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2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4 頁 | |
私運、藏匿、販賣軍用槍炮、子彈,應依軍用槍炮取締條例處斷,已見院字第四十九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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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8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04 頁 | |
私運、藏匿、販賣軍用槍炮、子彈,應依軍用槍炮取締條例處斷,已見院字第四十九號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