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黎先生集/卷四十

昌黎先生集
作者:韓愈 

某官某。

右臣與孔戣,同在南省為官,數得相見。[1]戣為人守節清苦,議論平正。今年才七十,筋力耳目,未覺衰老。憂國忘家,用意深遠。所謂朝之耆德老成人者。臣知戣上疏求致仕,故往看戣。戣為臣言,已蒙聖主允許。伏以陛下優賢尚齒,見戣頻上三疏,言詞懇到,重違其意,遂即許之。此誠陛下仁德之至,然如戣輩在朝,不過三數人,實可為國愛惜!

自古以來及聖朝故事:年雖八九十,但視聽心慮,茍未昏錯,尚可顧問委以事者,雖求退罷,無不殷勤留止,優以祿秩,不聽其去,以明人君貪賢敬老之道也。《禮》:「大夫七十而致事,[2]若不得謝,則必賜之幾杖安車。」七十求退,人臣之常禮,若有德及氣力尚壯,則君優而留之,不必年過七十,盡許致事也。《詩》曰:「雖無老成人,尚有典刑。」此言老成人重於典刑,不可不惜而留也。

今戣幸無疾疹,[3]但以年當致事,據禮求退。陛下若不聽許,亦無傷於義,而有貪賢之美。況左丞職事,亦極清簡,若戣尚以繁要為辭,自可別授秩崇而務少者。今中外之臣,有年過於戣尚未得退,戣獨何人,得遂其願?[4]然人皆求進,戣獨求退,尤可賢重。

臣所領官,無事不敢請對。[5]蒙陛下厚恩,茍有所見,不敢不言。伏望聖恩,特垂察納。</ref>

銀青光祿大夫檢校尚書右僕射兼戶部尚書馬摠。

右伏準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伏以近者京尹用人稍輕,所以市井之間,[6]盜賊未斷;郊野之久,疲瘵尚多。前件官文武兼資,寬猛得所,累更方鎮,皆有功能。若以代臣,實為至當。謹錄奏聞。謹奏。

臣某言:臣聞聖人之德,與天地通,誠發於中,事應於外。始聞其語,今見其真。臣誠歡誠喜,頓首頓首。伏以季夏以來,雨澤不降。臣職司京邑,祈禱實頻;青天湛然,旱氣轉甚。陛下憫茲黎庶,有事山川。中使才出於九門,陰雲已垂於四野,龍神效職,雷雨應期。嘉穀奮興,根葉肥潤,抽莖展穗,不失時宜。人和年豐,莫大之慶。微臣幸蒙寵任,獲睹殊祥,慶抃歡呼,倍於常品。無任踴躍之至,謹奉表陳賀以聞。

右:今月朔太史奏,太陽不虧,據諸家曆,皆蝕十分已上,仍帶蝕出者。今日日出,百司瞻仰,光景無虧。臣伏以日月之行,值交必蝕,算數先定,理無推移。今朔之辰,應蝕不蝕,陛下閒日有變,齊戒精誠,外寬刑政,內廣仁惠,聖德日慎,災祥自弭,若無表應,何謂大明?臣等不勝感慶之至,謹奉狀陳賀以聞,仍望宣付史官,以垂來裔。

通議大夫守右散騎常侍上柱國南陽縣開國子食邑五百戶賜紫金魚袋張正甫。[7]

右臣蒙恩除尚書兵部侍郎,伏準建中元年正月五日制:常參官上後三日,舉一人自代者。前件官稟正直之性,懷剛毅之姿;嫉惡如仇讎,見善若饑渴;備更內外,灼有名聲;年齒未高,氣力逾勵;[8]甘貧苦節,不愧神明,可謂古之老成,朝之碩德。久處散地,實非所宜。乞以代臣,以副公望。[9]

使司牒州牒。

右自今月二日後,每奉公牒,牒尾「故牒」字皆為「謹牒」字,有異於常。初不敢陳論,以為錯誤。今既頻奉文牒,前後並同,在愈不勝戰懼之至。伏乞仁恩,特令改就常式,以安下情。

