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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1月24日 (二) 21:18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1月21日 (六) 10:59 (UTC)回复[回复]

  • 中国体育彩票兑奖须知,根据文章内容可推断此文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彩票管理中心的人员撰写。然而此文只是体育彩票的兑奖须知,没有行政、立法或者司法方面的用途,{{PD-PRC-exempt}}自然完全不适用。另外据中国体育彩票条目的描述,体育彩票自1994年开始全国开售,可推断此文必然在1994年或之后出版,也必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作品於出版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的规定(1994+50>=2044)。廣九直通車留言) 2023年1月9日 (一) 08:23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1月24日 (二) 21:18 (UTC)回复[回复]

  • /因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公报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导致有必要提出版权讨论的文献。如左所述,现已有明确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网站法律声明)证明政府公报不属于公有领域(讨论见:Wikisource:写字间#废除或修改模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机关公报及相关共识),有必要对这部分仅因为收录进政府公报而被认为属于公有领域的文献做删除处理,考虑到量会比较大,单独开一个附页。我一个人的力量,仅能找出一小部分,欢迎各位对该列表予以补充。——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2日 (日) 15:30 (UTC)更名。——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5:45 (UTC)回复[回复]
    如議案內既已述明之,牽提案前後個案及標識被誤導因素,兼辨識立論之不當適用擴大,該案被擴大及繼續不被約束下,已非個案問題,而是本地自治公正與否等問題,應當依據其他更適切之程序進一步分拆和判明當中牽涉之諸要件和利害關係鏈條Longway22留言) 2023年1月23日 (一) 11:32 (UTC)回复[回复]
    邓小平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第3号)江泽民同志治丧委员会公告(第3号)这两个文件应当属于公有领域。两个治丧委员会应当是视为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为办理丧事成立的临时机关,这两个文件应当属于“国家机关”的具有行政性质的文件。--Ceba robot留言) 2023年1月24日 (二) 02:30 (UTC)回复[回复]
    • 回复@Ceba robot阁下,首先我不否认这两个“治丧委员会”的委员均由当时的全部党和国家领导人担任,但将这两个治丧委员会视同国家机关,似乎应提供更加充分的证据。——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4日 (二) 08:28 (UTC)回复[回复]
      第2号公告是否能有一定佐证作用?如果委员会不具有一定的权力,想必不能要求下半旗、停止娱乐活动、默哀鸣笛。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1月24日 (二) 09:19 (UTC)回复[回复]
      同Teetrition的意见。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依照本条规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由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或者国务院决定。”上述两个治丧委员会分别发布的第2号公告应当是根据国旗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决定下半旗的日期和场所的,那么这两个治丧委员会应当属于第四款所说的“国家成立的治丧机构”,应该视为国家机关。--Ceba robot留言) 2023年1月24日 (二) 09:30 (UTC)回复[回复]
      在理,赞同Teetrition阁下和Ceba robot阁下的意见,先等几天看看有没有不同意见,没有的话就移除讨论。——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4日 (二) 10:22 (UTC)回复[回复]
      抱歉@Ceba robot和@Teetrition二位阁下,我似乎要重新提出对这两个文件的提删。之前的讨论光想着“国家机关”的问题了,把这茬给忘了:第3号公告虽能通过第2号公告证明“治丧委员会”可以视同国家机关,但第3号公告的主要内容仅为“致谢”,难以判断其行政性。——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2:50 (UTC)回复[回复]
      所以國際諸政府首腦、機關或代理人等間公務通訊往來,若蓋之意致謝道賀為題,全數莫不是為單獨智力創作行為?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3:19 (UTC)回复[回复]
      我这里所谓“行政性”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中的行政,别的国家怎么样不在本讨论的范围之内。而且我说的是“主要内容仅为‘致谢’”,而非“蓋之意致謝道賀為題”,请您不要曲解了我的意思。——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3:40 (UTC)回复[回复]
      首先,“公告”本身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列出的公文类型之一,“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其体裁本身就具有行政性;其次,致谢本身就是该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属于其代表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军委办理丧事的一个环节,没有道理认为其不具有行政性。--Ceba robot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5:40 (UTC)回复[回复]
      同意你的观点1,我撤回删除请求。但关于阁下所言“致谢本身就是该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我持保留意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日 (四) 11:26 (UTC)回复[回复]
      回复@Ceba robot不对,我还是有疑问。首先这两个公告肯定不是法定事项,但即使是重要事项,它就具有行政性了吗?——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复[回复]

--曾晋哲留言) 2023年1月25日 (三) 01:58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04:56 (UTC)回复[回复]

