 (UTC)回复[回复]
我对于这一件的发言也就基本到此结束(除非有别的新的情况),希望其他同好能继续不吝贡献观点,就此件继续探讨。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16:02 (UTC)回复[回复]

  • 国家医保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2020版)》的通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是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2022年部门决算》[58],其职责为:{一是承担医药价格管理研究、分析、评价、评估等技术支持工作;二是开展医药价格信息监测和发布;三是拟订药品和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标准化建设规范,制定招标采购、配送和结算操作规范和技术标准,指导省级医药招标采购平台间开展跨区域协同工作;四是参与医药服务价格和招标采购领域合作交流;五是承办国家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各位自己判断这里面到底有没有行政吧。———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8日 (一) 10:51 (UTC)回复[回复]
2020年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十九)...建立药品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其后国家医保局在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授权并指导监督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指导中心制定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和信用评级的裁量基准,规范各地信用评价评级工作”。中心(在本件中)属于典型的授权性行政职能事业单位,该通知(“规范各地信用评价评级工作”)和其中包含的规范(“制定信用评价的操作规范”)的产生和效能均经由行政机关授权而来,行政性质应无大碍。--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8日 (一) 22:17 (UTC)回复[回复]
OK,撤回这条。———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3:44 (UTC)回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