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278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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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1年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968 頁 | |
(一)管理壯丁之公務員(非軍人)向壯丁詐取財物,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定有處罰明文,雖此項行為同時觸犯懲治貪污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但依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應由普通法院適用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斷。
(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關於管理人員向壯丁或其親屬詐取財物之規定,係指該管理人員向所管之壯丁或其親屬就管理職務範圍之事件行其詐欺者而言,又該條所稱之壯丁,不以在徵召中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