國子監應今新註學官等,牒:準今年赦文,委國子祭酒選擇有經藝堪訓導生徒者,以充學官。近年吏部所註,多循資敘,不考藝能,至令生徒不自勸勵。伏請非專通經傳,博涉墳史,[10]及進士五經諸色登科人,不以比擬。其新受官,[11]上日必加研試,然後放上,以副聖朝崇儒尚學之意。具狀牒上吏部,仍牒監者。謹牒。

右,臣伏以臣去年貶嶺外刺史,其州雖與黃家賊不相鄰接,然見往來過客,並諳知嶺外事人,所說至精至熟。其賊並是夷獠,亦無城郭可居。依山傍險,自稱洞主。衣服言語,都不似人。尋常亦各營生,急則屯聚相保。比緣邕管經略使多不得人,德既不能綏懷,威又不能臨制,侵欺虜縛,以致怨恨。蠻夷之性,易動難安,遂致攻劫州縣,侵暴平人,或復私仇,或貪小利,或聚或散,終亦不能為事。近者征討,本起於裴行立、陽旻。此兩人者,本無遠慮深謀,意在邀功求賞。亦緣見賊未屯聚之時,將謂單弱,立可摧破,爭獻謀計,惟恐後時。朝廷信之,遂允其請。自用兵以來,已經二年,前後所奏殺獲,計不下一二萬人。儻皆非虛,賊已尋盡。至今賊猶依舊,足明欺罔朝廷。邕、容兩管,因此彫弊,殺傷疾患,十室九空,百姓怨嗟,如出一口。陽旻、行立,相繼身亡,實由自邀功賞,造作兵端,人神共嫉,以致殃咎。陽旻、行立事既已往,今所用嚴公素者,亦非撫禦之才,不能別立規模,依前還請攻討。如此不已,臣恐嶺南一道,未有寧息之時。

一:昨者並邕、容兩管為一道,深合事宜。然邕州與賊逼近,容州則甚懸隔。其經略使若置在邕州,與賊隔江對岸,兵鎮所處,物力必全。一則不敢輕有侵犯,一則易為逐便控制,今置在容州,則邕州兵馬必少,賊見勢弱,易生奸心。伏請移經略使於邕州,其容州但置刺史,實為至便。

一:比者所發諸道南討兵馬,例皆不諳山川,不優水土,遠鄉羈旅,疾疫殺傷。臣自南來,見說江西所發共四百人,曾未一年,其所存者,數不滿百。嶽鄂所發都三百人,其所存者,四分才一。續添續死,每發倍難。若令於邕、容側近召募,添置千人,便割諸道見供行營人數糧賜,均融充給,所費既不增加,而兵士又皆便習。長有守備,不同客軍,守則有威,攻則有利。

一:自南討已來,賊徒亦甚傷損。察其情理,厭苦必深。大抵嶺南人稀地廣,賊之所處,又更荒僻。假如盡殺其人,盡得其地,在於國計,不為有益。容貸羈縻,比之禽獸,來則捍禦,去則不追,亦未虧損朝廷事勢。以臣之愚,若因改元大慶,赦其罪戾,遣一郎官御史,親往宣諭,必望風降伏,讙呼聽命。仍為擇選有材用威信諳嶺南事者為經略使,處理得宜,自然永無侵叛之事。

應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12]

右準《律》,不許典帖良人男女作奴婢驅使。臣往任袁州刺史日,檢責州界內,得七百三十一人,[13]並是良人男女。準《律》:計傭折直,一時放免。[14]原其本末,或因水旱不熟,或因公私債負,遂相典帖,漸以成風。名目雖殊,奴婢不別,鞭笞役使,至死乃休。既乖律文,實虧政理。袁州至小,尚有七百餘人,天下諸州,其數固當不少。今因大慶,伏乞令有司,重舉舊章,一皆放免。仍勒長吏嚴加檢責,如有隱漏,必重科懲,則四海蒼生,孰不感荷聖德?以前件如前,謹具奏聞。伏聽敕旨。

