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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陈全国书记2017年8 · 30视频会议讲话应知应会,贡献者未标注来源,真伪不明,疑似原创,文章底部写明此件系内部资料,不得通过网络、微信传播、发布,明显违反收录方针。———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日 (六) 10:39 (UTC)回复[回复]
這是职務個人作品吧,可以轉交版權討論。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08:52 (UTC)回复[回复]

  • 靖康稗史箋證(及其讨论页和附属页面:序、卷1-卷7、附录)、靖康稗史\ ‎(及其讨论页),均已被用户移动,而此诸页面是无必要且错名的重定向,请予删除。--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日 (一) 17:39 (UTC)回复[回复]
    我发现文本来自当代学者崔文印(1941-)的《靖康稗史笺证》(中华书局,1988),其中笺证部分侵权。--Kcx36留言) 2023年7月3日 (一) 18:24 (UTC)回复[回复]
    感谢提醒,笺证确是侵权,看看哪位同好有空校对移除一下吧。主要是《笺证》我记得崔好像是有据其他书校改过的,要是能搞到国图(还是南图?反正国图我查过是有一个缩印,南图都说是有真家伙但我没查着)那个丁丙跋的抄本就好了,那个本子比《乙卯丛编》本要早。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8:41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8月10日 (四) 22:21 (UTC)回复[回复]