  • 呼吁世界人民联合起来反对美国帝国主义的种族歧视、支持美国黑人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的声明全世界人民团结起来,打败美国侵略者及其一切走狗!关于西藏问题和台湾问题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开幕词,毛泽东个人作品。——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26日 (四) 12:47 (UTC)回复[回复]
    我認為关于西藏问题和台湾问题毛泽东在扩大的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是毫無疑問非公有領域的。其它的繼續看看各位意見。 瓜皮仔Canton 2023年1月30日 (一) 03:53 (UTC)回复[回复]
    請勿捆綁推行大幅刪除計劃,同時繼續質疑有關同期大批量提刪之活躍行為,也認為在相關個案內疑似違反中立原則之活動。
    所有被針對之提案要求必須分拆討論案,並延長審查期限起碼一年以上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09:53 (UTC)回复[回复]
      • 回复@Longway22:延长不延长又不是你说了算,你既不是管理员也无法代表维基文库社群意见。据我所知,自阁下提出所谓“違反中立原則”之类的观点以来已有两个星期左右,并无一人表态支持阁下观点。当然我也不是说反对您这么做,就像我之前说过,不反对、不阻止您提出的“公正及程序問題”,但您也别干扰别人呀。——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2:50 (UTC)回复[回复]
        閣下之批量活動既已是擦邊干預之問題,勿自言其是。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这样吧,关于上方的大批量删除提案,我把名字改成<因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公报受著作权法保护,而导致有必要提出版权讨论的文献>,阁下意下如何?该名称并不涉及您提出的“公正及程序問題”。——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3:26 (UTC)回复[回复]
        是以閣下觀點及相關論述而言之,即不應以管理員或代理人等之立足提起閣下之目的,所要提案應以閣下自行代言之論述為先導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04:54 (UTC)回复[回复]
    五二〇声明我从前提过,但是当时约克客提出了一个我难以看懂的论证,认为五二〇声明有行政性质。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06:16 (UTC)回复[回复]
    请问阁下:有相关链接吗? 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1:31 (UTC)回复[回复]
    在存档里搜索即可,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28 (UTC)回复[回复]
    搜到了,当时那段论证是Longway22阁下讲的,他的话确实难以理解,我也看不懂。重新在这里继续请求讨论以上文献。——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复[回复]
    上述個案之提起既已指明有關作品並非個人創作,是涉及公務機關之創成,且可經公務表徵直接證明為以行政等非牟利目的,故而個案之提起並不適切。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3:56 (UTC)回复[回复]
    Longway22阁下可以自行去搜索引擎查询“毛泽东选集 版权费”关键词,事实证明毛选是收了版权费的,毛选的创作不就是非盈利目的吗?此例足以反驳阁下观点。——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52 (UTC)回复[回复]
    閣下正在偷換問答銜接、擾亂邏輯判斷,該回答根本無法反駁上述指明之公務做成事實,請閣下停止混淆視聽、愚弄社羣。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38 (UTC)回复[回复]
    你要是有什么观点我愿意跟你讨论,但要是一直这样搞个人攻击就没意思了。这样吧,我先暂停本页面相关讨论一星期,以等待更多维基文库社群意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8:02 (UTC)回复[回复]
    鉴于已获得维基文库社群大量意见,现恢复讨论。——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2:08 (UTC)回复[回复]
    我还有一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推荐性标准同样“是涉及公務機關之創成,且可經公務表徵直接證明為以行政等非牟利目的”,但推荐性标准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2:22 (UTC)回复[回复]
    兩者標的並非可比較之範疇,且如閣下有參與討論或閱覽確實曾提起之個案,應可知,對於當時個案之所謂私有化判定事實上亦有爭議,是以關聯所涵蓋之個案是被作為法規政令之訂立依據,而顯然在當時商定過程中最後並未有充分考慮該已可見之立法行政性質
    同時,由於紅閣下上述所單一提及之引據完全與該次個案亦無絲毫關聯性,不認為上述單一理據也可有效作為本次商定時之一部分。應以過往個案及過往路線等重新檢視。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7:45 (UTC)回复[回复]
    《标准化法条文解释》(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2号)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一旦纳入指令性文件,将具有相应的行政约束力。”因而纳入指令性文件的推荐性标准,也是具有行政性质之文件。 Patlabor Ingram留言) 2023年2月11日 (六) 16:45 (UTC)回复[回复]
    (!)意見先提一个特征过于明朗的:关于西藏问题和台湾问题(×)删除。原件出自1959年5月10日毛会见德意志民主共和国人民议院代表团时谈话,其时毛已离任国家主席职务,没有政府职务,仅可视为以党职或个人发表。本文并不符合“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特征,也无法使用PD-PRC-CPC的路径,则此时无论视为党职(一般职务作品)或个人(自然人作品),作者均享有著作权。--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0:39 (UTC)回复[回复]
    其仍擔任中共中央委員會主席(直到1976年),即黨政軍第一把手,基於相應黨國法理,具體之黨規法紀及黨團組織等因素一併視之,可支持其繼續代表國家當局做出一系列公務活動之,認為仍屬於公務作品並非個人智力做成品。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2:58 (UTC)回复[回复]
    1959年的中共中央主席在五四宪法上没有记录,仅是党职;同时毛也担任中共中央军委主席,也是党职。个人职务与实际权力未必匹配是客观存在,但政治权力结构从来不是《著作权法》厘清著作权的主要参考内容——或许有参考性,但不是主要(这种参考性是否存在,我们可以猜想,但不能越俎代庖,只有立法、行政、司法机构可以作此判断)。
    关于西藏问题和台湾问题》署名清晰,符合《著作权法》第十一条“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的各要件。由于在任职内(不论何种职务)作出,因此使此讲话具备符合第十八条第一款(即通称“一般职务作品”)的定义(而同时并不具备(或无法考证)同条第二款“特殊职务作品”的特征),此时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如果要存在例外可能的话,能想到的有(其他过于不符的就不列出了):
    1. 第十一条第三款“法人作品”。但由于本件不符合法人作品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要件(首先,本文是即席谈话,非筹备讲话;其次,内文也没有明确授权代言;第三,党的主席在党章(1956年)中并未体现出任何权力上的特异性),无法归类;
    2. PD-PRC-CPC所依据的《刑事审判参考》680号案例。判词中要求存在“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的特征是本文所不具备的,因此路径无效。
    基于上述,著作权由作者享有。——阁下屡屡声言“基於相應黨國法理,具體之黨規法紀及黨團組織等因素”,首先党规法纪并不能得出“公务活动作品著作权一定都不在个人”,至少在《著作权法》第十八条已经指出了“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作者而不在单位,证明阁下的逻辑甚至是基本法律知识有误;至于“相應黨國法理”“黨團組織等因素”,能用这个作判决的人有,但不是你我,而是法院——例如《刑事审判参考》680号案例,又例如很有名的“葫芦娃案”,法院在进行著作权归属的判决时都作出了参考除著作权法规以外的实际情况而进行说理,但它是法院,你我不是,这样的延展也应严格限于案例的界限内。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8:35 (UTC)回复[回复]
    如按紅閣下強制以新立法例限制未立明文法前之一切公務法定表述之意思,則銀雪閣下頻頻引用上述新立法例之述明,並不能等效為對應時空背景之背書,即無法產生任何說服力請勿造成適用時之差距謬誤,
    而對於當期時相關黨團對於國家機關等效力之佐證,請見黨團章程之約定...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
    \...關於全國性質的政策問題,在中央領導機關沒有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以前,各部門、各地方組織和它們的負責人,除了自行討論和向中央領導機關提出建議以外,不許自由發布意見和作出決議。...
    \...通過中央的國家機關和全國性的人民團體中的黨組,來領導這些組織的工作。...
    由此入手判讀,則可知悉,即使有關特定人士之並非繼續表面職銜、依據實際章法約定,其de jure仍然是黨國完整法定之最高代權人,而並非單一個人之身份,無法適用衡常國際認知之版權法理,除非其可證明在直至離世前de facto不再於黨政軍等公務層面有任何代表權力之體現等等,否則無法認定其當然在相關公務場合具備獨自智力之做成能力。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07 (UTC)回复[回复]
    阁下总觉得自己脑海中的法律思想划一领有四海,称所谓“新立法例...不能等效为对应时空背景之背书”,但这其实就要看法例是否有设立类似的追溯,而不是阁下的自由心证了。《著作权法》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第六十七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毛氏1976年逝世,显然到1991年在中国大陆尚未到期,说“无法产生任何说服力”,恐怕是阁下对于溯及力的具体规则不甚了了下的想象罢了。
    至于阁下断章取义引党章诸条意图印证“党国法理”,例如:...全國的各個組織必須統一服從全國代表大會和中央委員會。...,实际上是《党章》<第二章 党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制度>党员个人必须服从党的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全国的各个组织必须统一服从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至于阁下为什么把一句描述党内权力结构的句子截成了描述“党国”权力结构的句子,我想这只有你自己清楚了。但任凭你发挥“党国法理”,这几句话最多只能说明中央对事务的领导,与“中央主席”的著作权的关联性在哪里?
    我不得不再次提醒阁下,如果阁下是想要谈职务可以让一份本来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作品属于组织的话,那你就是没有看《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有关“一般职务作品”的规定;如果阁下是想要谈职务使得著作权属于个人的作品具备《刑事审判参考》680案的特征的话,判词中要求存在“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的特征你达到了吗?如果都不是,就请阁下回答一个我相信在本页面争论各类问题的人除了阁下不时逃避之外都一定曾反复被提问或回答的问题:到底这份个人创作作品著作权释出公有领域的具体法律条文路径是什么?当然,如果阁下再回答“党国具体法理”,那就请阁下自行娱乐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10:48 (UTC)回复[回复]
    閣下明顯是whataboutism玩盡,而且也是繼續無視過往及是次大規模異動中既已提出之抵觸版權一般法理之問題、如有暴露出具體可完全顯現不合乎單一智力創作之要件存在,,認為在此可以認為,有關所謂扭轉推出版權清查活動,完全是基於不合法理邏輯及衡常認知及道德標準之目的,在此也相信有關whataboutism手法繼續干擾議程之情形下,是難以公允保證本地文庫之部分作業可衡平存續,故而建議其他仍然有意貢獻關聯專案之同好等,應考慮更適切框架及各傳統之法以促使機制跟進關聯情況。
    @Patlabor Ingram@Jusjih另外,基於其他姊妹專案等亦顯露出有類似之、大規模之以合規化為提而清理同好貢獻內容之情狀,亦認為在合規情況下需以姊妹計劃等方向,進一步研判有關情狀對中文維基資源供給之影響。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7日 (五) 11:18 (UTC)回复[回复]
    有关维基共享资源台湾FOP照片一案我已在维基百科互助客栈整理,如有异议请去此处或其他合适的地方发表,而非维基文库版权讨论。甚至在此提及他案情形有w:诉诸人身之嫌。且两案特点除了影响大之外可能没别的共同点了,提删台湾FOP照片是基于其成文法的规定,且2018年之前共享资源说明页一直是当前不允许的状态,此后才经修改允许台湾FOP照片,本次提案只是恢复原状(对应的成文法一直没改)。另外,我想台湾总没有“党国实际法理”了吧。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7日 (五) 12:31 (UTC)回复[回复]
    虽然在下自问上述回复均直接相关阁下内文,不过既然阁下一如既往地要称呼这种行为是“whataboutism”,那是阁下的自由;阁下决定要不谈成文法和成文法的灰色地带而空谈“法理”——对,带双引号的——那也是阁下的自由。对以上阁下行使批评在下的权利的自由,我将一如既往地尊重。同时在下也谨此指出,在下既就此件著作权的陋见已经提出,持续欢迎批评,同时将就此件在没有新的有益论述以前暂时不再补充。
    不过,就阁下称“有關所謂扭轉推出版權清查活動,完全是基於不合法理邏輯及衡常認知及道德標準之目的”一句,鉴于我并非此活动的发起者和全盘支持者(我至少case by case地反对了一批涉嫌有误的提删)和(应该都不是)被提删文献的编辑者——当然由于阁下指责在下以“whataboutism手法繼續干擾議程”,也许你认为我是利益相关,那当然也是阁下的自由——在下试图以该指控的(自以为)局外者身份指出一点:有关对他人“道德标准”的无证据指责显然不当的。发生在多处的关于此一系列文献讨论中,不乏有对此一行为的大规模程度和急进提出实务上的批评的声音,包括阁下,也包括在下,个人相信这些批评都至少是基于实务和基本交流礼仪;但是阁下上述引文中无理据批评他人道德显然不符善意推定,也涉嫌诉诸人身。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7日 (五) 16:09 (UTC)回复[回复]
    我不知道在维基文库:收录方针#收录方针中明确表示的:主持维基文库的维基媒体基金会十分着重知识产权。侵犯版权的作品,以及不允许自由再使用的作品都是禁止收录的。维基文库收录的作品,必须以允许商业性使用及演绎(制作衍生品)的许可证发表。违反维基文库版权规定的文字都将被快速移除。到了Longway22嘴中,为什么就变成了“清理同好贡献内容”,这无异于否定了维基文库长期以来所存在的基本共识。并且我想提醒Longway22的是,您至今未正面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法律声明是否可作为推翻相关模板的证据,却只是在自说自话地给其他用户扣上什么“滥提”“清算”“不当欺瞒”等等等等诸如此类的大帽子。基于此不得不认为Longway22是在借由各种政治正确的由头搞人身攻击。——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8日 (六) 04:06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上述文献删除。——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3年1月30日 (一) 03:53 (UTC)回复[回复]

