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3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3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3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3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4月12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24 頁 | |
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謂審判,指起訴後法院之審判而言,檢察官暨司法警察官之偵查犯罪行為,不能包括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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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所謂審判,指起訴後法院之審判而言,檢察官暨司法警察官之偵查犯罪行為,不能包括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