不必去Google搜索,在維基文庫搜索就可以知道和國家教育研究院組織法相同,只是教育改為體育,完全屬於破壞,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7月5日 (三) 08:51 (UTC)回复[回复]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试行第二版)和全国各省(区、市)首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例确认程序的通知,添加同类文献。———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6日 (日) 15:49 (UTC)回复[回复]
不难找,[4][5],搜索引擎上能随意搜索的东西。我只提供参考资料,不代表我在此处曾发表任何意见。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16日 (日) 15:56 (UTC)回复[回复]
  • 对于作者要求不公开的文献,有以下几点疑问:
  1. 这样的文献来源在哪里?(一些这样的文献,贡献者并未提供来源。)
  2. 即使能够通过网络搜索能够找到相关来源,这样的来源是否真实可信?
  3. 若来源无法做到真实可信,那么是否给原创作品提供了存在的空间?
以上几点疑问希望得到讨论。———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18日 (二) 04:41 (UTC)回复[回复]
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有关文献,只要能够通过网络搜索找到相关的媒体报道或者官方报道,而不只是用户生成内容,符合维基百科相关的来源要求就可以了。对于不公开作品,像中国数字时代这样的媒体报道或者转载也能证实可靠性。建议在提删未标记来源的文献之前先搜索,减少不必要的提删给用户的困扰。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7月21日 (五) 03:44 (UTC)回复[回复]
不去要求贡献者在上传时一并写上来源,反倒要求其他用户先搜索,认为要求明确来源是给用户的困扰,很难想象这是从一位有着十数年维基经验的管理员嘴里讲出来的话。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8日 (五) 09:35 (UTC)回复[回复]
很多此类文献的录入者是新用户,但是他们录入的这些文献并非是原创作品,仅仅是这些用户未提供来源而已。根据假定善意原则,最好的办法是补充来源。当然,提醒这些用户需要给文献添加可靠来源也是必要的。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7月29日 (六) 01:24 (UTC)回复[回复]
有关来源的相关话题,欢迎阁下来写字间参加相关讨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9日 (六) 04:09 (UTC)回复[回复]
第三版是公开的,录入这版就行了:http://www.nhc.gov.cn/xcs/zhengcwj/202001/f492c9153ea9437bb587ce2ffcbee1fa.shtml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3年7月30日 (日) 06:33 (UTC)回复[回复]
第三版已有其他用户录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0日 (日) 08:12 (UTC)回复[回复]
  • 本条目前在社群存在争议,在争议取得共识前,暂时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6日 (三) 02:48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 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页面中的“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为匿名作品,不符合维基文库:收錄方針#禁止內容慣例。应处理问题部分后再行放出其它部分。———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8日 (五) 12:13 (UTC)内容完善。———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08:44 (UTC)回复[回复]
    文献可见于《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五十册》p.30。收录方针禁止收录大部分的匿名作品的理由是版权状态可能不明,如果版权没有问题,则不应被删除。--Kcx36留言) 2023年7月28日 (五) 17:39 (UTC)回复[回复]
    是的你说的没错,禁止收录大部分的匿名作品的理由是版权状态可能不明。根据阁下给出的来源中所标记的署名,作者为3人:陈伯达(1989年去世)、周扬(1989年去世)、胡绳(2000年去世),均未过50年期限。由此可知,该“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是侵权作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29日 (六) 03:43 (UTC)回复[回复]
    烦请提供“需要考虑此报告著作权情况”这一做法的具体法条依据,因就愚见在本案情况下阁下的意见似未有可依赖的法条。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05:12 (UTC)回复[回复]
    阁下说的话我怎么没看懂?录入至维基文库的作品需要满足相关版权要求不是维基共识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05:40 (UTC)回复[回复]
    “录入至维基文库的作品需要满足相关版权要求”没错,但这里被录入的作品是《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而阁下在考虑的是《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不是被录入的本体作品。我们当然有很多需要在录入A文件时需要考虑B文件的著作权状况的例子,但在本件中,我不知道你是基于哪一条著作权法规为理由来在录入第一个“报告”的时候考虑第二个“报告”的著作权情况。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06:03 (UTC)回复[回复]
    烦请阁下明示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06:16 (UTC)回复[回复]
    我不知道我还能明示啥...我想问的是,阁下是基于著作权法第十三条(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二十四条(合理利用)还是什么别的具体条款里的某一状况,来认为在本件中录入A作品的时候需要考虑B作品的著作权情况?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06:27 (UTC)回复[回复]
    抱歉,是我没有在上面讲清楚,我完善一下。———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08:44 (UTC)回复[回复]