  • 中国驻乌克兰大使范先荣致全体在乌中国同胞的信,个人作品,难以判断行政性。——红渡厨留言) 2023年1月31日 (二) 10:45 (UTC)添加内容。——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1:46 (UTC)回复[回复]
    反對上述判讀。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09:54 (UTC)回复[回复]
    • 回复@Longway22:阁下有权反对,但理应表明原因,须知讨论并不是投票。——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2:50 (UTC)回复[回复]
      閣下之提起措辭既已語焉不詳,何以討論?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3:15 (UTC)回复[回复]
      行,那我再说的清楚一点。该文件的性质类似于XX领导在XX会议上的讲话,应认定为个人作品,但由于其职位,似乎使其具有了行政性。但本着法律中“疑罪从无”的原则,本案中即:有利于版权方的理念,不应认为该文件属于公有领域。——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14:36 (UTC)回复[回复]
      閣下如此詭辯歪曲法理,難以接納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日 (三) 23:57 (UTC)回复[回复]
      关于本条提删,你回复了3次,每次只有“反對”“語焉不詳”“詭辯歪曲法理”这样的单纯反对而无有效观点,你若继续如此,后续你的留言我将视为个人攻击并不予回复。——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2日 (四) 11:09 (UTC)回复[回复]
      所以閣下沒有確鑿論述之要件下提起該案,自行釋法之,認為該案亦並非適切可商榷之個案,適宜關閉凍結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04:56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讨论。——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复[回复]

2月编辑

  • 中央首长接见获释的“联动”分子时的讲话,明显侵犯版权。——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5:24 (UTC)回复[回复]
    如何理解讲话记录的版权?这个东西来源不好讲,我认为是(已倒闭的)文革研究网编入其资料的,或者是宋永毅编入文革文库的。这两种无论哪一种,都应该是取自红卫兵小报。红卫兵小报又应该是来自在场人员的记录稿,当时是不讲版权这一套的。 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38 (UTC)回复[回复]
    这个文献无论来源自哪里都是侵犯版权。——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复[回复]
    为何?如果讲话稿文字的版权属于讲话人,那么其文字将依次成为公有领域,当然现在不是。如果讲话稿的版权属于记录人或者红卫兵小报,那可以视同匿名作品或机构作品处理,适用消极容忍。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1:04 (UTC)回复[回复]
    目前录入该文献的用户并没有明确来源,应按照有利于版权人的原则处理。目前这个文献里的讲话人陈伯达、江青、康生、周恩来,均没有过五十年期限。——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2:25 (UTC)回复[回复]
    所以你认为“陈伯达、江青、康生、周恩来”是讲话记录的版权人?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2:34 (UTC)回复[回复]
    所以你认为“陈伯达、江青、康生、周恩来”无法向该文献主张版权权利?——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3:02 (UTC)回复[回复]
    四个死人如何能够主张版权权利?事实上,以他们的高风亮节,不会主张任何版权权利。您能否明确回答,在现行法律下,他们对于讲话记录,是有版权,还是无版权?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3:34 (UTC)回复[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第六十六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4:24 (UTC)回复[回复]
    引用法条,能当回答?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5:33 (UTC)回复[回复]
    阁下您都快要把我整无语了,只要接受过义务教育,学过语文的人都能看懂上面的回答。——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复[回复]
    不能明确回答就算了。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0:31 (UTC)回复[回复]
    所以該提起案也難以認為具適切度,應當無視之。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3:52 (UTC)回复[回复]
    对于著作权法都看不懂的人,讲话确实应该无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36 (UTC)回复[回复]
    閣下這種是代權立法釋法之偉人,社羣根本無法高攀。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16 (UTC)回复[回复]
    正面回复阁下该问题即是,根据红渡厨阁下所引用的法条及保护期,版权保护到著作权人(一般情况下是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作者有继承人,则由继承人继承并主张权利;如没有继承人,则按继承法规则收归国家所有,由国家利用在公益目的。著作权到期才进入公有领域(死后50年后),即使是无人继承国家所有,也非公有领域。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5:55 (UTC)回复[回复]
    同时,“高风亮节”等话题不应出现在讨论中。虽然平台不同,但这句话无异于该共享资源方针中的版权所有者不会介意/会很高兴看到我们传播其作品。两个平台在版权上目的一致、运营方相同,且文库可以对共享资源的资源进行直接引用、校对,如果阁下想说这是commons方针对文库没有约束力,虽然这句话是对的,但也不必反驳了。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5:58 (UTC)回复[回复]
    我的问题并不是他们作为著作权人能够享受什么样的权利,而是他们为什么有对讲话记录的版权。讲话记录有“众答:没有。”等现场情况描述,显然包含讲话记录的作者将现场情况转化为文字的创作。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指出:“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是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指出:“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另外,该著作权法仅明文规定国家可以享有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著作权,并没有说个人的著作权国家也能享有,希望您能再解释一下这个问题。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09:53 (UTC)回复[回复]
    “高风亮节”只是我个人的感叹,如果您认为我不能/不必发表感想可以直说,不必拿出common方针。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0:09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
    • 我意指“高风亮节”不宜作为论据,您可以自由发表感想。
    • 有关国家享有著作权问题,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1条“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在本法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转移。”这里的“依法转移”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继承的规定(2020年著作权法修改前写的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民法典生效后著作权法作了相应修改),其中第1160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 有关讲话记录的版权,个人愚见系口述人享有。尚祈阁下注意将他人讲话转化为文字稿不是著作权法意义的“创作”而是“复制”他人的口述作品,著作权法要求作品具有独创性,额头流汗原则已被各国摒弃。请注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3条明文规定了“口述作品”,实施条例将“口述作品”解释为“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足可证之。如果要证明相关内容属于公有领域,在未到期的情况下,只能证明其具有一定的行政属性。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0:42 (UTC)回复[回复]
    所以結論而言,具備行政性質既已處於豁免範疇,何來版權主張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04 (UTC)回复[回复]
    虽然我不清楚这个版权问题,但是著作权法指出:“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里面没有讲到讲话记录,因此至少不是著作权法明文规定的“复制”。而实施条例则明确区分了“文字作品”和“口述作品”,因此从口述作品到文字作品至少是从一种形式的作品变成了另一种形式的作品。讲话记录人使用了“众呼:毛主席万岁!很多学生哭了”、“众:长时间欢呼毛主席万岁!”等描述,显然掺入了自己的立场和情感,独创性不是全没有。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4:37 (UTC)回复[回复]
    一个问题是,大家欢呼了什么难道不是对现场的忠实记录吗?同时,想必阁下应该同意除此之外的内容是对江青等人发言的忠实记录,这一部分是没有掺杂记录人的情感和立场的,只从版权角度而不从文库收录范围上讲,如果一个不具名的作者对受保护的文字稍加注释评论,文库就可以收录全文了吗?
    因而,如果要证明该文属于公有领域,似乎仅能从行政性角度入手。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54 (UTC)回复[回复]
    我无法证明他忠实记录了,我只能“相信”他忠实记录了。“如果一个不具名的作者对受保护的文字稍加注释评论,文库就可以收录全文了吗?”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最近文库还有关于国歌的争论。 Fire Ice 2023年2月6日 (一) 15:14 (UTC)回复[回复]
    問題這裡反而應該是對他者完整作品自行註釋化、點評化之情況,是否適切作完整智力獨創形成之獨立版權個例——爭議不限於現被大規模集中提起內個別情況,且也屬於部分時候判讀個案之版權所謂受到文庫自身抵觸之時、是否為在被文庫收錄之前既已屬於該作品本身無法消除之特性
    該因也是在過往討論辨識時多有觸及,進而當時既已逐步樹立以作品收錄之刊載來源版本,為劃分作品性質之要件,這也是本地逐步建立之共識基礎之一,相信本次大規模影響之諸方必須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21 (UTC)回复[回复]
      支持。由于一贯的来源无法证实证伪,因此谈所谓行政性是绝对够不上的(此处的“来源证实证伪”,不是指文革数据库,而是指文件的原始来源无法求证);就算来源证实,顶多算职务作品,还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在发言人那里,然后都不到时间(合作作品,按最晚的江青算,要到2041年)。——综上,没一条够用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46 (UTC)回复[回复]
    无法确定来源可能是因为没有花钱(笑),文革文库第三版应该会标来源,不过来源估计就是红卫兵小报之类。Fire Ice 2023年2月7日 (二) 04:26 (UTC)回复[回复]
    前述已称了,“来源的无法证实证伪”是针对其原始来源而言,也就是它的原始来源无法查证或查证时无法展现行政性。——总不能要人接受红卫兵小报能够赋予一份(正常情况下不会有行政性的)谈话记录以行政性的对不对?实情是根本无法赋予。这样一来,那行政性就是天方夜谭了。——我得再说一句,公务谈话不总是具有XX性的,是“不总是”,很多同好老要把它理解为“总是”或“总不是”,也是...唉。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4:32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上述文献删除。——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3月16日 (四) 01:06 (UTC)回复[回复]