右,臣伏以淮西三州之地,自少陽疾病,去年春夏以來,圖為今日之事。有職位者,勞於計慮撫循;奉所役者,修其器械防守。金帛糧畜,耗於賞給。執兵之卒,四向侵掠,農夫織婦,攜持幼弱,餉於其後。雖時侵掠,小有所得;力盡筋疲,不償其費。又聞畜馬甚多,目半年已來,皆上槽櫪。譬如有人,雖有十夫之力,自朝及夕,常自大呼跳躍,初雖可畏,其勢不久,必自委頓。乘其力衰,三尺童子可使制其死命。況以三小州殘弊困劇之餘,而當天下之全力,其破敗可立而待也。然所未可知者,在陛下斷與不斷耳。夫兵不多,不足以必勝。必勝之師,必在速戰;兵多而戰不速,則所費必廣。兩界之間,疆場之上,日相攻劫,必有殺傷。近賊州縣,征役百端,農夫織婦,不得安業。或時小遇水旱,百姓愁苦。當此之時,則人人異議,以惑陛下之聽。陛下持之不堅,半塗而罷,傷威損費,為弊必深,所以要先決於心,詳度本末,事至不惑,然可圖功。為統帥者,盡力行之於前;而參謀議者,盡心奉之於後。內外相應,其功乃成。昔者殷高宗,大聖之主也。以天子之威,伐背叛之國,三年乃克,不以為遲。誌在立功,不計所費。《傳》曰:「斷而後行,鬼神避之。」遲疑不斷,未有能成其事者也。臣謬承恩寵,獲掌綸誥,地親職重,不同庶寮,輒竭愚誠,以效裨補。謹條次平賊事宜,一一如後:

一:諸道發兵,或三二千人,勢力單弱;羈旅異鄉,與賊不相諳委;望風懾懼,難便前進。所在將帥,以其客兵,難處使先,不存優恤。待之既薄,使之又苦,或被分割隊伍,隸屬諸頭,士卒本將,一朝相失,心孤意怯,難以有功。又其本軍各須資遣,道路遼遠,勞費倍多。士卒有徵行之艱,閭裏懷離別之思。今聞陳、許、安、唐、汝、壽等州與賊界連接處,村落百姓,悉有兵器,小小俘劫,皆能自防,習於戰鬥,識賊深淺。既是土人,護惜鄉里,比來未有處分,猶願自備衣糧,共相保聚,以備寇賊。若令召募,立可成軍;若要添兵,自可取足。賊平之後,易使歸農。伏請諸道先所追到行營者,悉令卻牒歸本道,據行營所追人額、器械、弓矢,一物已上,悉送行營,充給所召募人。兵數既足,加之教練,三數月後,諸道客軍,一切可罷。比之徵發遠人,利害懸隔。

一:繞逆賊州縣堡柵等,各置兵馬,都數雖多,每處則至少,又相去闊遠,難相應接,所以數被攻劫,致有損傷。今若分為四道,每道各置三萬人,擇要害地,屯聚一處,使有隱然之望,審量事勢,乘時逐利。可入,則四道一時俱發,使其狼狽驚惶,首尾不相救濟;若未可入,則深壁高壘,以逸待勞,自然不要諸處多置防備,臨賊小縣,可收百姓於便地,作行縣以主領之,使免散失。

一:蔡州士卒,為元濟迫脅,勢不得已,遂與王師交戰。原其本根,皆是國家百姓。進退皆死,誠可閔傷。宜明敕諸軍,使深知此意。當戰鬥之際,固當以盡敵為心;若形勢已窮,不能為惡者,不須過有殺戮。喻以聖德,放之使歸,銷其凶悖之心,貸以生全之幸,自然相率棄逆歸順。

一:《論語》曰:「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比來征討無功,皆由欲其速捷。有司計算所費,苟務因循,小不如意,即求休罷。河北、淮西等見承前事勢,知國家必不與之持久,並力苦戰,幸其一勝,即希冀恩赦。朝廷無至忠憂國之人,不惜傷損威重,因其有請,便議罷兵。往日之事患皆然也。臣愚以為淮西三小州之地,元濟又甚庸愚,而陛下以聖明英武之姿,用四海九州之力,除此小寇,難易可知。泰山壓卵,未足為喻。