    但阁下没有回答我的问题...我想知道的是,阁下基于什么理据来在此处作这个考虑,而不是说该怎么处理,总得把问题的缘由弄清楚再说处理方式吧?举个例子好了,譬如说因为这个是一个改编作品(当然实际上它不是),所以要考虑原作品的著作权——是这样的理由。我不是要找茬,而是就在下对著作权浅薄的知识,我不知道基于什么法理这里会需要做这样的考虑。事实上包括阁下在版权讨论那边提删的中共中央转发毛泽东批示的几个重要文件——胡乔木关于公社食堂问题的调查材料中共中央转发毛泽东同志给林彪同志的信中共中央批发《林彪同志委托江青同志召开的部队文艺工作座谈会纪要》及附件这几个件,我也不确定其法理依据。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09:01 (UTC)回复[回复]
    要是别人说这些话也就算了,,可是银色雪莉阁下不是前几个月都能侃侃而谈关于维基文库不接受合理使用的相关方针依据吗?怎么今天突然说不确定了?您真的把我搞得很懵,我不知道该怎么回复您。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09:18 (UTC)回复[回复]
    原来阁下是以“合理使用”的理由来分析此文的,明白了。这样,我稍微说明一下我的个人观点。过往我们在谈论一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品存在的合理使用情况的时候,确实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因为这已经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二十四条第七款里列出,单这一条,它就需要考虑原作品的著作权问题。但,本件(及前述提到的各件)并不符合这一款(又或者是同条其他款)规定的情况。就我所知,它应该也不符合美国著作权法关于合理使用的定义(此处如有错误,多请指正)。所以,我对于它是否能以“合理使用”为由被排除于本站是有疑虑的。另一方面(以本件为例)中共中央在批转此报告时提到“中央同意...请示报告,请即照此执行”,倒是相当符合PD-PRC-CPC的要求:这个报告由一定人员(陈、周、胡)起草,经过(中共中央)同意通过,对全党有约束力。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09:38 (UTC)回复[回复]
    根据{{PD-PRC-CPC}}所引用案例,里面这句话是这样说的:显然,《党章》和《十七大报告》作为党中央发布的官方文献,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等同于“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均属于上述第一类除外情形。换言之,《党章》和《十七大报告》都没有著作权人。回到本案,《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作为一篇署名为“陈伯达、周扬、胡绳”三人的作品,它怎么会符合{{PD-PRC-CPC}}呢?{{PD-PRC-CPC}}中也说的很清楚:中国共产党的中央组织(包括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及其各直属机构)制定的公文,可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之“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质的文件”。就算要说符合,也是《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符合{{PD-PRC-CPC}}。———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10:32 (UTC)回复[回复]
    ?我说的就是《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符合PD-PRC-CPC啊。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11:05 (UTC)回复[回复]
    那请问阁下对于本条还有什么问题?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11:40 (UTC)回复[回复]
    那既然《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符合PD-PRC-CPC,且似乎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情况的话,为什么它会需要被删除呢?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11:43 (UTC)回复[回复]
    我什么时候说要删除《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11:51 (UTC)回复[回复]
    2023年7月28日 (五) 12:13 (UTC)我说页面中的“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为匿名作品,不符合维基文库:收錄方針#禁止內容慣例。。2023年7月29日 (六) 03:43 (UTC)我说“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是侵权作品。但我从来没说过要删除《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11:55 (UTC)回复[回复]
    ......?抱歉,但我们是不是在理解双方的意思上有什么误会?容在下换一个方式说一下自己对彼此双方意思的理解:我的概念里,整个《中共中央批转陈伯达等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方针的请示报告》是包括《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的,后者是前者的组成部分。您提出要拿掉后者,只保留前者中非后者的部分,是基于认为这种“组成”是“合理使用”;但我认为这种“组成”不太符合法律具体规定上的“合理使用”。在此基础上,我认为前者(此处指包括后者在内的整体)当中,具备起草、组织通过、在全党具有约束力等要素,符合PD-PRC-CPC,所以前者(包括后者在内的这一整体)应该不作变更地被保留下来。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11:59 (UTC)回复[回复]
    我不清楚,我不知道,我搞不懂该怎么回答。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7月31日 (一) 12:19 (UTC)回复[回复]
    好吧,如果是我的表述让阁下感到迷惑的话我很抱歉,也许我们都应该抽身等待其他用户的更多看法。不过我想我们在本件上并没有发生冲突,只是大家一时间都没能理解对方的看法。或许等待其他用户的加入更多看法会是更好的选择。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7月31日 (一) 12:27 (UTC)回复[回复]
    我认为陈等的报告是该作品的一部分,包括报告在内的整个作品适用PD-PRC-CPC。--Kcx36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07:07 (UTC)回复[回复]