  • 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四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五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六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七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二〇一八年新年贺词国家主席江泽民发表二〇〇三年新年贺词,个人作品,难以判断行政性。——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3日 (五) 15:24 (UTC)回复[回复]
    我倾向于认为这里的“国家主席”意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一种国家机构。 Fire Ice 2023年2月3日 (五) 18:43 (UTC)回复[回复]
    问题不在于作者是不是党政领导人。“新年快乐”这种话题,要是也能解释为行政,那党政领导人讲的所有话都能认为是行政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0:44 (UTC)回复[回复]
    他作为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说话,无关乎他个人是否党政领导人。下面一段话是在滑坡,每年新年贺词总结一年成就,放眼未来道路,政治性很强。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1:04 (UTC)回复[回复]
    “他作为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说话”这仅仅是阁下的推测。阁下若持此观点请拿出相应证据。“新年快乐”有没有行政性我先保留意见吧,看看其他用户是什么意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2:25 (UTC)回复[回复]
    这并非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活动,习近平被报道时一般冠以title“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党内活动,习近平被报道时一般冠以title“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活动,习近平被报道时则被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家主席”,如[1],此例亦然。显然,新华社报道习近平活动使用的title是严肃的。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2:38 (UTC)回复[回复]
    所以呢?“习近平活动使用的title是严肃的”能证明啥?丝毫没有看出来阁下所列出的“根据”能够证明“他是作为国家主席这一国家机构说话”。倒不如说习近平在被冠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时,国家主席这个称呼被夹在“中共中央总书记”(党内职位)和“中央军委主席”(党内职位和国家公职)之间,“国家主席”更应理解成是国家公职而非国家机关。——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3:02 (UTC)回复[回复]
    若无权威机关的明确声明,想要严格证明某文件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是困难的,PD-PRC-CPC下的各文件也可以“丝毫没有看出来”有“根据”“能够证明”是“公文”。所以我也只是“倾向于认为”而已。发表新年贺词是1990年代以来国家主席每年的惯例,习近平是惯例的延续者。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3:29 (UTC)回复[回复]
    若无权威机关的明确声明,想要严格证明某文件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是困难的阁下讲的这句话我非常赞同,证明困难基本可以视作无法证明,既然都无法证明了,那么该文件理所应当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习近平是惯例的延续者。”所以呢?您又想证明啥?因为这是惯例所以就版权公有?《著作权法》可没有规定过这种规矩。——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4:24 (UTC)回复[回复]
    2021年已被提过而我2022年又提过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等等文件(见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1年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版权状况比国家主席新年贺词还要不行,所以它们就被删了吗?只能希望您多多推动它们“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 Fire Ice 2023年2月4日 (六) 15:31 (UTC)回复[回复]
    阁下提出的《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的说明》我认为具有显而易见的行政属性。当然、该文件不是本条的讨论范围,这里不做赘述。别的文献版权状况如何并不影响这里讲的文献的提删,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至于您说“多多推动它们‘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放心,我会这么做。正好看到您当时提出的几个文献我也认为有侵犯版权可能性,在下面提出了,欢迎您参与讨论。——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复[回复]
    您在上面说“证明困难基本可以视作无法证明,既然都无法证明了,那么该文件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照此逻辑办理,如果无法证明《决议说明》“具有行政属性”,“那么该文件理所应当不属于维基文库的收录范围。”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0:33 (UTC)回复[回复]
    阁下讲话怎么跟小孩子撒娇一样,“我提删的文献都没删,凭什么你提删的文献就要删?”上面我讲过了,既然阁下没看见我再讲一遍:别的文献版权状况如何并不影响这里讲的文献的提删,各个文献的版权状况应当依据各个文献的内容等做出相应的判断。版权问题即法律问题,而法律讲的是证据,不是撒娇。另外有关于阁下讲的《决议说明》,本条讨论并非《决议说明》的提删,就不在这里讲了。若阁下依旧认为该文件应该删除,您可以在下方继续提删,我会表明观点。——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36 (UTC)回复[回复]
    “我提删的文献都没删,凭什么你提删的文献就要删?”是你对我评论的看法,然而我只是支持你贯彻你的原则而已。为文库当版权警察并不会给我带来什么好处,我没必要多次重复提删。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5:07 (UTC)回复[回复]
    不过多人提出四种观点,均未足以说明《决议说明》适用于PD-PRC-CPC。如果您有高论,我很愿意为您开一个提删。 Fire Ice 2023年2月5日 (日) 05:20 (UTC)回复[回复]
    您現在一大輪地猛推自說自話且不斷自圓其說,如何保證每個維基文庫參與者都有公平機會逐項檢視個案及回應相應說法?閣下之提起以如此一來二去,根本無法保障運作機制之適切公允,還請(包括其他參與人等)三思。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02 (UTC)回复[回复]
    那烦请@Longway22阁下解释一下领导人为什么要收稿费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新闻报道-中国共产党新闻网——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5:41 (UTC)回复[回复]
    閣下不如先回答,司法轄區提及之出版審查權力(最後一段),是不是和閣下所謂版權法(或普世認知之版權定理)一致?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20 (UTC)回复[回复]
    我先问你的,要说也是你先回答我的问题。——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7:51 (UTC)回复[回复]
    如視閣下回答如是,並非適切社羣共議,有礙社區公正。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0:33 (UTC)回复[回复]
    冒昧参与、回复一下阁下的这个问题,Longway22阁下似乎对出版审查有什么误解。行政上的出版审查和作为私权的著作权虽说有关联但不应混为一谈。2010年修改前的中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甚至还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后经美国在WTO起诉中国才作出相应修改、删除该款内容。这也是对阁下所举的1980年代的规定的有力反驳,该文说要加强对违禁作品的出版审查,这与这些作品2010年后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没有关系,受到审查只是不让发行,它们也有著作权。(斜体字添加于2023年2月6日 (一) 05:40 (UTC))而美国的起诉原因正是该第四条规定违反了伯尔尼公约等国际版权公约中有关作品自动受到保护的公约义务。亦即,即使出版受到审查,自动获得著作权也是公认的原则,亦是公约义务,违反会被他国起诉并因应修改。淫秽作品受到审查是如此,相关领导人作品的出版审查亦是如此,受到审查和获得著作权没有什么关系。
    尚祈阁下注意,中国作为伯尔尼公约、TRIPs等众多版权公约的缔约国、同盟国,在履行最低公约义务上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没有区别,相关公约只会看对应国家的发展水平而非意识形态。中国的著作权法很多地方仅仅是履行了公约要求的最低义务(比如保护期仅规定了50年、2001年才把建筑作品纳入保护等),相关理论也是国内法的实证研究,中国大陆法域(应该也是阁下所说的“司法辖区”)下的各版权理论,不会因为中国共产党的一些特别规定而发生本质的变化。况且红渡厨阁下更是举出了领导人稿费一例,更是说明著作权相关制度在党内并非是冻结的状态。而且,有时著作权、所有权等私权还能作为行政管理的手段,中国更是会利用之。比如中共100年标志说明中指出“庆祝活动标识所有权属于中共中央宣传部”;著作权法2010年修改时官方法律说明也称删除违禁作品不受保护是因为有关出版的行政法规范日趋完善(当然此处官方对美国起诉避而不谈了)。
    回到中国著作权法本身,其第五条第一项本就是对伯尔尼公约的照搬,在此基础上列举出了法律法规等“例示”,立法而言可谓不备,在当时的立法条件和国际形势下甚至可以说是匆忙下的妥协。对于何为“立法、司法、行政”性质本就模糊,但实务中也出现了像是他案讨论中最高法对其指导案例主张著作权的情况,将一些模糊地带的作品一味主张收录显然与文库之“自由版权”初衷相悖。公正与否是一回事,但版权问题我相信是文库的基础成文方针。阁下在多处主张的观点似乎就像这个页面里的话一样:版权所有者不会介意/会很高兴看到我们传播其作品;这个文件明显是公有财产。整个因特网上都可以找到而且没人抱怨。在维基媒体基金会的各项目下,难以站得住脚。也许百度文库等对版权不在意的平台更适合阁下?
    同时,阁下所谓社群公正,而我能看到的只是在相关话题下,似乎仅有阁下反复超脱版权理论和著作权问题,在相关问题上大谈更为宽泛的法理或管辖问题,下一步是不是更可大张旗鼓主张“恶法非法”之类?虽然我不愿这样滑坡和恶意推定,但阁下近来的发言确实实实在在地给我这种感觉。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05:25 (UTC)回复[回复]
    閣下請閱讀完寫字間記錄和過往討論記錄自己思考、多多研習,不建議在此繼續為有關大規模清算活動背書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3:48 (UTC)回复[回复]
    嚴格而言國際公法如果完全接入國內法也是不可能的,因為這是眾所周知,完全接入之財產權利法理與黨國實際法理根本而言是相互矛盾而抵觸的,閣下現在上述自行割裂過往既已論述之磨合路線、重新自行斷論,也無法對接既往本地已所商議述明之法理共議辨識,不認為具考慮價值。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09 (UTC)回复[回复]
    我想以上内容很少是国际公法的内容,多是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内容,当然经济法你要说部分是公法我也不反对。学科分类上阁下如有高见还请多多指教。如果阁下要谈“党国实际法理”,恕我不再回复。如按阁下的构想,中共100年标志应该属于公有领域才是。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21 (UTC)回复[回复]
    如果阁下所指“国际公法”指各国际公约,我想私法领域的公约在国内法上的效力更是众所周知。知识产权领域的公约虽然不能直接适用但是国内目前必然一定程度上良好地将其转为了国内法。如果我国在知识产权上还有哪里违反了公约义务,想必美国定像上次要求中国修改第4条一般急不可耐了。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4:37 (UTC)回复[回复]
    两位是不是没有看过《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本规定与国际著作权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著作权条约。” 曾晋哲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00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指出,私以为该条是条约与该《规定》冲突时的适用选择而非条约与《著作权法》冲突时的适用选择。2012年法律适用法解释第4条指出,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但无论如何,我觉得Longway22阁下提到公约于国内的适用问题已是偏题,中国删除第4条之违禁作品不受保护即承认和履行了自动保护原则,再谈这一问题只会将讨论引向他处。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22 (UTC)回复[回复]
    諸位既已擴大引用其他未有適用過往共議之路線及清算在先,偏離路線還不能自圓其說,非常無語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7:48 (UTC)回复[回复]
    @Longway22:首先声明我在这个讨论串中的一长串文字都在回应阁下所谓“出版审查权力与普世认知之版权定理是否一致”之问题。这个问题是阁下自己提出来的。概言之即在当前的中国(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后)出版审查权力与著作权问题没有关系。况且出版事后审查并非中国独有,一众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同样有事后的出版审查。如果我没有理解错的话,对于我的这一长串文字阁下只提出了条约于国内法的效力问题,而我也对此进行了回复。在我对阁下前述问题回复的基础上,何来“偏离路线还不能自圆其说”?我回答阁下在讨论串中提出的问题,又怎来“扩大引用其他未有适用过往共议之路线及清算”或为其背书?还是说阁下的这个问题指名红渡厨阁下回答、他人不得介入?请问是要令谁汗颜?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11:34 (UTC)回复[回复]
  • 继续请求上述文献删除。——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必然要求构建新发展格局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埋头苦干、勇毅前行在党的十九届七中全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这几个文献都有明显的“下面,我代表中央政治局讲几点意见。”等类似字样,但这句话上面的内容应视为习近平个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4日 (六) 16:43 (UTC)回复[回复]
    所有意見一致如上既已發佈之,個人無暇逐項回覆濫提清算之情狀。各參與人可自行選擇個案逐個回覆,或整體回覆等,作為相關疑似大批量統一清算案之共議意見一部分。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5日 (日) 04:05 (UTC)回复[回复]
    这事情已经在Wikisource:版權討論/存檔/2022年#8月提过一次了。请允许我厚颜无耻引用自己的前述。

