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解字第2879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解字第287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14日 |
受糧政機關公務員某甲委託代購軍糧之商人某乙,雖因其與某甲共同舞弊而有賠償虧欠之責任,該機關仍須對於某乙得有執行名義,乃得聲請司法機關為強制執行,若自行查封某乙之財產,函由某縣政府以行政處分予以拍賣,則某乙依法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官署自應將原處分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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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解字第288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5月14日 |
受糧政機關公務員某甲委託代購軍糧之商人某乙,雖因其與某甲共同舞弊而有賠償虧欠之責任,該機關仍須對於某乙得有執行名義,乃得聲請司法機關為強制執行,若自行查封某乙之財產,函由某縣政府以行政處分予以拍賣,則某乙依法提起訴願時,受理訴願官署自應將原處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