  • 关于本条,我想我有了一些头绪,先说观点,我依旧认为该文是侵权作品。至于@银色雪莉阁下提到的PD-PRC-CPC我是这么认为的:PD-PRC-CPC提到的相关案例中说由一定的组织和人员负责起草,经特定的组织程序决议通过,在全党范围内具有约束力。而《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并非是为了形成中共中央的某篇文件而起草,而是“陈伯达、周扬、胡绳”三人为了行使自己的职权,向上级作的请示报告,是一篇典型的职务作品。关于职务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是这样写的: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也就是说,中共中央的文件中使用这份报告,是基于其优先使用权。该报告的著作权,依旧由作者享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9日 (六) 09:36 (UTC)回复[回复]
    放了几天小长假,算是晚了回复,诸位恕罪。
    1、《关于马列主义研究院工作以研究中共党史为中心的请示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是典型的中央公文(可以参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分类),本来就可以适用PD-PRC-CPC。公文需要负责人签发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乃至于早至1955年《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的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就写明的,此三人都是马列主义研究院负责人,不能因为他们负责签发就把机关公文称为个人作品。我举个例子好了:主席令,也是要国家主席签发的——我们总不会把主席令当成他的个人作品。
    2、关于您提到的《报告》为职务作品的判断,此处参见权司1999第73号的答复:关于职务作品,著作权法第十六条有明确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显然,职务作品主要由两个要件构成:第一,作品的作者同单位之间必须是一种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者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作品必须是履行单位工作任务的结果。所谓单位工作任务,指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与本单位工作业务范围有关的作品。(PS:此处略作一些说明:答复中称“著作权法第十六条”,对位的是现行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自然人为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其中,“公民”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改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是著作权法在修订过程中法律名词的调整,但内核没有发生变化,因此除非有其他法律文书能够取代或废止此答复,否则相信此答复目前仍然可以维持其效能;当然,如果各位有其他更新信息可以补充的话,还请指正在下的疏忽。)
    (1)关于要件一,其中要求作者和单位之间存在着“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即劳动法或类似劳动法的法律关系”。我不是劳动法规的专家,以下仅就我所知的部分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指出此法的适用限于...(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说穿了,就是说要有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至于“类似劳动法(例如国家公务员同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我想大体上就是指一般通说的“人事关系”——比较常见的一般是指今天的公务员或者事业“编制”。而回到本件中,陈伯达此时是中央委员兼马列主义研究院院长,周扬是中央候补委员兼马列主义研究院副院长,仅胡绳是马列主义研究院副院长而不在中央委员会内;鉴于这三人中有两人是中央委员或中央候补委员,因此这三人与中共中央是否都必然地符合“职务性的上下级关系”,我想可能不能很简单地按此关系说明。
    (2)关于要件二,权司1999第73号在后文进一步称:也就是说,单位工作任务又可分为两部分:第一,创作的作品必须与单位的业务范围有关;第二,单位应当有明确的工作指示,至少有口头指示。其中的第二点,要求“明确的工作指示”,是解释要件二本身的职工根据单位下达的书面或者口头指示创作...作品,也就是说该作品需要包含在上级一个明确的指示中而再由下级创作。当然了,我个人不认为说今天非得要提供一个指示的出处才能印证这项要件,因为年代久远且现实上也未必能找得到;但是问题在于,该件是一个请示报告,因此我感觉如果说中共中央要求他们筹组、改组研究院,管理研究院工作,这都很正常;但如果说中共中央直接地要他们发一个请示报告来,这就让人感到有些不通顺了,就需要一个旁证来证实这一点。(PS:我认为此一要件的阐述有助于我们对此前很多伪“职务作品”的迷思——就是要有确实的指令,起码是一个在逻辑上说得过去的指令推测。)
    3、有鉴于报告属于公文,而且本件也无法充分满足职务作品的两项要件,我认为此处是应该按公文理解《报告》的;这样一来,《报告》的著作权没有疑虑,《批转报告》相信也不会有。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2日 (二) 08:19 (UTC)回复[回复]
    抱歉这边回复晚了。我认可《报告》可以按照著作权由“马列主义研究院”享有,但我仍旧不认为该文可以适用PD-PRC-CPC。该报告正文中已阐明其性质:马列主义研究院,作为党中央的一个培养理论干部和理论研究的机关。培养干部,理论研究,这有行政性可言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6日 (二) 03:13 (UTC)回复[回复]
    就PD-PRC-CPC而言,PD-PRC-CPC是按照判例提出的标准来划定一类文件“视为具备”三性质,这种标准是一种特殊划定——试想想,党章的行政性在哪里?是中共中央有字面上法定的行政权力,还是党章具有任何法定的行政执行、监督等行政效能?明显都不是。说起来,党章其实跟任何一个人民团体的章程没有任何差异,而它经由判例的说理,被视为具有三性质,这就说明了这是一种判例上的特定标准。就《报告》而言,它是中央委员会直属机构向中央发的公文,请求确定自己的工作范围和权能——这就是中央级别的党内公文,适用现行的PD-PRC-CPC标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26日 (二) 04:38 (UTC)回复[回复]
    认可银色雪莉阁下反对意见,撤回本条提删。———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6日 (二) 09:26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我只是循例创建了相应的Portal页面,如果需要改成单个的原文页面我也没意见。只是使用公报期数(X年第X号)作消歧义项比使用日期更合适。--大化國史館從九品筆帖式留言) 2023年7月30日 (日) 22:30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8月 编辑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8月3日 (四) 13:21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日 (三) 13:16 (UTC)回复[回复]


