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36年11月)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36年9月) 內政部組織法
立法於民國36年11月8日(非現行條文)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1月8日
中華民國36年(1947年)11月8日
公布於民國36年11月8日
內政部組織法 (民國38年)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 制定23條
中華民國 1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0 年 3 月 7 日 修正前[國民政府內政部組織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0 年 4 月 4 日公布3.國民政府修正公布全文 25 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 日 修正第10條
中華民國 21 年 10 月 13 日公布4.國民政府修正公布第 10 條條文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5條
中華民國 25 年 7 月 14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27 年 2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25 日 修正第16條(立法院追認修正)
中華民國 27 年 4 月 30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2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27 年 12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3 日 修正第8, 12條
中華民國 28 年 2 月 9 日公布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6 日 修正第4, 6條
中華民國 29 年 4 月 17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0 年 8 月 9 日 修正第8條
中華民國 30 年 9 月 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1 年 5 月 30 日 修正全文26條
中華民國 31 年 6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5 年 6 月 25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5 年 7 月 1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 修正第4, 13, 18, 20至25條
中華民國 36 年 6 月 11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 修正第26條
中華民國 36 年 9 月 25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 修正全文28條
中華民國 36 年 11 月 8 日公布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6 日 修正全文29條
中華民國 38 年 5 月 24 日公布5.總統修正公布全文 29 條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6 日 刪除第7條原第八條以下條次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4 月 19 日公布6.總統令公布刪除第 7 條條文;原第 8 條改為第 7 條以下條文遞改之
中華民國 45 年 11 月 27 日 修正第4, 19條
增訂第9條原第九條改為第十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45 年 12 月 10 日公布7.總統令公布增訂第 9 條條文;並修正第 4、19 條條文;原第 9 條改為第第 10 條,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10 日 修正第4, 10, 20條
增訂第15條原第十五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
中華民國 52 年 5 月 22 日公布8.總統公布增訂第 15 條,原 15 條改為 16 條,以下條文次序依次遞改,並修正第 4、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3 日 修正全文22條
中華民國 62 年 7 月 13 日公布9.總統(62)台統(一)義字第 3152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2 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6 日 修正全文24條
中華民國 70 年 1 月 21 日公布10. 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0460 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24 條
中華民國 76 年 6 月 30 日 修正第4, 18至22條
刪除第7, 14條
中華民國 76 年 7 月 13 日公布11. 總統(76)華總(一)義字第 2498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8~22 條條文;並刪除第 7、14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17 日 修正第8, 18條
增訂第5之1, 6之1, 20之1條
中華民國 84 年 1 月 28 日公布12. 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0635號令公布增訂第 5-1、6-1、20-1 條條文;並修正第 8、18 條條文
中華民國 88 年 6 月 22 日 修正第8條
增訂第8之1條
中華民國 88 年 7 月 14 日公布13.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59830 號令修正公布第 8 條條文;並增訂第 8-1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0 年 10 月 11 日 增訂第8之2條
刪除第12條
修正第4, 19條
中華民國 91 年 1 月 16 日公布14. 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03670 號令修正公布第 4、19 條條文;並增訂第 8-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5 月 27 日 修正第24條
增訂第8之3條
中華民國 94 年 6 月 22 日公布15.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91931號令修正公布第 24 條條文;並增訂第 8-3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9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七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01992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8 日 修正第11, 19, 24條
增訂第8之4條
中華民國 94 年 11 月 30 日公布16.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192901號令修正公布第 11、19、24 條條文;增訂第 8-4 條條文;本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500238682號令發布定自九十六年一月二日施行
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4 日 修正第19條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2 日公布17.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179011號令修正公布第 19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97 年 1 月 4 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日行政院院授研綜字第09722604001號令發布定自九十七年一月四日施行
中華民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修正第18條
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公布18.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600072521號令修正公布第 18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07 年 6 月 1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二十九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0700418622號令發布定自一百零七年六月一日施行
中華民國 112 年 5 月 26 日 修正全文7條
中華民國 112 年 6 月 9 日公布19.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1200050151號令修正公布全文 7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中華民國 112 年 9 月 20 日施行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十一日行政院院授人組字第11220014781號令發布定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日施行

第一條

  內政部掌理全國內務行政事務。

第二條

  內政部對於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執行本部主管事務,有指示監督之責。

第三條

  內政部就主管事務,對於各地方最高級行政長官之命令或處分,認為違背法令或逾越權限者,得提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停止或撤銷之。