一:兵之勝負,實在賞罰。賞厚可令廉士動心,罰重可令凶人喪魄,然可集事。不可愛惜所費,憚於行刑。

一:淄青、恆冀兩道,與蔡州氣類略同,今聞討伐元濟,人情必有救助之意。然皆暗弱,自保無暇。虛張聲勢,則必有之;至於分兵出界,公然為惡,亦必不敢。宜特下詔云:「蔡州自吳少誠已來,相承為節度使,亦微有功效。少陽之歿,朕亦本擬與元濟。恐其年少,未能理事,所以未便處置。待其稍能緝綏,然擬許其承繼。今忽自為狂勃侵掠,不受朝命,事不得已,所以有此討伐。至如淄青、恆州、范陽等道,祖父各有功業,相承命節,年歲已久,朕必不利其土地,輕有改易,各宜自安。如妄自疑懼,敢相扇動,朕即赦元濟不問,回軍討之。」自然破膽,不敢妄有異說。

以前件謹錄奏聞,伏乞天恩,特賜裁擇,謹奏。

張平叔所奏鹽法條件。

右奉敕將變鹽法,事貴精詳,宜令臣等各陳利害可否聞奏者。平叔所上變法條件,臣終始詳度,恐不可施行。各隨本條分析利害如後。

一件:平叔請令州府,差人自糶官鹽,收實估匹段,省司準舊例支用,自然獲利一倍已上者。臣今通計,所在百姓,貧多富少,除城郭外,有見錢糴鹽者,十無二三。多用雜物及米谷博易。鹽商利歸於己,無物不取,或從賒貸升鬥,約以時熟填還。用此讓,兩得利便。今令州縣人吏,坐鋪自糶,利不關己,罪則加身。不得見錢及頭段物,恐失官利,必不敢糶。變法之後,百姓貧者,無從得鹽而食矣。求利未得,斂怨已多,自然坐失鹽利常數。所云「獲利一倍」,臣所未見。
一件:平叔又請鄉村去州縣遠處,令所由將鹽就村糶易,不得令百姓缺鹽者。臣以為鄉村遠處,或三家五家,山谷居住,不可令人吏將鹽家至戶到。多將則糶貨不盡,少將則得錢無多。[15]計其往來,自充糧食不足。比來商人,或自負檐鬥石,往與百姓博易,所冀平價之上,利得三錢兩錢。不比所由為官所使,到村之後,必索百姓供應。所利至少,為弊則多。此又不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雲,所務至重,須令廟堂宰相充使。臣以為若法可行,不假令宰相充使,若不可行,雖宰相為使,無益也。[16]又宰相者,[17]所以臨察百司,考其殿最,若自為使,縱有敗闕,遣誰舉之?此又不可者也。
一件:平叔又雲,[18]法行之後,停減鹽司所由糧課,年可以錢十萬貫。臣以為變法之後,弊隨事生,尚恐不登常數,安得更望贏利?
一件:平叔欲令府縣糶鹽,每月更加京兆尹料錢百千,司錄及兩縣令,每月各加五十千,其餘觀察及諸州刺史、縣令、錄事參軍,多至每月五十千,少至五千三千者。臣今計此用錢已多,其餘官典及巡察手力所由等糧課,仍不在此數。通計所給,每歲不下十萬貫。未見其利,所費已廣。平叔又云:「停鹽司諸色所由糧課,約每歲合減得十萬貫錢」。[19]今臣計其新法,亦用十萬不啻。減得十萬,卻用十萬,所亡所得,一無贏余也。平叔又請以糶鹽多少為刺史縣令殿最,多者遷轉,不拘常例,如缺課利,依條科責者。刺史縣令,職在分憂,今惟以鹽利多少為之升黜,不復考其治行,非唐虞三載考績「黜陟幽明」之義也。
一件:平叔請定鹽價,每斤三十文。又每二百里,每斤價加收二文,以充腳價。量地遠近險易,加至六文,腳價不足,官與出。名為每斤三十文,其實已三十六文也。[20]今鹽價,京師每斤四十,[21]諸州則不登此。變法之後,祗校數文,於百姓未有厚利也。[22]腳價用五文者,官與出二文。[23]用十文者,官與出四文。是鹽一斤,官糶得錢,名為三十,其實斤多得二十八,少得二十六文。折長補短,每斤收錢,不過二十六七。百姓折長補短,每斤用錢三十四。則是公私之間,每斤常失七八文也。下不及百姓,上不歸官家,積數至多,不可遽算,以此言之,不為有益。平叔又請,令所在及農隙時,並召車牛,般鹽送納都倉,不得令有缺絕者。州縣和雇車牛,百姓必無情願,事須差配,然付腳錢。百姓將車載鹽,所由先皆無檢,齊集之後,始得載鹽,及至院監請受,又須待其輪次。不用門戶,皆被停留。輸納之時,人事又別。凡是和雇,無不皆然。百姓寧為私家載物,取錢五文,不為官家載物,取十文錢也。[24]不和雇則無可載鹽,和雇則害及百姓。此又不可也。