  • 會稽記,此条的内文应该是[7]ctext的维基区直接搬來,没有原典来源。鲁迅在其輯錄的《会稽记》中的〈序〉說:“《隋書·經籍志》及新舊《唐書》皆不著錄”,其他觀點也都認為此書已散佚,所存留的各條,都是從各典籍引用中摘錄而來(例如以上,分別可查摘自《世說新語》《太平寰宇記》等書)。據以上,建議刪除此並非據於原典的自行輯錄。--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4日 (五) 11:13 (UTC)回复[回复]




  • 王錱,经查是钱基博的《近百年湖南学风》第三节中的一段落,影印件已查阅过,惜难以链接至此,电子件可见[11],综上应该是没有单独留页的必要。(PS:钱基博逝世超过五十年,有兴趣的同好也可考虑录入全书。)--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9日 (三) 10:59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8月16日 (三) 02:25 (UTC)回复[回复]


  • User:Assifbus,人身威胁。-- 2023年8月12日 (六) 08:08 (UTC)回复[回复]
    对这个页面的现有内容同样感到相当程度的疑虑。我记得以前该页面也曾出现过类似情况,Jusjih阁下曾就那个版本做出回退及删除对应修订版本的操作,也许可以按此办理而不需要删除整个用户页?但不管怎样,维基文库的用户页都不适合有这些内容——这都是跟文库无关而且并非建设文库所需要的内容。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16日 (三) 02:03 (UTC)回复[回复]
    已經隱藏並警告用戶Zhxy 519留言) 2023年8月16日 (三) 02:31 (UTC)回复[回复]
  • 注意到该用户已被维基百科永久封禁,若该用户日后仍有类似行为,建议管理员阁下对该用户处以短期封禁。———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8月17日 (四) 03:11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Zhxy 519留言) 2023年8月16日 (三) 02:26 (UTC)回复[回复]

  • 中國官場學,事实上是清代汪輝祖、萬維鶾的有关官場事的言說的今人總集,見[12],非原著面貌,今人整理更可能有著作權疑慮,請予刪除。--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4日 (四) 05:42 (UTC)回复[回复]

  • 納蘭家族墓碑,实际上没有这么一个文献,而是纳兰家族的墓碑汇总,应该是创建页面用户基于Ctext那边的页面创建,看大家认为是删除还是改portal(里面内容也调整),如果不合适改portal,那就请直接删除。--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8月24日 (四) 08:59 (UTC)回复[回复]