第四條

  內政部設左列各司署局會。
  一、民政司。
  二、方域司。
  三、禮俗司。
  四、營建司。
  五、總務司。
  六、警察總署。
  七、人口局。
  八、禁煙委員會。

第五條

  內政部於必要時,得設其他委員會,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六條

  內政部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之議決,得增置裁併各司會及其他機關。

第七條

  民政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地方行政組織之釐訂改進事項。
  二、關於地方行政之指導監督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人員之任免訓練考核獎懲事項。
  四、關於地方自治人員之訓練考核獎懲等事項。
  五、關於地方自治之規劃監督指導事項。
  六、關於選舉事項。
  七、關於自治經費之籌劃監督事項。
  八、關於地方行政計劃及工作報告之審核事項。
  九、關於地方行政概算之審核事項。
  十、關於邊民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印信頒發事項。

第八條

  方域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全國疆界之測量勘查事項。
  二、關於疆界糾紛之處理事項。
  三、關於地方行政區域及自治區域之劃分調整勘測事項。
  四、關於地方行政區域名稱及治所之釐訂事項。
  五、關於各級行政區域資料之調查蒐集保管及圖誌之編印事項。
  六、關於水陸地圖之審查事項。

第九條

  禮俗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禮制樂典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服制之釐訂事項。
  三、關於紀念典禮事項。
  四、關於民俗之改善輔導事項。
  五、關於新生活運動之促進事項。
  六、關於公共娛樂設施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人民之褒揚獎勛撫卹事項。
  八、關於國葬公葬及公墓事項。
  九、關於劃一時曆事項。
  十、關於先哲先烈祠宇與寺廟登記管理及不屬其他部會職掌之宗教事項。
  十一、關於名勝古蹟及古物之調查登記保管事項。

第十條

  營建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營建行政之計劃考核事項。
  二、關於都市計劃港埠計劃鄉村計劃之審核指導事項。
  三、關於公私營建標準圖案之設計審核事項。
  四、關於公私建築工程及平民住宅工程之審核指導事項。
  五、關於自來水工程溝渠工程及其他公用工程之管理指導事項。
  六、關於公園之開闢管理及民用防空工程之指導事項。
  七、關於市縣之道路橋樑堤壩碼頭及其他公共工程之審核指導事項。
  八、關於居室工業之計劃督導事項。
  九、關於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管理事項。
  十、關於不屬其他各部會職掌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

  總務司掌左列事項。
  一、關於部令之公布事項。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三、關於文件之收發撰擬繕校事項。
  四、關於檔案之編整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本部法規及公報等刊物之編輯發行事項。
  六、關於本部官產官物及圖書之管理事項。
  七、關於本部經費之出納事項。
  八、關於本部庶務及不屬其他各司事項。

第十二條

  警察總署、人口局及禁煙委員會之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第十三條

  內政部置部長一人,綜理本部事務,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

第十四條

  內政部置政務次長、常務次長各一人,輔助部長處理部務。

第十五條

  內政部置參事四人至七人,撰擬審核關於本部之法案命令及計劃方案。

第十六條

  內政部置秘書六人至八人,分掌部務會議機要文件稽催文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十七條

  內政部置司長五人,分掌各司事務。

第十八條

  內政部置視察八人至十二人,承長官之命,分赴各省市縣視察及指導內務行政事務。

第十九條

  內政部置技正四人至六人,技士六人至八人,承長官之命,辦理技術事務。

第二十條

  內政部置編審八人至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編譯內政圖書及審查出版品事務。

第二十一條

  內政部置科長十九人至二十五人,科員七十四人至八十八人,辦事員二十人至三十人,承長官之命,分掌各科事務。

第二十二條

  內政部部長特任,次長、參事、司長、祕書三人、視察四人、技正三人均簡任,其除祕書、視察、技正、科長、編審均薦任,科員、技正、辦事員均委任。

第二十三條

  內政部因事務上之必要,得置專門委員二人至四人,簡派,專員五人至九人,薦派。

第二十四條

  內政部得酌用雇員四十二人至六十二人。

第二十五條

  內政部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六人至八人。
  內政部設統計處,置統計長一人,簡任,科長二人,薦任,科員十二人至二十人,辦事員三人至五人,均委任,並得用雇員五人至十人。

第二十六條

  內政部設人事室,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掌理人事管理事務。
  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薦任,科員四人至六人,委任,並得酌用雇員三人至五人。

第二十七條

  內政部處務規程,以部令定之。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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