    一、委托和代表明显有重大区别。习近平并非政治局的(名义上的)领袖,作为党员“代表党组织发表主张或者作出决定”或作为领导干部“代表党组织对外发表重要意见”时,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均需向所在(属)党组织请示,这是“代表中央政治局”发表意见(我相信这两个文件涉及的内容绝对称得上“重要意见”)时须具备中央政治局许可的明证,也是这两个文件符合法人作品要件的明确证据。至于阁下提到的“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未见它不符合哪一点:文件自然有人起草;既然需要请示则必定由政治局同意才可能发出(再次提请注意:政治局是集体领导机构(字面上的),无法不经组织程序通过);因代表中央政治局意见而在全党具备约束力(“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在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因此,与尚可纷争一番的“委托”相比,“代表”的效能是清晰明确的。

  • 至于红渡厨阁下这个“这句话上面的内容...”的表述,抱歉我还没听说过中共党组织审阅整个文件只审某一部分的。
    据此,  反对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6日 (一) 16:30 (UTC)回复[回复]
    经由某些行政程序作成的文件就理所当然拥有了“行政性”吗?其实在其他的讨论中我也举出相关反例了:推荐性标准不属于法规性质的技术性规范,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国家标准}})。——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23 (UTC)回复[回复]
    很有意思的是,在下在这条回答中并未提到行政程序,因此阁下最好明确阁下之所指。
    至于有关部分中共文件为何存在特定判别,详见PD-CPC-PRC及其所依据的《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
    至于阁下的反例,我得说,它能论证它的问题,不代表它能论证其他的问题。不过姑且还是再提一句吧,最高院在去函版权局的信中说:“推荐性标准,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备法规性质”;而相对应地,《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680号指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在“强制约束力”这一内核上事实上是共通的。因此我看不到阁下所举的“反例”在内容上和思想上对于本件有多大的作用。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39 (UTC)回复[回复]
  • 认可本条讨论中银色雪莉阁下的反对意见,撤回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 有關中共「政府公報」之版權討論,請移步特別提刪討論頁。—— Eric Liu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5:05 (UTC)回复[回复]
    不反对就讨论页内所列各文件进行著作权审视,但是在此之前,此讨论页所列之理据有下列问题
    1、页内引用最高院声明,原文仅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登的案例及相应裁判摘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著作权公约保护”,这当然可以印证(广义上的)政府公报内收录的各单篇内容不必然在公有领域(事实上这前两年都几乎说过了,只是没有下文——也因此我不反对继续谈),但是讨论页发起人延伸理解为“现已有明确证据证明政府公报不属于公有领域”,这一表述的逻辑关系显然是不准确的——应该做出修改。
    2、页内引用退休领导人的稿费都去哪儿了?一文,试图印证称“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并非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列”,然而这个“并非”是武断的
    • 这里面刚好有引用《朱镕基讲话实录》作例子。事实上如果读过本书的人会清楚地发现,这当中:(1)并非收录了朱镕基以公职身份发表的所有讲话;(2)此外这本《讲话实录》事实上还包括各种信件、批示等——这样一来,各类文稿中存在着著作权法所指出的一般职务作品是完全合理而可能的,因此朱因出版(含有此类作品的)文稿而领有版税是合理的;但是,这是否能印证他本人的一切公职讲话并非符合三性质之列呢?这在逻辑上显然是不通顺的。
    • 《讲话实录》是典型的《著作权法》第十五条所指的“汇编作品”,这本书整体本身对于朱镕基是有著作权这不成问题,因为在汇编过程中是体现了独创性的,这事实上是一个新作品,但这无法说明这本东西里面的每一篇文章他都有著作权(此处指《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的第五项至第十七项的权利,我只是避免有人抬杠,不赘——同样地,也请勿把我的话理解为“这本东西里的每一篇文章都在公有”——我已经厌倦了抬杠了)。
    • 因此,其实现有的PD-PRC-exempt的表述是相当正确的:“...公务演讲,不总是....性质的文件”;而不是武断地称“讲话并非...之列”。现在要纠正的问题,是这个“不总是”当中的否定因素受制于各种因素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而不是把否定因素作用于每一篇文章。
    3、综上,  支持讨论页内各文件的著作权审视,但  反对以现有的无限推演理据来作为前提。不把政府公报作为赋予单篇公有的理据的这一看法我向来都赞成,现在的关键是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来独立审视各单篇文件的著作权状况,而不是因为什么“大規模清算”式的毫无用处的政治正确式说辞就漠视问题,也不是因为什么“明确证据”的自由心证的无限推演就一刀切。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09:48 (UTC)回复[回复]
    同意观点1,相关语句确实存在表述不准确,我去加句话。——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02 (UTC)回复[回复]
    关于观点2,我不否认《朱镕基讲话实录》作为例子确有不妥,不过银色雪莉阁下看看《朱镕基答记者问》这个例子如何?
    朱镕基获如潮“点赞”不只因捐四千万——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42 (UTC)回复[回复]
    阁下既然提出了《答记者问》作为例子,则阁下依然没有看在下的陋言的核心内容。就像《讲话实录》一样,《答记者问》是一本汇编作品,它汇编了朱镕基的答记者问以及书面演讲(各位要是看看这本书就应该会知道了),它本身当中含有朱自身拥有著作权的单篇文章——甚至可能是全部都拥有著作权——完全没有问题,他拿到稿费也完全是正常的,我前面已经说过了。但是,这能不能推而广之印证他的一切公职讲话都不符合三性质呢?显然是不能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52 (UTC)回复[回复]
    如果所謂提及如銀雪閣下所言之以推著紅閣下一點點改,要一部分一部分重新地指教邏輯,認真對於文庫共議苦難,就看是否又要來個無限回帶,推到重來了。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7:53 (UTC)回复[回复]
    敝人是不敢用“指教”这个词的,所以我也不知道阁下为什么要用“指教”这个词,觉得自己的意见必然地比别人高明恐怕不是很好的事情。“推倒重来”是夸大了,这问题本来就在,事实上仍然是公务讲话的著作权问题,当初就没论完而和了稀泥(当然了,和稀泥不代表当初僵持而被迫维持现状的东西一定是对或不对,其实当中也是正误交缠),接着论也挺好的,没什么问题。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34 (UTC)回复[回复]
    人多嘴雜自不然不會出現所謂高低問題,自不必妄自聲言替某某版權主張而行道執法之,
    然而,仍然是需要明確現在所謂討論內各自之採用路線,是否差異過大或有可判明之中間點,
    個人認為,如真按照現有一部分參與所言之,完全參照對接國際版權規例來檢視其所大批量提出之個案,首要問題並非本地層面之情況,而是版本處理時之版本本身與所認為之特定署名人間,可能既已為司法轄區自身de facto自行抵觸完整版權法理之爭議版本。而de jure來說,第一順位之版權爭議尋求判讀之承攬主體,則為本地既已確定判讀時考慮因素之版本其承攬來源(主體),因為整個版本所經受之process是de jure並非由本地採編達成,完全屬於依據黨國司法轄區自身因素、全由其承載版本之方面實際自行完成之,本地僅為如實反映這一非本地做成之做成版本,
    如考慮所謂版權存疑因素,是以按照司法轄區本身實際黨與國兩層面之法例規約及豁免聲明、自行版權主張等要件及諸件之間,可能存在諸多相互聯繫、矛盾及自相抵觸之因素和結論,本地如實反映和附署提及之於文庫轄區內時,則是應進一步明確有關領域之灰色或羅織名堂。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09:43 (UTC)回复[回复]