理由补充:经常能看到Blahhmosh阁下在这个删除讨论要求删除一些文献,若是能够在只上传了标题的那时候就考虑好有哪些是自身有能力上传(或者说哪些是有问题的无法上传)的文献再来上传,何必这么麻烦?再者,目前经由Blahhmosh阁下上传的“未录入文献”有数千篇之多,阁下如何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若哪天阁下离开维基文库不干了,剩下的烂摊子又应该如何收拾?———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3日 (日) 16:00 (UTC)回复[回复]
再补充:本案页面均符合快速删除方针G1。———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07:52 (UTC)回复[回复]
  反对,不认为主页面有作者信息和标题且讨论页有详细来源等内容的情况下仍能被理解为符合G1,因为G1要求为“空”;这一判别显然是不当的。“保证能够全部上传完成”的要求是不符合“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的精神的。“烂摊子”的说法欠缺善意推定。此前在下经与Blahhmosh阁下沟通下,其非常乐意并已停止创建新页面来整理文献的行为,并且(在协作下)正在整理其“未录入”中各页面的内容。“未录入”中的各页面并非均为空白,因此判别其“实际上没有内容”依据不足。我重申我的观点:我不反对对长期空置的页面进行清理和规划,但如果对于有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的页面也要视为“空置”,则相当可能造成滑坡推论。据上,目前反对这一提删。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9:26 (UTC)回复[回复]
  反对阁下的  反对,当事人愿意停止当然是再好不过,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若当事人无法保证全部上传完成,那把这些页面传上来干嘛?那就与上方提到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是一个意思了,纯属“占着茅坑不拉X”。滑坡推论的明明是阁下自己,试问阁下,您去餐馆吃饭,老板告诉你,我们这有酱油、醋、盐,有各种各样的佐料,但我们就是没有饭菜!您会做何感想?读者(顾客)到维基文库(餐馆)来,是为了阅读文章(吃饭)的,不是为了看作者信息、作品年代和详细来源(吃佐料)的。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0:43 (UTC)回复[回复]
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请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不要虚空构筑方针指引,否则就成了预设他人恶意立场。“保证全部上传完成”违背“维基项目不强迫任何人参与”已经指出过了。《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两岸四地著作权未到期,移除页面有依据可论,跟此文献非同类,类比不当。读者来去自由,这里不是餐馆,类比仍不当;相对地,图书馆缺书的话,在馆方积极收集文献的同时,也欢迎有心的读者捐赠。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0:50 (UTC)回复[回复]
“妥当”不“妥当”不由阁下说了算。以及我要提醒阁下的是,阁下在上面这段话中两次偷换概念,一次是更改我的本意,我从来没有在本条提删中说过任何人违规,本页header中讲:如果您認爲一頁應該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刪除,請將它列在這裡,所以能討論。本頁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不是一定少數服從多數的以力服人。言之有理即可,不用死板地遵守什么规矩。比如下方提到的《Portal: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案件也是,并没有哪个规矩说非要提删,我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所以就提出来咯。第二次是《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上方的提删理由根本就不是什么版权原因,否则它就在版权讨论里了,提删它的理由是贡献者未在多语言文库上传对应页面,这边的页面纯属占坑。所以本案与《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案件本质上是一个意思,除了占位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1:20 (UTC)回复[回复]
但这不代表之前的行为就是妥当的这句话好像是您说的?而我的回应是还是来到了“妥当”这个环节——这样看起来似乎打算对“妥当”不“妥当”说了算的不是在下,而是阁下——这是不是也算是阁下所称的“更改我的本意”?此外,我也没有指出您“说过任何人违规”,而是要求您“给出具体的此项操作的违规内容”,也许偷换概念的人并不是我?您也引用了應該因為任何其他原因而刪除,那么就应该了解到要给出原因,而不是“觉得它存在于文库不合适”;而阁下给出的原因在我看来说服力不足,那么要求阁下提供更进一步的原因和违规的说明也是請以理服人,言之有理的合理需求吧?何以就成了“偷换概念”?另外,《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当然是著作权原因,犹可见Zhxy 519所言的“反對在明知版權未到期的情況下建立佔位頁面”,否则一个建立不到二十四小时的无文献内容页面,何以会被提删?还是说本地此后要求录入页面需要一次性全数上传?恐怕不是这样吧?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29 (UTC)回复[回复]
关于G1我再补充一下,G1说:对于条目:建议使用A1。而A1说: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内容空泛”与“没有实际内容”的分别在于:后者乃是与主题完全无关,或是不知所云;前者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前者同时包含后者。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0:53 (UTC)回复[回复]
仍无半点符合。条目的内容笼统,或甚至根本没有提及条目主体,使条目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这句话进一步由...可以与主题有一定关系,但没有明确描述主题(包括但不限于没有对主题作基本定义)作出解释,即内容无法足以对此主题作出基本定义。现在的信息,不足以对文献作出基本定义吗?不能“用以区分其他事物”吗?在有作品信息和文献溯源的情况下?之所以称阁下滑坡推论,正因为照阁下的逻辑,则全文仅录一行字或仅缺一行字,都有可能被称为“没有明确描述主题”——毕竟,不“完整”嘛,对不对?我还是那句话:规则以内的事项,是可以进行的而不应被不当地批评的;但基于现实情况而进行的一些不在条文内的约束,同样也是可以理解的——然而它仍不是一刀切的理由。既然他正在整理,就先观察他整理的状况再说。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06 (UTC)回复[回复]
他正在整理?请问他怎么整理?阁下又在偷换概念了,本条提删的是“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而非“User:Blahhmosh/未录入”。这些数以千计的页面,整理他们的办法无非两个,要么就是将他们上传完整,我想不论是谁都知道这无法在短期完成;要么就是按我说的,删除这些页面。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1:34 (UTC)回复[回复]
不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怎么整理“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阁下此言只能让我失笑了。我前面就指出过,“User:Blahhmosh/未录入中全部页面”里面不是都是空白页,如果阁下连基本的情况都不了解,那么这一提删的可信赖度和可执行性在哪里呢?你要提删太炎文錄初編吗?它也在里面哦。不调查,不整理,不考虑实际情况,给出来的提删案,能否被视为是“言之有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39 (UTC)回复[回复]
吵不是办法,也没有必要,我提个初步建议:脚踏实地,先整理完User:Blahhmosh/未录入,里面尚无电子来源的,就提删吧;那些就是真的一时半会没法录入的,提删就都不会有异议。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11:48 (UTC)回复[回复]
可以,同意这个建议。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5日 (二) 12:01 (UTC)回复[回复]


