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5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6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17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0 頁 | |
查搶奪罪因公然奪取之行為而成立,以其僅係奪取而未施強暴脅迫之點言之,與強盜罪不同,以其公然奪取而非秘行之點言之,與竊盜罪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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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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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搶奪罪因公然奪取之行為而成立,以其僅係奪取而未施強暴脅迫之點言之,與強盜罪不同,以其公然奪取而非秘行之點言之,與竊盜罪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