以史为鉴、开创未来 埋头苦干、勇毅前行,该文中间部分习近平明确表明:“这里,我再强调几点。”据此可判该文献为独创性作品。——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23 (UTC)回复[回复]

照阁下所言在的话,同一篇文章中习进行了多次授权变更,可谓走位灵活。我只是很想问同样的问题:在宣言“代表中央政治局”的情况下,根据《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均需向所在党组织(本情况下是政治局)请示时,政治局有多大可能性只审核一篇讲话中“代表中央政治局”的部分——或者照《刑事审判参考》680号的说法,政治局有多大可能性允许一篇“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的讲话中存在有不经组织流程的“独创性”。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43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回复,时间有点晚了,具体回复留到明天再说。维基文库:版權討論/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公報特別提刪討論頁中我也提删了一份类似文献,先供阁下参考:在首都党政军干部大会上李鹏同志的讲话,该文献虽有部分内容是“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紧急呼吁”,但文章大部分属于个人的讲话。——红渡厨留言) 2023年2月7日 (二) 14:57 (UTC)回复[回复]
邏輯謬誤,很多次說過先提及之要素(受權過程)既已明晰之情況,既已決定一樣要件之性質。背景場合按記述完整要件如是
5月19日晚上,根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召开中央和北京市党政军干部大会。李鹏代表党中央和国务院......
基於既有反映之以公務機關及公務活動等,為表面單一人身發佈者之創成背景基礎,且個人智力創作之性質並不能顯現(其自述亦充分證實當時之要件晚10时,在总后礼堂,中央开了首都党政军动员大会,我代表中央讲话......),故而該提及之個例亦為典型,檢視諸類似個案之時,可反映以獨創因素通常可能缺乏顯現於個案背景基礎之內,即不能當然一致判讀一切個案皆衡常具有版權之主張可能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07 (UTC)回复[回复]
@红渡厨:首先,《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讲得很清楚:“...署名的为作者...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所以不需要也没人用内容来鉴定某个讲话是不是“个人的讲话”,因为署名已经能够保障这一点。
但《刑事审判参考》第680号案例称《十七大报告》(经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授权而同时又有胡的署名)可视为“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并同时给出了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的判别说理。一个署名作品而根据《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一款进入公有,要么:
  1. 拿某位朋友很喜欢的“党国实际法理”来套——那其实就不用套,四套班子各类大小文件讲话就直接公有就好了——但我相信那不是大家想看到的结果,也并不符合法律;
  2. 认为这是一个判例开的特殊口子,只有严格符合这个口子的文件才能走这个路子——那么回到本件包括阁下再引件,由于此二件所涉均属“重大事项”类别(而不是“代表...表示感谢”那一类),进而导致其符合判例的特殊口子各项要求,因此是可能作出这样的说理的;
  3. 认为这个署名作品要考虑根据第十一条第三款而归入法人作品(然后再走(2)的路子),这一条的可能性我过去也曾提过,包括由于《党章》等条例指明的政治局决策规则,实际上是符合法人作品三要件中的“代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但是由于三要件中的“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持”这一要件在事后发现对于此类讲话不甚适宜,且实务(包括最高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加强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保护的意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者一般都视为作者,因此我目前认为这条路子是不易走得通的(说不易而非不能,因为部分特定判决曾出现一些左右横跳的情况,尽管最后没有跳到这一边——这是模糊区域,要从严我也不反对)。
算来算去,似乎只有(2)是说得通的。而本件和阁下再引件是否符合(2)的情况,这正是需要各位讨论的。我的意见是此两件是符合(2)的判别说理的,同时我不认为这个口子会有滑坡的风险——因为这口子挺窄的。举个例子吧,阁下前此举朱镕基的《讲话实录》等内文收录的各篇,事实上《讲话实录》中“代表党中央”(之所以不用“代表国务院”,因为国务院是总理负责制,权责逻辑上就不同了)只有8处,几乎都是“代表...祝贺/拜年/感谢/慰问”一类,那就与“重大事项”“对外发表重要意见”毫无瓜葛了,因此这些也就无法按(2)的路径——那要是没有这个的,那就更没有了。(先声明,我没有把一切公务演讲都视为公有这种习惯——大概因为我不懂“党国实际法理”罢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8日 (三) 08:23 (UTC)回复[回复]
只要考慮到司法轄區之表面司法實際缺乏履行裁判黨國法規間之衝突矛盾,同時表面司法程序缺位下之實際內黨政文件遠可發揮對於其轄區之實際效力因素,有關道理是顯而易見的,同時也是可清晰理解相關公務活動及附屬產物之並非屬於純粹個人智力活動範疇。整體必須具有強力可排除公務或組織影響之獨創屬性或個人智力要件,有關私有化之路線即可能達致之,但且有關之決斷並不屬於本地範疇、仍屬於聲稱持有版權之獨立探明程序,本地本身既無當然義務越俎代庖如此處置,亦無當然義務承擔本身由其他既已做成版本之承攬責任主體所自己產生之問題,諸位切忌隨意製造法網為佳。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09:25 (UTC)回复[回复]
阁下不妨把多用简单的句子把话说得通俗些:
司法实际缺乏履行裁判党国法规间:这句话是指司法中缺少相关判例,还是别的意思?“履行”和“裁判”都是动词吗?法院如何“裁判法规”?
承担本身由其他既已做成版本之承揽责任主体所自己产生之问题:什么是“承揽责任主体”?是委托作品背后的“承揽合同”中的相关主体?还是说这里是一个动词(但之前已有“承担”一词,似乎不能作出这种解释)?还是说这里是“实际应承担责任的主体”?
我的态度是一如既往的,我同意不能随意越俎代庖自行释法,但版权状态存疑就宁缺毋滥,自行释法以其能够被文库收录同样落入了阁下说的这句话中。维基文库作为他人可自由利用的图书馆,如果相关内容不是著作权自由的状态,传播作品可能给文库使用者造成法律问题。在CPC中共文件模板所引用的案例中,即使事后部分行为人免于被起诉,他们正是发行了“盗版”的党章和相关读物而经历刑事司法程序。虽然文库有免责声明以排除自身责任,贡献者在录入这些灰色地带的作品时还可能有合理使用抗辩,但如果不顾文库之“著作权自由”之初衷,只能让他人怯于利用文库成果。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0:29 (UTC)回复[回复]
说句题外话,当Longway22君祭出他惯用的“党国实际法理”这种“核武器”来摧毁一切成文法或成文规则的时候,阁下还能不退避三舍,这种勇气是区区在下非常钦佩的。(这个玩笑如果有冒犯到什么人,我道歉。——怎么文库没有Kidding那个模板啊。)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9日 (四) 10:48 (UTC)回复[回复]
本身紅及tee閣下大規模提及版權清查及公審所有政府作品屬於私產既已屬於閣下所言之核武,個人並無膽識貿然代言之。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3:06 (UTC)回复[回复]
政府作品和政府官员作品是存在区别的,如果阁下愿意的话仍然可以看一看《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有关职务作品的规定。——这不是说我支持某一个文件收录兴废,而是大家都应该基于法律文件来探讨问题。“大规模”我觉得是相对不利于逐个审核的——是办事方式上的问题;但阁下将发起版权讨论视为“清查和公审”似乎与本地的版权方针有出入。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7:50 (UTC)回复[回复]
如採用主推同好照搬主站之法,也可考慮是否適切或引用維基主站有所關注之濫提清算情況,作為本地改進討論之一部分考量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13 (UTC)回复[回复]
Tee閣下既然期望以閣下自代理控訴文庫及文庫自己人全體為被告,請閣下優先考慮個人已提及之爭議點,即關聯轄區可能所謂盜版之第一發表者為公務機關或其代理,而本身法理所存有豁免公務機關或其代理自己可能不當取用版權之、同時不當欺瞞整個版權及授權程序而對文庫及關聯使用者造成極大困擾之問題,閣下應當先考慮入手有關轄區之自身問題。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3:04 (UTC)回复[回复]
Tee阁下既然期望以阁下自代理控诉文库及文库自己人全体为被告:不知阁下从哪句话看出我有这个意思的,阁下的行文难懂,我在上面提了两个问题说我看不懂阁下的两句话、请阁下用简单的话说明一下阁下还未说明,但我觉得我的行文似乎还不至于让人读不懂意思。我在控诉文库或者文库自己人吗?我在前面已经说到“虽然文库有免责声明以排除自身责任,贡献者在录入这些灰色地带的作品时还可能有合理使用抗辩”,录入者对于这种政治性作品本就有法定的合理使用抗辩,况且文库本身还有避风港原则这种大招没放呢[戏谑话],这些抗辩在实际有争议时是十分有效的,但显然与文库自由著作权初衷相悖。本讨论中我之前的那段话怕的是文库使用者(不一定是贡献者)处于法律风险之中而非贡献者或文库本身处于法律风险之中。
另,豁免公务机关的可能不是阁下所谓“法理”而是成文法的明文规定,著作权法第24条第1款第7项明文允许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另恕本人愚钝,请阁下解释“不当欺瞒整个版权及授权程序而对文库及关联使用者造成极大困扰”的主语是谁。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5:49 (UTC)回复[回复]
不过不论“不当欺瞒整个版权及授权程序而对文库及关联使用者造成极大困扰”的主语是谁,我暂时按照“公务机关或其代理”理解,作品的权利人或传播者什么时候有公示自己授权程序的义务?存疑就宁缺毋滥,这是我至少第二次说这句话,我要让一个作品存疑不收录还得先让中国修法,未免荒谬。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6:00 (UTC)回复[回复]
[题外话]我居然看了一会儿才看出你的“戏谑话”不是模板2333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8:43 (UTC)回复[回复]
所以這裡也需要在明確一下tee閣下之所謂合理範圍,是如何在豁免公務承攬作品自身版本,在可能抵觸合理條件之情況下,導致本地在如實反映版本之時會不滿足合理條件?這一個切入點相當值得諸君再各自表述,對比。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18 (UTC)回复[回复]
请阁下注意,除了合理使用的“豁免”路径之外,著作权人授权使用也是一条路径。对于国家机关使用这类领导人讲话作品,是否本就有著作权人明示或暗示的授权?(稍早前已述,国家机关并没有开示授权程序的义务)本讨论串对应的作品似乎还没有收录公报或类似汇编集里,我就以其他被收录在公报里的作品为例,将该单篇设为A(注意公报整体在这一论述中不应视为公有领域,这本来就是写字间讨论的内容)。
  • 如果有授权自不必赘,这里的授权只会是授权公报收录而非授权他人使用,除非单篇A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而法定地不受保护,这一单篇A文库自然不能收录;
  • 如果某一个作品因为前述合理使用路径进入公报,除非单篇A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而法定地不受保护,本地当然也不能收录,先不必说文库方针不允许合理使用,“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一规定中合理使用的主体就是“国家机关”,以致非国家机关主体无法使用该项规定抗辩。就好比图书馆因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这项合理使用规定复制其收藏的作品一样,非法条中列举的主体是不能援引这项抗辩来引证其复制行为合理的,即使他复制的就是图书馆根据该项复制的版本。我想道理很简单。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45 (UTC),增补于2023年2月10日 (五) 09:49 (UTC)回复[回复]
再举一个对岸的例子,台湾111年国中教育会考国文科试卷第8页使用了謝子凡〈摺疊人生〉作为阅读材料就此出题,该位作家依各新闻报道显然在世故其作品著作权没有过期。
试卷出题可能依作家授权也可能依合理使用规定即著作权法第54条之规定“中央或地方机关、依法设立之各级学校或教育机构办理之各种考试,得重制已公开发表之著作,供为试题之用”。国中教育会考是依照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举办的,符合第9条之“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进而试题整体不受保护。但不能因此称謝子凡〈摺疊人生〉单篇不受保护而将单篇录入本地,注明出处表明来源版本也不可以。本地重制时即不符合第54条之主体要求。
这个例子是被收录的试题整体不受保护的情况,更何况国务院公报本身版权状态存疑。
再如Commons之VOA模板,美国之音是政府机构运营,依美国法其作品不受保护,但模板上写明“美国之音有时会转载来自美联社、法新社等媒体的作品,这些作品不属于公有领域,因此请务必检查这些作品的出处”,也是同样的道理,即使在相关作品注明这是美国之音转载的版本。我想这样的例子要找的话也有很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1日 (六) 05:23 (UTC)回复[回复]
另外以防阁下对著作权侵权的基本原理有所误解,举例说明如下:
  • 如A有一作品,B改编或汇编之(改编或汇编具有独创性),C利用B改编或汇编后的作品,则C同时侵犯了A和B的著作权。B虽然侵犯了A的著作权,但B单独起诉C也能获法院支持。(假设均未取得前手授权,也不符合权利限制规定)
  • 如A有一作品,B未经授权传播之并宣称是自己的作品,用CC许可证授权给他人,C利用B传播的作品,则C和B都侵犯了A的著作权,C主张其不知系A的作品只能依法减轻侵权责任,不影响已侵权之事实判定。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2月11日 (六) 06:32 (UTC)回复[回复]
tee閣下最後一語殊途同歸哦,謝謝閣下也開始找出重點。加油。 Longway22留言) 2023年2月10日 (五) 09:20 (UTC)回复[回复]
  • 认可本条讨论中银色雪莉阁下的反对意见,撤回提删。——红渡厨留言) 2023年3月2日 (四) 12:23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瓜皮仔Canton 2023年2月21日 (二) 13:59 (UTC)回复[回复]