  已刪除。。如果未來更多章程錄入,有人申請恢復,亦可討論。 Zhxy 519留言) 2023年9月26日 (二) 12:53 (UTC)回复[回复]


9月 编辑


  已刪除Midleading留言) 2023年9月5日 (二) 09:18 (UTC)回复[回复]







  • 食經,现有内文其实是清异录抄录的此书段落,原书目前是已佚状态,可参见[13]的说明。此文献未有独立存世时,就没有单列的必要。--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2日 (二) 18:02 (UTC)回复[回复]



  • 下列文献有给中标公司打广告的嫌疑:
  1.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中标结果公示
  2. 三门峡市湖滨区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二标段(二次)评标结果公示
  3. 渑池县2022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评标结果公示
  4. 商务部关于印发《2018年度甘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中标额度表》的通知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14 (UTC)回复[回复]

@红渡厨:为什么出现了在版权讨论和删除讨论同时提删的情况?
另:反对“广告”论,这并非“仅为广告宣传而建”的页面——事实上这压根就不是广告,反对这样的扩大解释模式。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4:36 (UTC)回复[回复]
在版权讨论那边有版权讨论的理由,在删除讨论有删除讨论的理由。有规定写了不可以吗?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49 (UTC)回复[回复]
我好像没有向阁下表明“可以”或“不可以”,而仅仅是对这一事项的发生提出关于原因的疑问,然而阁下以反问的语气,似乎想要先行假定我的立场,又或者是未见以善意推定我的立场,我只能对阁下这种存在诉诸情绪的表述表示相当遗憾。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11 (UTC)回复[回复]
是反问吗?我想我的本意是疑问,不过阁下似乎理解成了反问。不过我还是要因为造成这个误会给阁下道歉。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38 (UTC)回复[回复]
此外,既然阁下称“在版权讨论那边有版权讨论的理由,在删除讨论有删除讨论的理由”,而又在版权讨论那边表示“同意前两个”,在下谨向阁下了解,是否想表述阁下对那一部分文献的“版权讨论的理由已经消失”,如果如此的话,请移除不恰当的模板。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15 (UTC)回复[回复]
相应模板已更新。仅对阁下这段话中的“不恰当”一词提出质疑。为版权讨论中的内容挂上{{copyvio}}模板是版权讨论页header中的要求:在討論期間文章内容將被清空。只是因为讨论结束,认为该文献属于公有后可以移除模板,不代表之前挂上的模板就成了什么“不恰当”的模板。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5:49 (UTC)回复[回复]
我的“不恰当”在这里是指“讨论结束后该模板已经不适应当前情况,就不适宜再继续挂在这里”,不是模板本身不恰当或者阁下在有疑虑时挂上不恰当。如果引起阁下误会那实在抱歉。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7:52 (UTC)回复[回复]
对了,如果阁下是想问我认为可以不可以的话,我顺便回复一下:我个人认为同时进行是不合适的,因为这样在实务上除了拉长战线和分散精力外并见不到有什么作用,当然我不反对在一边处理完后再移动到另一边处理对应的问题。当然,这是我的个人意见,不过套用阁下的一句语式好了——好像也没有规定写了我不可以认为不合适。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5:21 (UTC)回复[回复]
以百科的G11举例,均要求在“只收宣传之用”、“即便该页面具有宣传情况,除非您可以非常确定该页面创建仅为广告宣传而建”的情况下援用此类观点提删;而认为政府信息公示起到“打广告”甚至是“只收宣传之用”的作用的话,这一解释明显生硬不当。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19日 (二) 04:39 (UTC)回复[回复]
至于是不是应该判断为广告,等等更多的意见吧。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19日 (二) 04:52 (UTC)回复[回复]

