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解字第16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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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7年1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5 冊 3487 頁 | |
查第一點關於共產黨案件自應依反革命論罪第二點所請解釋意旨不甚明瞭要之離婚案件無論男女何方請求應依平等原則認有離婚理由者方得准予離異第三點依上年八月十一日國民政府令凡從前一切法令不相牴觸者均可暫行援用並無指定何種範圍至上年二月九日武漢聯席會議公佈之反革命罪條例按之上列國民政府令中所謂從前一切法令一語是在上年八月十一日以前雖北京政府頒布之法令亦可援用該反革命條例由從前聯席會議頒布後既未經明令廢止按之黨綱主義及現行法令亦無牴觸在新法未頒布以前自無不可暫資援用之處況各省關於此項案件發生頗多因無法律足據紛紛請示而新法頒布尚無日期若令懸案以待殊非所以催促進行之道可否即由貴部提出國民政府會議將該條例暫行援用一面迅速制定新法公佈以資遵守