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 (民國67年)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67年7月7日(非現行條文) 1978年7月7日 1978年7月17日 公布於民國67年7月17日 總統(67)台統(一)義字第 2473 號令 |
國防部參謀本部組織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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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本法依國防部組織法第五條規定製定之。
第二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主管全國軍事事務。
第三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左列單位:
- 一、參謀總長辦公室。
- 二、聯合作戰訓練部。
- 三、總政治作戰部。
- 四、人事參謀次長室。
- 五、情報參謀次長室。
- 六、作戰參謀次長室。
- 七、後勤參謀次長室。
- 八、計畫參謀次長室。
- 九、通信電子局。
- 十、連絡局。
- 十一、史政編譯局。
- 十二、軍醫局。
- 十三、總務局。
- 前項各單位在規定總員額內,得視軍事狀況需要,由國防部核定增減之。
第四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下轄陸軍、海軍、空軍、聯合勤務、警備各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軍管區司令部,為適應軍事作戰需要,得設戰區指揮部或其他機構;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第五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為培育軍事人才,得設各種軍事學校或其他訓練機構;其組織由國防部定之。
第六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為遂行三軍共同性任務,得設特業、執行與支援機構及部隊;其組織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第七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為促進對外軍事關係,得經由國防部報准行政院,設駐外軍事機構或派遣工作人員。
第八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各單位掌理事項如左:
- 一、參謀總長辦公室:掌理國軍文書行政、印信典守、案卷管理及參謀本部綜合性等業務。
- 二、聯合作戰訓練部:掌理國軍聯合作戰教育訓練之督導、考核及研究發展等業務。
- 三、總政治作戰部:掌理國軍政治作戰政策、軍事新聞、心理作戰、組織訓練、政治教育、文化宣傳、康樂、監察、保密防諜、民眾運動、官兵福利、軍眷管理及戰地政務等業務。
- 四、人事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人事計畫、人員供求及退除、人事管理、人事勤務、兵員徵集、人事資料及留守等業務。
- 五、情報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情報政策、教育訓練、蒐集、整理、研判、運用、測量製圖、駐外武官、軍事謀略及禮賓等業務。
- 六、作戰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作戰、教育、訓練、警備、治安及民防等業務。
- 七、後勤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後勤整備、裝備物資之獲得、管理、分配、生產、修護、運輸、營產工程及物力動員等業務。
- 八、計畫參謀次長室:掌理國軍軍事戰略計畫、武器系統、組織編裝、系統分析及軍事動員等業務。
- 九、通信電子局:掌理國軍通信、電子、電子作戰及通信安全等業務。
- 十、連絡局:掌理國防部之外事連絡及文件翻譯等業務。
- 十一、史政編譯局:掌理國軍史籍之整理、編纂與軍事書刊之編審、譯印及頒發等業務。
- 十二、軍醫局:掌理國軍軍醫行政、醫療保健及衛生勤務等業務。
- 十三、總務局:掌理參謀本部內部管理、勤務部隊督導與行政支援及公共關係等業務。
- 前項單位職掌,得依單位之增減,由參謀本部適宜調整之。
第九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置參謀總長一人,一級上將,綜理參謀本部事務,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部隊。
- 參謀總長在統帥系統為總統之幕僚長,總統行使統帥權,關於軍隊之指揮,直接經由參謀總長下達軍隊。
- 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部長之幕僚長。
第十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置副參謀總長執行官一人,及陸、海、空軍副參謀總長各一人,均為二級上將,輔助參謀總長處理事務。
第十一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置二級上將二人或三人,中將三十人至三十五人,少將七十六人至八十五人,上校五百十八人至七百二十人,中校四百九十二人至八百人,少校二百六十人至三百五十人,尉級二百二十一人至四百五十人。
- 前項員額之運用,由國防部核定之。
第十二條
- 國防部參謀本部依業務需要,得聘用顧問及聘僱一般人員。
第十三條
-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