恢復請求 编辑

页面鼠头鸭脖事件情况通报属于中国公立教育机构面向公众发布的通知,且并不包含原创性的元素,并不受版权法保护。—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68.193.127.165對話貢獻)加入。

中国公立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可以拥有版权。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6月21日 (三) 03:41 (UTC)回复[回复]
无论公立私立,教育机构都不是行政机关,无法按照著作权法第五条版权公有。———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6月21日 (三) 11:43 (UTC)回复[回复]
如果不按照第五条第一款的话,该通知亦不符合第三条中对作品之“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之的定义。此外通知作为单纯的事实信息亦被著作权法第五条第二款排除在保护范围外。 128.6.36.150 2023年6月21日 (三) 14:12 (UTC)回复[回复]
我就不谈什么这篇是否应该被定义为“单纯事实信息”了,目前省级调查组已查明该物为鼠头,这就已经说明这不是一篇“事实”了。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6月22日 (四) 14:59 (UTC)回复[回复]
“单纯事实消息”对应伯尔尼公约第二条第8款,不是你这样理解的…… 2023年7月12日 (三) 03:31 (UTC)回复[回复]

已恢复,删除理由可能魏、蜀、吴三个部分互相覆盖而需要移动页面。 Midleading留言) 2023年8月29日 (二) 09:52 (UTC)回复[回复]
找到原因了。是我本人提删的..[14] 当时删除一些有问题的页面,之后再录入。一些是重名书籍,后来分别进行了录入,如南唐書 (四庫全書本)分成了南唐書 (陸游, 四庫全書本)南唐書 (馬令, 四庫全書本)。但是三國志 (四庫全書本)前漢書敘例 (四庫全書本)这样的后来就忘了录入了。我再看看。。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3年8月29日 (二) 10:33 (UTC)回复[回复]
我先把魏志移動了。當時的文件不好找,後面兩個志再説吧。可能是由於相同的原因,https://www.kanripo.org/text/KR2a0012/030#1a 也只有魏志。 維基小霸王留言) 2023年8月29日 (二) 11:04 (UTC)回复[回复]


  1. 第一条是总论,就不说了;
  2. 第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指引科技部火炬中心承担全国技术合同登记有关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科技部职能的承担端,行政事项。
  3. 第三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组成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多行政部门协调组织的办事机构,行政事项。
  4. 第四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全时开放运行,全面实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科技部负责建设“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以下简称“信息库”)。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负责服务平台和信息库建设与运行的日常工作。,科技部职能的承担端,行政事项。
  5.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事项(要求各地科技管理部门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加大财政支持),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部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应在孵化器发展规划、用地、财政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科技部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而火炬中心内设“孵化器管理处”,见[16];此外,火炬中心(火炬办)归口负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和协调指导的日常事务,详见最后一点。科技部职能的承担端,行政事项。
  6. 第七条,火炬统计,根据科学技术部科技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和科技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单位开展的科技统计工作适用本办法...相关司局及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是指经国家统计局批准或者备案、科技部执行的科技统计调查制度。,本件内称在线指导各地科技管理部门和国家高新区开展火炬统计调查工作,就是“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所属领域的科技统计工作”的体现;科技部依法部署并组织的统计工作是行政工作,这几乎是妥妥的了。
  7. 第六条和第八至十条,首先均涉及国家高新区的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科委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其主要职责是:...(二)指导开发区的综合配套改革;...国家科委火炬计划办公室(中心)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火炬中心归口管理经国务院授权的科委(后来的科技部)对高新区管理和协调的日常事务,行政职能。(PS:鉴于这文件很久了,为免有失效之嫌,可以说一句:2023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才把科技部的“指导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科技园区建设”职能给了工信部。)

以上,应该对这些属于行政事项是比较清晰的,建议恢复。同时通知原提删者@红渡厨阁下。--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26日 (二) 08:37 (UTC)回复[回复]

  支持恢复,但对建设“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和“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持保留意见。 ——— 红渡厨留言贡献) 2023年9月27日 (三) 03:17 (UTC)回复[回复]
嗯,这个确实也有道理,不过这种没办法了,它的职能里混着有行政的项目和事业单位属性的项目也是正常情况,这种总没办法剥离原文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3年9月27日 (三) 04:17 (UTC)回复[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