一件:平叔稱停減鹽務,所由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文。[25]今又稱既有巡院,請量閑劇,留官吏於倉場,勾當要害守捉,少置人數,優恤糧料,嚴加把捉,如有漏失私糶等,並準條處分者。平叔所管鹽務所由,人數有幾?量留之外,收其糧課,一歲尚得十萬貫。此又不近理也。比來要害守捉,人數至多,尚有漏失私糶之弊。今又減置人數,謂能私鹽斷絕。此又於理不可也。
一件:平叔雲,變法之後,歲計必有所余,日用還恐不足?謂一年已來,[26]且未責以課利,後必數倍校多者。此又不可。方今國用,常言不足,若一歲頓缺課利,為害已深。雖雲明年校多,豈可懸保?此又非公私蓄積尚少之時可行者也。
一件:平叔又雲,改奸猾者轉富,土著守業者日貧。若官自糶鹽,不問貴賤貧富,士農工商,道士僧尼,並兼遊惰,因其所食,盡輸官錢。並諸道軍諸使家口親族,遞相影占,不曾輸稅。若官自糶鹽,此輩無一人遺漏者。臣以此數色人等,官未自糶鹽之時,從來糴鹽而食,不待官自糶,然後食鹽也。[27]若官不自糶鹽,此色人等,不糴鹽而食;官自糶鹽,即糴而食之,則信如平叔所言矣。若官自糶與不自糶,皆常糴鹽而食,則今官自糶,亦無利也。所謂知其一而不知其二,見其近而不見其遠也。國家榷鹽,[28]糶與商人,商人納榷,糶與百姓。則是天下百姓,無貧富貴賤,皆已輸錢於官矣,不必與國家交手付錢,然後為輸錢於官也。
一件:平叔雲,初定兩稅時,絹一匹直錢三千,今絹一匹,直錢八百。百姓貧虛,或先取粟麥價,及至收獲,悉以還債,又充官稅,顆粒不殘。若官中糶鹽,一家五口,所食鹽價,不過十錢,隨日而輸,不勞驅遣,則必無舉債逃亡之患者。[29]臣以為百姓困弊,不皆為鹽價貴也。今官自糶鹽,與依舊令商人糶,其價貴賤,所校無多。通計一家五口,所食之鹽,平叔所計,一日以十錢為率,一月當用錢三百,是則三日食鹽一斤,一月率當十斤。[30]新法實價,與舊每斤不校三四錢以下。通計五口之家,以平叔所約之法計之,賤於舊價,日校一錢,月校三十,不滿五口之家,所校更少。然則改用新法,百姓亦未免窮困流散也。初定稅時,一匹絹三千,今只八百。假如特變鹽法,絹價亦未肯貴。五口之家,因變鹽法,日得一錢之利,豈能便免作債,收獲之時,不被征索,輸官稅後,有贏余也?以臣所見,百姓困弊日久,不以事擾之,自然漸裕不在變鹽法也。今絹一匹八百,百姓尚多寒無衣者,若使匹直三千,則無衣者必更眾多。況絹之貴賤,皆不緣鹽法。以此言之,鹽法未要變也。
一件:平叔雲,每州糶鹽不少,長吏或有不親公事,所由浮詞云:「當界無人糴鹽。」臣即請差清強巡官檢責所在實戶,據口團保,給一年鹽,使其四季輸納鹽價。口多糶少,及鹽價遲違,請停觀察使見任,改散慢官。其刺史已下,貶與上佐,其餘官貶遠處者。[31]平叔本請官自糶鹽,以寬百姓,令其蘇息,免更流亡。今令責實戶口,團保給鹽,令其隨季輸納鹽價,所謂擾而困之,非前意也。[32]百姓貧家,食鹽至少,[33]或有淡食,動經旬月。若據口給鹽,依時征價,[34]辦與不辦,並須納錢。遲達及違條件,觀察使已下,各加罪譴。[35]官吏畏罪,必用威刑。臣恐因此所在不安,百姓轉致流散。此又不可之大者也。
一件:平叔請限商人鹽納官後,不得輒於諸軍諸使,覓職掌,把錢捉店,看守莊磑,[36]以求影庇。請令所在官吏,嚴加防察,[37]如有違犯,應有資財,並令納官,仍牒送府縣充所由者。臣以為鹽商納榷,[38]為官糶鹽,子父相承,坐受厚利,比之百姓,實則校優。[39]今既奪其業,又禁不得求覓職事,及為人把錢捉店,看守莊磑,不知何罪,一朝窮蹙之也。[40]若必此行,則富商大賈,必生怨恨,或收市重寶,逃入反側之地,以資寇盜。此又不可不慮者。[41]
一件:平叔雲,[42]行此策後,兩市軍人,富商大賈,或行財賄,邀截喧訴。請令所由,切加收捉,如獲頭首,所在決殺。連狀聚眾人等,各決脊杖二十。檢責軍司戶,鹽如有隱漏,並準府縣例科決,並賞所由告人者。此一件若果行之,不惟大失人心,兼亦驚動遠近。不知糶鹽所獲幾何?而害人蠢政,其弊實甚。

