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紅十字會修正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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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紅十字會總會章程 |
第一章 總則
編輯第一條
編輯本會依民主國社之習慣、以本會會員組織之、
第二條
編輯本會會務之施行、以一千八百六十四年日來佛條約、一千九百零六年日來佛紅十字條約、一千九百二十一年紅十字萬國聯合會議決案爲依據、
第三條
編輯本會旂幟袖章、及各種標記、得用白地紅十字、
第四條
編輯本會章程、於會員大會通過後、陳請政府備案、
第五條
編輯本章程於會員大會通過後、發生效力、(民國二年統一大會通過之章程、於本章程發生效力後廢止之、)
第二章 名稱及會所
編輯第六條
編輯本會定名中國紅十字會、
第七條
編輯木會設總會於中央政府所在地、設總辦事處於上海設分會於全國各縣及繁盛之市鎮、
第三章 總會與總辦事處之職權
編輯第八條
編輯總會之職權如左、
(一)、對於政府交接事件、
(二)、對於外交方而交接事件、
第九條
編輯總辦事處職權如左、
(一)、對於各分會交接事件、
(二)、戰時對於軍事長官及戰地司令官交接事件、
(三)、平時對於地方官□交接事件、
(四)、對於各商埠外交方面交接事件、
(五)、對於紅十字會萬國聯合會交接事件、
(六)、其他一切會務、
第四章 事業
編輯第十條
編輯本會事業如左
(一)戰時得經軍事長官及戰地司令官之同意、救護傷兵、
(二)、平時得時地方官應之協助、振災施療、
第十一條
編輯爲達上條之目的、得設機關如左
(甲)平時常設之機關、
(一)、設總醫院於總辦事處所在地之上海、及會所在地之北京、設分醫院於分會之所在地、
(二)、於總醫院內、附設救護學校、
(三)於總院內附設看護學校、
(乙)臨時特設之機關、
(一)、救護隊、
(二)、掩埋隊、
(三)、療養院、
(四)、閣於一切救濟事宜、
第十二條
編輯醫院及救護學校看護學校之規則另定之、
第十三條
編輯爲達救及看護之日的、應備材料如左、
(一)、衛生材料、如器械、藥品、滋從品、治療用消耗品、病者被明寢具、運搬用具屬之、
(二)、普通材料、如事務用品、被陽、帳棚、食器、及雜品歷之、
(三)、賬濟材料、如衣服、糧食、棺具等屬之、
第五章 財產
編輯第十四條
編輯本會財產如左、
(一)、會員繳納之會費、
(二)、慈善家捐助之金錢物品、
(三)、屬於本會所有動產不動產、及其利潤、
第十五條
編輯本會得受中央政府、或地方官廳之補助、
第十六條
編輯關於財產之管理、及處分之規則、由常議會訂定公告之、
第六章 會員
編輯第十七條
編輯本會會員分五種如左、
(一)、名譽會員、獨捐銀元一千元以上、或募捐銀元五千元以上、或辦事異常出力者、
(二)特別會員、獨捐銀元二百元以上者、或募捐銀元一千元以上、或辦事著有成績者、
(三)、正會員、每年納捐銀元五元、滿六年者、或一次納捐銀元二十五元者、
(四)、普通會員、一次納捐十元以上者、
(五)、學生會員、納捐一元者、
第十八條
編輯除正會員外、名譽會員、特別會員之推贈、均須經常議會之議決、普通會員、學生會員、別以規則定之、
第十九條
編輯名譽會員、特別會員、正會員均爲終身會員、普通曾員以十年爲有效期間、學生會員以修業期間為有效期間、
第二十條
編輯會員得分別佩帶本會徽章、
第二十一條
編輯會員徽章憑照、由上海總辦事處給發之、
第二十二條
編輯會員如受剝奪公權之處分同時喪失其會員資格、
第二十三條
編輯會員有遠反本會章程、及其他不正當之行動、得經常議會之議決、宣告除名、
第二十四條
編輯會員或喪失資格、或被宣告除名、本會得追繳徽章憑照、但所納會費、概不發還、
第二十五條
編輯會員得以各項動產不動產、核價作為會費、但不得以無究全所有機者充之、
第七章 常議會
編輯第二十六條
編輯常議會設於總辦事處所在地之上海、
第二十七條
編輯常議會以議員四十八人組織之、
第二十八條
編輯常議會議員、於會員大會時選之、選舉法另定之、
第二十九條
編輯常議會議員、遇有辭職或出缺時、以次多數遞相之、
第三十條
編輯常議會議員、任期三年、但得連選連任、
第三十一條
編輯常議會之職權如左、
(一)審查預算決算、
(二)審查入會會員之資格、
(三)議決會員之除名、
(四)訂定各項規則、
(五)選舉會長副會長、
(六)公推理事長、
(七)公推財產委員、
(八)議決其他重要事件、
(九)刋印徵信錄、及提出成績報告於大會、
第三十二條
編輯常議會設議長副議長各一人、均由議員中互選之、
第三十三條