3月编辑



  • 秦朝野史 黄士衡1978年逝世,作品2029年版权到期。Midleading留言) 2023年3月9日 (四) 07:34 (UTC)回复[回复]
    贡献者在录入时应该是使用了网络的电子化文本,因此受牵累。此书正名《秦汉演义》,作者黄士恒,此书名是日后讹传,作者也是。稍待我把相关信息图片补充一下。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9日 (四) 08:04 (UTC)回复[回复]
    封面目录页第一页(上方可见“秦汉演义”字样),黄士恒著(此人大概是福州人,举人,民国十三年卒(很遗憾我没能找到福州金墩黄氏的具体家谱——家谱是个深坑浑水活,有接触过地方志或者家谱史研究的朋友应该会了解;我只能找到两个不非常可靠——按维基标准——的来源:[2][3])来说明此人的生卒年月,但是从原书序言中“黄子少希”等标记,应该是同一人,也就是[4]中提到的举人(其中兄弟的描述也与那两个不大可靠的来源吻合)),前有吴稚晖、孙毓修序,1917年商务印书馆印行。PS:很遗憾由于数据库规则的原因我无法提供可阅读的电子链接,只好截图代替。目录的截图可以与现贡献者录入的目录进行查对,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如果有其他需要补充的信息请告知我。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9日 (四) 08:18 (UTC)回复[回复]
    我同意部分近代作者的版权情况难以查明,需要进一步查明后进行移动。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3月9日 (四) 08:36 (UTC)回复[回复]

  • 君主論,内文完全是商务印书馆的译本,译者潘汉典(2019年逝世)。版本方面,就是商务的那个汉译世界名著的本子。显然未入公有。--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15日 (三) 13:02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15:24 (UTC)回复[回复]

  • 好人政府,出自《吾国与吾民》(原作英语)第六章〈社会生活与政治生活〉,译者虽不明,惟原作为林语堂(1976年逝世),未入公有。--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04:21 (UTC)回复[回复]
    是我自己翻译的,不过确实忽略了林语堂先生过世不足50年的情况。谢谢修正。等到2026年我再发一遍吧。 An Irrational Man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04:50 (UTC)回复[回复]
    感谢阁下的翻译贡献!题外话一句,阁下需要等到2027年1月1日而非2026年(从逝世翌年开始算50年)。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10:17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 2027年1月1日恢复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3月17日 (五) 15:24 (UTC)回复[回复]