以前件狀,奉今月九日敕,令臣等各陳利害者。謹錄奏聞,伏聽敕旨。

註釋

編輯
  1. 或無同字。
  2. 禮下或有曰字。致事,或作致仕。今按:《禮記》作「事」。
  3. 音軫。
  4. 其,或作所。
  5. 或無領字。
  6. 或無「近者」至「所以」十字,市井作畿甸。
  7. 正甫元和末年,自同州刺史入拜左散騎常侍。正甫大和八年卒,年八十二。
  8. 力,或作誌。
  9. 或有「謹錄奏聞謹奏」六字。
  10. 墳,一作文。
  11. 受,或作授。
  12. 此是狀首標目,所論事與前卷《賀白龜狀》體正同,猶今之貼黃及狀眼也。方本刪去,非是。
  13. 責,或作到。
  14. 計上或有例字。
  15. 無,或作不。
  16. 下若字或作令。或有若字,無下十一字。
  17. 或無者字,或無又者二字。
  18. 或無一件字。今按:此別是一條,當有一件字。
  19. 或無「所由」二字。
  20. 也上或無文字。
  21. 一有文字。
  22. 祗,或作只。
  23. 用,或作每。二,或作三。
  24. 文下或無錢字。
  25. 尚,或作計。
  26. 謂,一作請。
  27. 糴上或有來字。今按:文勢,恐來字上更有從字,今亦補足。
  28. 國,或作官。
  29. 舉債,或作舉賃。
  30. 三百是,或作「三百六十足」,云:「或雲六十字恐羨,非。蓋鹽每斤,已當三十六文,月當十斤,則三百六十也。」足或作是,屬下句。今按:平叔定鹽價,一斤止三十文。韓公通計民間,所加腳費,多者一月或至三十六文耳。其地近者,自不及此,難預計也。故此上文但云「一日以十錢為率」,則一月安得用三百六十乎?其六十字,當依或說刪去。足改作是,而屬下句為當。
  31. 或無與字。
  32. 或無非字。
  33. 作小。
  34. 或無鹽字。
  35. 或作於。
  36. 午對切。
  37. 防,或作訪。
  38. 或作稅。
  39. 比下當有之字,今補足。
  40. 何,或作其。
  41. 或作也。
  42. 叔下疑當有「雲」字,或稱字之類,今亦補足。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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