編輯常議會每月開會一次、由議長召集之、
第三十四條
編輯常議會除議長外、非有四分之一以上出席之議員、不得閉會、議長因事缺席時、以副議長代之、
第三十五條
編輯常議會之議決、以出席議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第三十六條
編輯常議會於戰時、及有緊急事件、得開臨時會、由議長召集之、
第三十七條
編輯常議會於會員大會時、舉行第三十一條第五項之選舉、用記名單舉法行之、以得票多數者為當選、被選者以正會員爲限、
第八章 會長 副會長 理事長
編輯第三十八條
編輯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二人、由常議會選舉之、陳請政府加以任命、
第三十九條
編輯會長駐於總會之所在地、副會長一駐總會、一駐總辦事處所在地、
第四十條
編輯會長之職權依第三章第八條之規定、駐於總會之副會長、輔助會長四理第三章第八條規定之事務、會長有事故時得代理之、
第四十一條
編輯副會長之駐於上海者、其職權依第三章第力條之規定、
第四十二條
編輯會長副會長任期一年、但得選連任、
第四十三條
編輯會長為完全之名譽職、
第四十四條
編輯本會設理事長一人、由常議會公推之、
第四十五條
編輯理事駐於總辦事處所在地之上海、
第四十六條
編輯理事長會同駐在上海之副會長、行使第三章第九條規定之職權、
第九章 職員
編輯第四十七條
編輯本會設財產委員五人、由當議會公推之、
第四十八條
編輯本會得設顧問及理事、均山理事長會同駐在上海之副會長聘任之、
第四十九條
編輯本會各項辦事之職員、別以規則定之、
第十章 大會
編輯第五十條
編輯本會每三年間開會員大會一次、以是年四月在地之上海舉行之、常議會認為須開臨時大會時、得臨時召集之、
第五十一條
編輯有分會總額五分二以上、或會員總額五分一以上聯合之、請求召集臨時大會、得提出理由於常議會、於五星期內召集之、
第五十二條
編輯臨時會員大會須將會議之目的、登報通告之、
第五十三條
編輯大會之議長、以常議會議長充之、議長缺席時、以常議會副議長代之、
第五十四條
編輯會員大會之議決、以出席會員爲限、
第五十五條
編輯大何之議事、以出席議員過半數決之、可否同數時以議長決之、
第十一章 戰時及災害時之特例
編輯第五十六條
編輯木會於戰時隨軍救護之人員、得臨時陳請軍事長官優予待遇、
第五十七條
編輯本會於戰時隨軍救護人員、及運送救護材料、需用國有輸舶鐵道時、得臨時陳請主管公署、依海陸軍人員行軍法辦理、於災害時辦理救災者同、
第五十八條
編輯本會於戰時隨軍救護人員、需用房屋、糧食、船車、馬匹、得陳請軍事長官就地撥給之、於災害時救護人員、需用房房船車者、得陳請地方官廳撥給之、
第五十九條
編輯於戰時及災害時、如遇常議會議員會長副會長之任滿、得延長其任期、以回復通常狀況為限、
第六十條
編輯於戰事延長時、常議會得以全體一致改組臨時議會、並增選必要之臨時議員、前項增選之臨時議員、須提出於臨時大會、睛求其認可前項臨時議會、於平和問復後解散之、
第十二章 分會
編輯第六十一條
編輯凡設立分會、均須經常議自之認可設立之、
第六十二條
編輯分會章程、須依據本會章程、及本會規定之分會通則、
第六十三條
編輯分會章程須經常議會之審查及認可、
第六十四條
編輯分會應各就所在地名爲中國紅十字會某地分會、
第六十五條
編輯分會所在地、如有單事時得受總會、及地方官廟之補助費、
第六十六條
編輯分會應按年將所辦事宜、及會員名冊、報告本會、每三年另造總冊報告大會、
第六十七條
編輯分會通則別定之
第十三章 保護
編輯第六十八條
編輯會員如遇危險、或爲人借端誣陷妨害身家、並及紅十字會全體慈善名譽者、本會應盡保護申理之責、
第十四章 獎悶及懲罸
編輯第六十九條
編輯獎勵辦法如左、
(一)獨捐銀元五千元以上、或募捐銀元一萬元以上者、贈以金質之功章、前項金章附贈上盤金線之赤綬、
(一)獨捐洋三千元以上、或募捐銀元六千元以上者、贈以銀質之功章、前項功章附贈上盤銀綫之赤綬、功章之獎贈、須經常議會之議決、
第七十條
編輯懲罸辦法如左、
(一)會員有受刑事處分者、得經常議曾議決取消其會員資格、
(二)會員有假借本會名義、作不正常之行為者、除經常議會議決、宣告除名外、其情節重大者、並得由本會常義會或通告分會議事會、向決庭提起訴訟、
(三)本會職員及分會職員、有犯前項情事者、得由本會常議會、或通告分何議事會、取銷其會員資格、另行選舉、
第十五章 附則
編輯第七十一條
編輯本章程非經常談會五分四以上議員之提議、會員大會五分三以上出席會員之可決、不得變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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