  • 关于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书 (清学申字〔2022〕03号)关于给予李××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拟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告知书:清华大学不是国家机关,文本虽然高度格式化但亦具有一定独创性,不能认为是单纯事实消息。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05:12 (UTC)回复[回复]
      支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19日 (日) 11:34 (UTC)回复[回复]
      反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版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因而,如果要受版权法保护,需满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智力成果」三个条件。处分书不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且并非「智力成果」,仅部分满足「具有独创性」。因而若根据第三条的规定处分书不当在版权法保护的范围内。(对此案涉及的全部文件,当事人皆已授权,可见微信截图:File:Authorization.jpg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2:19 (UTC)回复[回复]
    首先第一,这部法律的名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阁下至少应该把名字敲对;其次,该微信截图真伪无法确定;再其次,即使该微信截图为真,无法确认该公众号与清华大学之间的关系,一个第三方哪来的权利替清华大学将版权释出公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19日 (日) 12:57 (UTC)回复[回复]
    首先,感谢指正。其次,拿出截图是为了说明剩余的文件已得到授权。第三,根据「谁提出谁举证」的原则,若阁下认为截图为伪造,需要提出积极证据。该公众号「烈火战车洗车行」是可以联系的。第四,处分书是否满足《著作权法》第三条仍需要讨论。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3:08 (UTC)回复[回复]
    正如模板:Copyvio所说:参与者必须确保他具有张贴这篇文章的合法权利。否则文章将会被删除。管理员和其他用户可能会检验文章的合法性,但是他们并没有义务去做这些。阁下若想将这些文件保留,举证者应该是您。———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19日 (日) 13:16 (UTC)回复[回复]
    另外,处分书的公开,得到被处分学生(也就是截图中的这位)的认可,是非常重要的。阁下应该知道,如果不得到授权,会涉嫌侵犯名誉。而当事学生表示同意公开。 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3:31 (UTC)回复[回复]
    以及,上述4篇文献的著作权人是清华大学,我搞不明白阁下为什么要去问一个第三方要授权。———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19日 (日) 13:19 (UTC)回复[回复]
    我已在上一回复中指出,这个授权是给其余学生当事人的文件免责的,它们同隶属此案([5][6]等),并不是4篇清华大学的文件。 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3:24 (UTC)回复[回复]
    因为4篇清华大学的文件以及4篇以外的其余文件都是我录入了,我因而在此说明,兼及了「4篇以外的其余文件」。 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3:25 (UTC)回复[回复]
    首先,文件的性质是「处分书」。阁下应该知道「处分」意味着什么。如果我不得到被处分学生的授权,即使我得到了清华大学的授权,也有侵犯被处分者名誉的嫌疑。其次,我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也就是提供了当事人对当事人所著文件的授权,这是就其余文件(如[7])而言的,这些文件得到了授权,这是毋庸置疑的,只是在此顺便提一下——这个举证正是这个「随便提一下」环节。而阁下如欲证明其伪造,则需要阁下提供积极证据。不论如何,就这篇文件本身而言,我已论证其不属于「智力成果」。如欲证明其受版权法著作权法保护,阁下需要提供其为「智力成果」的积极证据。 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3:22 (UTC)回复[回复]
    阁下是不是搞错了什么?这里讨论的是关于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决定清华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复查结论书 (清学申字〔2022〕03号)关于给予李××警告处分的决定关于拟给予黄××严重警告处分的告知书这4篇文献的版权,从头到尾也没有人在讨论黄××起诉教育部的行政起诉状黄××对《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文件。然后,关于这4份文件,如果阁下要通过所谓授权的方式释出公有,那么阁下找且只能找清华大学要这份授权。并且我想强调的是,您应该同时告知著作权人,当您将文件录入维基文库后,意味着该著作权人同意将其作品释出公有,具体您可以参照Help:版权标记
    另外关于黄××起诉教育部的行政起诉状黄××对《学生申诉答复意见书》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文件,您应当将版权信息在该文件的页面中予以说明,建议您利用讨论页。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19日 (日) 13:53 (UTC)回复[回复]
    根据Wikisource:收錄方針#原創作品,这两份文件可能不符合收录方针。 曾晋哲留言) 2023年3月22日 (三) 16:29 (UTC)回复[回复]
    抱歉刚看见阁下的回复,已将这两份文件提交删除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28日 (二) 12:18 (UTC)回复[回复]
    以及我不清楚阁下为何要一直强调被处分者名誉,本页是版权讨论,讨论的重点只有一个,就是版权。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3月19日 (日) 14:15 (UTC)回复[回复]
    「阁下若想将这些文件保留,举证者应该是您」,愚强调名誉权,当然是出于「保留文件」的目的,为了举证以排除其它阻碍,避免另立一楼重复讨论此事涉及版权以外其他方面的事情而浪费公共资源。同意在被明确授权的文件每一页的讨论页提供授权信息。如果阁下认为其出于伪造,我无义务提供消极证据证明此非伪造,完全可以找到公众号后台留言询问黄同学。 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4:31 (UTC)回复[回复]
    @TeuPhuat ZP。阁下您好,作为提案人,我分点进行解释:
    1. 本案只讨论由清华大学及其各组织作出的处分决定、告知书、结论书,而不讨论您取得授权的行政起诉状、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本案提起版权讨论的文件的作者都是清华大学及其各组织。
    2. 由于我认为这些文件具有一定独创性,进而其不属于《著作权法》第五条之“单纯事实消息”;由于清华大学及其各组织不属于国家机关,进而其文件也不能通过第五条第一项走入公有。
    3. 至于阁下提到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及“智力成果”,这是一个很好的问题。我认为如果对这两个词作广义理解,案涉文件还是能够满足这一范围的。如果要对这两个术语直接地、正面地进行解释,这是一个很难的问题。请允许我用举一些例子。请问阁下上传的相关行政起诉状,以及所有的法院判决书等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又是否属于“智力成果”?清华大学作出的决定在某种程度上,作品的性质与起诉状、判决书是相似的,而其同样是人类发挥了一定智力所作出的文件。
    4. 顺带一提,有关行政起诉状和行政复议申请书等文件,您在取得作者授权时,应当告知其这一授权的内容是其他所有人都能以任何目的使用该起诉状和复议申请书(而不会产生著作权法上的问题。至于人格权上的问题另当别论),而非仅基于阁下介绍、宣传相关案件目的的使用。您的微信截图里似乎看不出这一点(对方说的是“都可以用”而非页面上的“释放到公有领域”)。除此之外,相比让作者将材料释放到公有领域,不如采用维基文库接受的CC BY-SA 3.0许可证,至少著作人身权还得到了保证。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5:46 (UTC)回复[回复]
    好的。那我在之前的留言中反复旁及其余的文件,是我的理解不够到位:因为这一版权讨论中只提及了处分书这一个页面,但是我的理解是,这一讨论顺带兼及相同类型的文件,这一点红渡厨君也不否认:即其余三份出自清华大学的文件也是这一讨论所隐括的。而我错以为清华大学事件的所有文件都涵盖其中了。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20日 (一) 02:31 (UTC)回复[回复]
    同时,题外话一句,阁下将授权相关的微信截图(File:Authorization.jpg)上传到了维基共享资源,并为其采用了CC BY-SA 4.0协议,这一操作可能不太恰当。各文章卡片的配图较为明显,可能难以满足维基共享资源c:COM:De minimis之最小限度的要求。这种情况可能外站的图床更为适合。(顺带一提,这个文件命名不太精确) Teetrition留言) 2023年3月19日 (日) 16:02 (UTC)回复[回复]
    阁下的问题很好,先声明一下,我现在改变态度,  支持删除。但是就足下的问题而言:「相关行政起诉状,以及所有的法院判决书等是否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我认为它们相比于单纯的决定书(不论是处分决定书,抑或是其它的决定书)而言,属于广义的文学——当然这是另外一个涉及价值判断的问题,恐怕每个人都有不同的观点。所以我也改变主意,认为如果援引第三条,可能会陷入无休止的价值判断的争辩中。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20日 (一) 02:59 (UTC)回复[回复]


  • 楚辭章句疏證,是今人黄灵庚著,中華書局2007年初版、上海古籍出版社2018年再版的著作,並不是古代作品。東漢王逸的那部就叫「楚辭章句」,留那個就行了。TeuPhuat ZP留言) 2023年3月20日 (一) 10:33 (UTC)回复[回复]
      支持,本地已有楚辭章句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22日 (三) 18:37 (UTC)回复[回复]
    (!)意見补充说明:
    1. 黄灵庚至少到2019年仍明确在世(免杠,其实他现在应该也是在的,只是我只能从公开来源上获取信息印证,因此作前述表述)。
    2. 《楚辭章句疏證》,ISBN 978-7-101-05845-1,除了有原《楚辭章句》内容外,还应该有黄灵庚撰写的疏證部分,但现楚辭章句疏證条目的实际情况是里边也是只有《章句》的内容。
    因此,不管从著作权、内容对应性上看,甚至是从排版看(文库现有文本现在,《章句疏证》显然比《章句》排版不佳——当然这不是主要删除因素),都应删除楚辭章句疏證。(PS:惟楚辭章句显未补全,实为憾事,如果有兴趣的同好不妨按现有格式补全之。)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28日 (二) 06:59 (UTC)回复[回复]
即使没有疏证部分,作者也享有整理版权,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3月28日 (二) 14:20 (UTC)回复[回复]

  • 奉天政府与苏联政府间议定书,需要着重说明的是,不是该文件的著作权有问题而是该文件的该译文有著作权问题。请参见[8][9],尤其是第二页的“附注”说明了,该文件的原件汉文本未寻见,现有文本(可根据截图对比条目内文,是一致的)是由王铁崖根据俄文本译出,收录于其编著的《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三册,p.736-737)。由于王铁崖2003年逝世,尽管该文件本身著作权没有问题,但是该译文是不宜收录的。--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3月21日 (二) 19:24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3月28日 (二) 14:20 (UTC)回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